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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领养原因探析DOC
童养媳领养原因探析
近代以来,随着人们意识的觉醒和近代报刊舆论的兴起,妇女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人们受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思想的影响,人们逐渐对童养媳的遭遇的批判逐渐增多。
事实上,随着社会透明度的增加,人们对童养媳的遭遇当然也是更加的透明,甚至是可以感知的。
但为什么社会上还有那么多的童养媳呢?
除了上述所述经济贫困以外,又有哪些原因导致童养媳在婚姻市场上长盛不衰呢?
以下是笔者根据北京市档案馆馆藏关于1912-1937年105宗档案中领养童养媳的原因进行的大致统计,详见如下表。
表2-2-3:
1912-1937年北京105家领养童养媳的原因统计
百
分比
家庭数
原因
家穷无力养育
父亡
母故
父母俱亡
父母远迁
男家的劳动力
迷信愚弄
其他
原因不详
26
15
14
10
5
4
1
2
28
24.8
14.3
13.3
9.5
4.8
3.8
1.0
1.9
26.7
资料来源:
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
1、经济贫困
以上统计数据表明,家穷无力养育送给别人做童养媳的有26家,占了24.8个百分点。
当然在其他原因中,并不能排除这一原因的存在,因此它远远要高于这个百分点。
诚如上文所论及,根据1928年12月北京市警察厅对北京住户调查的统计结果表明,极贫户、次贫户以及下户的总人数为187039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3.5%,可谓之高。
以至于造成了“每晨领粥者,均不下千人之谱,惟阜成门外衍法寺领粥人数竟达一千七百八十余名。
”不仅如此,遇到灾荒年份,还有其他省市前来躲荒的贫困人群,如1917年的大水灾,造成下等居民因贫而无衣无食达到十万余口,他们在得不到当地救济的情况下,纷纷前来北京逃荒“昨崇文门外有天津逃来被灾难民约百余名,纷纷来京谋求衣食”。
这不仅大大增加了当地的贫困人数数量,而且加大了当地的财政压力。
而贫苦人民在处理子女问题时,不得不将自己的子女卖掉,这类新闻在各大报纸上屡见不鲜,时常登载因为贫穷而鬻儿卖女的信息。
如“有河间来京难民张某者,在西直门居住,因无法谋食,托邻人黄三将其十四岁亲女售于某宅,言明身价五十元。
”“日昨西四牌楼地方,有一极贫妇人,怀抱一三四岁幼子,沿街叫卖,只要价银十元。
”“广安门外关厢住户丁宝成夫妇,拟赴涿县寻找伊侄,以路费无着,将亲生三岁幼子售洋八元,临别痛苦不已,令人黯然。
”等等。
当时虽然政府设立了粥厂以接济贫民,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除此之外,政府也提不出根本解决人们生计上的困难的办法,因此因为贫穷出卖子女的情况在社会上也就屡见不鲜了。
“闻德胜门外西褡裢坡住户张某,因贫无生机,于日前将其亲生之子雨儿(年六岁)卖洋八元;京西海甸娘娘庙住户李文寿,因贫与日昨将其九岁亲生女儿钟儿,卖洋二十元。
”更甚者,在遭遇到特大自然灾害时,这种出卖子女的现象更加厉害,如“其生有幼子弱女者,则以筐萝担之,求售于较丰之村,以供作使役婢妾,父母子女分离惨诀,至有投水自杀以了残生者。
其幸获为童养媳。
为妾之地位者,亦如居天堂之上。
”从许多家庭出卖子女的例子可以看出,这些遭受连生活都无法保障的贫民,出卖子女尽管是一种情感上的变异,但在情感因素和经济因素的权衡较量下,出卖自己的子女是他们在经济窘迫的情况下所做的无奈的举动。
这种出卖子女的现象在婚姻市场的表现即是童养媳现象的存在。
由于贫民对弱子稚女的保护能力有限,无论是在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下,还是在经济窘迫的情况下,他们都有可能出卖自己的子女来缓解这种来自自然或者人为的灾害。
但是在儿女都有可能被出卖的情况下,他们必然有所选择。
在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下,这一选择的天平会倾向于历来不受重视的女儿身上。
“她的到临,犹如家里增添了一只猫或一匹狗,或者还更不如,因为父亲说过他又多了一笔开支。
”他们把女儿的降临认为是加大了家庭的压力,是赔钱的东西,认为“养猪是个坐,养女是个祸。
”这个意思是说,养猪可以做,可以在某个时间内把猪卖掉,自己挣一点钱;而女儿就不一样了,她纯粹是一个“赔钱货”,连一头猪都不如。
并且“女儿养大了,终是嫁给人家的,又须花费许多养女费,所以轻易送给人去做童养媳,免得一番男婚女嫁的麻烦。
”从劳动力来说,“男孩子将来可以成为家里的劳动力,为家里干活,养家糊口;而女孩子就不同了,女孩儿能干的活儿不多,而且养姑娘、聘姑娘的时候还要大大地破费一次,于是在家里养不起孩子的时候,女儿就成了被送出去的唯一选择。
”因此在家庭遭受到外力的重压时,他们对女儿的利益取舍成份往往会随着这种外来的压力而加重。
民国以降,民间奢华之风渐盛,这种现象反映到婚姻生活上,就婚娶的费用日渐提高。
“城乡婚礼,间有不同,大率不外乎是。
惟俗尚日趋繁华,女家以嫁奁不丰恐失体面,于是多索聘金、猪酒;男家亦以争体面,故事事必求其丰,致有鬻田宅以行之者卒之。
”更有甚者,有许多家庭因为贫穷而拿不出彩礼,没有办法结婚,因为贫穷而无办法结婚,不得不长子干活给二儿子娶亲,或者为了避免打光棍的危险,就领养一个童养媳。
根据1920年代卜凯对华北及中国中东部1503个农户调查“农家婚嫁费在华北是47.5元,中东部是288.63元。
对照农家年均生活费用分别为190.63元(华北)、288.63元(中东部)的标准,在华北婚嫁的费用是全年生活费的四分之一,而中东部则接近40%。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向男家索取高额彩礼,男家只好奉送数额巨大的金银首饰衣物等等,作为聘娶新妇的身价钱;而男方反过来又以歧视嫁奁不丰的新媳来取得大量陪嫁品作为补偿。
三朝会亲时,婿家敦请女客检出妆奁当着亲家之面逐一遍视、评论。
……故有爱其女者,务厚资装,以悦其舅姑。
如嫁奁太薄,新妇在婆家的日子则不太好过。
”甚至造成了贫者“每嫁一女,牺牲一岁之迎余犹恐不足,往往借贷或卖却不动产以补充之。
”而相对于童养媳婚姻来说,这种婚娶费用则比较低廉。
童养媳虽然也要聘金,但相对正常的婚姻来说,却要低得多,“娶童养媳节省费用,因为童养媳的身价银比成年的女子的身价便宜得多。
例如成年的女子每个至少要三四百元的礼金,倘若买一个童媳,最多不过百二三十元,少者六七十元罢了。
而且对于童养媳的娘家,又可以免除一切人情世故的往来。
”根据笔者对北京市档案馆馆藏的关于30宗档案的统计,详见如下表:
表2-2-4:
1912-1937年北京30户领养童养媳所费彩礼统计
彩礼(元)
0-10
11-50
50以上
户数
8
16
6
百分比(%)
26.7
53.3
20
资料来源:
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详见附录A)
由于材料的限制,只能对上述三十家领养童养媳所费的彩礼作出统计,尽管如此,毕竟反映出了一个大致情况。
上述三十家领养童养媳的彩礼大多集中在50元以下,甚至还有无彩礼领养童养媳的,虽然也有的达到二百余元,但这只是各别现象。
从经济因素的角度考虑,“女儿的婚姻对女方父母是不利的。
女儿一旦长成,能分担一部分劳动力之后,却又被人从她的父母手中夺走,而父母为了把她抚育成人,是花了不少钱的。
所收下的聘礼并不属于父母,这些聘礼要作为嫁妆陪嫁;此外,还要加上一份至少和聘礼相等的嫁妆在内。
新娘婚后将要在她丈夫家里生活和劳动,这对她父母来说是一种损失。
再说女儿结婚后,她的父母和兄弟又对这门亲戚承担了一系列新的义务,特别是对女儿生的孩子将承担更多的义务。
”尤其在贫苦人家,抚养子女的费用将大大加重家庭的经济压力,“或以抚字辛苦,或托言恐其后,日贻羞父母,为家族长者当晓以女者难养,何仿早予至亲家为养媳。
”从男方的角度考虑,正是由于婚娶的费用日渐高涨,一些“贫穷之家不仅感于婚俗备礼为难,有时并感于将来订婚为难,于是家有男婴者,即托媒访取襁褓中之女婴,抱归抚养,以待成年婚配。
”而相比较来说,迎娶童养媳所费的费用要远比正常婚姻费用低得多,而且婚后对于女方来说也没有那么的义务可以来承担,这也是一般穷苦人家乐意把自己的女儿送给别人做童养媳的原因所在。
有的贫苦人家家中儿子多,为了解决以后儿子结婚的难的问题,不惜给都给儿子领养了童养媳。
这样在家中就会出现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童养媳现象的出现。
2、家庭成员的缺失
一个现象的产生,不止是一个方面的因素导致的,童养媳亦然,它的产生必然还有其他方面的因素。
家庭成员的缺失主要是指父母双亡或者形成的单亲家庭,这对童养媳的产生亦有刺激性的因素。
从北京市105户的案例看,因为父母亡故或者父母其中一人死亡而被迫把女儿送给别人做童养媳的有39户,占了37.1个百分点,这在105宗案例中占的比例最大。
女孩的父母早早去世,就会造成女孩无人抚养的局面,这对于女孩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打击。
尤其是对那些贫苦的家的女孩来说,更是如此,父母的亡故会使她们瞬间沦落为无依无靠的孤儿。
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社会本来就以男子为重,男女之间本来没有平等可言,当子女们失去父母之后,祖父母和家族的族长在抚养子女方面会有所选择,而这时女孩的命运总是位居末下,当然送给别人做童养媳是他们的出路之一。
因为这种原因而把女孩送入夫家童养的现象在地方志中比比皆是,如“女之父母早亡,无人照管,自幼送入夫家,俗谓之童养媳。
”又如“聘定之女,幼弱无依,竟不娶先归,待年成礼,谓之童养媳。
”在上述的10户领养童养媳的家庭中,其原因皆是因为童养媳家庭遭受变故,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族人做主送给别人做童养媳。
如彭金莲的胞兄为了折还彭金莲父母棺材的费用,就自己做主把彭金莲即顺子送到戴陈氏家童养。
等等。
其次,父母任何一方的去世,也会给女孩的命运带来巨大的影响。
由于传统的中国并没有向近代化国家转变,仍然处于那种传统的分工模式。
依据当时的社会分工,男主外,女主内仍然为众多家庭所采取。
男主外就是男子运用自己的劳力和智慧挣钱,进而养家糊口;女主内主要是女子在家管好家里的事,如照顾子女、处理家务等等。
这种传统的分工方式一方面决定了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它也部分的代表了当时中国发展的程度,这种情况虽然不是绝对的,但在当时大体是这个格局。
“由于女子田赋的能力,在家庭中,男性多为生利的主体,女性多为消费的主体。
”因此,一旦家中丈夫去世了,则家中就失去了经济支撑,这种由丈夫带来的经济支撑在家庭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如王段氏之外孙女丫头“因伊生母生病,抚育无人,于民国十一年间由媒人刘李氏说合,聘于赵子文家为童养媳。
”丫头因其父亲去世,生母又生病,因此被迫送给赵子文家做童养媳。
又如黎元洪的结发妻子吴敬君,因为“吴敬君之父过世,吴家的经济状况更加窘迫,害怕两家因为阻隔千里,将来又无力把女儿送到天津北塘去,所以,吴家就托人催黎元洪把吴敬君一起带走,作为黎元洪家的童养媳。
”正是由于父亲的去世,家里缺少了一个生利的主体,经济拮据,而不得不把女儿送到黎元洪家童养。
另一方面家庭中妻子的去世或者生病,也会直接影响到女子的命运,因为妻子的去世或者生病,则无法照看年幼的女儿,这也是把女儿送给别人童养的一个原因。
如李殿荣因其妻生病,请求亲家把女儿领走童养。
这固然有经济因素掺杂其内,但妻子的生病无法好好照顾年幼的女儿,这也是我们不可忽略的一个因素。
又如童养媳朱小弟因“我父亲在汉口做事,将我送到婆家童养。
”由于妻子的去世,家里无人照顾年幼的子女,而父亲又在外工作,因此把朱小弟送到了婆家童养。
由于传统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如果家庭成员的任何一人缺失或者父母双亡,将对女孩的命运产生莫大的影响,这也是民间产生童养媳一大原因。
3、父母远迁
因女孩的父母远迁他乡,将自己的女儿送给别人做童养媳。
在上述的5个事例中,既有穷人出外谋生,为了减少本来经济拮据的压力,将女儿送给人童养的,也有男方家因为女方的父母出外谋生,而主动提出将已经订婚的女孩领养到家的童养的。
如铃儿的父母因为谋生远迁他乡,应亲家的要求,而把铃儿送到男方家童养。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女方家为了减少拖累,女孩或者已经许聘过人,而将女孩送到婆家童养,或者女孩虽然没有许聘给人,但为了减少外出的压力,而将女孩匆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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