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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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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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
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党员不仅要在行为作风上向党看齐,更要在思想上向党看齐,以此向着成为一名全面的共产党员的目标不断努力。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2018年12月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2018年12月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范文1】
敬爱的党组织:
当我开始写这篇心得的时候,我的心里是很激动的。
真的,就像在平静如湖的心田里忽然扔进了一块石子,激起了许多的波澜。
我为自己有机会参加这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而感到庆幸与欣慰。
庆幸的是通过这次学习我可以学习到许多的东西,尤其是如何做人,如何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这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
这决定了共产党必须对共产主义事业无限忠诚,乐于吃苦在前,冲锋在前,乐于承担艰巨任务,乐于在改革开放中开拓奋进,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在群众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这使我认识到,如果把入党误解为某种地位的提高,因而高居于群众之上,就会脱离了群众,根本谈不上发挥先锋战士的作用了。
所以,共产党员要始终保持普通劳动者的本色,同周围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
而且,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为人民服务,就要为振兴中华忘我工作,锐意进取,勇于创新,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就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全心全意系,在对敌斗争中,在战胜自然灾害的斗争中,在面临困难和危险的时候,要把人民的利益摆在第一位,奋不顾身,挺身而出,甚至牺牲个人的生命。
在物质利益面前,要做到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公私分明,克已奉公,把方便让给群众,把困难留给自己,绝不允许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为个人捞取好处,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作为一名交大学生.我们应有高度的政治觉悟,但仍然有很多敌视社会主义尤其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敌对势力存在,而且,我国当今的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很多人的政治立场和价值观难免会发生偏移,这一切都要求我们入党积极分子因该旗帜鲜明,摆正我们的政治立场,拥有崇高的政治追求,积极入党,积极地投身于社会主义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中去。
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加强党员的修养,很有必要性,我们每一位入党积极分子都应该努力学习,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修养,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所以这次学习是对于我个人灵魂的一次洗礼。
现在我认识到了入党不仅是一种光荣,更重要的是应该有坚定的信仰,为我们党的事业出谋划策,用更多的热情和更好的务实精神支持党的共产主义伟大事业,要坦率真诚,相信党组织。
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自己在思想上与党组织靠近,加强自己在社会实践各方面的锻炼,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争取早日加入我们的中国共产党并且成为其优秀的一员,用党的思想来武装自己,深刻理解里面的精髓,用于指导实际行动.
此致
敬礼
汇报人:
【2018年12月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范文2】
敬爱的党组织:
信仰是心中永远的绿洲,毫无信仰的人内心是荒芜荒凉的。
xxx组工干部的信仰具体体现在我们的党性修养上,体现在对党的一贯忠诚上。
坚定的党性最基本的是来源于对历史的认知,xxx组工干部要学会多读书,多思考,从历史的角度认真审视中国共产党的功绩和伟业,深刻认识党在经历艰难曲折后仍能不断自我改正、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强大自觉,坚信跟着这样一个政党,总能够朝着正确的方向奋进前行。
坚定的党性来源于对内心的雕琢,玉不琢不成器,人不琢不成才,心不琢不专著,组工干部要以党性要求为标准,经常进行自我解剖,拷问自已是否有一颗执着之心,在重大事件面前是否与党保持了一致,是否熟知党的政策和前进方向,对新的政策是否做到了先学一步、先会一层,是否坚定执行了党的纪律,是否具备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等,知不足而后改进,不断自我完善的提高,做党的坚定的阵地守卫者、政策执行者、形象维护者、荣誉创造者。
坚定的党性来源于对现实的思考,当前,我们国家正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着一场史无前例的轰轰烈烈的改革开放,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经济社会各个领域都有着重大突破,每一位国民也都从中分享到了社会进步带来的实惠和愉悦。
但伴随改革的必然有痛楚,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人们往往把这种矛盾引发的不良结果归咎于执政党,也容易攻击的矛头指向执政党。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人们一面享受着党的政策带来的实惠,一面指责甚至抨击党和政府,这种现象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它表明了党领导下的政治环境变得更趋于宽松、趋于民主了,给了人们幸福,也给了民众言论的自由。
但作为党员,作为组工干部,决不能随波逐流附和这些言行,更应该以一种前瞻的眼光对待当前的问题和不足,更应该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引导身边的人理解党、相信党,坚信她能够给广大人民一个更加光明和幸福的未来。
此致
敬礼
汇报人:
【2018年12月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范文3】
敬爱的党组织:
今天的党课梅萍老师为我们生动讲解了共产党员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内容,我感到无比震撼,思想和灵魂又一次得到了升华和提高。
共产党人最重要同时也是最高的价值主体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要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创造一名共产党人应有的人生价值。
具体到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我们要做的是不断用知识武装自己,在学习过程中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就大学生积极分子如何创造自己的人生价值,我有几点感想:
首先,要有坚定的奋斗目标。
有了目标,就如同有了一道明亮的光芒,引着人往前走。
只有这样我们才知道我们需要的是什么,我们能为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做些什么。
只有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所做的一切才有价值。
其次,培养“献身”意识,共产党人坚持革命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只讲奉献,不求索取,具有奉献意识,献身意识是奉献意识集中和最高的表现。
“舍小家,为大家,舍自己,为人民”,正是这种献身意识的体现。
李大钊同志的一句话让我对这种献身精神有了更深刻的理解“绝美的风景都在奇险的山峰中,绝美的音乐都在悲凉的曲调中,高尚的生活都在壮烈的牺牲中”,这是何等宽阔的胸襟,为了革命的胜利不惜牺牲自己。
也许我们年轻一辈应该从这句话中悟出些什么,并以此来指导自己。
最后,关注时事,努力学习并践行时代精神,培养政治敏感度和爱国情操。
梅老师运用很多生动、感人的事例,让我们备受感染,这绝对比枯燥无味的理论灌输效果好,我们在轻松愉悦、耳目一新的氛围中受到了教育,我们感同身受,从而暗暗下定决心要向先进人物学习,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正如鲁迅所说的那样:
“无穷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和我有关”。
只有爱,才能永恒,只有爱,才是人生最有价值的东西。
我深刻地明白了,一个人要想入党,必须先要从思想上入党,要牢固地树立为共产党*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的利益牺牲个人的一切。
我深深懂得,党员意味着比群众多吃苦,意味着比群众多挑重担,多做贡献,多做牺牲。
我牢牢记住,共产党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要有严格的组织原则和铁的纪律。
真正理解了党员的本质,也就明白了党员不是供别人崇拜的对象,而是要竭尽全力成为公众的模范代表,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带动他人向共产党员看齐,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在行动上思想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汇报思想,不断地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逐步完善自己,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员,为祖国为人民奉献自己的一切。
此致
敬礼
汇报人:
广州最新出台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新增奖励对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奖尽奖!
只要是本市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无论外地迁入还是不在本地退休的人员,只要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均可享受按月奖励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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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新政策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广州户籍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1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根据《办法》,2018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奖励金:
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也就是说,2018年1月1日之后生育,即使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夫妻也不能申请。
因为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放开,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此外,如果是离异或丧偶重新组建家庭,也可以申领奖励金。
根据《办法》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将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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