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挂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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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挂规则
张家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网上挂牌出让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以湖南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出让张家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湖南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挂系统)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并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网挂系统及其他媒体上发布,通过互联网利用网挂系统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申请、报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网上报价结果或者网上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第四条网上挂牌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由市、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办。
网挂系统和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信息中心)负责,并由省信息中心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出让公告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挂系统参加张家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六条网挂系统由信息发布、竞买申请、网上报价、网上限时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部分组成。
第七条知晓申请人、竞买人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挂牌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应在市、县国土资源网站、网挂系统和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同时发布,同时还应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及相关信息应当在网挂系统上同步发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第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 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截止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网上浏览、下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相关信息,亦可现场踏勘网上挂牌出让的宗地。
第三章竞买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参与申请和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数字证书的服务机构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资质证书。
网挂系统采用的数字证书,其服务机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遗失密码、数字证书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三条网上挂牌出让不接受除网上竞买申请以外的如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在竞买申请之前,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相关信息及交易条件。
申请人对网上挂牌出让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交易中心咨询。
对宗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书面意见。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挂牌文件及宗地现状无异议。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确定参加意向宗地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和办理了数字证书后,应按网挂系统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申请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并向网挂系统提交申请书;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
申请人竞买多宗土地,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根据网挂系统生成的随机交款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预付款,竞买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预付款应当以申请人的身份交纳;每笔竞买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预付款只对应一宗竞买地块,需竞买多宗地块的,须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预付款。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预付款到指定帐户的获得竞买资格。
申请人未按时或未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预付款的,均不得参与网上报价。
第四章网上报价
第十六条 竞买人通过网挂系统进行报价。
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应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
符合条件的报价,网挂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第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十八条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九条 依规设定的网上挂牌出让底价,应于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输入网挂系统。
第二十条 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挂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无竞买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网挂系统显示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五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加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竞价的起始价组织网上限时竞价,并按出价最高者得和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挂牌期限截止后,竞买人应当在4分钟内作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挂系统,超过4分钟未提交的,则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三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网挂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挂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4分钟。
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挂系统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
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挂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及出让结果。
第二十四条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内网上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网上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第六章其他规则
第二十五条 竞得人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有关资料原件(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款项交纳证明、联合竞买文件等),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竞得人进行资格审核。
经审核,对竞得人提交的资料核实无误并确定竞得人符合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相关规定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以交易中心在签约时打印的为准(自行打印的应与之相符)。
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书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出让结果通过市、县(市)国土资源网站、网挂系统和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二十七条 挂牌成交总价仅指土地成本和土地出让金,交易服务费(以交易服务费预付款抵扣,多退少补)及其他有关税费按相关规定由竞得人另行支付。
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预付款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发布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一)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
(三)网挂系统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挂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网挂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不中止,也不终止。
第二十九条中止事项消除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恢复挂牌出让5日前发布恢复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恢复网上挂牌出让。
第三十条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预付款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不符合出让公告、出让须知文件规定要求的;
(四)构成违约可竞得资格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网挂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网挂系统管理制度,确定系统管理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网挂系统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监控网挂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二)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及数字证书;
(三)非挂牌报价期间,管理员对网挂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进行详细记录;挂牌报价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登录网挂系统的,必须由监察人员监督并详细记录;
(四)管理工作人员禁止删除日志数据;网挂系统每天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五)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在网挂系统中的所有活动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
网上挂牌中止、终止或者结束后,管理员应将宗地信息、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的网挂系统记录的信息下载打印成纸质文档给交易中心存档;
(六)网挂系统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竞买人信息和网挂系统有关应保密的信息;
(七)在出让过程中,如果竞买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预付款数据因网络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将数据正常传输到系统,需要采用手工方式对已交纳竞买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预付款的竞买人的竞买资格进行确认。
手工确认时必须提交相关资料,经批准同意后管理工作人员方能进行手工确认,并做好详细记录;
(八)按照相关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挂牌活动进行中止、终止。
管理工作人员在进行中止、终止挂牌时,须持有批准同意的文件,并做好详细记录。
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若因违反以上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从挂牌报价期开始至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应由监察人员对网挂系统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三条与网挂系统相关联的有关银行和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章安全提示和责任说明
第三十四条网上竞买申请、报价、竞价程序按网挂系统的预先设定程序运行,其规则与程序不同于交易场所现场挂牌,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熟知本规则以及有关文件后,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由于网挂系统遭受攻击、网络故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非挂牌人责任,导致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能及时获得竞买资格参加网上竞买活动的,挂牌人除将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网挂系统组织的网上竞买所需的远程终端设备设施由其自行负责,挂牌人不负责提供。
第三十七条因竞买人提供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原因造成不能获得竞买资格参加网上挂牌竞买活动的,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八条竞买人在网挂系统使用密码和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时,应当防范网络风险,保护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和不受侵犯,并妥善保管密码和数字证书。
竞买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九条联合竞买人用户名、密码及数字证书的保管和使用问题由联合竞买各方自行协商解决,如产生纠纷,挂牌人和出让人不承担责任。
联合竞买人经网挂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所实施的交纳竞买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预付款、网上报价、网上竞价、签订相关法律文书等行为,均视为该联合竞买人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联合竞买人各方共同承担。
第四十条网上挂牌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挂牌人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竞买人应当尽量避免在期限截止前的最后时间段内进行竞买申请、交纳交易服务费预付款(含竞买保证金)、报价、竞价,以防止因网络延迟造成网挂系统无法接受,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挂牌人通过网挂系统保存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的所有记录,作为竞买人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买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预付款不予退还,并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网挂系统有关保密信息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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