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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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准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第三条 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见附件):
(一)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但是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
缺失型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避免而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评判缺失型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现,应当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依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确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和作用大小。
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但是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二)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动型过错行为的,承担次要责任。
但是被动型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避免而未能避免的,承担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承担次要责任。
(四)两方当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过错行为的,各承担同等责任。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比照前款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过错行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遇有本规则附件未列入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本规则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安全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
附件: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
过错行为分类表
主动型行为
一、车辆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
1
《条例》第51条第1项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
《条例》第51条第4项
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3
《条例》第51条第6项
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4
《道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条
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5
《条例》第51条第2项
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6
《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
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7
《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
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8
《条例》第52条第1项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9
《条例》第52条第2项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10
《道法》第38条、《条例》第38条、40条、41条、42条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11
《条例》第68条第1项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12
《条例》第68条第5项
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13
《条例》第69条第1项
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4
《条例》第69条第2项
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跟车
15
《道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
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
16
《条例》第47条
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17
《道法》第43条第1项
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18
《道法》第43条第2项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9
《道法》第43条第3项
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0
《道法》第43条第4项
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
21
《条例》第47条
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22
《条例》第82条第2项
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23
《条例》第72条第4项
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24
《道法》第43条
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道路行驶时,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25
《条例》第80条、第81条第1、2项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三、车辆不按规定会车、让行
26
《道法》第35条、《条例》第82条第1项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27
《条例》第48条第1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28
《条例》第48条第2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29
《条例》第48条第2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30
《条例》第48条第1、2、3、4种行为
在道路上会车时,有条件让行的车辆未避让没有条件让行的车辆的
31
《条例》第48条第3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的
32
《条例》第48条第3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路段,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的
33
《条例》第48条第4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34
《道法》第47条第1款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35
《道法》条第47条第2款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36
《条例》第70条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让行的
37
《省条》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划设的公交车优先通行车道,其他机动车遇公交车时不让行。
38
《省条》第二十条
机动车在未划设中心线和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遇弯道时未减速、靠右通行
39
《条例》第79条第1款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40
《非管》第15条第5项
驾驶非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不减速避让
四、车辆不按规定转弯、变更车道、借道通行
41
《条例》第51条第3项、第57条
转弯、变更车道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42
《道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
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
43
《道法》第45条第2款、《条例》第53条第3款
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44
《条例》第44条第2款
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驶离停车点,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45
《条例》第79条第1款、第2款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46
《条例》第72条第4项
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转弯的
五、车辆不按规定掉头、倒车
47
《条例》第49条第1款
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48
《条例》第49条第1款
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49
《条例》第49条第2款
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50
《条例》第82条第1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51
《条例》第50条
机动车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
52
《条例》第82条第1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
六、车辆不按规定通行
53
《道法》第22条第1款
驾驶机动车观察疏忽,或者判断操作失误的
54
《条例》第64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55
《条例》第67条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
56
《条例》第67条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
57
《道法》第67条
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58
《条例》第72条第6项第2种行为
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
59
《条例》第72条第6项第3种行为
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竟驶的
60
《道法》第35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七、行人、乘车人不按规定通行
61
《道法》第38条、第62条、《条例》39条
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62
《道法》第63条、
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63
《道法》第63条
行人扒车、强行拦车的
《条例》第74条第3项
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64
《道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第3种行为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65
《道法》第67条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66
《条例》第74条第2项
在机动车道内嬉闹的
67
《条例》第74条第1项
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68
《条例》第77条第4项第1种行为
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
69
《道法》第66条第3种行为
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70
《条例》第77条第3项第1种行为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71
《条例》第77条第4项
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72
《道法》第66条
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73
《条例》第77条第4项第2种行为
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被动型行为
车辆、行人不按道行驶、行走
74
《条例》第44条第1款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75
《道法》第36条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76
《道法》第39条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通行的
77
《道法》第37条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78
《道法》第67条
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79
《条例》第78条第1款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80
《道法》第48条第2款
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
81
《道法》第48条第3款
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
82
《道法》第55条第1款、
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83
《道法》第55条第1款、
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84
《条例》第20条第2款
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85
《道法》第57条
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86
《条例》第70条第1款第1种行为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87
《条例》第70条第1款第2种行为
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
88
《条例》第70条第1款第3种行为
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89
《条例》第77条第2项第1种行为
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90
《道法》第36条、第57条第2种行为
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91
《条例》第70条第2款
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92
《道法》第61条
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93
《道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
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94
《道法》第36条、61条
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不按规定装载、乘坐
95
《条例》第55条第2项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96
《道法》第50条第1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97
《道法》第55条第2款
拖拉机载人的
98
《条例》第56条第2项
挂车载人的
99
《条例》第55条第3项第2种行为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100
《道法》第49条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101
《条例》第83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102
《条例》第83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103
《省条》第21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下,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
104
《条例》第20条第2款
在道路学习驾驶时教练车上乘坐与教学无关人员的
105
《非管》条第15条第6项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或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载人的;
106
《非管》条第15条第7项
人力货运三轮车载人或人力客运三轮车载人超过2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超过1名陪护人员的。
107
《道法》第51条第1种行为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08
《道法》第51条第2种行为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乘坐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车辆不按规定停放
109
《道法》第56条第1款、《条例》第63条、《省条》第21条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在应急车道上停放
110
《道法》第38条第1项
机动车停车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的
111
《条例》第82条第1项
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
112
《条例》第82条第4项
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113
《道法》第59条第2种行为
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14
《条例》第53条第2款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115
《道法》第52条
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116
《道法》第52条、国条第60条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
117
《道法》第68条第1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的
不按规定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及道路安全隐患
118
《道法》第28条第2款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
119
《道法》第32条第1款
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
120
《道法》第32条第1款
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
121
《道法》第31条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122
《条例》第74条第2项
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坐卧、停留的
123
《道法》第32条第2款
施工作业单位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
124
《道法》第32条第2款
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
125
《条例》第35条第1款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126
《条例》第35条第2款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
127
《道法》第30条第1款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
缺失型行为
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
128
《道法》第19条第1款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129
《条例》第28条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130
《条例》第28条
驾驶证被依法条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131
《道法》第19条第4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
132
《条例》第20条第2款
学习驾驶人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汽车的
133
《条例》第22条第3款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
134
《条例》第82条第5项
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135
《条例》第72条第10项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136
《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
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
137
《条例》第72条第1项
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
138
《道法》第22条第2款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39
《条例》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140
《道法》第22条第2款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
141
《道法》第22条第2款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
142
《道法》第22条第2款、《条例》第62条第7项
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143
《道法》第42条、《条例》第45条、46条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或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的
144
《条例》第81条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45
《条例》第62条第4项
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146
《道法》第58条第1种行为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147
《道法》第58条第2种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148
《条例》第62条第3项
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149
《条例》第62条第3项
驾驶时有观看电视及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150
《道法》第14条第3款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151
《道法》第16条第1项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152
《道法》第21条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153
《道法》第48条第3款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154
《道法》第48条第2款
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55
《道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156
《条例》第71条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157
《道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158
《条例》第56条第3项
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
159
《道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1项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
160
《道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1项
其它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61
《条例》第55条第3项第1种行为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162
《条例》第72条第1项、第2项
十二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搭载人员的
163
《条例》第72条第9项
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的
164
《条例》第72条第9项
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的
165
《条例》第61条
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66
《条例》第56条第1项
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167
《条例》第72条第5项第1种行为
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
168
《条例》第72条第5项第3种行为
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169
《条例》第56条第2项第1种行为
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
170
《条例》第56条第2款
大型载客汽车、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牵引挂车的
备注:
本表中“道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条”是指《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非管”是指《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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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交通事故 当事人 责任 确定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