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事项申办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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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事项申办指南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事项申办指南
一、项目名称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七十四条;《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号);《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业部令第号)、《云南省主要农作物范围》(年第号农业厅公告)。
三、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四、许可条件
(一)具有相适应的资金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
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相适应的检验、仓储设施设备
.检验仪器:
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台(套)以上;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台(套)以上;
.检验室: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平方米以上;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平方米以上;
.仓库干燥设施:
有仓库平方米以上,晒场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各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名以上;
(五)具有相适应的生产地点和生产条件
要求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及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许可程序
.种子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生产地点所在地的县(区、市)种子管理站申请。
种子生产所在地种子管理站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对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农业厅审批;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可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种子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将当地县(区、市)种子管理机构审查意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送交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法定方式提交省农业厅种子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设在省种子管理站)联系电话:
;地址:
昆明市茭菱路号;邮编:
;也可登录“全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省农业厅种子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受理申请后,由省种子管理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条件符合报省农业厅审批。
.省农业厅审批后,省种子管理站打印“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公告”、《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经农业厅盖章,省农业厅种子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种子生产者颁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者每年在播种后天内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报告表》报省种子管理站备案。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流程图
种子生产者
种子生产所在地种子管理站对生产者提供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查验,审查同意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送省农业厅种子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省种子管理站)接收。
省种子管理站复审种子生产企业的资金、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有关条件,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复查。
种子生产者到省农业厅种子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由窗口通过其他方式送达。
种子生产者每年在播种后天内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报告表》报省种子管理站备案。
六、许可期限
省农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
专家现场评审时间除外),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
七、提交材料目录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种子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种子生产地点所在县(区、市)种子管理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
.种子生产地点所在县(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种子生产地点所在县(区、市)植保检疫机构出具的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
.注册资金和种子检验设施、仓库等设施设备产权等证明材料。
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云南省境内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云南省境内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证明;
.生产品种的审定证书;在年月日前审定的品种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或品种审定公告号及品种说明 ;在年月日后审定的品种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第六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其他说明
(一)变更生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年。
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省农业厅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和生产地点的,应提交增加生产品种审定证书、检疫证明、生产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审查意见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材料,由农业厅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和地点,不再另行发放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时期
种子生产许可证一般情况核发有效期为年,若生产授权品种且授权期不足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时期与授权时期一致;在免于提交经营许可证办理生产许可证情况下,若经营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不足年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时期则与经营许可证有效时期一致。
(三)期满换证
种子生产是指种植、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种子的全过程活动,即种子生产许可证在播种时有效,收获时过期将视为无证。
种子生产者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天前,向省农业厅重新提出申请。
(四)用工合同
种子科研、生产、检验、贮藏等人员,应当与所在企业签订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五)自有产权
种子生产、检验设施设备,以及种子检验室、仓库、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应当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六)材料份数
申请者须 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事项申办指南
一、项目名称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七十四条;《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四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号);《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业部令第号)、《云南省主要农作物范围》(年农业厅公告第号)。
三、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四、许可条件
(一)具有相适应的资金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万元;
申请非“两杂”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万元;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万元
(二)具有相适应的检验、仓储、加工、营业场所等设施设备
.检验仪器:
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台(套)以上;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台(套)以上;
.检验室: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检验室平方米以上;
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检验室 平方米以上
.仓库干燥设施和营业场所:
经营杂交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种子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平方米以上,晒场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平方米以上;
经营非“两杂”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平方米以上,晒场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平方米以上;
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平方米以上,晒场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平方米以上;
.种子加工成套设备
经营杂交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种子的,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吨小时,加工厂房平方米以上;
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吨小时以上;经营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或不经加工、包装的,应具有相应设备。
(六)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经营杂交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种子的,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名以上(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
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须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各名以上;
经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暂不要求种子加工、仓储技术人员。
五、许可程序
.种子经营企业向注册所在县(市、区)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市、区)种子管理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对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厅审批;从事进出口业务、中外合资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亿元以上)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直接向农业厅提出申请,农业厅审核同意,报农业部审批;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可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种子经营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将当地县(区、市)种子管理机构审查意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送交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法定方式提交省农业厅种子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设在省种子管理站)联系电话:
;地址:
昆明市茭菱路号;邮编:
。
;也可登录“全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省农业厅种子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受理申请后由省种子管理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条件符合报省农业厅审批。
.省农业厅审批后,由省种子管理站打印“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公告”、《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经农业厅盖章,省农业厅种子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种子经营企业颁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经营企业在每年月底前将《农作物种子经营信息报告表》报省种子管理站备案。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查审批流程图
种子经营企业
种子企业注册所在地种子管理站对种子经营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查验,审查同意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送省农业厅种子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省种子管理站)接收。
省种子管理站复审种子生产企业的资金、技术人员、检验仪器、加工设备设备等有关条件,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复查。
申请人到省农业厅种子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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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 农作物 种子 生产 许可 事项 申办 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