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基本工资管理办法及运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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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矿业集团基本工资管理办法及运行管理规定
淮南矿业集团基本工资制度及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南矿业集团在册员工。
第二章基本工资制度
第三条淮南矿业集团的基本工资制度是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制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辅助工资四部分组成。
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劳动消耗和劳动差别的工资单元。
绩效工资是体现单位经济效益、员工工作业绩的工资单元,绩效工资可随单位经济效益上下浮动。
年功工资是体现员工对本企业劳动贡献的积累而设置的工资单元。
辅助工资为各种津、补贴。
包括井下津贴、夜班津贴、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救护队员津贴、回民津贴、班中餐补贴。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煤炭主业岗位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人岗位三个系列设置。
1.管理岗位:
设置9个岗级,46个档次,岗位绩效系数从1.3-6.0(附表一:
管理人员岗位归类表)。
2.专业技术岗位:
设置5个岗级,20个档次,岗位绩效系数从1.5-4.2(附表二: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归类表)。
3.工人岗位:
设置16个岗级,76个档次,岗位绩效系数从1.0-3.7。
其中:
井下岗位设置11个岗级(J06-J16),岗位绩效系数从1.4-3.7;地面岗位设置8个岗级(D01-D08),岗位绩效系数从1.0-2.1(附表三:
工人岗位归类表)。
第五条电力公司、淮矿地产公司、平安公司、财务公司、上海淮矿资产管理公司、煤炭储配公司、煤化工建设项目部岗位设置(附表四至附表十各单位岗位归类表)。
第四章新参加工作人员初期工资待遇
第六条新参加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培训学习期间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月。
第七条新参加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结束,从上岗之日起执行临时工资,其临时工资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新参加工作人员临时工资标准类别
熟练期(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元/月)
采掘岗位井下其他岗位地面岗位
代码标准代码标准代码标准
技校毕业生6个月L01-31500L01-21200L01-11000
及其他
大学专科6个月L02-31800L02-21500L02-11200
毕业生
大学本科一年L03-32100L03-21800L03-11500
毕业生
硕士学位在未明确L04-32400L04-22100L04-11800
研究生职务之前L05-32700L05-22400L05-12100
博士学位在未明确
研究生职务之前
退役军人无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定薪
第八条新参加工作人员熟练(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由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写《淮南矿业集团新参加工作人员熟练(见习)期满后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核定表》,经审核批准后执行,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工资支付有关规定
第九条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及支付
1.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标准=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绩效工资标准=工资基数×绩效系数
工资基数现定为1100元,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岗位系数、绩效系数见岗位序列设置表。
2.岗位、绩效工资支付:
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应当按照员工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员工月度应得岗位、绩效工资=(本人岗位工资标准+本人绩效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实际出勤天数
月制度工作日=月日历天数-双休日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第十条年功工资标准及支付
1.年功工资标准:
工龄10年(含10年)以下4元/年;20年(含20年)以下8元/年;30年(含30年)以下12元/年;31年及以上16元/年。
2.年功工资支付:
年功工资=年功工资标准×年功工龄
(1)员工因请事假、旷工,井下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2个班、其他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5个班,当月不支付年功工资。
(2)井下员工因病假、事假、旷工全年出勤不满150个班,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地面员工全年出勤不满180个班,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
(3)因请哺乳假全年出勤班数达不到规定者,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
(4)员工因工负伤,因停工留薪期全年出勤达不到规定班数者,可以累加当年年功工龄。
(5)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为7~10级伤残等级应上班而不上班者,全年出勤达不到规定班数者,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
(6)凡执行年功工资的员工,各单位要逐人建立年功工龄卡片,每年一月份核定一次,累加年功工龄。
(7)原下岗和待岗员工重新上岗工作的,其原下岗、待岗期间可以累加年功工龄。
第十一条井下津贴标准及支付
1.井下津贴标准:
井下采掘岗位工人30元/班,井下辅助岗位八小时工作制工人、井下区(队)跟小班的管技人员、带班领导15元/班,其他下井工作人员8元/班。
2.井下津贴支付:
井下津贴=井下津贴标准×井下出勤班数
第十二条夜班津贴标准及支付
1.夜班津贴标准:
三班制上夜班工作人员,井下岗位12元/班,地面岗位6元/班;其他经单位批准白班工作时间延长至23点以后及值夜班人员2元/班。
2.夜班津贴支付:
夜班津贴=夜班津贴标准×夜班出勤班数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标准及支付
1.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标准:
被选拔为集团公司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井下岗位2000元/月,地面岗位1600元/月。
二级单位选拔的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井下岗位1200元/月,地面岗位1000元/月。
2.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支付:
按集团公司集政〔2008〕229号文执行。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及支付
1.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
聘任从事井下业务的高级工程师岗位600元/月,工程师岗位400元/月;聘任从事地面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400元/月,中级专业技术岗位200元/月。
2.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支付:
(1)员工因请事假、旷工,井下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2个班、其他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5个班,当月不支付津贴。
(2)专业技术岗位津贴考核办法按集团公司集政〔2009〕36号文执行。
(3)未设置与职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单位,不执行专业技术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标准及支付
1.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标准:
聘任井下岗位的高级技师600元/月,技师400元/月,高级工200元/月;聘任地面岗位的高级技师400元/月,技师200元/月,高级工100元/月。
2.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支付:
员工因请事假、旷工,井下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2个班、其他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5个班,当月不支付津贴。
第十六条救护队员津贴标准及支付
1.营养津贴标准、范围及支付
(1)营养津贴标准:
60元/月。
(2)执行范围:
集团公司救护大队执行昼夜值班的人员。
(3)津贴支付:
①员工当月出勤15个班以上者,支付全月标准;出勤不满15个班者,按实际出勤班数支付。
②员工出差、工伤不超过一个月者,以及经组织同意外出学习不超过一个月者,支付全月标准。
2.佩带氧气呼吸器非常津贴标准、范围及支付。
(1)佩带氧气呼吸器非常津贴标准:
温度在30℃以下2元/小时;温度在30℃以上3元/小时。
(2)执行范围:
训练、抢险佩带氧气呼吸器工作的矿山救护队员。
(3)津贴支付:
温度在30℃以下,每小时发给2元;温度在30℃以上每小时发给3元。
有中等烟雾时,相应增加20%非常津贴,有浓烟时相应增加40%非常津贴。
上述各项工作时间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回民津贴标准及支付
1.回民津贴标准:
4元/月。
2.津贴支付:
在岗回族员工,当月无出勤不支付回民津贴。
第十八条班中餐补贴标准及支付
1.班中餐补贴标准:
井下三班制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满八小时的工人和跟小班的管技人员8元/班。
2.班中餐补贴支付:
班中餐补贴=班中餐补贴标准×井下出勤班数
第十九条员工婚、丧、探亲、节育、男工护理假工资支付
员工按规定享受婚、丧、探亲、节育、男工护理假,假期工资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假期天数+年功工资支付(年功工资按年功工资支付规定执行,下同)。
第二十条女员工生育假期待遇
女员工生育和医学原因终止妊娠的,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标准按淮南矿业集团员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女员工请哺乳假工资支付
女员工在哺乳期,经单位批准,可以请不超过一年期的哺乳假。
哺乳假期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哺乳假天数+年功工资支付。
第二十二条员工疗、休养期间工资支付
员工经单位批准疗、休养,疗、休养期间工资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疗、休养天数+年功工资支付。
第二十三条加班工资支付
加班工资日工资率=(岗位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天,下同)
1.实行计时工资员工加班工资支付。
(1)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且不能补休的,按本人加班工资日工资率200%支付。
(2)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本人加班工资日工资率300%支付。
2.实行计件工资员工加班工资支付。
(1)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且不能补休的,除支付当班完成生产任务按计件单价计算所得计件工资外,另再支付本人加班工资日工资率100%。
(2)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除支付当班完成生产任务按计件单价计算所得计件工资外,另再支付本人加班工资日工资率200%。
第二十四条员工年休假期间工资支付
1.员工休年休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年休假日工资×本人实际年休假天数支付。
2.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本人正常上班工资+本人年休假日工资×本人实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200%支付。
员工年休假日工资=员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
员工本人月工资为员工本人上年度12个月的平均工资(剔除本人上年度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加班工资)。
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其他有关规定按《淮南矿业集团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集政〔2010〕30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员工脱产学习期间工资支付
1.员工参加安全资格取证培训,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培训等短期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工资正常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的,按员工所在班队同岗位(工种)月度平均工资水平支付。
2.其他经集团公司选送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培训期间工资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脱产学习天数+年功工资支付;超过半年的,超过期间按一岗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脱产学习天数+年功工资支付。
3.经集团公司选送并签订协议进行学历教育的,学习期间工资按一岗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脱产学习天数+年功工资支付。
第二十六条员工因工负伤期间工资支付
1.员工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内,由单位按停工留薪期待遇规定支付本人工资。
2.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在延长停工留薪期结论下达前,单位仍按停工留薪期待遇规定支付本人工资。
结论下达后,未批准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单位应及时安排其工作并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安排工作未上班的,按待岗处理。
工伤员工拒绝劳动能力鉴定的,停发其工资待遇。
3.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至非本人原因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实不能上班的,其工资按负伤前本人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年功工资支付。
工伤员工经鉴定达到1~4级伤残的,从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次月起改为支付伤残津贴;达到5~6级伤残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7~10级伤残的,单位应及时安排其工作,安排工作未上班的,按待岗处理。
4.工伤员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按《淮南矿业集团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集社保〔2006〕437号)文件规定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
5.工伤员工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支付标准,按《印发淮南矿业集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煤社保〔2005〕129号)、《关于对因工致残员工实行伤残津贴的通知》(煤社保〔2005〕13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病假工资支付
1.病假工资标准:
工龄病假工资标准
6个月以内6个月以上
10年以下850元/月800元/月
11-20年900元/月850元/月
21年以上950元/月900元/月
2.病假工资支付:
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病假天数
第二十八条内部退养员工生活费
员工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内部退养生活费标准为1030元/月。
第二十九条待岗、原下岗员工生活费
待岗、原下岗员工生活费标准为845元/月。
第三十条员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处理
1.员工因违章违纪在离岗学习、停职检查期间工资按待岗生活费标准支付。
2.员工在留用察看工作期间:
实行计时工资的,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50%+年功工资支付;实行计件工资的,按本人当月应得工资-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50%支付。
按以上规定计算后应得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一条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工资待遇
1.员工在被羁押、拘留期间,或在被纪律监察部门“双规”期间,单位不支付工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2.员工在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单位不安排工作,按照员工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的75%计发生活费。
3.员工在被强制戒毒期间,按照待岗生活费标准计发生活费。
4.员工被错判、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起诉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被羁押期间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委派到参股单位任职人员,其任职期间工资待遇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因年龄、身体原因退出现职不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级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薪酬待遇
退出现职当年,从退出现职次月起,月应得收入按本单位机关部门同职级人员上年度平均月应得收入的90%执行;
退出现职第二年,月应得收入按本单位机关部门同职级人员上年度平均月应得收入的70%执行;
退出现职第三年,月应得收入按本单位机关部门同职级人员上年度平均月应得收入的60%执行;
退出现职第四年,月应得收入按本单位机关部门同职级人员上年度平均月应得收入的50%执行;
上述月应得收入低于保留原职级不担任实职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与年功工资之和的,按保留原职级不担任实职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加年功工资执行。
从退出现职后第五年起,按保留原职级不担任实职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加年功工资执行。
集团公司机关退出现职的科级管理人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其月应得收入按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同职级人员上年度平均月应得收入的相应比例执行。
第六章其他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新参加工作人员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支付工资,上半月报到支付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支付半月工资。
第三十五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员工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年功工资、各种津(补)贴按实际发生数支付。
第三十六条班中餐补贴、生育津贴、1-4级伤残员工伤残津贴不包括在员工工资总额内。
班中餐补贴从员工福利费列支,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列支,1-4级伤残员工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第三十七条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收入调节税。
第三十八条员工工资内扣缴“五金”的相关规定
1.员工当月应得工资不足以扣缴“五金”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通知到员工本人,员工可持现金补缴差额部分。
员工愿意补缴现金的,可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补缴金额,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具体操作按《关于员工持现金补缴个人扣缴“五金”的有关规定》(煤财务〔2005〕9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下列不在岗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可根据本人自愿暂停扣缴,企业缴存部分比例不变:
(1)原下岗进中心领取生活费人员;
(2)待岗期间领取待岗生活费人员;
(3)内部退养人员;
(4)6个月以上的长病人员;
(5)领取伤残津贴的1-6级工伤人员。
第三十九条员工岗位变动的工资处理
1.员工岗位变动后,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及时填写《淮南矿业集团员工岗位绩效工资演变表》(附件二),经审核批准存入个人档案,及时更新人力资源信息,做到机、档信息一致。
2.集团公司内部工作调动,办理调动关系时,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填写《淮南矿业集团员工工资转移证》(附件三)。
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调动后,原单位负责将其未支付的考核效益工资(或奖金)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转入新单位。
3.员工工作调动后,由单位对其进行岗前培训的,其岗前培训期间按一岗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年功工资支付。
第四十条借用到集团公司以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不支付工资。
第四十一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视为出勤。
第四十二条单位不得克扣员工工资、奖金。
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1.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赔偿金可以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当月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应得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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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 矿业集团 基本工资 管理办法 运行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