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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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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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投资人:
陈述:
本协议由(如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存续的政府
机关法人,以下简称“回购人”)和(如建设集团公司)(一家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人”)于年
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
鉴于:
一、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和〈〈财政性基本建
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二、(如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及《关于加快市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进程的意见》。
三、(如市人民政府)意向决定(如市区)行政区划内的(如
某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即BT方式)进行建设,人
民政府为项目的回购主体。
据此经回购人和投资人友好充分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
有关法律法规及(如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达
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特许权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协议”:
指省人民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本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包括
附件一至附件以及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协议,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协议的组
成部分。
“市政府”:
指省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及其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
让人。
“有权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
以及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
“适用法律”:
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登记注
册的、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或“本项目”:
指开发改造中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即政府采用投
资建设-回购模式选定投资人,并允许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以投融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并在建设期结束后政府将以协议回购价回购的整个工程项目。
“单项工程”:
指本协议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
“回购人”:
指省政府。
“投资人”:
指。
“总承包人”:
指投资人通过招投标选定的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且经回购人认可的针
对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进行建设的总承包商。
“总承包合同”:
指投资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本项目的总承包协议。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
“生效日期”:
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和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回购人接受投资人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
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归回购人所有,并自此时起即作为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竣工
日期。
“建设期”:
指自生效日期(含)起至预定完工日(不含)的期间。
“单项工程的建设合同”:
指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本协议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协议,这些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
分。
“预定完工日”:
指自生效日期起个月届满之日,可根据第2.6条延期。
“完工日”:
指根据第15条本协议的最后一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视为备案之日。
“质保期”:
指根据第16.2.2条所规定的本项目单项工程和/或各分项分部工程和/或
设备的质保期。
“竣工验收”:
指本协议第13条所规定的过程。
“移交证书”:
指按照本协议第14.7款颁发的证书。
“利率”:
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和各商业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
“临时工程”:
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
“材料”:
指由投资人或由承包人通过招标采购或直接采购(用于工程中系统设备的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
“现场”:
指用于建设本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一般设计变更”:
指在本协议项下的某单项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单项工程合同时的预
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
如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要求、位置、标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变化,且此变化控制在一定的变量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条款)之内。
“重大设计变更”:
指由回购人提出的或由投资人提出并由回购人确认的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工程价款、施工方法等重大变动且变动超出某控制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的变更。
“回购担保文件”:
指向投资人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对回购人回购本工程的担保
书及相关文件。
“回购承诺函”:
指回购人向投资人作出的对本工程进行回购的承诺。
“建设”:
指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试验与竣工,包括场地勘查和调查、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维护、交付、安装、完成、验收、质量监督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它活动。
“项目建设用地”:
指第6条所述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包括施工临时用地。
“环境污染”:
指项目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权部门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规定。
"不可抗力”:
具有第23.1条所规定的含义。
“项目文件”:
指本协议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
“进度计划”:
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工程进度计划。
“投资监理人”:
指根据第5.3.1条按照适用法律选定和备案的投资监理机构。
“监理合同”:
指投资人和施工监理人为项目的监理订立的协议。
“违约”:
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
方违反任何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
“投资咨询人”:
指为投资人在法律、财务等事物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技术咨询人”:
指为投资人在工程技术方面等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1.2释义
在本协议中:
(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
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
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
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协议条款精神或法律法
规。
(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
(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8)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9)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0)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第2条双方义务
2.1特许权的授予
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授予投资人以下独家的权利:
(1)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和施工建设。
(2)按第6条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
2.2担保权
在建设期内,投资人有权为第4.4条允许的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以回购人的回购承诺书和回购保函作为担保。
2.3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投资人应:
(1)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
(2)根据第14条将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
2.4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回购人应:
(1)按时完成立项和征地拆迁工作。
(2)保证投资人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
(3)根据第14条及时接收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移交。
(4)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
2.5建设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第2.6条延长建设期或第12条终止协议,建设期自生效日期(含)起
至全部工程项目完工日前一日(含)止,预期的建设期为个月。
2.6建设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1)第21.3条所述的情况致使建设工程延误。
(2)由于回购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工期延误。
(3)因回购人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
(4)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第23条项下的工期延误。
(5)国家法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
由此引起的投资人的支出、损失、损害或费用应由回购人进行补偿,同时建设期应予以
相应延长,以使投资人保持在未发生该事件之前同等的经济地位。
第3条合作前提条件
3.1投资人条件
项目公司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成立,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建设
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力。
3.2回购人条件
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权力和能力履行其义务或责成协议的其他当事方分别履行其
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3回购承诺函和回购担保文件
回购人应在生效日期向投资人出具回购承诺函和提供的对本项目的回购担保
文件。
如果回购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担保人将就本协议中应
由回购人承担责任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投融资
第4条项目融资
4.1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
投资人负责本项目工程的建设及移交的全部资金(包括股本金和贷款)的筹措。
4.2项目资本金
建设期内,投资人应确保项目公司资本金比例符合适用法律和政府批准文件的要求。
4.3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项目公司首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元人民币,且应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缴足。
4.4担保权益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并经回购人同意,投资人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凭本协议和回购
人出具的回购承诺函及回购担保文件向贷款人质押贷款。
贷款人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本
协议及融资文件行使质押担保权益。
4.5融资文件
4.5.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签订形式和内容均符合的融资合同,并将
副本送交回购人备案。
4.5.2投资人不得重复使用前述回购承诺函、回购担保文件进行质押融资。
4.5.3除第4.4款规定的质押外,投资人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资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
何形式的担保及处置本工程的任何资产,除非得到回购人的书面同意。
4.6资金使用
投资人根据第4.4款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
途。
第三章项目监管
第5条项目监管
5.1回购人的监管权
5.1.1回购人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
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前述活动。
5.1.2回购人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
5.1.3回购人有权要求投资人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
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1.4投资人若更换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须事先通知并经回购人同意。
5.2财务监管
5.2.1财务报表。
投资人应在项目工程投资期间,对项目工程进行独立核算,每季依照
中国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编制工程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独立核算的资产负债
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2.2编制资产目录。
投资人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各单项工程的资产(即依本协
议建设的、采购或其他有偿、无偿方式取得的动产、不动产、权利或利益等)逐项详细
登记制作成资产目录,并应注明取得该资产和权益的名称、种类、取得时间等。
5.2.3回购人为执行检查,应通知投资人限期提出账簿、表册、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
件供回购人查核。
回购人对于财务报表内容及相关财务问题的查询,投资人应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
5.3监理机构的监管
5.3.1投资监理人:
本项目的投资监理机构由回购人和投资人双方都认可的有资质的机
构担任,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授权范围开展监理工作。
5.3.2施工监理人:
施工部分监理机构由投资人按招投标规定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
能力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费用控制、安全等实施监督工作。
投资人
负责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回购人有权对施工监理人的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
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这些活动。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6条土地使用
6.1征地、拆迁和补偿
6.1.1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等工作由回购人负责。
6.2建设用地的权利
投资人将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建设用地的范围和面积见相关工程设计图纸标明的红线图。
回购人应在单项工程的建设期内:
(1)使该单项工程建设用地保持不设置任何留置权和债务保证,从而使投资人为该单
项工程建设之目的在建设期内对该土地享有独家使用权。
投资人有权为该单项工程建设
之目的根据土地使用权合同自由地、独占性地使用建设用地。
(2)协助投资人根据单项工程建设计划办理相关手续、进入项目建设用地。
6.3对建设用地的限制
无回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将第6.2条所述的任何土地用于该单项工程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
6.4临时用地
回购人应协助投资人根据适用法律和单项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获得建设用地以外的临
时用地。
6.5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
投资人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允许与项目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用设施通过项目建设用地,
但应事先征得投资人的同意,投资人不得无故拒绝同意。
这类工程的建设费用不应由投资人承担。
回购人或承担建设的单位完成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后应将项目用地恢复原状或清理至符
合适用法律的要求。
如果这类工程的建设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工程损害和由此造成的损
失,则应给予投资人相应的补偿。
如果由于此公用设施的施工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工程延误,回购人应相应的顺延此工程工
期,并给予投资人相应的补偿。
第7条前期工作
对回购人签订协议前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和工程并且列入本项目的工程(见附件一)
包括这些工程的资料和临时设施等,将移交给投资人。
该部分已完成工作和工程的费用
不进入本协议的回购款中,投资人也不对该部分工作和工程的缺陷和引发的问题承担责
任。
第8条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
8.1回购人可以对本项目工程的设计进行修改,如果这些修改:
(1)将加快建设速度。
(2)降低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
(3)提高本项目的质量。
(4)公共利益需要。
(5)发现设计错误。
如果上述款项的修改使投资人获益,回购人不承担相关费用。
否则,回购人应承担可能增加的费用(包括工程费用)。
8.2除非回购人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投资人不应对已批准的工程施工图、招标图设计、
技术标准等进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
但是当投资人在遵守关于变更设计规定的前提下,
在各单项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投资人发现某些变更可以:
(1)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将加快建设速度。
(2)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能降低该单项工程的建设、维护成本。
(3)提高该单项工程的质量。
那么投资人可在各单项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向回购人提交设计变更的建议书。
如果
投资人的此类建议书获得回购人批准并实施,因此节省或增加工程成本,则相应调整回
购款,涉及需要回购人批准的变更节省的投资,双方各按分成。
但因投资人私
自变更设计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应由投资人承担。
8.3变更程序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涉及工程范围、规模及标准
的变更必须报回购人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此规模和标准的设计变
更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在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移交日及回购款支付时间。
8.4除工程范围、规模和标准之外的其它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
不损害工程的使用功能、寿命,并应得到设计单位的同意,报回购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8.5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和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若由于设计文件的缺陷,导
致不能完全涵盖和反映本工程的全部工作而引起的变更,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书面变
更说明,说明中应对工程量和造价作详细增减分析,经回购人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完
整的施工图和说明后,由投资人组织实施。
8.6一般设计变更由总承包人、投资人或施工监理人提出,由回购人和设计单位批准。
8.7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标准见附件。
第9条施工
9.1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投资人应根据本项目协议规定负责本协议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的
费用和风险。
在不限于前一句一般原则的情况下,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前提,投资人的主
要义务包括:
(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项下各个单项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14日内将该单项工程的
项目筹划、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回购人审核。
并在各单项工程建设协议规
定的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施工。
(2)从各单项工程开工日期起至该单项工程建成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为止,投资人对
该单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对工程资产的完整负责。
(3)投资人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设置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机构,机构人员配备必须具
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4日内报回购人备案。
主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4)投资人应保证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协议规定并适合于工程的预期目的。
工程应包
括为满足回购人要求的、经审查批准的投资人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须的、或协议隐含
或由投资人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协议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5)投资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有权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投资人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不计入回购价款。
(6)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施工期间给公众、地区居民以及商业造成的混乱和其他不便。
(7)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的对本项目的批准,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8)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回购人及有权部门汇报。
9.2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1)回购人应及时取得工程所需的并只能由回购人取得的核准。
(2)积极协助投资人取得各种工程建设所需的执照、许可和核准。
(3)确保本协议项下投资人权利的实现。
(4)为投资人的融资出具相关支持性文件。
(5)确定工程的规模、范围和标准及回购价款。
(6)协调与省政府有关方面的关系及项目所在地与工程有关的有权部门的关系并从有权部门获得批准。
(7)提供竣工文件所需的有关建设程序的法律文件及各种政府批文。
(8)完成投资人进场前应由回购人完成的各项工作,并向投资人完整移交所完成工作的资料。
(9)对投资人进场前由回购人与相关第三方签订的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各种协议负责。
(10)负责项目实施中其他配套设施如给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电、亮化、绿化、交通信号等项目的立项、投资、规划、设计、施工、安全、质量、进度、
恢复、清理等工作协调,事先要与投资人进行商榷,协助投资人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
并监督执行。
9.3建设工程质量
投资人应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并按已签订并生效的各单项工程合同所列标准和规格
实施各单项工程。
9.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9.4.1在单项工程开工前,投资人应制定由投资人和总承包人共同遵循的质量保证和质
量控制方案,并报回购人备案。
9.4.2投资人应按月向回购人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结果的
完整文件。
9.4.3回购人有权定期检查投资人、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的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工
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投资人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但回购人的上述检查不
免除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9.5总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
9.5.1公开招标:
总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的选择,采用公开招标进行。
招标结果回购人
应予确认。
同时,投资人应确保建设承包人提供实施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娴熟、必要
证明一应俱全的人员。
投资人应及时将投资人和总承包人及施工监理人指派到项目上的
所有主管人员的名单连同其资历简介一并送交由回购人备案。
投资人有权终止总承包合
同及施工监理合同和更换总承包人和其聘请的施工监理人。
但更换总承包人、施工监理
人或重新签订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需提前通知回购人并获得认可。
9.5.2如经公开招标后,投标人数无法满足国家规定的要求,则应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如投标人数仍然无法满足国家规定的要求,则在投资人报经回购人同意后进行议标,由
回购人与投资人共同参与合同谈判。
9.5.3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应包括使投资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协议的条款或内容相对应的规定。
第10条进度计划及控制
10.1进度计划
10.1.1各单项工程的进度计划都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计划、设备及大宗材料招标、采购
计划、管理及分包单位招标等计划。
10.1.2在各单项工程开工之前,投资人应向回购人和投资监理机构提交一份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人计划实施该工程的次序(包括资金、采购、施工、检验等各个阶段)。
(2)该工程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
(3)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回购人的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期限。
(4)该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
10.1.3投资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计划采用的工期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并
给回购人备案。
在未通知回购人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
改。
若工程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回购人可通知投资人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
10.2进度报告
投资人应负责编制和上报各单项工程的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年),并将2份副本提
交给回购人。
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该单项工程开工日期起至完工日期所在月、
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内
提交月、季、年度进度报告。
报告应持续至投资人完成了该单项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
每一份报告应包括:
(1)投融资、招标、采购、施工、调试、检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说明。
(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和施工状况的图表。
(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的)生产商名称、生产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生产、承
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
(4)在现场的人员及承包人的设备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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