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检验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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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检验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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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检验报告》
《型式检验报告》
为了认证目的进行的型式检验,是对一个或多个具有生产代表性的产品样品利用检验手段进行合格评价。
这时检验所需样品数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机构确定和现场抽样封样;取样地点从制造单位的最终产品中随机抽取。
检验地点应在经认可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进行。
型式检验主要适用于对产品综合定型鉴定和评定企业所有产品质量是否全面地达到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判定。
型式检验简介
型式检验(typeinspection)
依据产品标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机构对产品各项指标进行的抽样全面检验。
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型式检验检验前提
往往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2、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3、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4、正常生产,按周期进行型式检验;
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为了批准产品的设计并查明产品是否能够满足技术规范全部要求所进行的型式检验,是新产品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只有型式检验通过以后,该产品才能正式投入生产。
对于批量生产的定型产品,为检查其质量稳定性,往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在某些行业该抽样检验又叫做确认检验)。
型式检验的依据是产品标准,为了认证目的所进行的型式检验必须依据产品国家标准。
型式检验流程
1.约请型式检验机构。
申请产品制造许可的单位,在获得受理通知后,应按相关管理办法向有型式检验资格的机构提出申请制造许可的产品型式检验意向委托书,同时提交制造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型式检验机构根据受理通知书中申请制造许可的产品类别、品种进行型式检验。
2.型式检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后,按双方应约定的时间,派出2~4名检验检测人员组成型式检验组,由一名具有评审资格的评审员担任组长,到制造单位进行产品抽样、并完成相关检查等工作。
3.具体工作内容:
3.1产品抽样。
由型式检验组根据标准规定的产品抽样规则进行抽样。
产品抽样应在制造单位库房中或在生产线末端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并包装好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经制造单位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库存产品。
3.2设计资料审查。
型式检验组对抽样产品的图纸、计算书等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3.3型式检验。
制造单位现场具备型式检验条件的,产品抽样后在制造单位现场进行试验。
制造单位现场不具备型式检验条件的,产品抽样后,由制造单位负责将封好的产品发运到型式检验机构所在地;
3.4出具型式检验报告:
型式检验机构在完成产品型式检验后规定日期内出具型式检验报告(三年有效期),报告一式数份,制造单位、评审机构、受理机构一并存档。
第二篇:
防弹玻璃型式检验流程检测项目
实体防护类门:
金库门、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监室门、防盗安全门、防爆门、防弹门、自动门等;箱(柜):
银行用保管箱、家用保管箱、提款箱、便携式防盗安全箱、防盗保险箱(柜)、危险品存放柜(箱)、自动柜员机(atm)、全自动保管箱等;
锁具:
组合锁、外装门锁、弹子插芯门锁、叶片插芯门锁、球形门锁、自行车(隐形防盗)锁、弹子家具锁、弹子挂锁、磁性卡片门锁、汽车门锁及铰链、机械防盗锁、指纹防盗锁等;书架:
手动密集书架、钢制书架、积层式钢制书架、电动密集书架;防暴(爆):
防砸复合玻璃、atm机防护罩、防暴车、爆炸物销毁器、防爆炸复合玻璃、排爆机器人等;
防弹:
防弹运钞车、防弹钢板、防弹玻璃、防弹轮胎等;其他:
类摩托车乘员头盔、安全帽等。
送检条件
二、产品型式检验的条件
1、产品已经批量生产,具有一定量的母本数,由各地公安局技防部门负责抽样,抽样数量根据产品的不同形式确定;
2、提供公安技防部门的抽样单(一式三份);
3、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标准号或企业标准;
4、产品使用说明书,详细图纸资料。
检验流程
一、产品型式检验
1.受检单位向各省(市)公安厅(局)技防办提出检验申请。
2.各省(市)公安厅(局)技防办进行抽样,抽样后将抽样样品及各省(市)公安厅(局)技防办出具的抽样单一并交至检测中心。
3.受检单位正式填写检验申请表并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
目前我们中心允许邮寄产品进行检验,申请单可从网上下载,并且通过电话、传真进行前期联系。
4.检测中心在正式受理后,由综合部负责将任务下达到各检验部。
5.检验员对受试样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检验完成后,检验员编制检验报告,经各检验部审核及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盖章并即日起生效.6.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测中心、受检单位、技防办各持一份(原件)。
7.检验周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若受检单位因业务需要,可向检测中心申请加急业务。
生产登记批准安防产品实施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安防产品:
1)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
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2)机械防盗锁:
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3)楼寓对讲(可视)系统:
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4)防弹复合玻璃:
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
5)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
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第三篇:
什么叫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也称为例行检验,是根据产品技术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或产品试验大纲要求,对产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全面试验和检验,以评定产品的质量是否全部符合标准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产品的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外观等进行数据分析和综合评价。
对于批量生产的产品,为检查其质量稳定性,往往要进行定期抽检。
在机械行业常称它型式检验,而电子行业称其为例行检验。
一般地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检定;
b.产品正式生产后,其结构设计、材料、工艺以及关键的配套元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第四篇:
光伏并网逆变器型式检验报告.(本站推荐)光伏并网逆变器产品名称集中式光伏并网逆变器产品型号规格sf-500ktl产品编号156513202x005测试时间202x-03-02~202x-5-26测试工程师丁川,彭庆飞
光伏并网逆变器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型号:
sf-500ktl出厂编号:
附:
表1转换效率曲线:
表4电网频率响应试验数据:
第五篇:
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
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经常需要向用户、监理等提供电梯五大安装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但人们对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常常会产生分歧,在此将相关最权威的解释附在后面,希望我公司遇到类似问题时,向对方出示附件中的文件,并指出有关有效期的内容,以便对方学习和提高。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
(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
(三)《目录》所列各种类型整机或各种型式部件停产1年以上(含1年)恢复生产的;
(四)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产品或者部件;
(五)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4年进行1次);
(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统一管理或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则》,《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其它试验方法,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型式特殊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制定。
进口各种型式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及相应的《型式试验细则》执行。
第六条执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条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其测量精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质量、力、距离(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测量精度为±1%;
(二)加速度、减速度的测量精度为±2%;
(三)电压、电流的测量精度为±5%;
(四)温度的测量精度为±5℃;
(五)流量的测量精度为±2.5%;
(六)压力的测量精度为:
1.压力不大于200kpa为±1%;
2.压力大于200kpa为±5%。
(七)记录设备应能实现检测到0.01s变化的信号。
第八条实施型式试验的试验人员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取得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方可从事型式试验工作。
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目录》所列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由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涉及制造许可的,仅在首次申请时提供);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涉及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填写该申请书;不涉及制造许可的无须填写);
(三)制造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与自检记录;
(四)《型式试验细则》中要求审阅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型式试验机构接到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能否实施型式试验。
能够实施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规定,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包括日程计划在内的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不能实施型式试验的,必须通知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制度及型式试验实施方案对试验过程严格控制。
试验人员实施试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与型式试验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协商,并请示型式试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试验项目。
第十二条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申请单位应将样品送达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场所;确需结合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以下简称整机试验)或在制造单位试验场地上进行的部件试验,必须在试验记录中说明原因。
整机试验可在制造单位的试验井道或使用现场进行,也可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井道进行,样机由申请单位负责安装。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整机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进行的,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电梯安装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机。
型式试验合格且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电梯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其后该电梯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实施型式试验时应具备下列试验条件:
(一)部件型式试验时,试验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部件正常使用及测试仪器的使用条件;
(二)整机试验时,机房等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电梯正常使用要求,试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整洁,不应有影响电梯试验的物品、设施和与试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试验的警示牌。
第十四条整机试验时,申请单位应当委派相关专业人员至试验现场配合进行。
试验进行中,试验人员或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须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对于不具备试验条件或者继续试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试验人员可以中止试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型式试验不得少于相应产品《型式试验细则》中规定的适用项目,具体试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必须符合《型式试验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试验情况及试验结果。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记录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试验状况。
第十七条试验记录表的内容应完整,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相应产品的《型式试验细则》)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记录。
试验记录表由型式试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八条试验记录应有试验及校核人员的签字和试验日期。
第十九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中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的时间完成试验。
现场试验工作全部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试验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见附件4)。
《型式试验报告》由参加试验的检验师填写,其内容、格式应符合《型式试验细则》中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试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及其相应日期和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
第二十条《目录》所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的判定规则为所有适用项目全部合格。
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经申请单位整改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每月的第一周,填写《电梯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将上一个月经本单位型式试验合格的单位和产品情况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二十三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型式试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试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202x年3月1日起试行。
电梯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有效期的疑问
看了《中国电梯》202x年第7期有关《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种类及有效期问题》一文的相关答复,文中最后说到“《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目前还没有批准发布,所以在型式试验报告中没有说明其有效期限。
”在这先不说由于文件没有批准,所造成的执行难问题。
即使《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已批准,但有关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限还是不明确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只说了“二年”或“四年”。
之所以会提出上述问题,主要是目前国内各检测机构对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认定。
按照习惯思维,对于电梯行业,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如同生产许可证。
只要该部件的制造日期是在该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有效期内,则应当认为该型式试验合格证有效,制造单位可合法生产及销售,整梯厂家可作合格配件选配,安全部件也应能通过整梯验收。
现有某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有关人员认为,电梯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有效期,应是指电梯新梯检验(或报验)时,该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是否已过期。
例如:
有一套安全钳的型式试验证书的签发日期为202x年3月20日,电梯检验(或报验)日期为202x年3月21日,则该检测机构就认为型式试验合格证已过期,需重新提供新的合格证书。
由于电梯产品的特殊性,整梯出厂到新梯报检验,可能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相隔很长时间(目前并没有规定从办理告知到电梯验收的时间段是多长)。
如果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况,给整梯制造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1、在某型号安全部件的型式合格证到期后,如果部件企业还继续按原型号规格进行型式试验、生产,那还可以提供同型号规格的型式试验证书。
其实,严格来说,也是不能简单地用新证书替换旧证书的,因为新签发日期可能在部件的生产日期之后,日期的关系无法对应。
2、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2x]251号)附件5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即使制造厂还在生产、销售同型号规格产品,如果重新更换一个同型号规格的产品,则需按维修处理,需办理告知手续;如果该产品已停产,则只能更换另一型号产品,此时则属于重大维修,同样需要办理告知手续;如果说:
电梯还没验收,不属于重大维修或改造,而属于整梯制造企业的设计修改,那么同样需要到原办理告知的质量监督机构更换相关资料,如整梯产品合格证等。
3、如果安全部件制造厂在证书到期前或到期后,由于技术革新、或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不再生产原有型号、规格的产品,则根本上无法重新提供同型号规格的型式试验证书。
4、不管怎样,如果需更换安全部件,则相关费用肯定是整梯企业负担,因为部件厂制造、出厂时是在有效期内的,属合格产品,且被更换的安全部件,由于没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也只能作报废处理。
现请有关权威部门对电梯安全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释疑,并在《中国电梯》杂志上答复,以方便安全部件制造商、整梯制造商、检测机构执行,有效期究竟是按部件的制造日期。
销售日期。
整梯出厂日期。
还是按电梯验收日期。
某电梯公司质管部
202x-05-10答复:
《中国电梯》202x年第7期“ec服务在线”栏目“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种类及有效期问题”是由我来答复的,所以与此有关的问题还由我来解释好了。
首先“由于文件没有批准,所造成的执行难问题”我们更是经常碰到,而且经常需要对此进行说明。
ec作为型式试验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执行机构,是严格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工作,贯彻什么文件、执行什么规定主要是依照现阶段国家对电梯管理的需要由政府主管部门来决定。
关于电梯安全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有效期的问题,对于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本身而言是很明确的,就是从签发日期起计,到有关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对应的结束日止。
问题确实是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的有效期限究竟是对应具体产品的哪个日期。
上述疑问中说的对,对于部件生产企业,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类似于制造许可证,部件产品取得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后(有些还需要备案)才能对外销售。
作为部件生产企业,产品的生产日期(有些称为出厂日期,但这个出厂日期并不是销售后发货出厂的日期,而是总装后检验合格的日期)是自己知道而且不会改变的,而该部件销售出厂日期、货到整梯厂的日期、随整梯出厂的日期、电梯合格证的签发日期、报装告知日期、电梯开始安装日期、安装验收日期直到电梯交付业主使用的日期,都是未知而且是不可控的日期。
对于部件生产厂而言,其产品生产出厂日期在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有效期限内就是依法生产的,其产品生产出厂日期在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有效期限起止时间以外就是不符合规定的。
也就是说,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是针对该部件的,其有效期限应该是对应部件厂具体部件的生产出厂日期,与电梯整梯的出厂日期或者安装验收日期无关。
例如,某电梯部件厂制造的某一副安全钳,产品合格证上的出厂(或生产、或检验合格)日期是202x年2月26日,该安全钳销售给了某电梯公司,由于电梯公司和电梯业主的某些原因,该安全钳安装到电梯上已经是202x年5月6日,该电梯安装单位于202x年5月22日报检,特检所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检验员202x年5月29日到现场验收。
从该副安全钳生产出厂到使用该安全钳的电梯安装完毕验收,已经有2年3个月的时间。
在此情况下,即使该部件厂持有型式试验机构202x年2月25日签发的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到202x年2月25日也到期了,安装验收时该报告和证书肯定已经过期。
更有甚者,如果从202x年1月1日起因为某种原因该型产品已经停产,截止202x年13月31日出品的该型部件,其生产出厂日期都在原型式试验合格有效期间,则该企业就不再会去申请新的型式试验。
反之,如果该部件企业持有202x年5月30日到期的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说明该证书和报告是型式试验机构于202x年5月30日签发的,那么202x年3月20日该企业的该副安全钳生产出厂时该报告和证书还没有取得,那肯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如果没有当时有效的型式试验证明,甚至可以说是无证生产。
另外,上述问题中也提到,对于一些连续生产、没有变化的同型号、同规格的部件,在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到期前,建议部件厂尽快申请、准备新一轮型式试验,使新老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的有效期限连贯起来,无论出现什么情况都能够减少麻烦。
文章出处:
中国电梯杂志文章作者
整梯企业与配件企业部件型式试验有效期的区分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我们在验收电梯时,从报检企业提交的验收文件中看到很多贵中心出具的电梯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其中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产品生产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xx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生产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xx电梯有限公司;还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生产单位是xx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而试验申请单位是xx电梯有限公司。
这些在报告中都没有有效期的说明,此种情况下我们就无法判定报验单位提供的报告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请问ec,这三种情况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相同吗。
各种报告的有效期怎么确定。
某市特检所电梯检验室
202x-05-20答复:
关于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在《中国电梯》202x年第7期“ec服务在线”栏目已经有过一些说明,这里我们还是按照没有批准发布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202x年报批稿)》(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来说明。
《规则》第三条第
(四)款规定。
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每4年进行1次,其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这里的《目录》是指《规则》的附件1《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列入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共有9种: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限速切断阀、电梯控制柜和曳引机。
列入该目录的主要部件共有14种:
绳头组合、耐火层门、电梯玻璃门、玻璃轿壁、电梯导轨、液压泵站、杂物电梯驱动主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扶手带、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控制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滚轮、自动扶梯梯级、自动人行道踏板和梯级链或踏板链。
这些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分为三种情况:
1、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2年;
2、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也就是取得电梯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整梯生产企业)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4年,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3、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试验申请单位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时,应按照上述第1条所述的情况执行,即:
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2年。
前两种情况不会有什么疑义,第三种情况有必要说明一下。
按照“国质检锅[202x]174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规定,目前我国只对国内电梯类整梯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制造单位许可(也就是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前提是要按照174号文的规定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制造单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是硬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软件、管理)要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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