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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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附件1:
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
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 采购方式和目录编制
第三部分 单元划分规则
第四部分报名及材料申报
第五部分限价、报价、开标
第六部分评审
第七部分 采购配送
第八部分监督管理
第九部分附则
附表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经济技术标评分表
第一部分总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6]15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宁夏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42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构建现代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保障临床用药需求,降低药品价格虚高,规范医药购销领域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质量优良、供应及时、价格合理的药品,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省为单位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药招“三统一”原则;
(二)坚持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督的药品集中采购原则;
(三)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竞争、优胜劣汰的药品配送原则;
(四)坚持网上采购、上下联动、集中支付、动态管理的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原则。
三、实施范围
全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四、适用范围
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及其它各方当事人。
五、组织机构
(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承担制定全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政策,研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招办”)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建立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工作;成立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全过程的监督。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
(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是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执行。
承担搭建非盈利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维护管理平台,开展业务咨询,处理相关申投诉。
(三)各市、县(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各市、县(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六、采购范围
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用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药品、国家免费规划疫苗、计划生育用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血液制品等药品外,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均必须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
七、采购周期
从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挂网)结果正式公布起,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2月。
如中标(成交、挂网)药品采购周期需要变更或调整,则以自治区药招办文件为准。
八、公告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和信息均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发布。
第二部分采购方式和目录编制
一、采购方式
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行分类采购。
(一)招标采购药品。
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总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且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除国家谈判采购药品和直接采购药品外,采取双信封制招标采购。
(二)直接采购药品。
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总金额50万元以下的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短缺药品、新药,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议价谈判,确定成交价格。
并探索和鼓励医疗机构联合议价谈判。
(三)谈判采购药品。
国家确定的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目录,按照国家价格谈判采购结果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采购价格采购。
暂未列入国家谈判的部分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探索以省为单位的谈判采购,并与国家谈判结果保持联动。
(四)国家定点生产药品。
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按照全国统一采购价格直接挂网采购,不再议价。
(五)备案采购药品。
未纳入我区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医疗机构备案采购。
(六)特殊管理药品采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用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药品、国家免费规划疫苗、计划生育用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血液制品等药品,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不纳入我区药品集中采购范围。
二、目录编制
依据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药品目录、国家和自治区医保药品目录、国家和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国家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和急(抢)救药品示范药品清单、通过专家审核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申报药品,分类编制我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与医保报销政策无缝衔接。
经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后,提交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定公布。
具体工作按照《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方案》执行。
(一)招标采购药品目录。
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总金额50万元(含)以上药品品规(除本方案规定的直接采购药品和谈判采购药品),并且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纳入我区公立医院招标采购药品目录。
(二)直接采购药品目录。
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总金额50万元以下的药品品规(除本方案规定的谈判采购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短缺药品、新纳入暂不列入招标采购药品,以及通过专家审核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申报药品,纳入我区公立医院直接采购药品目录。
三、带量采购
医疗机构根据我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按照不低于2014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上报计划采购数量,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不得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不得超过2种,儿童专科用药等专科和特殊用药,经专家论证后,剂型和规格数量可适当放宽。
医疗机构上报的计划采购数量作为带量采购和签订合同的依据。
落实带量采购,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
四、探索医改试点城市药品自行集中采购
我区国家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基础上,在自治区药品招标采购平台自行采购。
试点城市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过程中,要与自治区采购时间同步、价格联动,研究制定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薪酬制度等综合改革相关配套政策。
同时,试点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方案报自治区医改办备案。
第三部分单元划分规则
本招标单元划分规则用于招标竞价组的划分。
划分原则为:
同一品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为同一招标单元。
药品分类中涉及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材质等有关属性,以生产批件(注册证)、质量标准、说明书及现行版药典等载明的事项为依据。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列出的具体品种、剂型、规格不再进行合并。
一、按品种划分
1.化学药品和生物药品为中文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
不同盐基、酸根、溶媒、酯类衍生物、亚型、结晶水、螯合物、旋光性等归同一品种。
2.中成药的通用名为药品中文通用名称中不包含剂型的部分。
3.中文通用名称不同,但实际化学成分或中成药组方相同的,视为同一品种。
二、按剂型划分
(一)片剂
1.普通片:
包括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包衣片、干压包芯片、双层片、异型片、划痕片、浸膏片等。
2.含片、口腔粘附片、口颊片、舌下片、咀嚼片、润喉片、口腔崩解片归同一单元。
3.分散片:
包括分散片、口服泡腾片。
4.肠溶片:
包括肠溶片、肠溶薄膜衣片。
5.控释片。
6.缓释片、肠溶缓释片归同一单元。
(二)胶囊剂
7.硬胶囊。
8.软胶囊(胶丸)。
9.肠溶胶囊(胶丸):
包括肠溶胶囊、肠溶软胶囊等。
10.微丸胶囊:
包括微丸胶囊、肠溶微丸胶囊、肠溶微颗粒胶囊。
11.控释胶囊、肠溶控释胶囊归同一单元。
12.缓释胶囊、双释(肠溶)胶囊、肠溶缓释胶囊归同一单元。
(三)颗粒剂
13.颗粒剂:
包括颗粒剂、干糖浆颗粒剂、干混悬颗粒剂、冲剂、茶剂、茶饼剂、混悬颗粒剂、细粒剂、泡腾颗粒剂、泡剂。
14.肠溶颗粒(剂)。
15.控释颗粒、控释干混悬剂归同一单元。
16.缓释颗粒、缓释干混悬剂归同一单元。
备注:
有糖型颗粒剂和无糖型颗粒剂应区分归不同单元。
(四)散剂
17.散剂、粉剂、药粉、撒布剂、撒粉、口服溶液用粉、干粉剂、冻干粉剂归同一单元。
备注:
按口服与外用分别归不同单元。
(五)煎膏剂
18.浸膏剂、流浸膏剂、煎膏剂归同一单元。
(六)口服液体剂
19.口服溶液剂、口服液剂、合剂、糖浆剂、酊剂、酒剂、露剂、酏剂、膏剂、胶剂、胶浆剂、胶浆溶液、滴剂归同一单元。
20.口服混悬液(剂)、乳剂(液)、凝胶剂、混悬滴(剂)、胶体溶液、悬胶剂、干混悬剂归同一单元。
21.脂质体口服液、口服脂微乳、口服脂微球归同一单元。
22.缓释混悬剂(液)。
23.控释混悬剂(液)。
备注:
含糖和不含糖应区分归不同单元,既可口服又可外用归口服。
(七)外用液体剂
24.搽剂、涂剂、涂膜剂、涂布剂、外用锭剂、洗剂、冲洗剂、外用酒剂、外用酊剂、油剂、甘油剂、醑剂、漱口剂、含漱剂、灌肠剂、泡沫剂、外用胶浆剂、外用乳剂归同一单元。
(八)丸剂
25.普通丸剂、水丸、蜜丸、小蜜丸、水蜜丸、糊丸、糖丸、糖衣丸、口服锭剂归同一单元。
26.大蜜丸、蜡丸归同一单元。
27.浓缩水蜜丸、浓缩水丸、浓缩蜜丸、浓缩糖丸归同一单元。
28.滴丸剂:
包括滴丸、微丸。
29.缓释丸。
30.控释丸。
(九)注射剂
31.普通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归不同单元。
32.普通注射液、脂质体注射液、脂微球注射液、环糊精包合物注射液、脂质乳注射液、脂微乳注射液、乳剂注射剂(含干乳剂)、油针剂、混悬剂(含混悬注射液)等归为不同单元。
(十)软膏剂
33.软膏剂、乳膏剂、霜剂、油膏剂、糊剂、乳胶剂归同一单元。
34.外用凝胶剂。
(十一)贴剂
35.贴膏剂、贴剂、贴片、橡胶膏剂、橡皮膏剂、巴布膏剂、膏药剂、硬膏剂、亲水硬膏剂、外用敷剂、膜剂、透皮贴剂归同一单元。
36.控释(透皮)贴片。
37.缓释(透皮)贴片。
(十二)栓剂
38.阴道栓、直肠栓、尿道栓、耳栓归不同单元。
(十三)植入剂
39.植入剂、缓释植入剂归同一单元。
(十四)膜剂
40.膜剂、牙周缓释膜、涂膜剂、贴膜剂归同一单元。
(十五)滴剂
41.滴鼻剂(含玻璃酸钠与不含玻璃酸钠的归不同单元)。
42.眼膏剂(含玻璃酸钠与不含玻璃酸钠的归不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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