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现金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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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现金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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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现金管理制度
学校现金管理制度
篇一:
学校现金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学校经费开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履行社会集团控购物资审批制度。
二、学校经费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
一切经费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
三、学校公款不准私人借用,退教职工确有困难由工会互助“一日捐"活动来解决……
四、各项费用支出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内部借款必须办理手续,经校长批准方可支付.财务人员不得发放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
超过规定限额可用现金转帐支票形式代替.学校购买物质,1000元以上的只能用支票或托付转账方式支付。
五、学校现金一律存入财政专户(财务室保险柜存留现金不得超过500元),专款专用,杜绝挪用、转借公款或公款私存等现象。
不以任何名义套取、挪用和坐支现金,对违纪者,除退赔资金外,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凡领取现金或缴纳现金必须当面点清,事后概不负责。
七、现金帐登记要及时,做到日清月结,帐钱相符。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
学校现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现金的使用、保管进行控制,确保现金资产的安全,杜绝违法乱纪行为,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校现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的原则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实行钱账分管。
明确规定现金的收付、结算、登记等工作,由报账会计和出纳分开管理,实行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
二、使用现金的范围
1、个人劳务报酬;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过限额部分原则上应以转帐结算凭证(转帐支票、汇票或信汇)支付;
5、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三、按照现金管理制度,严格掌握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及时存入银行,未经银行批准,不准坐支、套取现金,不准私自挪用公款和借支私用,不准白条顶库。
银行结算起点定为500元。
超过500元现金支付,需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帐。
四、派人到外地采购,其采购款项,必须由财务科通过银行汇款,不得携带大额现金到外地采购。
五、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银行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六、对已办妥的收付凭证,要及时按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账面余额要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日清月结。
若有长短款要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七、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及现金支票、空白收据、有关印章、在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损,如有短缺,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八、各类外出人员返回后,一周内必须到财务科结算报销。
如有特殊情况,本人确实无法来结账,应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同时要指定他人按期结账。
凡逾期不结者,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篇三:
学校现金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工作认真细心,不出差错,态度热忱。
1、每天做一次现金日记帐,做到准确无误,及时向学校报告现金使用情况,便于学校掌握及统筹安排.
2、现金日记帐与现金必须相符,随时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的检查。
3、当天现金数额超过5000元以上必须存入银行,现金管理人员不得让大额现金停留自己家里,出现差错自己赔偿.
4、现金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挪用公款,不得私自给他人借款,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同意签字后才能借款,否则,视为挪用公款。
5、现金管理人员在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向交款人开好统一收据,收据用完后存档、备查.
6、不准擅自租借银行帐号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7、现金管理人员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领取或使用5000元以上大额资金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办理。
8、现金开支范围: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l)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绘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学校财产的管理有科学的管理制度,明确的责任,真正做好财产有人保管,坏了有人报告,毁了有人赔偿,丢了有人查找.
一、请购制度
1、各教研组(室)和其它部门,需购大宗设备,应列入年度(学期)计划范围内,在开学第一周由各组室或其它部门提出申购,并说明购置原因,由教导处、总务处会同商讨,经校长批准后编造学期计划购置科目内,待购办时根据轻重缓急,安排先后采购。
2、凡临时性申请购置设备和教学用品以及其他一般商品时,必需按照业务需要和资金可能的情况下,给予酌情采购。
(1)各教研组申请购置一般教学用品,由总务处会同教研组审理决定;
(2)各教研组申请购置设备,需在一周前填写申购单,经教导处根据教学需要提出审批意见,交总务主管批准决定后再采购.
(3)请购办公用品由财产保管员根据库存情况和历年使用记录,填写申购单,交总务主管批准决定后再采购。
(4)以上1—3内容采购,一律由外勤人员统一办理,或指定人员代购均需由总务主管批准,未办妥申请审批手续或私自采购者一律不予报销.
3、一般图书请购,由分管教导主任会同图书资料室根据核定经费,按学生用书和教师用书一般照4:
1比例审批,交图书管理员负责采购。
4、要发扬勤俭办学的作风,在申购设备物资时应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物资提倡因陋就简,自制教具,减轻购量压力。
二、验收报销制度
1、凡购置的教学设备仪器,教学用品以及其它设备和其他办公维修物品,外勤购回时逐笔送交财产管理员进行核对验收。
2、办理验收核对时,凭发票内容,核对型号、编号、质量和数量是否逐项符合,如型号、编号不符,质量欠佳,数量不足,均需立即由经办人员办理退换或补足数量的要求。
3、办理验收核对时,以上逐项符合发票所开内容由财产保管员签发验收三联单,一联连同发票主管人员,至出纳处办理转帐或现金结算,一联留存借以登记帐册,一联连同物品交申购部门,同时记入部门财产帐.
4、教学部门申购仪器和教学设备办理验收核对时应请申购使用部门会同财产保管员一起办理验收。
5、购入贵重仪器及贵重物品时,除有财产保管员按规定手续进行验收外,并请总务主管复验,对剧毒药品验收储藏妥善后,也请总务主管进行复验,以示郑重.
6、财会部门根据申请批准单,发票和验收单三者齐全相符,同意办理结算,如果不符合申批内容和数量以及白发票均不能办理结算手续。
三、物品借用制度
1、校与校之间临时教学和工作需要,想要借用仪器、教具以及原材料等,必须经总务主管同意,分管校长批准,由借人单位出具盖有公章的借条,详细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归还日期以及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方算手续齐全,借出单位凭此借条作为借物凭证到期退还。
2、在不影响单位工作的前提下,本单位职工因临时需要,向本校借用黄鱼车、泥木工工具、炊具、餐具等需经总务主管批准,并立借据,详细填明借物名称数量以及回还日期。
3、校与校之间或本单位职工借用耐久物品等,必须保证完整无损,如有损坏或遗失,则负责修复或赔偿。
4、仪器物资或固定资产各使用管理部门不得任意出借。
5、凡借用仪器或其他任何资产,都必须由财产管理员通知门卫核对,才可携带出校,否则不予放行。
6、学校仪器及贵重物资和固动资产,本单位和其他同志均不得私人借用。
7、外单位借用教室礼堂及运动场地,必须由总务部门同意,分管校长批准,通知教总二处有关同志调配。
篇一: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票据(含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往来结算收据、门面租赁发票等)管理,规范票据的领用、缴、销制度,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严格遵守执行.
2、对票据的使用,设立票证兼管员,由单位会计担任,负责各类票证的领入、领用、回收、上缴、保管等工作,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不得离职.
3、票据领用、缴销票据时,应点清票据数量(本数、份数),办理票据领用、缴销手续,明确责任。
票据员应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帐薄,规范登帐,妥善保管票据领用、缴销凭证,年终装订归档。
按季盘点库存票据,保证帐、票相符。
4、核销已使用的票据时,票据员在稽核每本票据收费金额、确认款项已解缴及按规定使用票据后给予缴销,在缴销票据时发现问题,票据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5、使用票据收费必须两人以上,一人开票,一人收款,票证按顺序号填写,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金额不得涂改。
其它内容涂改必须加盖收费人私章并仅限修改一次。
收费票据必须盖单位公章和开票人签章,填写收费项目名称并详细注明结算方式,票据已填写撕出需作废的,收费两人必须同时签名并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经审批后方可作废.收入汇总缴款书由开票人填写,收款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查无误后解缴,若出现票据金额与缴款书不符的,同样追究复核人责任。
6、加强票据管理。
发生票据遗失或被盗等,当事人必须将遗失、被盗票据的名称、编号及数量等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写出书面检查,经单位认真审查核实,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核销,遗失、被盗核销的票据应予登记存档以备查对.人为原因造成票据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7、单位不得使用自行印制或自购收费收据,一切收费均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规票据。
篇二: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票据管理办法管理好学校的票据。
二、学校所用的发票必须是由税务所购买的《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和《上海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不得以其它收据代替。
三、发票有专人负责购买、保管。
每年年底保管员将用完发票连号整理存藏,不得擅自销毁。
各类收据收费许可证(副本)统一到普陀区学校会计结算服务中心购买。
四、开发票应按规定,整本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必须做到票款相符.
五、不能重复开具发票,如对方遗失发票联,只能出书面证明,证明中注明开票日期,发票名称,对方单位名称、内容、金额、发票编号。
六、发票存根联要保持完整,发现填写错误的,必须终新填开,并在错误的收据上加盖作废戳记,全份保存,不得私自销毁。
七、发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不得折本使用发票,两种收据不得混淆使用,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
篇三:
学院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学院依法取得各项办学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票据,是指除税务发票之外,在收取学费、住宿费、各种代收代支费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学院和被收费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科研项目收入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税务发票由财务处统一向税务部门办理领、用、销手续,并向税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照章纳税额计入科研成本。
第三条学院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非税管理局规定统一购领和管理票据,财务处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票据的领购、发放、保管、缴销等手续,学院其他部门及人员不得自行购买、使用收费票据.
第四条票据是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凭证,学院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学院领用票据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以及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各类经省物价局批准立项的学费、住宿费、大学英语考试、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主要用于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当场收取现款后,集中汇缴至省财政厅指定的代理银行,作为办理缴款结算的的凭证.
(三)上述两种票据均有电子版和手工版,须按相关规定分类管理。
(四)“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各种代收代支款项,如教材费、会务费、水电费、捐赠费等.
第六条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
(一)票据的购领
1、学院在向省财政厅非税管理局购买新的非税票据时,应凭省财政厅发放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购领非税收入票据。
购领新票据按照“交旧领新”方式,应提交上次购领票据的使用情况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
2、学院各部门领用票据,须经财务处务负责人批准,并在财务处票据领用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登记时注明领用原因、收费项目和标准、票据种类、数量及票据号码等.
(二)票据的使用
1、财务处在使用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号、重号、少联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给票据管理机构并由其处理.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
票据的填写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因票据填写错误或开具的“一般缴款书”未按时缴款等原因须作废的票据,应在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或写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2、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
在票据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有财务章,发现空白票据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票据使用人须保管好在用的票据,发现遗失和短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报告。
3、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不得自行扩大专业票据使用范围。
4、票据领用部门必须及时与财务处结算票据款项,所收款项由财务处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或单位银行账户。
票款结算后,财务处对部门所领用的票据进行核销。
5、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学院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项收支,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收取费用。
未使用规定票据收费(包括利用白条,或不开收据收费),视同私设小金库,收缴其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票据的核销
票据核销时,要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有无缺少票据等。
所有票据所收取的款项必须全部收妥并解缴财政专户或单位银行账户。
财务处按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统一办理票据核销。
第七条票据的保管
票据使用完后,应定期装订成册,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私自损毁。
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保管期为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八条法律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二)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伪造、使用伪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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