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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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2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5]10号批准1995年8月30日苏府[1995]9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新加坡城币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结合园区近期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新合作开发建设的70平方公里工业园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设计、建设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规划建设局)是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在园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园区规划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体负责园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建设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
(三)参与和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
(四)查处园区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案件
(五)负责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交办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园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单位和个人在园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园区规划建设局成立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园区规划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可对园区内的所有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违法建设和违反规定、不符合质量要求施工等活动进行制止、调查、取证。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建设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拦,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九条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并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园区编制城市规划遵循下列原则:
(-)从实际出发依据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二)科学预测园区远景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创造园区城市特色;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和科学技术文化事业发展;
(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治安和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一条园区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
(一)园区总体规划由中新双方共同组织编制,其内容应当包括:
园区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河湖绿地系统、能源、水源、给排水、防洪等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
(二)园区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其内容主要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容积率、建设密度、绿地率、建设高度、建筑退后线、建筑缓冲带、配套设施、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等。
第十二条园区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管委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园区设立总体规划委员会,负责园区总体规划的初审和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市有关部门及园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园区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及时向规划建设局提供有关专业规划初步方案和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纳入园区总体规划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由主持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综合平衡后,一并上报规划审批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园区总体规划应当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园区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园区管委会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园区管委会或园区规划建设局必须对园区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十九条园区总体规划目批准之日起,园区管委会应当每五年全面检查一次实施情况,并向省、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园区总体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园区管委会应每十年组织修订或调整一次,并按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有特殊情况的,园区管委会可决定提前或推迟修订或调整,但必须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园区建设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布局结构、道路骨架的重大修改和调整。
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不涉及第二十条规定内容的修改和调整,由园区管委会或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
第二十三条园区规划建设局每年检查一次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园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般性修改和调整,由园区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经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作细规划的重大修改和调整,应当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园区一、二、三期的中心区和东西主轴线道路两侧及金鸡湖周边地区必须编制城市设计,园区城市设计由园区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由园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城市规划批准前,园区规划建设局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第二十七条园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园区管委会必须公布。
有关图纸和说明应当公开展览30天以上。
涉及国家秘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园区规划建设局应当印制经批准的总体规划。
第三章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园区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实行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委托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SD)按城市规划负责项目选址并向园区规划建设局备案,由园区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CSSD在招商前必须全面了解并掌握园区规划建设局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具体要求,在引进项目时必须将项目的有关情况通报园区规划建设局,在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必须将选址结果报园区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如项目选址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其他专业要求。
CSSD应当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违规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选址。
对CSSD作出的不符合园区城市规划及有关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选址,园区规划规设局可以撤销并要求CSSD重新选址。
第三十二条在园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本报园区规划建设局备案的园区规划建设局不予承认并不受理该建设项目任何规划申请。
第三十三条凡在园区内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持园区经济发展局的项目批准备案或批准文件和CSSD的书面同意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
在领取田园区规划建设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如确需变更,建设单位必须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园区规划建设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五条本经园区规划建设局同意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园区内掘土、填挖水面、堆弃垃圾。
第三十六条园区规划建设局应当根据便设项目所处地段和重要程度,要求建设单位申报规划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并设立规划建筑设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园区规划建设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某些建设免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免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园区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开。
第三十九条园区规划建设局应当制定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为审批建设的依据在园区内建设除执行园区城市规划外还必须符合《苏州工业园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条在园区内进行土地分割,建设单位必须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园区规划建设局必须在建设单位已完成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公共道路和公共设施并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核发土地分割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在园区内进行建筑分层分割建设单位必须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园区规划程设局必须在建设单位已按原建设用地规划仍可证要求将建筑施工至封顶后方可核发建筑分层分割的授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在园区内建设,必须符合有关专业技术部门的规范、规定。
园区规划建设局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获得有关专业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三条在规划实施管理中,如涉及消防、供电、邮电、环保、交通、水利、给水、排水、人防等项专业要求时,园区规划建设局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办理有关事宜。
具体协调办法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园区设立由园区规划建设局牵头的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建设管理专业技术问题的会审。
第四十五条园区规划建设局必须在接受申请后20天内作出核发规划指导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计可证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放由园区规划建设局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无条件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先决条件。
建设单位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9个月内开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手续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若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园区规划建设局说明情况并提出延期申请。
第四十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建设单位应当在此期限内完成全部核准的建设内容,并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验收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向园区规划建设局申请延期园区规划建设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批准延期或不批准延期,其中批准延期只准一次。
第四十九条必须控制建筑退后线和建筑缓冲带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必须由园区规划建设局认可的测绘部门放线验线,建设单位必须在放线前2天通知测绘部门。
第五十条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申请园区规划建设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园区规划建设局方可核发建设工程使用证。
第五十一条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定拆除的原有建设工程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完成验收前拆除。
第五十二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完成验收后,移交给有关公共道路和公共设施管理部门,需移交的公共道路和公共设施包括
(一)独立式、半独立式和排屋式住宅的所有户外公共道路和公共设施;
(二)普通住宅区通车道路和所有户外公共设施;
(三)共管式公寓基地外四周所有公共道路及公共设施;
(四)其他建筑基地外公共道路和公共设施。
第五十三条临时建设,实行保证金制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必须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临时建设期满取消后,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如数退还。
第五十四条临时建设期满的建设单位必须取消临时建设内容,恢复原土地用途。
临时建设期满后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十五条不涉及土地分割和建筑分层分割的土地转让批准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同时转移,任何单位不得变更其内容批准土地转让的单位必须同时将批准的内容抄送园区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五十六条CSSD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如有特殊理由,不能满足城市规划以及其他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规定要求时,可以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违规申请,由园区规划建设局或经园区规划管理委员会会审后决定是否批准。
第五十六条CSSD或建设单位如果对园区规划建设局不批准其建设项目选址或其他各类规划申请、或对附带条件批准不服,可以在接到园区规划建设局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园区管委会申请复议.由园区管委会主任作出决定。
第五十八条园区管委会主任在作出决定前可以召开至少3名以上中立的社会人士参加的听证会,如涉及总体规划重大修改与调整、变更,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在园区范围内园区管委会主任的决定是最终的行政决定。
第六十条园区规划建设局在实施规划管理时,按规定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用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具体办法按《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收费规定》执行。
第四章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
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施工: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得到规划建设局批准;
(二)获得规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二条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工程可提前施工,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图结构部分得到规划建设局批准;
(二)获得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
第六十三条本章所指建设工程,不包括:
(一)临时建筑;
(二)园区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a
第六十四条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图施工前必须获得规划建设局批准,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书面资料,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
(二)勘察设计单位结构技术负责人关于该项工程的结构设计安全证明书;
(三)获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规划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所需要的其他文件及资料。
第六十五条规划建设局经过建设工程施工留审核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或附加条件批准所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
(二)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修订所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修订图;
(三)不遵守上述规定修河图纸或不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的,规划建设局可以驳回其申请;
(四)批准后的建设工程施工留影响规划、消防以及结构体系变更的申请人必须重新报交,同时附勘测设计单位结构技术负责人关于该项工程变更后的结构体系安全证明书。
第六十六条下列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图批准图自行失效;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二)图纸批准后1年内未开工的;
(三)不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图纸批准后6个月内未施工的。
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由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联合问规划建设局提交申请。
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勘测设计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提交规划建设局需要的其他文件。
规划建设局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同意施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上述两证可根据实际情况附加某些条件。
第六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规划建设局可以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
(一)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或已经影响公众人身安全或引起公众财产损失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或已经引起邻近房屋、道路、土地等沉陷或坍塌的。
在下列情况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更换;
(二)勘测设计单位更换;
(三)施工单位更换;
(四)批准图失效。
第六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实施施工监理制度。
第七十条任问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在园区注册合格的勘测设计单位设计。
勘测设计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其在该工程中的职责时,必须在终止其职责后14天内通知规划建设局及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工。
建设工程中勘测设计单位变更,建设单位必须在委任新的勘测设计单位后7天内通知规划建设局。
第七十一条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颁布的设计技术规范及规划建设局提供的规划条件,编制设计文件;
(二)监督建设工程按照批准图施工;
(三)负责保存现定的各种工地文件及记录;
(四)按规定的时间提交工程进度表;
(五)向规划建设局报告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六)保证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工程师具有批准图。
第七十二条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委任不少于1名的监理工程师全职监督工程施工。
监理工程师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在7天内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局。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立即委任新的监理工程师,并在委任后7天内通知规划建设局。
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必须由花园区注册合格的施工单位施工。
施工单位不能继续施工的必领在终止其职责后14天内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局,建设单位委任新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委任后7天内面通知规划建设局。
施工单位必须履行7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批准图施工;
(二)遵守国家施工技术规范,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三)在工地上保存一套批准图;
(四)建筑工程完工后10天内,向规划建设局提交竣工证明。
第六十四条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试件检测。
第六十五条对于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工程停工;
(二)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或补办手续,同时将通知发给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对于不执行命令的违法建设规划建设局可以封锁现场,并可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规划建设局接受任何关于审批程序或技术规范的违规申请。
任何违规申请必须填写规划建设局的违规申请表格并提交规划建设局指定的资料。
第七十七条建设工程必须获得规划建设局所颁发的建投工程使用证或建设工程使用证(临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十八条颁发建设工程使用证(临时)规划建设局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一)工程必须修正的内容;
(二)取得建设工程使用证的期限。
第七十九条建设工程使用证(临时)的取得.并不证明该项工程已符合所有验收标准。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工程使用证者,建设工程使用证(临时)自行失效。
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申请被驳回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申请被驳回的;
(三)违规申请被驳回的;
(四)健设工程使用证或建设工程使用证(临时)申请被驳回的;
(五)对批准附加条件有异议的。
第八十一条复议申请。
必须在规划建设局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
园区管委会主任可以批准或驳回复议申请。
园区管委会主任的复议决定是最终的行政决定。
第五章建筑疏散通道及危房管理
第八十二条业主或使用者必须确保建筑内疏散通道的通畅。
不符合消防疏散使用要求的建筑,规划建设局可以要求业主进行修改。
不符合消防疏散使用要求,且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建筑,规划建设局可以要求业主或使用者停止使用该建筑。
不执行上述要求的业主和使用者,规划建设局可以依法代业主执行,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八十三条建筑超载或主体结构出现危险,规划建设局可以根据建筑的危险状况,要求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聘请有资质,且经规划建设局认可的结构专业工程师对房屋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三)拆除全部或部分建筑并清理拆除后的建筑垃圾。
规划建设局可以要求业主限制危房的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
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规定的,规划建设局可以依法代替业主执行,所有费用曲业主承担。
第八十四条规划建设局经检查和评定认为某建筑为危房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关闭该建筑及封锁现场。
采取紧急措施前,规划建设局应当通知业主和该建筑的每一个使用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八十五条危房关闭通知书,应当发给被关闭建筑的业主及每一个使用者。
业主及每一个使用者应当在接到危房关闭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撤出该建筑,搬走所有有形财产。
在危房关闭通知书有效时间内没有规划建设局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在该建筑停留或进入该建筑。
危房关闭通知书生效后规划建设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撤出该建筑,封锁该理筑全部或部分出人口、通道搬出所有的有形财产。
规划建设局撤销危房关闭的通知应当一份寄给业主,一份贴在该建筑的明显处。
第六章建筑物定期检查
第八十六条规划建设局应当定期对其建筑物进行检查。
定期检查通知在下列时间发出:
(一)居住建筑自建设工程使用证发放之日起满10年;
(二)居住建筑自建设工程使用证发放之日起满5年。
第八十七条业主接到规划建设局的定期检查通知后,必须聘请结构工程师,对该建筑物进行检查;业主不执行上述规定的规划建设局可以代业主检查或聘请结构工程师检查,费用由业主承担。
业主或规划建设局根据上述规定聘请的结构工程师,可以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进入应当检查的建筑物。
第八十八条结构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规定的方式检查;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规划建设局报交检查结果报告
(三)与被检查的建筑无任何业务上的联系;
(四)是国家认可并颁发资格证书的结构工程师。
第八十九条下列建筑不需定期检查:
(一)独立式住宅、半独立式住宅、排屋、简易房屋、棚、亭;
(二)临时建筑。
第九十条被检查的建筑和与其他建筑相连,但结构体系独立,且能独立使用或只需少量修改即能独立使用的建筑,作为独立的一幢建筑检查;结构体系不独立不作为一幢独立的建筑检查。
第七章建筑消防设施
第九十一条建筑在申领建设工程使用证后,必须向消防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使用许可证。
下列情况,不需申领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取得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使用证后1年以内;
(二)建筑使用证(临时)有效期间内。
第九十二条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功可证有效期为1年或者以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上所规定的较短时间为准;持证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证书。
第九十三条颁发或更换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使用许可证均由园区消防主管部门负责。
申请人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纳规定的手续费;
(1)提交一套有业主或其代理人签名比例为1:
200的各楼层平面图,并且在上面注明下列细节:
(1)各层平面房间用途及消防规定使用人数;
(2)消防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流疏散方式及疏散通道;
(3)根据消防规范安置的有关灭火设备的种类及其位置;
(4)所有外墙的窗洞及其他照明、空调、通风系统等在外墙上的洞口、尺寸及位置;
(5)电梯、自动扶梯、消防控制中心、消防电梯等其他辅助设施的位置;
(6)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专业工程师关于建筑消防设施完好与有效的证明。
第九十四条更新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如果建筑与前一次提交的图纸无任何更动,则不需重新报文规定的图纸。
第九十五条消防主管部门可以拒绝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在附有条件的前提下,颁发或更新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九十六条消防主管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撤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
(-)申请人不遵守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附加条件的;
(二)申请人所报交的资料及证书与事实不符的;
(三)建筑由于使用不当导致火患概率较高的;
(四)建筑管理不善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
(五)建筑由于管理、使用不当导致火灾事故的。
第九十七条颁发新证或更换旧证应当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申请被驳回的,已交手续费概不退还。
第八意广告设施管理
第九十八条本章所称广告设施,是拍广告牌和标牌。
本办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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