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贴息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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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贴息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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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贴息函》
《个人贴息函》
(银行):
兹有身份证号。
向我中心申请小额贷款不担保仅贴息扶持。
根据我中心与你行签订的相关业务合作协议,经我中心贷前审查和审批,认为该申请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条件,同意为借款申请人向你行推荐并贴息,贷款金额万元,期限年,借款申请人自行向你行提供担保。
如符合你行规定贷款条件,请贵行按我中心为借款申请人贴息的额度和期限,务必认真核对申请人身份,及时发放贷款,并按季向我中心申请财政贴息。
发放贷款时,请将该笔贷款及时纳入你行统计系统小额担保贷款科目;放款后提供申请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放款凭证各一份至我担保中心,如若贷款被他人冒领,担保中心将不给予贴息。
本函仅起推荐作用,不具有担保效力。
特此函达。
担保中心(盖章)
二〇一年月日
第二篇:
居间服务合同(个人贴息)居间服务合同
致:
等先生/女士
本人因开发建设《》项目需要引进资金壹亿元人民币,现委托你们为本人的融资事项开展顾问工作,为了顺利有效的开展工作,本人将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委托你们为本人的融资介绍资金方,并参与几方的协调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426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对居间和顾问咨询人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经本人研究决定:
按实际融资总额提取1%的综合服务费及劳动报酬金支付给你们,在合作合同签约后,每一笔款到帐后当日内,将此劳动报酬金以现金方式全部支付给你们。
二、经本人研究决定。
本公司承担支付给你们的劳动报酬金的纳税义务,本《居间服务合同》受益人(公司)所获得的综合服务费及劳动报酬金为税后的合法资金,拥有永久性支配和使用权,否则本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本公司对融资进帐资金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并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回收本《居间服务合同》受益人(公司)的综合服务费及劳动报酬金。
四、本人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产和项目批复文件是真实、有效、合法,是可查询、可验证的,是合法的资产所有者和项目经营者。
五、本人将遵守icc500/600条款中不可逾越、不可泄漏的条款规定。
六、本人和资金方无论双方发生任何纠纷,或任何一方违约都与你们无关;本次业务如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都由本人和资金方承担,不牵涉到你们居间及顾问方。
七、本《居间服务合同》经本人画押、签字后即生效、不可撤销,此凭证的持有人为唯一的受益人,是不可更改的无条件保证兑现的见索即付凭证,与其他相关承诺不相抵触,独立执行。
八、本《居间服务合同》不受任何不可预测的因素影响,具有永久性法律效力,此《居间服务合同》可代替合同并具有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
九、融资成功,如本人不能履行本承诺,此《居间服务合同》自动转为本人欠贵方借款的欠条,并按该费用总额加收每日5‰滞纳金,你们可凭本《居间服务合同》向本人追索,并可向任何地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并承担因此索付引起的相关费用(包括所有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违约金、罚金、差旅费等),我公司无条件放弃一切抗辩和反诉权利。
十、本《居间服务合同》对应《定期存款合同》合同编号:
___________十
一、本《居间服务合同》应收金额为:
壹佰万元人民币整,受益人账户必需与《定期存款合同》中的居间费账户对应一致;
受益人账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人名:
________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郑重承诺。
承诺人:
承诺人(画押签字):
身份证号码:
xx年月日
第三篇:
贷款贴息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指导方针,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范围包括:
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外经济合作的方式为:
(一)运营前费用资助;
(二)中长期贷款贴息;
(三)运营费用资助。
第五条运营前费用是指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矿产资源的勘查费用等。
第六条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财政部、商务部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三)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研发中心、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具备: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期限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
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5、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五)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实行定额运营费用资助方式,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九条运营前费用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第十条中长期贷款的贴息标准:
(一)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二)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或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二)国家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三)申请企业近三年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费用支出凭证或付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企业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并将所有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将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省级财政、商务部门。
各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负责按本通知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规定时间前联合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二)中央企业的申报材料于规定时间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中央企业和地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费用资助金额和贴息金额。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级次由财政部拨付。
第十七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时间等申报。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
贷款贴息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贴息的范围和条件
(一)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或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单笔额度3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万元)贷款的民营企业。
(二)对企业依法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或开拓市场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对企业发债融资所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
(三)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在企业归还了全部本金、利息后给予贴息。
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期限超过一年,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对企业归还了一年的利息给予贴息。
对企业逾期不归还贷款或发债融资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企业同一笔贷款或发债融资,已享受同级政府财政贴息补助的,不再给予贴息。
第十五条贴息的标准
(一)贴息的期限为一年,对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在一年内(含一年)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
(二)企业申请贴息的额度为贷款利息或发债融资利息总额的50%;
(三)对民营企业银行贷款(单笔或多笔贷款)或发债融资贴息额每次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企业首次申请贴息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中小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四)单个企业单次贴息金额不可超过企业申请贴息上一年度的纳税总额;
(五)单个企业原则最多给予连续两年贴息,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再给予连续两年贴息:
1.市行业领军骨干企业;
2.省、市或区民营百强企业;
3.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5.区纳税百强企业;
6.获得政府有关部门品牌奖励的企业。
第十六条企业贷款贴息的申请与审批
(一)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3.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报告原件(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描述、贷款资金使用说明;法人签字、盖章);
6.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7.近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8.贷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9.已付利息清单原件(企业盖章,后附对应的银行出具的利息单复印件〈验原件〉);
10.银行出具的“企业付息证明”原件;
11.《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办理程序:
1.区贸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
评估、论证。
对企业申请贴息的资格予以审定,提出贴息额度初审意见;
2.对申请企业在区贸工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区财政部门提出复核意见;
4.按区政府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报区政府审批;
5.区贸工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6.区财政部门办理贴息款划拨手续。
第十七条
办理企业贷款贴息的时间安排
(一)区贸工部门全年受理企业贷款贴息的申请;
(二)贷款贴息的审批工作分季度进行,区贸工部门对申请贴息的企业以纳税额度多少排序,确定获得贴息的企业,核准上报。
本季度未被列入贴息的企业,可延至下季度再排序确定。
第五篇:
财政贴息财政贴息
财政贴息(financediscount)
什么是财政贴息
财政贴息,亦称"利息补贴"。
它是指国家财政对使用某些规定用途的银行贷款的企业,就其支付的贷款利息提供的补贴。
财政贴息实质上等于财政代替企业向银行支付利息。
财政贴息是用有限的财政资金带动更多的社会投资和银行贷款以发展社会经济项目、贯彻政府政策意图的一项重要措施。
财政贴息的用途
根据规定,财政贴息用于以下用途的贷款:
1、促进企业联合,发展优质名牌产品。
2、支持沿海城市和重点城市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3、发展节能机电产品。
4、投资落后地区等等。
在具体做法上,财政贴息有半补贴和全补贴两种。
财政贴息的方式
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
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
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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