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设计文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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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设计文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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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设计文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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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设计文件管理制度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与立法宗旨]为控制和减少电子电气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电气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电气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其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的行为。
但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第三条[定义条款]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子电气产品,是指工作电压在直流电1500伏特、交流电1000伏特以下的设备及配套产品。
(二)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是指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有害物质,即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采取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等方式限制使用电子电气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的技术措施;
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电气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电气产品等;
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电气产品;
5.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四)有害物质,是指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或元素:
1.铅;
2.汞;
3.镉;
4.六价铬;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五)电子电气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子电气产品用户正常使用该电子电气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第四条[监督与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
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进行管理和监督,并通过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部际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工作重大事项及问题。
第五条[监督与管理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利于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的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广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鼓励、支持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落实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政策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发、研制符合本办法要求与规定的电子电气产品;政府采购将支持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的电子电气产品。
第七条[监督与管理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环保、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电气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建立地区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
第八条[表彰奖励及政策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在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二章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
第九条[产品设计规定]电子电气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电气产品时,应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并应符合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产品生产规定]电子电气产品生产者在生产或制造电子电气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限制和淘汰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设备中的使用,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
第十一条[产品包装规定]电子电气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电气产品包装物时,应当依据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第十二条[产品标注规定一]电子电气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
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信息等;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产品标注规定二]电子电气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电气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环保使用期限的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产品标注规定三]电子电气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电气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包装物材料名称;由于体积和外表面的限制不能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第十五条[产品标注规定四]电子电气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子电气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
相关行业组织可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相关电子电气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制定电子电气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标准化规定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起草、制定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予以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标准化规定二]进口的电子电气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标准化规定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环境保护部制定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行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起草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产品销售规定]电子电气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进货渠道,不得销售不符合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电气产品。
第二十条[目录管理一:
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特别规定]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采取目录管理方式限制使用有害物质。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编制、调整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达标产品目录。
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达标产品目录由电子电气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种类、要求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等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目录管理二:
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符合性判定]纳入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达标产品目录的电子电气产品应按照国家推行的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认证制度的要求实施认证。
《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达标产品目录》中的商品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对进口的电子电气产品实施检验。
海关验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差别待遇与过渡原则]纳入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达标产品目录的电子电气产品除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达标产品目录中规定的重点污染控制要求。
未列入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达标产品目录中的电子电气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目录管理三:
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时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发布列入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达标产品目录的电子电气产品中不得含有有害物质的实施期限。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相关方权利与义务]电子电气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有权利、有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其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违反相关标准的责任]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一)电子电气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不符合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二)电子电气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作或使用的电子电气产品包装物不符合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三)电子电气产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销售不符合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电气产品的;
(四)电子电气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口的电子电气产品不符合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五)电子电气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自列入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达标产品目录的电子电气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实施期限之日起,生产、销售或进口有害物质含量值超过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电气产品的;
(六)电子电气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进口管理规定进口电子电气产品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一)电子电气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的;
(二)电子电气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电气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
(三)电子电气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电气产品包装物材料成分的;
(四)电子电气产品销售者销售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政府人员的责任]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篇二:
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上海xxxxxxxxxx有限公司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894-20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894-20xx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利用、统计的一般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党政机关产生的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其他社会组织的电子文件管理可参照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a/t18档案著录规则
da/t22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子文件electronicrecords
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3.2归档电子文件archivalelectronicrecords
指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3.1)。
3.3背景信息context
指描述生成电子文件(3.1)的职能活动、电子文件的作用、办理过程、结果、上下文关系以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历史环境等信息。
3.4元数据metadata
指描述电子文件(3.1)数据属性的数据,包括文件的格式、编排结构、硬件和软件环境、文件处理软件、字处理和图形工具软件、字符集等数据。
3.5逻辑归档logicalfiling
指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实现的将电子文件(3.1)的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3.6物理归档physicalfiling
指把电子文件(3.1)集中下载到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3.7真实性authenticity
指对电子文件(3.1)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3.3)进行鉴定后,确认其与形成时的原始状况一致。
3.8完整性integrity
指电子文件(3.1)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3.3)和元数据(3.4)等无缺损。
3.9有效性utility
指电子文件(3.1)应具备的可理解性和可被利用性,包括信息的可识别性、存储系统的可靠性、载体的完好性和兼容性等。
3.10捕获capture
指对电子文件(3.1)进行实时收集和存储的方法与过程。
3.11迁移migration
指将源系统中的电子文件(3.1)向目的系统进行转移存储的方法与过程。
4总则
4.1电子文件自形成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2应对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积累、鉴定、归档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与监控,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4.3应明确规定电子文件归档的时间、范围、技术环境、相关软件、版本、数据类型、格式、被操作数据、检测数据等要求,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质量。
4.4归档电子文件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时,应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4.5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本或图形形式的电子文件,如没有纸质等拷贝件,必须制成纸质文件或缩微品等。
归档时,应同时保存文件的电子版本、纸质版本或缩微品。
4.6应保证电子文件的凭证作用,对只有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附加有法律效力的非电子签章。
5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
5.1应建立规范的制度和工作程序并结合相应的技术措施,从电子文件形成开始不间断地对有关处理操作进行管理登记,保证电子文件的产生、处理过程符合规范。
5.1.1登记处理过程中相互衔接的各类责任者(如起草者、修改者、审核者、签发者等)。
5.1.2登记处理过程中的各类操作者(打字者、发文者、收文者、存储管理者等)。
5.1.3登记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凭证信息(批示、签名、印章、代码等)。
5.1.4登记电子文件传递、交接过程中的其他标识。
5.2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5.2.1建立对电子文件的操作者可靠的身份识别与权限控制。
5.2.2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实施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
5.2.3对电子文件采用防错漏和防调换的标记。
5.2.4对电子印章、数字签署等采取防止非法使用的措施。
5.3应建立电子文件完整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采集背景信息和元数据。
5.4应建立电子文件有效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保证措施。
5.5电子文件的处理和保存应符合国家的安全保密规定,针对自然灾害、非法访问、非法操作、病毒侵害等采取与系统安全和保密等级要求相符的防范对策,主要有:
网络设备安全保证;数据安全保证;操作安全保证;身份识别方法等。
6电子文件的收集与积累
6.1收集积累要求
6.1.1记录了重要文件的主要修改过程和办理情况,有查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及其电子版本的定稿均应被保留。
正式文件是纸质的,如果保管部门已开始进行向计算机全文的转换工作,则与正式文件定稿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应当保留,否则可根据实际条件或需要,确定是否保留。
6.1.2当公务或其他事务处理过程只产生电子文件时,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常改动。
同时应随时对电子文件进行备份,存储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
6.1.3对在网络系统中处于流转状态,暂时无法确定其保管责任的电子文件,应采取捕获措施,集中存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子文件暂存存储器中,以防散失。
6.1.4对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本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文字处理工具等,必要时同时保留文字处理工具软件。
文字型电子文件以xml、RtF、txt为通用格式。
6.1.5对用扫描仪等设备获得的采用非通用文件格式的图像电子文件,收集时应将其转换成通用格式,如无法转换,则应将相关软件一并收集。
扫描型电子文件以jpeg、tiFF为通用格式。
6.1.6对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等设备获得的图形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明其软硬件环境和相关数据。
6.1.7对用视频或多媒体设备获得的文件以及用超媒体链接技术制作的文件,应同时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压缩算法和相关软件。
视频和多媒体电子文件以mpeg、aVi为通用格式。
6.1.8对用音频设备获得的声音文件,应同时收集其属性标识、参数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设计文件管理制度)通用格式的相关软件。
音频电子文件以waV、mp3为通用格式。
6.1.9对通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应同时收集其软件型号、名称、版本号和相关参数手册、说明资料等。
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原则上应转换成通用型电子文件,如不能转换,收集时则应连同专用软件一并收集。
6.1.10计算机系统运行和信息处理等过程中涉及的与电子文件处理有关的参数、管理数据等应与电子文件一同收集。
6.1.11对套用统一模板的电子文件,在保证能恢复原形态的情况下,其内容信息可脱离套用模板进行存储,被套用模板作为电子文件的元数据保存。
6.1.12定期制作电子文件的备份。
6.2电子文件的登记
6.2.1每份电子文件均应在《电子文件登记表》中登记(见附录a的表a.1和表a.2)。
6.2.2电子文件登记表应与电子文件同时保存。
6.2.3电子文件登记表如果制成电子表格,应与电子文件一同保存,永久保存的电子表格应附有纸质等拷贝件并与相应的电子文件拷贝一起保存。
6.2.4电子文件稿本代码:
m——草稿性电子文件;u——非正式电子文件;F——正式电子文件。
6.2.5电子文件类别代码:
t——文本文件;i——图像文件;g——图形文件;V——影像文件;a——声音文件;o——超媒体链接文件;p——程序文件;d——数据文件。
7电子文件的归档
7.1归档要求
文件形成部门或信息管理部门应定期把经过鉴定符合归档条件的电子文件向档案部门移交,并按档案管理要求的格式将其存储到符合保管期限要求的脱机载体上。
7.2鉴定
7.2.1电子文件的鉴定工作,应包括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鉴定及确定密级、归档范围和划定保管期限。
7.2.2归档前应由文件形成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检验和审核结果填入《归档电子文件移交、接收检验登记表》(见附录a的表a
3)。
如果文件形成单位采用了某些技术方法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则应把其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给接收单位。
7.2.3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材料归档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包括相应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
7.2.4电子文件保管期限和密级的划分工作,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材料密级和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文件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的保管期限应当与内容信息的保管期限一致。
应在电子文件的机读目录上逐件标注保管期限的标识。
7.3归档时间
逻辑归档可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按照纸质文件的规定定期完成。
7.4检测
在进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时,应对归档电子文件的基本技术条件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
硬件环境的有效性,软件环境的有效性及其信息记录格式、有无病毒感染等。
7.5归档
电子文件的归档,按照鉴定标识进行。
电子文件的归档可分两步进行,对实时进行的归档先做逻辑归档,然后定期完成物理归档。
归档时,应充分考虑电子文件的技术环境、相关软件、版本、数据类型、格式、被操作数据、检测数据等技术因素。
7.5.1逻辑归档
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从网络上转移至档案部门,在归档工作中,存储格式和位置暂时保持不变。
7.5.2物理归档
7.5.2.1凡在网络中予以逻辑归档的电子文件,均应定期完成物理归档。
7.5.2.2把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文件集中,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一套异地保存。
对于加密电子文件,则应在解密后再制作拷贝。
7.5.2.3本标准推荐采用的载体,按优先顺序依次为:
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磁带、可擦写光盘、硬磁盘等。
不允许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载体。
7.5.2.4存储电子文件的载体或装具上应贴有标签,标签上应注明载体序号、全宗号、类别号、密级、保管期限、存入日期等,归档后的电子文件的载体应设置成禁止写操作的状态。
7.5.2.5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应在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查看软件。
7.5.2.6将相应的电子文件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一同归档,并附《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见附录a的表a.4和表a.5)。
归档电子文件应以盘为单位填写《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首页(见附录a的表a.4),以件为单位填写续页(见附录a的表a.5)。
7.5.2.7对需要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应在每一个电子文件的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机读目录。
7.5.2.8归档完毕,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应将存有归档前电子文件的载体保存至少1年。
8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
8.1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按da/t22规定的要求进行。
8.2归档电子文件以件为单位整理。
8.3同一全宗内的电子文件按照年度—保管期限—机构(问题)或保管期限—年度—机构(问题)等分类方案进行分类。
8.4按电子文件类别代码相对集中组织存储载体。
8.5电子文件的著录应参照da/t18进行著录,同时按照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要求补充电子文件特有的著录项目和其他标识(参见本标准第5章中列举的责任者、操作者、背景信息、元数据等)。
8.6将著录结果制成机读目录和纸质目录。
9归档电子文件的移交、接收与保管
9.1移交、接收与保管要求
对归档电子文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验。
在检验合格后将其如期移交至档案馆等档案保管部门,进行集中保管。
在已联网的情况下,归档电子文件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可在网络上进行,但仍需履行相应的手续。
9.2移交、接收检验
9.2.1文件形成单位在移交电子文件之前,档案保管部门在接收电子文件之前,均应对归档的每套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合格率达到100%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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