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人地方税收核定业务规程及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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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人地方税收核定业务规程及操作手册
企业纳税人地方税收核定
业务规程及操作手册
渭南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四年五月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对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鉴定,按照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分户调查核实、县级税务机关复核认定,将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核定征收。
鉴定为核定征收的,可以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
同时,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变为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本项工作由税务所日常管理岗、税务所所长岗、县局征管股征管质量监控岗、县局税政股税政管理岗、县局税政股股长岗共同完成。
工作流程如下:
1.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受理
税务所日常管理岗向纳税人发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税务所日常管理岗收到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份)后,5日个工作日完成以下工作:
一、实地调查。
主要调查纳税人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应税收入额是否相近,是否存在多点经营在一处纳税,并将该户的纳税情况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的经营情况及纳税额进行对比,看该户的经营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接近或一致,并制作调查报告。
(一)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
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12类金融企业;
5、社会中介机构:
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特殊情况除外);
9、处于筹建期的企业;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新办的纳税人在首个纳税年度结束前不予鉴定,该年度结束后,若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在该年度结束之后2个月内完成对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鉴定。
(二)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的,在征管业务系统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企业类型属于内资企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其他、企业临时、非独立核算之一的;
2、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中“是否需要送财务报表”选择“否”的;
3、纳税人征管鉴定中有“企业所得税”的;
4、纳税人状态为“正常户”的。
如不符合以上条件,按照相关业务规程处理后再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日常管理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规定,确定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二)核定方法
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的经营情况及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情况综合考虑,按照以下任一方法进行核定,初步拟定该纳税人每年的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发票和相关凭证使用情况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核定;
5、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6、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三)税额计算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日常管理岗对纳税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测算,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3第1号公告),暂时按照最低标准执行。
核定期限为当月第一天至当年最后一天。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核定税额与纳税人征管鉴定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相同。
日常管理岗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后,连同有关资料提交所长岗审核。
1.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审核
一、税务所长岗收到日常管理岗上报的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签署意见上报县局征管股征管质量监控岗。
二、县局征管股征管质量监控岗收到资料后,3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工作,确认企业纳税人征收方式;提交县局税政股税政管理岗。
三、县局税政股税政管理岗收到资料后,3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工作,提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意见;提交县局税政股股长岗。
四、县局税政股股长岗收到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意见,无异议的签署意见,予以确认。
同时,县局税政股税政管理岗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留存一份,返回税务所两份;税务所收到后留存一份,返回纳税人一份。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必须在每年六月底前完成。
1.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执行
税务所日常管理岗收到审批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送达纳税人执行。
1.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调整
一、纳税人年度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一经核定,除特殊情况外,一个年度一般不得调整。
特殊情况指: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二、纳税人发生以上情况的,需对已经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者年度应纳所得额进行调整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管理岗提供以下资料,按照初始鉴定的工作规程办理。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二)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改组改制证明文件;
(四)生产经营范围、主营范围发生变化的证明;
(五)其他有关资料。
1.5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取消
一、纳税人年度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一经核定,除特殊情况外,一个年度一般不得变更。
特殊情况指:
(一)纳税人属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
(二)纳税人有其他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情形。
二、纳税人有以上情形的,需对取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日常管理岗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际调查,提出调整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提交税务所所长岗。
(二)税务所长岗收到日常管理岗上报的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复核,签署意见上报县局征管股征管质量监控岗。
(三)县局征管股征管质量监控岗收到资料后,3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工作,确认企业纳税人征收方式;局税政股提交税政管理岗。
(四)县局税政股税政管理岗收到资料后,3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工作,提出认定意见;提交税政股股长岗。
(五)县局税政股股长岗收到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无异议的签署意见,予以确认。
同时,县局税政管理岗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留存一份,返回税务所两份;税务所收到后留存一份,返回纳税人一份。
1.6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归档
一、税务所日常管理岗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等有关申请资料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归档整理,及时移交档案室。
二、县局税政股税政管理岗整理归档县局留存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相关资料。
2企业纳税人地方税收核定
企业纳税人地方税收核定是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核定其应纳地方税收的计税依据,由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核定情况,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本业务由税务所日常管理岗、税务所所长岗共同完成。
工作流程如下:
2.1企业纳税人地方税收核定-受理
一、企业纳税人地方税收核定
每月1-10日,日常管理岗根据系统推送企业核定征收任务,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发放《企业纳税人核定征收申报表》,要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填写相关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日常管理岗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纳税人核定征收申报表》后,税务所日常管理岗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结合相关情况,对其上期应纳地方税收计税依据提出初步核定意见,提交所长审批。
二、核定方法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发票和相关凭证使用情况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核定;
(五)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六)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计税依据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计税依据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计税依据。
2.2企业纳税人地方税收核定-审核
税务所所长收到日常管理岗对企业纳税人地方税收核定的意见后,根据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申报、核定情况,审核、审批核定意见。
税务所日常管理岗、所长岗必须在每月申报期内完成企业纳税人地方税收核定工作。
2.3企业纳税人地方税收核定-调整
企业纳税人地方税收核定审批后,纳税人对核定计税依据有意见的,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按照初始核定程序,调整核定的计税依据。
2.4企业纳税人地方税收核定-执行
日常管理岗收到所长岗审批核定信息后,1个工作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核定)》,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按照核定信息申报、缴纳税款。
2.5企业纳税人地方税收核定-申报
(一)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核定)》后,填写《地方税综合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事项。
纳税人有税收扣抵税额、减免税额的,据实填写。
(二)税务机关申报征收岗收到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后,输入管理代码,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核定信息;对核定信息,申报征收岗不能删减,可以添加。
纳税人有扣抵税额、减免税额的,按照纳税人申报表录入系统,根据实际纳税额征收税款。
2.6企业纳税人地方税收核定-归档
一、税务所日常管理岗将核定征收企业纳税人填写《企业纳税人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及时移交档案室。
二、申报征收岗将受理的企业纳税人填写的《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按要求整理归档,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3附件
3.1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
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3.2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下列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
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12类金融企业;
5、社会中介机构:
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特殊情况除外);
9、处于筹建期的企业;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二)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发票和相关凭证使用情况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核定;
5、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6、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2、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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