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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君子偕老
《诗经》“君子偕老”、“鹑之奔奔”本义考
邓裕华
内容提要《诗经》中的“君子偕老”、“鹑之奔奔”两篇,一直以来都被视为斥责卫宣姜与庶子公子顽“乱伦”、“淫乱”。
本文通过考察两周的婚姻俗制,证明“乱伦”、“淫乱”之说并不成立;并且着眼于诗歌本身的事义分析,探讨其思想意义,试图使之尽可能地回归本义。
关键词诗经君子偕老鹑之奔奔伦理
诗三百中,婚恋诗占了很大的比重。
这些诗篇内容丰富,广泛地反映了周代丰富多彩的婚恋习俗。
由于三百篇产生的西周初至春秋中叶,是一个由奴隶制向封建制逐渐过渡的转型时期,新的婚姻形式、礼制尚未定型,旧的原始婚俗的遗风依然存在,因此,在三百篇中,婚姻俗制新旧杂陈,婚恋现象颇为复杂。
或出于封建伦理教化的需要,或对于这个历史时期的习俗惯制缺乏足够的认识,后人对《诗经》婚恋诗的解释,“或取《春秋》,采杂说,咸非其本义”,(《汉书·艺文志》)多有曲解。
如《关雎》被说成是写“后妃之德”;(《毛诗序》)《氓》是“刺淫佚”、(《毛诗序》)是“淫妇为人所弃,而自叙其事以道其悔恨之意”,(朱熹《诗集传》)等等。
这类作品虽经近、现代学者的研究和考证,许多已给以正确的解释,使诗歌的思想、主题在很大程度上回归其本义,但仍然有相当数量的篇目,未得到正确的认识和理解,“鄘风”中的《君子偕老》、《鹑之奔奔》两篇,就属这一类作品。
《君子偕老》与《鹑之奔奔》,旧说都以其为刺卫宣姜与庶子公子顽“乱伦”事。
《诗序》云:
“《君子偕老》,刺卫夫人也。
夫人淫乱,失事君子之道,故陈人君之德,服饰之盛,宜与君子偕老也。
”又云:
“《鹑之奔奔》,刺卫宣姜也。
卫人以为宣姜鹑鹊之不若也。
”汉儒此说,为后人所袭用,因此对二诗的主题,历来无太多异议。
卫夫人(宣姜)是齐僖公长女,本许字卫太子姬伋,但卫宣公贪恋其美色而自娶之,《邶风·新台》篇据称即写此事。
《左传·闵公二年》载,宣公死后,宣姜嫁给了宣公与夷姜所生之子——卫昭伯子顽,并生了三子二女。
这些表明,宣姜与公子顽庶母子之间的婚娶,是确有其事,但是否就此可以坐实,《君子偕老》、《鹑之奔奔》是“刺卫宣姜”呢?
这很有辨析一番的必要。
《君子偕老》云:
“君子偕老,副笄六珈。
委委佗佗,如山如河,象服是宜。
子之不淑,云如之何?
玼兮玼兮,其之翟也。
鬒发如云,不屑髢也。
玉之瑱也,象之揥也。
扬且之皙也,胡然而天也,胡然而帝也。
瑳兮瑳兮,其之展也。
蒙彼绉絺,是绁袢也。
子之清扬,扬且之颜也。
展如之人兮,邦之媛也。
”
诗共三章,从中可以看到,只有首章稍稍涉及一些人事的议论,后两章全部是对女性服饰的描写,极力铺排一位贵妇人的华丽盛装。
而首章除了首句“君子偕老”和末句“子之不淑,云如之何”两句,其余文字亦一如后两章,此且不论,单论首、末两句。
“君子偕老”句,被认为是全诗的“题眼”,也是评判此诗“刺宣姜淫乱”的主要依据。
方玉润《诗经原始》云:
“发端一语‘君子偕老’,几与下文词义不相连属……岂知全诗题眼即在此句,贞淫褒贬,悉具其中。
何也?
夫人者,与君子偕老之人也。
”朱熹《诗集传》也云:
“君子,夫也。
偕老,言偕生而偕死也。
女子之生,以身事人,则当与之同生,与之同死”。
如果设定这个“君子”就是卫宣公的话,那么,细细地考究“君子偕老”一句,便会发现许多不合情理之处。
两周男女的婚龄普遍为二十岁和十五岁,而贵族、士大夫还要更早些。
齐桓公(宣姜兄)就曾有命令:
“丈夫二十而家,妇人十五而嫁。
”(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可见宣姜嫁宣公之时,当在十五岁左右,而宣公则已年近六十①。
二人年龄相距四十多岁,一个是豆蔻年华,另一个已行将就木,却要求二人同生同死,这从自然法则上来说,是讲不过去的。
况且,宣姜原许配太子伋,宣公横刀夺爱,野蛮霸占之,卫国人民对此忿忿不平,作《新台》诗大加讥刺,指称宣公貌若蟾蜍,又老又丑,宣姜所嫁非人。
既然如此,风诗的作者又反过来要求宣姜与“君子偕老”,这也不合情理和逻辑。
朱熹的“偕生偕死”之说,显然是迂阔之论,是反动统治阶级的道德和要求,对于劳动人民来说,那是要诅咒和鞭挞的。
偕生非人为强求可得,偕死则太过血腥、残暴,即使在两周时期也不多见。
所谓偕死,不外有两种情形,一是殉情,二是殉葬。
以宣姜之所嫁非人,殉情自当不必讨论,这里仅讨论殉葬。
在奴隶社会里的确存在用活人从葬的恶俗,这是奴隶社会中最野蛮、最残忍的暴行。
但到了周代,用活人殉葬的现象已经很少,这一则是因为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如郭沫若所说的“人的独立性的发现②。
”二则是“周国世代重农,需要人力,贵族或国君死后,不用人殉(当然也有例外)而用草人、土车殉葬,后来也就成为周朝的殉葬制度③。
”春秋时代有秦穆公以子车氏之三子殉葬之例,《秦风·黄风》对此就作了揭露和斥责:
“彼苍者天,歼我良人!
”《毛诗序》云:
“国人刺穆公以人从死,而作是诗也。
”由此可见,这种不人道的举动在当时是受到抵制和谴责的,风诗的作者绝无理由要求宣姜与“君子偕老”,与宣公“偕死”。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从事理的逻辑上,还是从作者的心理认同上,都不能把首句“君子偕老”理解为贬斥宣姜不贤良淑善、安守本分,暗含对其“淫乱”的讽刺。
前述方玉润认为此句“几与下文词义不相连属”,其实也已感到如此理解不顺、不妥,只不过出于某种原因或需要,才不得不作出牵强的理解和发挥罢了。
以往的诸如此类的理解之所以不顺、不妥,症结在于论者把诗中的“君子”坐实为卫宣公,给自己设置了一个窠臼,如此一来便作茧自缚,使诗歌的解读进入了死胡同,从而得出牵强的、似是而非的结论。
假定诗中的贵妇人确实是宣姜的话,把这个“君子”解释为卫昭伯子顽,就会峰回路转,柳暗花明,对于诗歌的解读就会顺当、妥贴得多。
诗歌作如是解,并非没有理由。
如前之所述,公子顽与宣姜生了三儿两女,是事实上的宣姜的第二任丈夫,即所谓“偕老”之“君子”也,此其一。
其二是公子顽与宣姜的婚配,其实是宣姜娘家齐国的强行撮合。
开始公子顽并不愿意,但齐襄公(宣姜之兄)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强其娶之④。
新婚之始,面对盛装美服,雍容华贵,风韵犹存的宣姜,自然希望能够百年好合,白头偕老,但对这高压下的政治婚姻,没有心理准备的婚姻,又不可避免地抱有戒心和忧虑,这也很符合公子顽此时此刻的心境。
这样,首章末句“子之不淑,云如之何?
”就很好理解了。
通过以上的分析,再来全面考察诗歌,我们有理由认为,诗中所写的这位盛装华服,超凡脱俗,貌若天仙的贵妇人,就是公子顽眼中的宣姜,诗歌表现了公子顽艳羡而又有几分忐忑不安,不知是祸是福的真实、复杂心理。
因此,诗中对这位美妇人的描述,完全是一种由衷的赞美,正如闻一多先生所说,是“美卫夫人也⑤。
”而绝非以往论者所说的,是极写其外表的华美,来反衬她心灵肮脏、行为淫荡,寓讽刺于夸美之中。
事实上,作品当中并没有任何表明其行为举止及两性关系态度的文字,所谓“刺卫宣姜”之说,纯粹是基于对“君子偕老”和“子之不淑,云如之何”二句的“乱”(联)想和曲解。
通过这番辨析之后,这一说法,恐怕就难以成立了。
接下来,我们再看另一篇《鹑之奔奔》:
“鹑之奔奔,鹊之彊彊。
人之无良,我以为兄。
鹊之彊彊,鹑之奔奔。
人之无良,我以为君。
”
南宋初著名的诗经学者范处义称:
“宣姜之恶,不可胜道也。
国人疾而刺之,或远言焉,或切言焉。
远言之者,《君子偕老》是也。
切言之者,《鹑之奔奔》是也⑥。
”认为此诗乃与《君子偕老》相配合呼应,分别直接和间接讽刺宣姜。
朱熹《诗集传》则云:
“卫人刺宣姜与顽非匹耦(偶)而相从也。
故为惠公之言以刺之曰:
‘人之无良,鹑鹊之不若,而我反以为兄,何哉?
’”此说认为本诗是作者为卫惠公代言,指责生母宣姜与庶兄公子顽“乱伦”事,诗歌不仅刺宣姜,且亦刺公子顽,后者尤甚。
下面我们就此对诗歌作一些讨论。
《鹑之奔奔》共二章,每章四句。
其实两章文字大体上重叠,仅是两章末句“我以为兄”与“我以为君”有一字相易。
理解诗歌的关键,也在于各章的末两句:
“人之无良,我以为兄(君)。
”朱子认为,首章的“人”,谓公子顽,次章的“人”,是谓宣姜。
(同上)如是,则可以设定,本诗首章为惠公指责公子顽,次章为指责宣姜。
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
我们且看《左传》记载的这一段史实:
卫宣公死后,宣公与宣姜所生的子朔继为卫君(即卫惠公)。
因子朔是谗杀太子伋而代立,卫国贵族不服,群起攻伐之。
惠公奔亡于齐国,太子伋的同母弟弟黔牟被立为卫君,另一弟弟子顽为昭伯,佐助黔牟。
卫惠公的舅舅齐襄公为了使子顽背叛黔牟,乃强使子顽娶宣姜。
后襄公率诸侯伐卫,赶走了黔牟,子顽与宣姜迎惠公返于卫。
这一史实表明,宣姜之再嫁子顽,不仅是为了齐国的利益,更是为了惠公能回卫执政,并巩固自己的统治——这一点惠公不会不知道。
在这种情况下,惠公指责自己的母亲下嫁子顽,在情理上是说不通的。
至于风诗的作者会不会假惠公之口,指责宣姜和子顽,这就涉及到当时的婚俗和人们的观念了。
周代在不同程度上遗存原始的婚姻习俗,如掠夺婚、兄妹婚、烝报婚……等,与本文论题有关的是烝报婚。
所谓“烝”就是儿子在父亲死后,娶父亲的妾媵(即庶母);“报”就是侄娶伯、叔之妾为妻,以及弟在兄死后娶嫂为妻⑦。
这种婚制又叫收继婚、转房等。
公子顽与宣姜的婚配,显然就属于这种烝报婚。
其实在此之前,其父“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伋)子。
”(《左传·桓公十六年》)宣公是庄公之子,夷姜是庄公之妾,公子顽与宣公的行为,如出一辙。
另一个较著名的例子在晋国,晋献公与晋惠公父子也一如卫宣公父子,分别烝了自己父亲之妾或妃⑧。
这些举动,在后人看来无疑是一种宫廷淫乱、家族乱伦的丑恶行为。
后人对《诗经》中反映相关内容的作品肆意曲解或者牵强附会,其实都是基于这样的认识。
这种认识,如果不是别有用心,就是对历史、对当时风俗惯制的一知半解。
“烝”在两周时期是一种正常的婚姻现象,并非后人所认为的伤风败俗的淫乱行为。
他们的结合是当时社会制度、习俗所认可的,是公开的、合理合法的结合,与偷偷摸摸的私通不能等同视之。
烝父妾不仅是一种权利,更多的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在古代中国,这种烝报婚姻不仅汉族有,在其他少数民族也有,如匈奴族就是“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收其妻妻之。
”(《史记·匈奴列传》)“烝”所生之子女,与其他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地位和人格。
如晋献公烝齐姜所生之子申生、卫宣公烝夷姜所生的子伋,都被立为太子,而子顽与宣姜所生的二子——卫戴公和卫文公——也先后承继王位,二女则分别成了宋桓公夫人和许穆公夫人。
许穆公夫人被认为是我国诗歌史上最早的爱国女诗人,《诗经》中收录有她的爱国诗《载驰》。
可见,他们的人和事,都被家族、社会所接受和认同。
因此,卫惠公不会指责母兄的“不良”行为,《鹑之奔奔》的作者也没有理由指责、讽刺他们。
公子顽烝宣姜在后,卫宣公烝夷姜在前,而卫人有诗刺宣公强占儿媳,却不曾刺他烝父妾,就可以说明许多问题。
这里对烝报婚习俗的梳理及其分析,同样适用于前面的《君子偕老》,可作为否定该诗“刺”宣姜与公子顽乱伦的更深一层的有力证据。
细考《鹑之奔奔》全诗,字里行间的确有指斥、讽刺之意。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这不是针指宣姜和公子顽的,既然如此,会是针指谁呢?
《诗经》毕竟是文学作品,不能把其中的所有事象都与历史捆绑在一起而加以坐实。
基于这样的思路,则该诗最大的可能是诗人泛写泛指,批评、讽刺卫国宫廷、贵族中的丑人丑事,表现了劳动人民的不齿和愤怒。
如果一定要坐实的话,把此诗当作《新台》的姐妹篇,理解为诗人为太子伋(而不是卫惠公)代言,斥责、讽刺卫宣公强占儿媳之事,却会更合情理和史实。
首先,鄘、邶都属卫国,且《鄘风·鹑之奔奔》以鹑、鹊之非匹偶而相从起兴,与《邶风·新台》之刺宣公和宣姜不匹配事象一致。
其次,两周虽有烝报制,但不允许长辈娶晚辈之妻,因此,宣公强占儿媳之举,既悖于情理,又有违俗制,才是名副其实的“淫乱”,《鹑之奔奔》加以谴责,才是有的放矢,有一个站得住脚的理由。
第三点最为重要,也最费口舌——两章末句“人之无良,我以为兄(君)”中的人、我、兄、君的关系,按以往的解释,都无法理得通顺。
由于本文前面所论的事实,理不通是必然的。
所以清人姚际恒说:
“均曰:
‘人之无良’,何以谓一指顽,一指宣姜也?
大抵人即一人,我皆自我,而为兄为君,乃国君之弟所言耳。
盍刺宣公也⑨。
”姚氏所说的“国君之弟”并未确指,“刺宣公”也仅是推测,并没有说明根据和理由,故方玉润在《诗经原始》中质疑道:
“兄与君似无所碍,而君之弟又何人?
此皆难通之论也。
诗必有所谓,但一时不得其解耳。
”可以说,姚、方二人之论,与本文拙见仅一步之遥。
若本诗为太子伋代言,其称宣公为君,自然没有任何问题,而称宣公为“兄”,也并非无稽和荒唐!
在上古氏族社会里,由于婚姻关系的“混乱”,亲属之间的关系也颇为奇特,父子又是兄弟、内弟又是子婿、姐妹又是婆媳……等现象可谓屡见不鲜,如炎帝与黄帝、帝尧与后稷等,便既是父子,又是兄弟⑩。
周代还残留着原始的婚俗,这种现象也俯拾即是。
或许是这种历史文化的遗风,后世历代都有人称父为“兄”、为“哥”者⑾。
正如我们所知,宣公烝夷姜之前,夷姜是他的庶母,而后又是太子伋的生母,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宣公和太子伋既是父子,也是兄弟。
宣公烝夷姜所生的其他儿子如公子顽等,当然也是与之有这种双重关系的人。
但既符合这种特定身份,又因切身的遭遇,最有可能被人同情而为之代言,谴责“无良之人”的“国君之弟”,恐怕非太子伋莫属。
基于这几点分析,对于《鹑之奔奔》的解释,从以往的为卫惠公代言改成为太子伋代言,便不失为一个无论从文字上,还是义理上都比较合乎情理的选项。
综上所述,《君子偕老》与《鹑之奔奔》两诗的本义,或许有许多种解释,但刺宣姜与公子顽“乱伦”之说,却是不能成立,可以排除的。
由此推而论之,《诗经》中其他被指与之相同旨意的作品,都需要重新考察和解读,才能摒弃不实旧说,还它本来的意义和价值。
注释
1据张廊《多妻制度——中国古代社会和家庭结构》,天津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页。
2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转引自金性尧《闲坐说诗经》,中华书局(香港)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162页。
3谢维扬《什么是殉葬》,载《中国文化史三百题》,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01页。
4事见《左传·闵公二年》。
5闻一多《风诗类钞》,载《闻一多全集》第四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70页。
6转引自朱熹《诗集传》。
7陈绍棣《中国风俗史》(两周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225—226页。
8事分别见《左传》庄公二十八年、僖公十五年。
9转引自方润玉《诗经原始》(上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62页。
10见骆宾基《金文新考》序篇,此据骆宾基《诗经新解与古史新论》,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0页。
⑾见梁章钜(清)《称谓录》,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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