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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合同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国家旅游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出境社:
;
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二)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行程表》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国家或者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9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出境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和《行程表》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拒绝出境社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开具发票;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四)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保障卡,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出境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向出境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时,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9、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
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境社可以在征得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
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出境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
取消行程的,出境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可以扣除)。
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境社按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境社按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二)合同的转让
经出境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由出境社退还旅游者。
三、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者不得要求出境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一)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出境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另行付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境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出境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出境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出境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出境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出境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出境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出境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出境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出境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出境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协议条款
(一)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结束时间;共天夜。
(二)旅游费用及支付(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元/人;
合计元(其中含签证/签注费用)。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三)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出境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人:
保险金额:
元人民币
保险费:
元人民币
(四)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应当在出发前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出境社出团;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
(五)拼团约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旅游者(盖章):
出境社盖章:
住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
附件:
旅游行程单
韩国仁川首尔双船五日豪华游
报价:
2025元/人(含小费)
行程特色:
舒适旅程:
中韩轮渡“香雪兰”号全程执航,
特色安排:
月尾岛特色看海鸥,其乐无穷;
美食精选:
品尝人参炖鸡、韩式火锅、石锅拌饭等韩国地道风味餐饮、小吃。
大显身手:
亲手制作泡菜,试穿韩国传统服装。
正宗韩国风情!
时尚韩国:
前往明洞或东大门感受韩国的最新潮流。
第一天:
烟台---仁川住船上含晚餐
下午15:
30烟台港国际码头集合,办理出境手续;后乘“香雪兰”号豪华邮轮(“香雪兰”号邮轮,是胶东半岛沟通中韩关系最豪华的邮轮之一,船上有先进的卫星定位系统以及豪华服务设施),赴韩国仁川国际码头
第二天:
仁川---首尔住韩国四花星级酒店含早中晚餐
上午抵达韩国仁川港,游览名字来源于半月尾状的岛屿【月尾岛公园】(20分钟),乘车前往永宗岛小码头,乘渡轮【济蒲海鸥船】(船程约20分钟),观赏海鸥,可以亲手喂海鸥,其乐无穷。
【登陆纪念馆】【30分钟】,午餐后乘车赴首尔(约1小时),参观著名韩剧“大长今”外景拍摄地【南山韩屋村】(30分钟)由韩国传统房屋和庭院组成同时在这里也会有一些常设传统活动,不仅是体验韩国文化的重要场所也是首尔市民举办传统婚礼的重要场所。
【明洞】(或东大门,约1.5小时)自由购物,晚餐后入住酒店。
第三天:
首尔住韩国四花星级酒店含早中晚餐
早餐后,参观韩国总统官邸【青瓦台】(约30分钟),外观韩国“中南海”的真面目;参观韩国“皇宫”【景福宫】(约40分钟)及位于景福宫内的【国立民俗博物馆】(约30分钟),了解韩国传统文化、宗教、娱乐等民俗,领略韩古典建筑风格;有幸能亲眼目睹到古老王宫守卫将领换岗仪式,华丽壮观、引人注目;【传统体验营或紫菜博物馆】(约30分钟)亲手体验学习制作地道韩国泡菜的乐趣且安排换上精美的传统韩服尽情拍照留念!
午餐后参观被誉为韩国国宝的-【高丽人参公卖局】(约40分钟)、【护肝宝店】(约30分钟)、【化妆品免税店】及【东河或乐天免税店】(约1小时),【紫水晶加工厂】(约30分钟),晚上可自费欣赏【乱打秀】:
将韩国的传统打击乐与西洋表演剧相结合,以体态和鼓点表达意,开创了韩国(哑剧)的先河,“乱打”从整体上是以四物表演韵律为基础,以原始的爆发力和速度感为卖点,构成的打击乐作品。
鲜明的主题和剧情受到男女老少们的喜爱。
第四天:
首尔---仁川住韩国四花醒酒酒店含早中晚餐
早餐后可自费参观【38线】位于朝鲜半岛上北纬38度附近的一条军事分界线,北部为朝鲜,南部为大韩民国。
其自由之桥是1953年韩国战争停战协议签署后铺设的83米长的桥梁,当时12000多名战俘从这座桥回到了祖国的怀抱。
而临津阁陈列着北韩方面的资料以及韩国战争时曾投入使用的坦克和飞机等文物。
(约2小时);下午乘车赴仁川国际码头,沿途参观【土特产超市】,选购回国礼品,办理完出境手续后,乘“香雪兰”号邮轮返烟台。
第五天:
仁川---烟台含早餐
上午(约11:
00)抵达烟台港国际码头,结束愉快韩国之旅。
◤团费包含◢
正常团体签证费、往返国际船票及码头税、韩国四花或同级酒店、行程中所列餐、韩国豪华旅游巴士、全程中文导游服务、行程内所列景点门票,境外导游司机小费、专业领队费用、旅游人身意外险。
◤团费不含◢
护照工本费,自费项目、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所产生的费用及境外个人消费。
附件一:
签证材料:
因私护照原件(有效期6个月以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如实填写完整的报名资料表、在职证明、担保函、房产、银行存款等资产证明;视情况收取保证金:
6-8万元/人
附件二:
推荐自费项目:
【三八线】:
小三八230元/人,大三八350元/人【爱宝乐园】:
350元/人,【乐天世界】:
350元/人【爱舞动或贞洞表演】:
350元/人,【乱打秀】:
35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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