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律师实务文章如何为e租宝一案进行有效辩护.docx
- 文档编号:11127612
- 上传时间:2023-02-25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8.58KB
集资诈骗罪律师实务文章如何为e租宝一案进行有效辩护.docx
《集资诈骗罪律师实务文章如何为e租宝一案进行有效辩护.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集资诈骗罪律师实务文章如何为e租宝一案进行有效辩护.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集资诈骗罪律师实务文章如何为e租宝一案进行有效辩护
【集资诈骗罪律师实务文章】如何为“e租宝”一案进行有效辩护?
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 肖文彬律师
近日,轰动全国、众人瞩目的“e租宝”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81亿元的惊天大案已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丁宁、张敏等26名被告人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通过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非法集资的事实;二单位集资后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且挥霍部分集资款、将部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90多万投资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由此可见,本案是重大、复杂、疑难、涉及面广的刑事大要案,且办案部门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已历时两年多的时间,在调查取证、指控有罪、罪重方面下足了功夫。
为此,为了反击不利、控辩平衡,也为了有效维护被告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需高度尽责、专业才能有所作为,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时更是如此。
何谓高度尽责、专业?
笔者曾在《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
——兼谈名嘴陈维聪案的辩护思路》(以下简称《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
》)一文中有过详细的论述(可网搜),不再赘述。
本文立足于笔者及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办理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成功辩护经验,吸收全国此类成功案例的裁判规律和有益辩护成果,结合自身办理诈骗类刑事大要案的技能与技巧,写下此文,希望有助于此类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有效辩护。
一、有效辩护是建立在律师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专业技能的基础上
(一)有效辩护要求辩护律师应当具备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三门学科的深厚功底
很多律师认为,这些学科在大学里都学过,又经过司法考试的检验,不用再老生常谈。
笔者认为,必须要系统学习上述学科的权威教科书、权威学者的专著和权威案例才算合格。
令人遗憾的是,很多律师同行并不知道上述学科的权威学者是谁,权威教科书是哪些,对权威案例也是一头雾水。
如果对上述入门的基础知识缺乏明确认知的话,在笔者看来,是缺乏做好专业律师的基本功底的。
权威为什么重要?
因为权威的知识才具备公信力,才具有普遍遵奉的价值,才会被司法部门所采纳。
看过陈兴良老师《判例刑法学》(上、下两册)的人都知道,即便是贵为最高院的部分法官也存在不少的法律概念错误、法理错误、法律逻辑错误。
我想,这些都与没有系统学过权威的专业知识有关。
最高院的部分法官如此,更遑论我们律师?
如果在上述三方面打好基础,你就站在了刑事辩护的制高点,你就会在专业功底上越众而出。
而对这些方面的察觉洞悉往往是需要名师指点的。
因此,笔者经常提到,律师的真功夫是需要拜名师学艺才能取得,很多东西是难以无师自通的。
这里的名师是指实至名归而非徒有虚名的名师。
首先,在名师的指点下,你才能知道自身法律基础与法律技能的薄弱之处,知道打好基础要学习权威的教科书、权威专著与权威案例;其次,在名师的指点下,你才能系统而精准地学习专业知识与实务技能。
另外,笔者认为,对目前的各种培训,你只能学习到其中一点或几点知识或技能,无法学习到基础知识和基础技能,更无法系统、全面、深入地学习到。
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式的培训或学习,知识与技能注定是残缺不全的!
尽管几乎所有律师自我感觉良好,但笔者察觉到,如果没有名师高人指点,绝大部分律师办理重大刑案可能连资料都不会找(不会找权威的资料,因为不知道什么是权威的资料),连阅卷都不会(不会做阅卷笔录,笔者后面将详细叙述),更遑论进行更复杂的发问、质证、举证与辩论了!
(二)有效辩护需要辩护律师具备专注于某一刑辩领域的专业技能
律师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专注、专业,成为某一领域的刑辩专家。
律师行业与医生行业有相似之处,都很讲究其领域的专业化,比如医学科目分工为内科与外科,内科包括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科,血液内科,传染病科,小儿科等等;外科包括有普通外科、胸外科、神经外科、颅脑外科等。
律师专业分工也越来越细,有刑辩律师、医疗纠纷律师、离婚纠纷律师、合同纠纷律师、公司法务律师、房地产律师、金融律师、证券律师等。
律师和医生一样,一个人的精力有限,其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不可能面面俱到、样样精通,所谓“博而不专”、“博而不精”指的就是这个道理。
任何领域都精通的人就是任何领域都不精通。
在精细化、专业化成为趋势潮流的情形下,刑事辩护也是如此。
就像我们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早在几年前就已经细分为诈骗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等方面的研究与辩护了,而且是表里如一、身体力行。
而笔者就是专门研究和办理诈骗类案件的刑事律师,自觉诈骗类案件方面的学问也是博大精深、奥妙无穷,需深耕细作方能有成。
“专注才能专业”,所以笔者认为,对某一领域研究透、吃透,再累积这方面的办案技能和技巧,时间一长就会成为这领域内的专家。
二、有效辩护的基本路径
(一)有效辩护是建立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上
笔者曾在《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
》一文中对此进行过一定程度的阐述。
笔者认为,阅卷是办案的基本功,是有效辩护的前提,是律师会见、核实证据、庭审发问、质证、举证、辩论的基础。
尤其是做无罪辩护的案件,辩护律师就得深入细致地审阅全部案卷材料,不得有任何遗漏。
因为中国的刑事审判是以案卷中心主义,有效的辩点就藏于细节中,要做到对案卷材料烂熟于胸的程度。
要做到这点,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要保证有充分的阅卷时间。
一个身份头衔众多的律师,一个到处活动应酬的律师,一个一年办案超过30起的律师,他(她)哪有时间去充分阅卷?
笔者的一位同事曾与某经济特区的一刑事大律师合办案件,几乎所有的工作(阅卷工作和质证意见、辩护词的准备)都是他去做,此大律师到处应酬,对案情几乎不过问,更不用说去阅卷了。
笔者的这位律师同事对此位“大名鼎鼎”的大律师很是不屑。
回归到“e租宝”案,据媒体报道仅案卷材料就有1500多本、涉及到10万页以上的证据材料,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如果连续阅卷的话,都得阅卷3个月以上。
在案卷材料众多的案件,笔者见过的不少大牌律师是靠助手阅卷的,即便是助手阅卷,其工作量也是应当阅卷工作量的十分之一到百分之一左右。
2.要做好阅卷笔录。
尤其是案卷材料很多的案件,数千页、数万页以上的案卷材料,打印出来堆积如山,即便在电脑上查阅也是眼花缭乱,如果不做阅卷笔录,如何在法庭上有针对性地对控方的举证进行质证?
控方的举证可能一证一质,也可能是一组一质,还可能是两种情形交汇在一起,无论是哪种情形,律师做好阅卷笔录,才能精准地找到控方举证内容具体所在位置,主要内容是什么?
是否全面?
有利不利的点是什么?
如何质证应对?
有了详细的阅卷笔录才可以从容应对。
3.阅卷是需要律师亲力亲为的。
基于各种因素,很多大律师喜欢将案卷材料交给助理去阅读,自己顶多在“宏观”上、“重点”上指点一下、阅读一下。
笔者认为,这样做是远远不够的。
由于阅卷不是简单的一个看卷的过程,它凝聚了阅卷人的专业认知、经验见识、智慧灵感于一身,因此,囿于上述因素,助理阅卷往往有很多问题是看不出来的,会有遗漏的,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被告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一旦发生失误,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天大的事情,因此,律师阅卷也得亲力亲为才能保障办案质量。
笔者曾见过闻名全国的某一大律师出庭,法庭调查阶段发问环节简单问一两句,法庭调查质证环节一言不发,由助理发表质证意见(自己不阅卷,交给助理阅卷,对案情很陌生);法庭辩论阶段,由于通过一天的庭审,对案情开始有所了解,这位大律师脱离具体的证据材料“旁征博引”、“侃侃而谈”20多分钟,将有罪辩护和无罪辩护相互混同。
这样的表现,自然很难得到审判人员的认同。
4.如何去做阅卷笔录。
以言辞证据为例,需要对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做了几次笔录,每次笔录的主要内容进行归纳,归纳之后再详细比对思考。
尤其涉及到与定罪量刑有关、对当事人有利不利的内容要详细记载,不能只选择记载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对当事人不利的内容忽略不见(很多律师都会犯这样的毛病,让司法人员觉得你是在片面地适用证据材料,说服力不强)。
因为不利的内容才需要律师重点质证辩论的,有利的内容可用来举证反击控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这样既客观全面、又攻守兼备,更容易得到司法人员的认可。
(二)有效辩护是建立在充分、专业会见交流的基础上
有效辩护不是辩护律师一个人的独角戏,是严重依赖于当事人的专业配合才行。
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现与律师的辩护目标背道而驰、自相矛盾,那么辩护的效果自然大打折扣,最终损害的将是当事人自身的利益。
最佳的辩护是当事人与律师形成合力、相辅相成,而最佳辩护是建立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专业“辅导”、将当事人培训成“律师”的基础上。
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一两次会见是难以让当事人消化的),通过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证据核实、法律规定告知(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具体发问提纲、辩护思路以及注意事项告知等等,通过上述告知与演练,让当事人成为律师有力的助手,在避免失误的同时,分工合作进行有效辩护。
(三)有效辩护是建立在专业发问、质证、辩论的基础上
1.关于在庭审中如何发问,笔者曾在《刑辩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技能与技巧》一文中有过详细的论述(可网搜)。
律师在法庭发问(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环节时精力要高度集中,要通过必要的发问把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或情节凸显出来,并反驳、澄清公诉人的不当讯问(如威胁、诱导、欺骗、人身攻击、与本案无关等违法讯问)。
律师作为辩护人发问的意义在于,通过对被告人的发问是为自己后面的辩护做准备——具体来说是为质证、举证、辩论做好铺垫和引导作用。
发问要谨慎,在庭审之前一定要与己方被告人沟通“演练”好,是明知故问,是对被告人有利而问,如果发问的结果可能对辩护不利时要特别谨慎,在这种情况下宁可不问,也要避免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
发问要简单明了、不要提复杂的问题,否则会影响回答的效果;发问还要有技巧地避免重复,以免被法官制止;最后发问要符合辩护人的身份,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的角色而出现对被告人不利的情况。
2.何为质证?
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对对方(含控方和其他同案被告人)提交的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明目的、证据资格、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
因此,质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能否对控方(公诉方)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数罪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直接关系到辩护工作的成败。
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部分辩护律师重发问、重辩论,轻质证,甚至没有质证,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
如果对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都没有异议的话,那无罪辩护的基础何在?
除非控方的证据在法律定性上不构成犯罪,否则前面的发问和后面的辩论都是苍白无力、言之无据的。
3.关于在庭审中如何质证,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以及《特大合同诈骗案中辩护律师如何对控方的《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一文中有过详细的论述(可网搜),这两篇文章只是针对诈骗类犯罪中刑事证据之一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由于鉴定意见往往是诈骗类犯罪中控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王牌”证据,为此,笔者特意有针对性地、“浓墨重彩”地写了那篇质证文章,仅供有兴趣的朋友参考。
其他关于实物证据(书证、物证、电子证据、辨认、搜查、勘查等笔录)、言辞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质证除了从以上七个方面进行质证外,还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详细质证。
4.关于庭审中的辩论,一般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要结合具体的证据材料,二是要与定罪量刑有关。
这样才会有理有据、切中要害。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不能自相矛盾,让法官无所适从、闹成笑话。
典型的错误是:
一方面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一方面马上又说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法律上是无罪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是建立在有罪的前提下,无罪与有罪并存,给人的感觉是自相矛盾,逻辑混乱,到底是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
让法官何去何从?
如果对无罪辩护没有把握,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骑墙式”的无罪辩护,但中间必须要有一个符合逻辑的切换。
比如说,辩护人坚信被告人是无罪的,如果法庭不认可辩护人的意见,建议法庭注意以下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也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轻罪、罪轻、量刑情节。
这样才能自圆其说、水到渠成。
三、关于“e租宝”案有效辩护的基本思路
(一)案情回顾
据相关媒体报道,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2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收购、注册了大量空壳公司、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
警方初步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2016年4月27日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系会议通报e租宝案进展,涉案资金超700亿元,其中约有15亿元被实际控制人丁宁用于赠予妻子、情人、员工及个人挥霍。
(二)常规辩护思路
1.首先,要搜集全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所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与集资诈骗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法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常规辩护思路
(1)主观目的之辩
无论是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角度,还是从被告人仅构成轻罪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角度出发,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均系办理集资诈骗案件中辩护律师应首要考虑的问题。
实务中,对于涉案数额千万甚至上亿的案件,不能因为数额巨大和众多被害人所带来的压力,更不能因为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的结果便一概认定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考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要根据被告人在获得集资款后款项的用途,以及被告人自身是否有对相关单位、项目进行投资、有没有可期待的履行能力、资金链断裂是否基于合理的商业风险因素等多方面考虑。
现阶段,存在需要新兴产业的投资,如支付宝、微信的移动支付平台以及“巴铁”,对于此类具有创新性、突破性的产业,更应该重点注意其能否实现以及实现后所带来的效益,不能因为产业较为先进,无法被现阶段社会普遍接受,而认定被告人有虚构事实的情况,并以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且集资诈骗罪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以经过质证辩论后查证属实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所谓查证属实是指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而非部分证据材料得出的结论,并且允许被告人作出合理的解释来排除非法占有之目的。
另外,要注意区分“非法占有”和“非法使用”来排除非法占有之目的。
前者是行为人主观上想据为己有,不具备归还的意图;后者则是行为人只是暂时使用,有归还的意图。
(2)客观行为之辩
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必须满足四大条件:
第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是使用诈骗方法;第三是非法集资;第四是数额较大以上。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集资诈骗罪的行为表现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表现基本一致,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也必须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大特征,缺一不可。
在客观行为上,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根本区别仅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因此,如果在案的证据材料证实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四大特征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征的,则不构成此罪。
另外,辩护律师要特别重视该司法解释的“但书”规定: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由于“法有限,情无穷”,如何认定“针对特定对象”,在司法适用中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争议就有辩点,辩护律师一定要结合相关事实、证据材料据理力争、自圆其说。
(3)证据不足之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满足以上三个条件,而且最终要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来检验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集资诈骗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A、从鉴定意见入手,进行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在司法实务中,关于涉案金额方面的《审计报告》、《计核报告》等形式存在的鉴定意见,往往是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证据。
由于集资诈骗罪必然会涉及数额审计方面的问题,因此针对此方面问题的鉴定意见,系还原案件事实情况的关键。
因为此类鉴定意见主要涉及涉案单位、个人资金的流向情况,涉案项目的投入情况,被害人资金的处理情况等等,其中的复杂性、材料众多的特性决定了该鉴定意见需由专业的、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分析。
因此,一份鉴定意见能否站得住脚,成为案件能否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
在实务中,辩护律师应就鉴定意见进行分析,通过该意见制作过程中的委托单位、鉴定单位、鉴定方法、过程、材料等各方,形成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该鉴定意见是否具备证据资格、是否具备证据的“三性”、证明力大小等方面的辩护观点。
根据笔者的经验,一般情况下鉴定意见总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把控及拿捏程度,是律师水平的集中体现。
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可以参考笔者《特大合同诈骗案中辩护律师如何对控方的《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一文进行操作。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集资诈骗罪常以某类项目作为宣传的载体,因此具体项目能否成型、是否具备盈利的条件,也是考虑整个案件性质的重点。
故对于具体项目的分析,笔者认为也需要一份数据之外的鉴定意见。
笔者所在的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B2B集资诈骗案件中,该案通过研发一种新型支付平台以吸引投资者资金,案件中法院认为因支付平台无法达到宣传功能,故认定被告人虚构事实。
笔者在案中提出,由于该支付平台涉及网络支付、第三方管理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法院不能仅凭肉眼便认为平台没有达到此功能,应有专业合法的鉴定意见对平台作出鉴定,才可认定。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这项辩护意见。
B、从电子证据入手进行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目前涉及到的集资诈骗案件,基本上都与网络有关,而在控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里,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的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即电子证据。
为此,熟练掌握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这是做好对电子证据质证工作的前提条件,也是重中之重。
目前针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章第七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经过审查控方的电子证据材料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来判断电子证据是否具备刑事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否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电子证据依法排除之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另外一个有效的辩点。
C、从资金的使用状况入手进行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坊间有一句话:
“成功了就是传奇企业家,失败了就是集资诈骗犯罪分子。
”这句话既说明了生意场上的残酷,也从侧面反映了其实许多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实际上均因资金不能回笼,导致生意失败而涉嫌刑事犯罪。
因此,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前,应重点关注资金“来”与“去”的情况。
对于进入涉案单位、个人账户的款项,究竟系某个项目的投资款还是借款,应予划分。
对于款项的使用,也要考虑是否投入具体项目的开发、推广过程中。
投入合法经营与非法使用所占的比例分别是多少。
自互联网作为第三产业逐渐走入大众视角,每一成功的互联网公司前期均通过“烧钱”快速累积资源,抢占客户,因此钱如何来以及钱如何去,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考量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单位犯罪之辩
如果认定相关单位、人员构成集资诈骗犯罪的相关证据已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为了让被告人获得较轻处罚,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应以单位犯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策略进行辩护。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之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较高档的量刑幅度相差不大,但涉案金额却有所差别。
如被告人涉及金额300万元,如认定为个人犯罪,在无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则一般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相同金额之下的,若案件认定为单位犯罪,则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可能被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应根据具体案件数额考虑是否使用本策略。
认定是否应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关注涉案单位成立过程、主营业务以及案发时集资诈骗行为在该单位中所占比例等情况。
(5)主、从犯之辩
集资诈骗犯罪多以团伙形式发生,而实践中经常存在某个单位在设立之初并非以集资诈骗作为主要活动,但在发展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转向成为集资诈骗单位或集资诈骗作为部分业务。
对此,应对各单位人员的地位、作用、涉案金额进行区别处理。
如对于在单位内部不涉及集资诈骗行为的人员,应在审前阶段尽早提出相关律师意见,争取取保,以免随着案件调查,逐渐深陷。
而对于涉及集资诈骗行为、但在单位中并非主要责任人员的人,则应根据其涉案金额以及金额的来源(是否从亲友)等入手,与主要责任人员区分开来,以获得较轻处罚。
对于单位主要责任人员,在数额小的集资诈骗犯罪中,作数额上的辩护,仍是有效的,但此策略往往是在其他方面毫无突破空间时才使用的,应予注意。
另外,对于数额问题,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能利用的空间较少,需要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在做数额上认定的辩护时,也就意味着承认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重点辩护思路
如果说常规辩护思路是普遍适用、体现基本内功的“九阴真经”的话,那么重点辩护思路才是出奇制胜、一剑封喉的“独孤九剑”与“降龙十八掌”。
而这两种辩护思路都高度依赖于笔者前面所述的律师的专业功底、专业技能和尽责敬业程度。
没有尽责、专业作为基础,再有用的思路使出来也只是“江南七怪”的平庸招术,顶多成为谢逊自伤伤人的“七伤拳”,在辩护效果方面自然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
1.无罪辩护
言归正传,在对集资诈骗案进行重点辩护时,笔者认为,首先要厘清很多人对无罪辩护的两个认识误区:
一种认识误区是无罪辩护的结果等于从重处罚。
根据笔者及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的无罪辩护经验来看,有效的无罪辩护一般会产生两种结果:
一是无罪;二是比认罪还轻的从轻处罚。
有效的无罪辩护是指有事实依据(证据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无罪辩护。
而无效的无罪辩护是指脱离事实依据(证据依据)或法律依据的无罪辩护,典型的例子是信口开河式无罪辩护或煽情表演式无罪辩护,这样辩护的结果自然会让当事人雪上加霜。
另一种认识误区是无罪辩护等于全案无罪辩护。
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效的无罪辩护既包括全案事实的无罪辩护,也包括案件部分事实的无罪辩护。
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集资 诈骗罪 律师 实务 文章 如何 租宝一案 进行 有效 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