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五层弱电工程合同091204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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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五层弱电工程合同091204整理
大厦五层办公室扩建区域
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大厦五层办公室扩建区域弱电系统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大厦五层办公室扩建区域弱电系统工程的施工,施工内容包括:
1.3.1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1.3.2综合布线系统(含网路设备);
1.3.3门禁系统。
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弱电点位表》、《工程造价表》与《施工图》。
1.4承包范围:
大厦五层办公室扩建区域弱电系统工程的设计、设备材料、施工、调试、验收及保修服务等等;
1.5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为20年月日,工期共计个连续日历天,且必须密切配合并满足装饰工程施工进度要求。
二、质量标准:
2.1GB/T50311-2000《建筑与建筑群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2.2GB/T50312-2000《建筑与建筑群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
2.3ISO/IEC11801《信息技术-布线标准》
2.4CECS72:
97《建筑及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修订本》
2.5CECS89:
97《建筑与建筑群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修订本》
2.6YD/T926.2-1997《结构化综合布线用电缆、光缆技术要求》
2.7YD/T926.3-1998《结构化综合布线用连接硬件技术要求》
2.8YD/T1013-1999《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电气特性通用测试方法》
2.9EIA568A/TIA568B《商业建筑电信布线标准》
2.10EIA/TIA569《电信通道和空间的商业建筑标准》
2.11EIA/TIA606《商业建筑的电信通道结构的管理标准》
2.12EIA/TIA609《商业建筑的电信通道接地标准》
2.13EIA/TIATSB67《非屏蔽双绞线布线测试标准》
2.14YD/T926-1997《大楼通信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
2.15厂商产品设计手册
2.16厂商布线工程安装施工指南
2.17布线工程完工测试
2.18甲方要求和乙方提供并经甲方确认工程平面图
三、合同价款:
本合同包干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
3.1承包方式:
3.1.1本合同以包干总价的方式进行承包,该价格已包设计、包施工、包材料及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保修、包税金、包措施费、包报关手续费、包水电费及合理利润等一切与工程有关的费用。
3.1.2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款已包含在工程造价之内,由乙方向税务部门支付。
3.1.3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及费用责任。
四、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4.1本合同条款
4.2图纸
4.3工程造价表
五、本合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附加条款中约定。
六、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
6.1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
若甲方现场代表易人,须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6.2甲方现场代表的指令、通知须经其本人签署加盖甲方公章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代表,乙方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
七、甲方职责
7.1甲方负责协调好乙方与其他各施工方的关系。
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所需的作业面,以使乙方进行本工程施工。
7.2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内“三通”(通水、通电、通道路),提供水、电源接驳点,甲方不负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电费、水费。
7.3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的协调管理。
7.4组织乙方和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做好会审、交底。
7.5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及对外接待工作。
7.6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7.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权利。
八、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
8.1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
乙方指派的驻工地项目经理,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若乙方项目经理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同意,其后任必须全面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8.2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后递交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九、乙方职责
9.1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9.2办理施工许可证及从事本工程必须的其它许可证件和施工临时用地、占用道路、报关等必要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9.3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与费用承担。
自备施工所需的各种工具和仪器仪表。
施工人员的生活、住宿由乙方自理。
9.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明进场清单,并送交甲方代表检查确认。
9.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9.6提供一式陆份施工图纸(蓝图,比例1:
100)给甲方,乙方按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相关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施工并做好自检工作。
9.7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为竣工文件移交甲方。
、
9.8听从甲方以及大厦物业的整体工程安排及协调,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负责与其施工有关设备的防火、防盗、清洁卫生等工作,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一起遵从甲方现场的整体安排。
9.9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及时做好保修工作。
9.10严格遵守有关施工规范,若施工中造成的人身伤亡等一切责任事故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9.11参加验收、配合调试,若发现存在遗留问题,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及时处理,然后提交甲方组织再验收直至验收通过,整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12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
若经发现乙方有分包现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由乙方承担。
9.13若甲方同意乙方分包,则须以书面确认为准。
分包合同不解除乙方任何义务和责任,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违约或疏忽。
严禁乙方将本工程转包。
9.15与其他协调单位一起遵从总包方的整体安排。
9.16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9.17甲方每次支付乙方工程款时,乙方必须提供本合同工程乙方工人工资表副本壹份作为备案。
乙方应保证按时并足额发送工人工资,如乙方未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导致影响工程质量或者进度,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若其劳资纠纷影响到本工程进度时,甲方有权代表乙方直接发工资给乙方下属施工人员,相关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总价50%的违约罚金。
9.18由于甲方大厦已经投入使用,因此乙方工作人员与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期间,必须自觉的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佩带工作牌,严格服从甲方的仓储管理及物业管理制度,礼貌待人,乘坐电梯时应礼让甲方工作人员或甲方客户;如果甲方因需发出停工指令,乙方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立即停工并妥善安置施工人员。
十、进度计划
10.1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组织施工,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10.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十一、延期开工
11.1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工期可顺延。
11.2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理由和请求,甲方批准后工期可相应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十二、工期延误
12.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2.1.1甲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过多;
12.1.2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停电造成停工连续48小时;
12.1.3不可抗力之自然灾害;
12.2上述情况发生后两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答复。
12.3除上述情况外,乙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停止施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乙方已收取的预付款要全额退还甲方,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作为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金,甲方不用支付给乙方。
十三、工程竣工
13.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不能按照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每延期一天,乙方承担延期违约金1000元。
13.3施工中乙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
十四、工程质量
14.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设备、器材性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配置要求执行,工程质量由乙方负责。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
14.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至合格,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4.3乙方和甲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技术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若双方均有责任,则上述费用和损失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十五、检查和返工
15.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可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
15.2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乙方和甲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正常施工。
如乙方影响正常施工,且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六、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隐蔽工程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由甲方重新验收。
16.2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验员,做好自检记录。
十七、安全施工与检查
17.1乙方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17.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以及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人身事故的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十八、事故处理
18.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12小时以内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8.2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十九、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合同价款为包干总价合同。
若施工中均按照本合同附件施工图进行施工,则该合同包干总价即为本合同最终结算总价。
但若遇以下列情况,则可以考虑调整:
19.1.1甲方代表确认,并经甲方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19.1.2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结算书送甲方确认后,上报甲方相关部门审定,确定工程价款的增减。
19.1.3对乙方未按设计图纸和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施工,以及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乙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19.1.4本合同内确定的材料、设备市场调价,不再另计。
二十、工程款支付
20.1本合同无预付款。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即进场开始施工,完成线槽全部布线且达到总进度50%时,乙方提交付款申请书以及进度报告,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40%的工程款,乙方须同时出具等额发票。
20.2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与竣工图纸后双方开始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双方确认签字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给乙方,乙方须同时出具等额发票。
20.3留本合同结算款的5%作为本工程质保金(保修金不计利息),待保修期满贰年且不存在质量遗留问题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二十一、乙方供应材料设备
21.1本合同由乙方供应材料设备。
21.2乙方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21.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21.4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
21.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二十二、工程设计变更
22.1工程设计变更需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相关部门审批:
22.2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
22.4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
22.5甲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在接到通知三天内制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在未确认设计修改图或变更文件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22.6所有工程设计变更应由乙方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二十三、确定变更价款
23.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3.2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核准变更的工程量后,报送甲方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3.3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
但变更减项在决算时减少总结算价款。
23.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二十四、竣工验收
2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现场签证、决算报告书)及竣工验收报告,共一式四份(含电子光盘)。
24.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4.3工程实际工程竣工日期,为甲方验收通过并在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上最终签字确认的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整改后提请甲方验收通过后,甲方在竣工整改验收报告上最终签字确认的日期。
24.4经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质量标准,自竣工验收通过完毕起三天内,乙方向甲方进行工程移交工作。
若乙方在三天内未向甲方移交(含工程竣工资料)完毕,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4.5单位工程若需单独移交甲方,移交时,双方必须办理中间手续,以此作为单位工程验收依据。
24.6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甲方不得以无故拒绝交付。
二十五、质量保修
25.1乙方应按法律、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乙方并保证本合同弱电系统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运转良好,系统能够满足甲方使用要求以及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25.2保修期限以甲方负责人在竣工验收报告签字确认合格之日起计算,免费保修期贰年。
25.3除甲方使用过程甲方的人为损坏、第三者故意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损坏、脱落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25.4使用期间出现故障,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甲方故障现场进行处理。
若接到通知后乙方未按约定前来处理的,则每违反一次,甲方可扣除乙方保修费300元。
二十六、违约
27.1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乙方工期延长的,则工期可相应顺延。
27.2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除本合同条款规定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形外,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按照延迟每天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7.3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返工,使工程质量达到质量标准。
因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按27.2条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7.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二十八、索赔
28.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二十九、争议
29.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9.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29.2.1单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9.2.2双方协商停止施工;
29.2.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29.2.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三十、工程分包
30.1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分解以后分别转包给他人。
若经发现乙方有分包现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由乙方承担。
30.2若甲方同意乙方分包,则须以书面确认为准。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任何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严禁乙方将本工程转包。
30.3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三十一、不可抗力
31.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在人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天向甲方代表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31.2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乙方承担;
31.3乙方人员伤亡、机械设备等财产损失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31.4停工期间,甲方、乙方须派人留在施工场地进行必要的管理及保卫措施;
31.5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三十二、保险
32.1工程开工前,乙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用。
32.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乙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2.3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2.4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甲方配合。
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十三、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3.1工程中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乙方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合格、使用等费用。
33.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十四、合同解除
34.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34.2.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4.2.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4.2.3一方依据本合同第34.2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二十九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3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包括设备的发票、合格证、保修证等资料),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乙方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4.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甲方应按照《解除协议》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十五、合同生效与终止
35.1本合同自乙方、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与盖章后即生效。
35.2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并完成保修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三十六、合同份数
36.1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且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三十七、附件
附件一:
《弱电点位表》
附件二:
《工程造价表》
附件三:
《施工图》(蓝图),最终以甲方确认的竣工图纸为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时间:
20年月日
合同签定地点: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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