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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专利费之争
DVD专利费之争
一、受压
世纪之交时,我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DVD设备生产国。
2001年,全球的DVD产量是2600万台,其中我国DVD的产量就占1000多万台,占三分之一强。
在国内,2001年DVD设备的销量大约为400万台,占世界生产和消费总量的四分之一。
正当我国的DVD产业形势看上去一片大好的时候,这棵初长成的制造业的“大树”却招致了一股来势凶猛的跨国巨头刮起的专利侵权“旋风”。
这正是羊肥了挨宰,1999年6月,正是DVD开始在市场上流行的时代,6C(由日立、松下、JVC、三菱、东芝、时代华纳6大掌握DVD核心专利技术巨头组成的专利联盟组织)宣布“DVD专利联合许可”声明,要求世界上所有生产DVD的厂商必须向他们购买“专利许可”。
2000年11月,6C又出台“DVD专利许可激励计划”,表示在2001年5月1日前执行专利许可协议的企业,可以享受25%的价格优惠,并开始与我国DVD企业就专利费缴纳进行谈判。
2002年1月9日,深圳普迪公司出口到英国的3864台DVD机,被飞利浦公司向当地海关申请扣押,其依据是这些产品未经专利授权;2002年2月21日,惠州德赛公司的DVD机基于同样的理由被德国海关扣押。
至此,专利费之争走上国际贸易前台,逼迫出口量占世界DVD总产量70%的中国DVD企业直面此问题。
2002年3月8日,6C发出最后通牒称,中国DVD企业务必在2002年3月31日之前与6C达成DVD专利费交纳协议并缴纳专利使用费,否则他们将提起诉讼。
2002年4月19日,6C与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达成协议,我国公司每出口1台DVD,将支付4美元专利使用费。
2002年11月,持有DVD专利的6C再次提出要求:
2003年中国的内销DVD也得交专利费,要价每台12美元。
随后,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又与3C(由索尼、飞利浦、先锋公司组成的专利联盟组织)签订每出口1台DVD播放机向其支付5美元的专利使用费协议。
此外,1C(汤姆逊公司)收取每台售价的2%(最低2美元)的专利使用费,杜比公司每台收取1美元的专利使用费,MPEG-LA专利组织(由16家企业组成)每台收取4美元的专利使用费(2002年调整为2.5美元)。
每台高达16~19美元的专利费,让前几年还在央视争夺广告标王的中国DVD厂商沦为代工,国产品牌大量消亡。
中国企业出口一台售价32美元的DVD只能赚取1美元利润,而交给国外企业的专利费却高达60%。
同时,6C、3C等专利联盟在与国内企业签订的协议中共有近3000项专利,在普通DVD里有用的不到10%。
这种在出卖专利时不加细分,捆绑收费的做法,引起了国内DVD业界的不满。
二、反击
2004年6月,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多媒体”)拍案而起,正式在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利福尼亚州南方联邦地区法院递交起诉书,状告3C专利联盟,指控其目前针对中国DVD企业的征收专利费行为,违反美国的《谢尔曼法》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垄断法等法律,并要求判决3C部分专利无效以及无法执行,并追偿超过30亿美元的专利收费。
无锡多媒体诉称:
第一,3C的固定专利价格违反了专利费要根据体系的浮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条款;第二,包含大量非必要专利的专利分析报告证实了3C违反“专利池”只能包含必要专利的基本原则;第三,连续对于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专利授权申请的无理由拒绝,造成不公平授权的使用;第四,集体垄断市场,高价格授权或不授权,违反垄断法。
2004年12月23日,加利福尼亚州南方联邦地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由于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不足,并未予以正式立案。
同年12月28日,东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强数码”)以同样诉讼理由状告3C,代表我国部分DVD播放机生产商、销售商进行集体诉讼,诉称3C对其征收的专利费超过国际通行的3%~5%的标准,已经构成专利滥用。
2005年4月,飞利浦向美国法院提出撤销无锡多媒体和东强数码起诉3C的动议。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南区地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不予立案。
同时,香港东强电子集团(东强数码的控股公司)在德国对飞利浦公司提起专利无效诉讼。
2005年5月,飞利浦公司在香港反诉东强电子集团及其13家附属公司专利侵权和违反专利许可协议、欠交专利许可使用费。
2005年6月15日,德国法院就香港东强电子起诉飞利浦专利无效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飞利浦的欧洲专利EP0745307在德国范围内无效。
三、结果和启示
在多起诉讼压力下,2005年3月10日,6C突然表示将降低中国DVD专利费1美元,但是中国企业并不领情。
尽管两个国内企业在美国起诉3C一案并没有被美国法院立案受理,中国方面由知识界出面,在国内又展开了维权行动。
2005年12月4日,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朱雪忠、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5位知名教授针对3C专利池中以飞利浦公司为权利人的“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中国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2006年12月10日,5位教授与飞利浦公司签署联合声明,飞利浦公司决定将该项专利从3C专利联营许可协议的专利清单中撤出,并表示对此项专利不再主张权利,5位教授同意撤回对该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双方还就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发表了联合声明。
关税壁垒日渐削弱,但技术壁垒与知识产权壁垒却高高竖起。
发达国家凭借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企图垄断并不断扩大其在科技和经济方面的利益保护范围,从全球市场中攫取利润。
DVD专利纠纷案实质上是跨国公司利用专利技术壁垒,企图通过征收高额专利使用费来压制中国制造企业的发展,以达到其垄断市场目的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因此,知识产权是一柄双刃剑,合理用之,可以促进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被滥用的时候,就会限制竞争,阻碍创新。
问题:
1国内DVD生产厂商未获得专利授权,而径直使用相关专利技术生产产品进行销售的后果是什么?
2中国企业在被要求购买专利许可后,遇到了什么样的问题?
3如何看待羊养肥了挨宰现象,现实中可有类似的现象?
4你从本案例中得到的启示有哪些?
此案例经验启示有:
(一)专利池包含许多过期专利、无效专利、非必要专利
6C和3C据以向我国DVD企业征收专利费的专利池中共有3000项左右的专利,而且正是以这全部的3000项专利为基础进行计价来征收费用。
但是在这全部的3000项专利中,有相当大一部分专利在我国属于尚未授权专利、已经过期专利等垃圾专利,去除这些不符合“专利池”条件的所有垃圾专利,真正实际有效并被我国企业使用的专利可能不过仅仅10%左右。
(二)专利许可使用费价格过高
根据6C、3C等专利联盟组织与我国企业达成的最终协议,我国企业每出口一台DVD,需向6C缴纳4美元的专利费、向3C缴纳5美元;另外还需向1C缴纳2~2.5美元、杜比公司每台收取1美元、MPEG-LA专利组织每台收取4美元(2002年调整为2.5美元)。
跨国巨头通过各种形式向中国企业收取的专利费,合计平均收费是每台19.7美元左右,占到每台DVD售价的50%~60%。
而按照国家通行的惯例,专利使用费的收取比例应当占售价的3%~5%,这个比例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美国法院的确认。
更为重要的是,在国际知识产权市场中,专利费一般是按比例收取,但我国DVD厂商与6C、3C的谈判结果是按绝对数来收取。
当DVD售价不断降低,而专利使用费却雷打不动时,我国DVD企业终于深陷泥潭而不能自拔。
(三)拒绝对专利许可申请进行授权
无锡多媒体在美国起诉飞利浦公司的直接原因便是之前自己对以飞利浦为首的3C提出合理的专利使用许可却遭到拒绝,这实际上已经构成反垄断法的不公平和歧视性授权使用。
无独有偶,之前四川鼎天集团投资2亿元建设的DVD产业园,最终因为无法获得3C的专利使用许可而关闭全部生产线,数亿资产付诸东流。
从商业战略上分析,跨国巨头超高价许可、拒绝许可的原因可能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在于以此设置专利壁垒,从而打压、拖垮中国的DVD制造企业,获得垄断中国市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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