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审计部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4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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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审计部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42页
稽核审计部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基本制度》中“公司稽核审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和“分支机构不设稽核审计部,公司视工作需要向有关分公司派驻稽核审计部的办事机构”的规定,公司在上海设立稽核审计部本部,在深圳和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稽核审计部负责整个公司的稽核审计工作,部内下设十个职能业务室,其中综合一室和业务一至四室在上海,综合二室和业务五至七室在深圳,业务八室在北京。
各室工作职责根据公司稽核审计工作总体要求分解如下:
一、综合一室
综合一室是稽核审计部内进行综合管理的处室,它为部门业务工作优质高效地开展提供后勤支持和服务,并协助领导维持部门工作的正常运作。
其职责是:
1、完成日常行政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部门文档的收发、登录、传阅、处理和催要;办公用品和员工物品的领用、保管、购置和分发;员工考勤;费用管理;办公设施和环境的安全、整洁;
2、根据部门要求对审计项目进行综合管理
3、根据公司和部门要求,及时妥善做好信访投诉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4、负责部门文书档案和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和管理;
5、维持部门管理信息系统的运作;
6、起草或协助起草部门请示、通知、报告等文件;
7、协助部门领导做好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本部与驻外机构之间、室与室之间的沟通与联络;
8、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综合二室
综合二室是部门驻深机构的综合处室,除协助综合一室做好驻深机构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外,还担负起部门的业务研究和培训工作。
其职责是:
1部门驻深机构综合事务的管理工作;
2参与部门文档及其他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3负责部门研究工作的计划、指导、协调和考核;
4负责“内部论坛”的编辑组织,开辟业务交流窗口;
5确立具有前瞻性实用性的研究课题,进行专题研究,开展专家专题讲座及内部专题研讨活动;;
6了解部门员工培训需求,拟订培训计划,组织定期集中的培训活动;
7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业务一室
业务一室即审理室,是部门的稽核审计业务质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其职责是:
1负责修定稽核审计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管理办法;
2检查和评价稽核审计活动的规范性,实施稽核审计质量管理和控制;
3承担稽核审计项目的独立审理工作,降低审计风险;
4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业务二室
业务二室即电脑室,是负责部门信息技术开发、应用和维护的职能室。
负责实施《稽核审计电子化安全管理办法》和《计划审计部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其职责是:
1负责部门稽核审计软件的开发和应用;
2开展柜面交易系统数据、财务会计报表的非现场稽核审计;
3进行柜面交易系统数据的现场审计,为审计人员提供线索和支持;
4负责部门办公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和维护,严格实施安全措施以防涉及机密的稽核信息资料被外部或无关人员侵入或盗取;
5、参与公司业务软件系统安全性、完备性的评审测试及稽核审计功能接口的设计;
6、负责部门计算机软硬件的安装和维护,安装防毒杀毒软件并及时升级;
7、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业务三至八室
业务三至八室是部门对整个公司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及下属投资实体进行现场稽核审计的六个业务室,其中业务八室还担负驻京机构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室职责是:
1根据部门下达的稽核审计年度计划或审计项目,组建项目小组,确定项目组长和组员;
2负责对公司分支机构、经营部门进行例行审计、效益审计和其他审计,对分支机构或经营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3对审计持续时间较长或现场实际情况超出审计方案范围的项目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或方案调整请示;
4负责本室人员业务技能的现场传授、交流及考评;
5担负稽核审计报告和工作底稿质量的第一责任;
6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稽核审计控制
第一章:
内部审计职能和任务
第一条:
公司内部稽核审计是公司为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要求,对公司所属的经营单位或部门的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资产及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以及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进行检查、评价和报告的审计活动。
第二条:
公司内部稽核审计的职能是;在公司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所属的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及其经济效益独立行使内部稽核审计监督。
第三条:
公司成立稽核监察委员会,以加强对全公司稽核监察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公司设立总稽核师,负责组织公司的稽核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稽核审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纳入公司统一的稽核监察工作管理范围,接受公司稽核监察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设立稽核审计总部。
稽核审计总部的主要职能是具体管理和实施全公司的稽核审计工作;是公司内部控制中实施监督、评价和反馈的重要职能部门。
第七条:
稽核审计总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起草和拟订公司内部稽核审计的有关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和调整稽核审计部门内部组织机构。
(二)根据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的要求,选择与之相适合的稽核审计人员,适时地对稽核审计人员的必要的知识、技能组织培训,并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管理和考核。
(三)根据公司的要求,编制稽核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依据公司批准的审计立项,对公司所属的经营单位和经营部门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效益性独立地进行监督审计。
(五)依据国家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所属的经营单位和经营部门的会计及经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稽核审计。
(六)根据公司的规定,对公司所属的经营单位或经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的责任审计。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及其遵循性进行检查和评价,作出必要的分析和建议。
(八)完成公司领导批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风险评估
第八条:
内部审计风险是指因为审计对象和审计过程的错误或不当,造成审计结论与审计对象不符的可能性,这种审计风险影响审计结论的正确性,并有可能会导致审计处理和管理决策的错误或不当。
审计风险一般来说有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察觉风险和审计人员的执业道德风险。
第九条:
内部审计风险评估:
1、审计风险主要来源于审计对象和审计过程存在错误或不当。
2、因内部审计能力不能适应审计监督和服务的需要,而不能发现或不能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或潜在的内部控制风险;
3、因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原因不能正确履行其相应的审计监督、评价和反馈的审计职责,由此而产生的审计风险;
4、因审计计划不当、审计目标任务不明确、审计方案不当或不可行,而导致不能完全达到审计目的,而产生审计风险的。
5、因审计实施过程中未实施规定的审计程序或未采用正确的审计方法,而导致审计结论错误或不当;
6、因被审计者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内部审计所必须的财务和经营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审计评价;
7、因被审计者提供虚假凭据资料或篡改凭据资料,而审计人员没能予以识破的,由此产生错误或不当审计结论和审计评价;
8、因被审计者的阻挠或妨碍,致使审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从而导致审计人员不能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审计评价;
9、因审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对在内部控制没有能纠正经济活动的错误和弊端的条件下,审计人员同样没有能够发现经济活动发生错误和弊端的可能性;
10、因审计人员有违执业道德准则,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循私舞弊、
玩忽职守,由此作出错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评价。
11、因稽核审计的对象、方法和手段不能够适应经营业务和经营手段
的发展变化,而产生的审计风险。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稽核审计遵循以下原则:
1、独立性原则;
2、客观性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重要性原则;
5、审慎性原则;
6、保密性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的稽核审计活动依据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审计项目立项书》的授权予以实施,保证内部审计活动依法合规地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稽核审计工作实行适当的回避制度。
稽核审计人员办理稽核审计事项时,与被稽核审计单位或稽核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稽核审计单位或个人,有充分证据认为稽核审计人员与稽核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稽核审计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公司稽核审计总部的内部机构设置遵循“集中管理、层控制、职务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分别设置对审计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的综合室、具体实施稽核审计活动的审计业务室、负责审计报告审理复核的审理室。
第十四条:
现场稽核审计项目的实施按照《现场审计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对项目实施的结果客观地、公正地、全面地向公司领导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稽核审计报告原则上实行三级审理制。
即:
即业务室主任、审理室报告审理人员、稽核审计总部部门负责人三级审理制。
审计报告须经三级审理后方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稽核审计人员须遵守《稽核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审计人员办理稽核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如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在稽核审计中,如果发现被审计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予以处罚。
1、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等资料;
2、毁弃、转移、隐匿、篡改有关资料;
3、拒绝、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
4、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人;
5、其他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
稽核审计总部为适应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整体稽核审计能力和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按照公司《稽核审计基本制度》的规定选择和配置审计人员;适时地对稽核审计人员实施必要的知识、技能的培训,并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稽核审计总部跟踪公司发展的方向,研究和开发科学合理的、行之有效的稽核审计方法和手段。
国泰君安稽核审计总部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基本制度
1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稽核审计工作,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体系,健全公司的风险防范机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准则,遵照《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稽核审计工作是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一项重要活动。
第三条公司稽核审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纳入公司统一的稽核监察工作管理范围,接受公司稽核监察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公司维护稽核审计工作的高度独立性,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政策加以体现和落实。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遵守本制度。
稽核审计部门和人员根据本制度行使职责。
2稽核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总稽核师,负责组织公司的稽核审计工作。
第七条公司设置稽核审计部,具体管理和实施全公司的稽核审计工作。
第八条公司分支机构不设稽核审计部,公司视工作需要向有关分公司派驻稽核审计部的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及其人员接受公司稽核审计部的领导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公司承担。
9公司从严掌握稽核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一般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计算机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从事稽核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善于沟通。
10稽核审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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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核 审计部 内部 机构 设置 工作 职责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