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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安监68号
赣市安监[2007]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
机械、电力、燃气等十二个行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和《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赣计工字[2003]1312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机械、轻工、电子、纺织、烟草、电力(含水电)、贸易、服务、交通、信息产业、燃气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凡是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在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再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对策的具体方案。
对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价,但必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并报安监部门审查。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审批(批准、核准、备案)后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及时通过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向市安监局提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
市安监局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分类管理目录(附件2)和安全风险的大小,确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或填写《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附件4)。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向市安监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表(附件一);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项目);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
建设单位自主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修改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报安监部门备案,填写《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备案登记表》(附件3)。
2、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由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或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编写目录见附件5),经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合格的《安全专篇》。
建设单位将合格的《安全专篇》报安监部门备案,填写《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备案登记表》(附件3)。
3、《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备案。
《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后,报安监部门备案。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设计单位应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提出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附件6),将设计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设计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安监部门备案;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代设计的项目,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安全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进行监理,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并对其做出的监理结论负责。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所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所在地的县级安监部门,向市安监局提交向安监部门提出安全生产单项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申请表》(附件7),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1、建设前期安全设施设计(评价)审查手续完备,技术资料和安全设施档案齐全;
2、安全设施及措施已按审查的安全预评价(专篇、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安全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
3、安全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安全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
经培训合格和取证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齐全以下文字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申请表》;
2、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书(进行了安全预评价的项目);
3、安全设施设计图纸;
4、安全设施投资一览表;
5、安全设施试运行记录;
6、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设施岗位操作规程;
7、各专项验收检测(消防、防雷、防静电、电气设备设施、特种设备、作业场所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合格报告;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含监理情况、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9、企业试生产(使用)总结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三)市安监局将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作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要对专家组提出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根据专家组验收结论予以备案,备案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七、对已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建设项目的处理。
凡是2002年11月1日以后的新建、在建及已竣工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立审查手续的,必须于2007年12月30日前补充办理审查手续。
逾期未补办审查手续的,将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然后再补办审查手续。
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总竣工验收时,应当出具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进行单项验收的审查意见。
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九、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未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而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安监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局、招商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相互支持、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将全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努力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查、验收组织单位和相关专家应当保守有关建设单位和评价机构的商业秘密。
附件: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申请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分类管理目录;
3、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备案登记表
4、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
5、《安全专篇》编写目录;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申请表。
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通知
抄报:
省安监局、市政府。
抄送:
市发革委、市经贸委、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市招商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
赣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7年7月19日印发
共印3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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