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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奖罚制度
矿山安全奖罚制度
01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依照《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在原制度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
二、本制度是以《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为依据制定的,适用于苏杭河煤矿内部管理。
三、本制度没有涉及的奖惩事项,可比照本制度相应条款执行。
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相关规定。
矿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制度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制度为准。
四、处罚程序:
检查发现有违反本细则的,由检查人签字,报相关专业科室或安全科,科室负责人组织核实后,由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执行。
处罚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管理科,一份处罚单位留存,一份交受处罚单位或本人。
涉及行政处罚的,必须经矿领导层决定后执行。
五、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另行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制度解释权属苏杭河煤矿安全科。
02奖励
1、对在全矿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各基层队组的干部职工和直接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奖励。
2、全矿安全创出好水平,其他干部和员工可根据本职范围内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本着记功授奖的原则,酌情奖励。
3、发现事故征兆能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部门以及制止揭发违章指挥,避免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的,可视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多少给予表彰和奖励。
4、在抢险救灾中不计个人得失,成绩显著的有功人员记功授奖。
5、对在安全工作中有创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人员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给予奖励。
6、一级非常规作业安全顺利完成,对领导组成员和其他成员给予奖励。
7、规程(措施)编制审批实行奖罚并重考核制。
对编制、审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项罚款考核,年底总工办总结本年度规程、措施管理考核情况,对规程、措施编制审批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200元。
03处罚
3.01处罚通则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开除;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进行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重伤以上事故者。
2、“三违”造成特大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以上者。
3、故意破坏、盗窃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者。
4、盗窃、私藏和丢失炸药、雷管,情节严重者。
5、瓦检员空、漏、假检的;不检查瓦斯、违章送风、送电者。
6、擅自进入盲巷的。
二、出现以下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进行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1、“三违”造成重伤或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以上。
2、瓦斯检查人员脱岗、瞒报、虚报瓦斯检查结果、监控工修改瓦斯数据、调度人员瞒报瓦斯实际情况、故意损坏瓦斯监控设施者。
3、安全员、民爆器材管理人员、风机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脱岗,情节严重者。
4、主要设备司机,关键岗位人员因“三违”造成重大未遂事故者。
5、查出重大隐患“四定”后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事故者。
6、扒、蹬矿车、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者。
7、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或排放瓦斯工作,情节严重者。
8、因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或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者。
9、停风、瓦斯超限仍然盲目作业的责任者。
10、带电检修电气设备,情节严重者。
11、辱骂、殴打、威胁、报复安全监察工作人员,情节严重者。
12、任意拆除局扇、随意开停局扇、擅自拆开风筒、停风后不撤人、不设警戒、随意拆除、打开通风设施进入盲巷,情节严重者。
13、违章放炮作业,放明炮、糊炮,不按规定处理留残炮、瞎炮,剩余雷管炸药不按规定保管存放,放炮前不清点人数,放炮不设警戒等情节严重者。
14、擅自改接、拆卸、调整、甩掉监控系统,故意堵塞、风吹瓦斯传感器,情节严重者。
15、私自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者。
16、在井下放飞车者。
17、酒后下井者,罚款500元,连带罚款责任队长200元、检身工100元。
三、出现一下情况之一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或进行200元~2000元的经济处罚:
1、各级领导发现“三违”现象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者。
2、、各级领导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造成特大经济损失。
3、各级领导对基层提出的安全装备、设施和管理上的重大问题,长期不予解决,渎职,失职,造成严重事故的。
四、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降级(薪)处分或进行500元~10000元的经济处罚:
1、“三违”造成重大生产设备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者。
2、“三违”破坏安全生产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事故者。
3、机电设备检修管理不到位,形成严重失爆者。
4、电气设备甩保护运行情节严重者。
5、安监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利用职权庇护“三违”人员者。
6、违反大巷封闭管理规定,私自行走或作业者。
五、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认识和改正态度不好的,给予从重或加倍处罚;情节较轻,认识和改正态度较好的,给予从轻或减半处罚。
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3.02安全管理细则
一、安全检查规定
1、带班领导干部下井各项指标完不成一项罚款100元。
2、矿安全科人员必须每天不定时检查,无故不下井检查者,一人次罚款100元。
4、安全科每周一组织各区队(科室)联合大检查,如无故不参加,一人次罚款50元;检查组不负责任,放宽检查标准,罚款相关科室200元;因检查不严不细造成事故,罚款检查组每人100元。
5、在联合大检查中,受检单位未按隐患“四定”整改表上限定的时间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进行整改处理,每条罚款200元。
6、无故不参加周一安全生产例会,罚款科室(区队)领导100元。
7、上级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罚款责任队长500元。
8、安全科、通风科要对巡检系统试运行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不能及时开展工作的有关单位,每月与安全结构工资挂钩考核,并对单位责任人处罚100元。
9、安设好的管理牌板丢失损坏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如果地址点和管理牌板损坏后,安全员、瓦检员没有及时汇报,则处罚安全员、瓦斯员每次100元。
10、对故意损坏各类牌板、消防器材的人员按照原价赔偿,并加罚300元
11当班安全员要对所辖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没有按规定检查的处罚安全员200元。
二、全员培训及班前会规定
1、各区队(科室)不按要求组织召每月10号、20号、30号的全员培训,一次罚款200元,
2、酒后参加每月10号、20号、30号的全员培训,一次罚款200元。
4、队长无故不参加和班前会,罚款100元。
5、班前会记录台帐不规范、无签字或代签字,对责任人处罚50元/次。
6、班前会上没有安全工作安排、无当前隐患整改安排,罚会议主持人200元/次。
7、班前会上未对“不放心人员”进行排查,导致酗酒人员、情绪异常人员、思想不稳定人员,生病人员和疲劳过度人员上岗的,对主持班前会的队长、班长各处罚200元。
8、安排“不放心人员”上岗或安排上连班者,处罚责任队干200元。
9、存在不放心因素,未主动在班前会上提出而上岗者,处罚本人200元。
三、现场管理
1、一般专业人员睡岗,罚500元/次;安全员、瓦检员、跟班队长班组长睡岗者罚1000元/次。
2、队长、班组长违章指挥,罚款500元。
3、安全员未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处罚200元。
4、专业人员违章指挥,视情节轻重,罚50~200元。
5、安全员制止“三违”行为人员,但“三违”人员不听,且辱骂、威胁、殴打安全员者,处罚1000元。
情节严重的给予加重处罚或开除处分。
6、安全员违章,加倍处罚。
集体违章,罚现场作业队组责任人500元,其他人员按违章情节罚100~200元。
7、无证上岗,无证操作,罚责任人200元/次、罚所属队组500元。
8、工作现场不按规定交接班者,罚100元,情节严重者,按脱岗处理。
擅自脱岗者罚500元。
9、一人在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违章,第三次在规定基础上加倍处罚。
10、接到“三违”查处通知的人员,无故不到相关管理部门报到者,罚款200元。
11、安全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或接受吃请,罚安全员300~500元。
12、事故当事人不积极抢救伤员,罚300元;其他在场人员不积极抢救负连带责任。
13、班中发生打架、斗殴者罚500元;情节严重者交行政科依法处理。
14、违反岗标作业者,比照相应“三违”条款执行。
15、井下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使用梯子或保险带者,罚款200元。
16、随意进入盲巷者,罚款500元。
17、井下拆卸矿灯者,罚款500元。
18、安全部门管理人员及现场安全员对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落实不力、监察不到位的,处罚管理人员或安全员200元。
四、开工管理规定
1、开工由生产和调度组织相关科室现场验收,因开工检查不认真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而引发事故的,处罚相关专业检查人员100~300元。
2、无故不参加开工验收检查,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3、开工验收一次不合格,处罚队组500元。
并在具备开工条件后重新进行开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生产技术科下发开工通知单。
4、未按规定组织开工验收检查,罚主管科室1000元。
5、无电焊、氧焊作业票,严禁井下动火作业。
无电焊、氧焊作业票作业,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
6、队组没有对规程措施贯彻学习、规程措施没有发放相关部门、没有主管部室组织的开工验收报告,安全科未签发开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处罚主要负责人500元/次,造成事故另行追究责任。
7、未经开工验收许可,擅自组织施工作业一次处罚1000元。
五、作业规程、措施规定
1、主管部室没有召集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或未举行专题会议对规程编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罚主管科室200元。
2、队组没有召开专题会议对规程编制进行研究及规程编制后进行讨论的,罚队长200元。
3、无规程措施作业,罚队组2000元,无开工措施或手续,罚区队1000元,罚主管科室500元。
4、作业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改变工艺时,未及时补充措施,罚款主管科室500元,队长、技术员每人100元。
5、队组未按要求组织规程学习,罚款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无规程学习记录,罚款技术员100元;规程学习不合格者上岗作业,罚款100元,连带罚款队长100元。
六、隐患排查规定
1、每日检查出的隐患,由安全科在调度会上通报后,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安排人员立即进行整改,不按时整改的处罚相关科室100元/条。
2、周一安全大检查或上级部门检查的出隐患,无故不按“四定”要求整改的,罚单位200元/条;再次提出后仍无故不整改加倍处罚,并罚单位责任人200元/条。
3、同类安全隐患在同一队组重复出现两次以后,每再出现一次,处罚责任队组500元/条。
4、各专业科室未指定专人负责本专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的,对科室负责人罚款200元。
未建档登记,并于规定时间未向分管领导和领导组办公室报送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5、井下排查出的B、C两级隐患,必须立即向安全、生产调度室汇报,并现场监督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升井,否则处罚责任队组500元。
6、所录入的隐患内容有错误以50元/条处罚责任人。
7、顶板离层指示仪按规定观测数据记录,一次不能按时完成处罚责任队组100元。
8、所有科室人员误报或未经领导把关签字的造成影响恶力的一次处罚200元。
七、事故管理规定
1、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生产调度室和安全科汇报。
对汇报不及时或谎报、瞒报的单位,要逐级追究现场班长、跟班队长、安全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执行以下条款规定的处分(处罚)。
2、在事故调查中,配合不积极,不如实汇报或隐瞒实情者,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处罚;造成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影响,要追查责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相处罚。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100~300元。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50~200元。
(三)对现场跟班队长、班长给予罚款100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100元。
4、发生一起重大未遂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和罚款500~1000元。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200~500元。
(三)对现场跟班队长、班长给予降级处分或罚款500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记大过或罚款500元。
(五)对主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200元。
(六)对分管业务科室责任科长罚款100~200元。
(七)对安全部门责任科长罚款100~200元。
(八)对情节严重的给予从重处分或处罚。
5、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并罚款300~800元。
(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200~600元。
(三)对现场跟班队长、班长给予罚款300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500元。
(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给予罚款100~200元。
(六)对主管科室责任副总给予罚款600元。
(七)对分管业务科室责任副总给予罚款500元。
(八)对安全部门责任科长给予罚款300元。
6、凡发生一起一人重伤以上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
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
(二)对现场跟班队长、班长给予降级、降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处罚800~1200元。
(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给予处分,并罚款300~800元。
(六)对主管科室、分管业务科室、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科室,根据责任大小,或罚款300~800元。
(七)对值班矿领导、主管领导分别给予罚款800~1800元,安全矿长罚款1200元,矿长罚款2000元。
7、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100~300元。
(二)对现场跟班队长、班长给予罚款100~300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100~200元。
(四)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影响时间进行赔偿。
(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或瓦斯员给予罚款100~200元。
(六)对主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300元。
(七)对分管业务部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200元。
(八)对安全部门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200元。
8、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300~500元。
(二)对现场跟班队长、班长给予罚款500~800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罚款500~800元。
(四)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影响时间给予罚款200~500元。
(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或瓦斯员给予罚款300~500元。
(六)对主管部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300~500元。
(七)对分管业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200~300元。
(八)对安全部门责任科长给予罚款200~300元。
9、发生一起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500~800元。
(二)对现场跟班队长、班长给予罚款600~1000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罚款1000~3000元。
(四)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影响时间进行赔偿。
(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或瓦斯员给予罚款300~500元。
(六)对主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0~2000元。
(七)对分管业务部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0~2000元。
(八)对安全部门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0元、
10、未实现年度安全考核目标,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年终评先资格。
11、发生二级及二级以下非伤亡事故,由安全科、调度室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一般生产事故由调度室和业务主管部室牵头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并写出事故通报。
通报不及时罚责任部室200元。
八、井口检身、侯车管理规定
1、人车司机不按规定开人车,罚50元/次;其他人员随意开人车者,罚50元/次。
2、违反侯车管理制度,不听从把钩工、人车司机和安全员指挥,扰乱秩序者,罚100元。
3、井口查出酒后下井者,罚当事人200元,井下查出酒后人员入井,罚当事人500元,同时罚主持班前会的队长100元/次;检身工人不认真执行检身制度,导致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或酒后人员下井者,罚200元/人.次。
4、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者,罚50元/次;检身工失察导致不带矿灯、自救器、安全帽下井者受连带处罚20元。
5、检身工不负责,不检身,罚100~300元/次;侯车人员不服从指挥者,罚100~300元。
6、入井人员不接受检身者,罚500元/次。
7、未办理外来人员入井审批手续下井的,对相关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8、未经培训的新工人或无证人员下井,罚当事人500元,安排下井的责任人1000元。
九、值班、跟班管理规定
1、各级领导必须24小时开机,无故停机、关机或不接电话,罚100元/次。
2、调度室规定的需要值班的科队值班电话必须保证24小时值守,否则罚值班队干100元/次。
3、跟班人员不按规定交接班者,罚责任人100元;脱岗的罚500元。
4、跟、值班记录不全罚50元/次。
5、跟班领导无故脱岗、早退、睡岗或不入井,处罚500元/次。
6、接到事故通知后,值班领导和其他相关领导未按规定及时赶到指定地点的,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7、要害场所不执行来人登记制度者,罚责任人50元。
8、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变电所、爆炸材料库、不听工作人员制止或工作人员不制止者,罚责任人50~200元。
9、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按规定上报,处罚责任人300~1000元。
造成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处罚。
十、安全责任落实规定
1、各单位、各部门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2、各单位、部门未根据机构、人员变化及时对责任制修订、补充完善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3、各主管科室对队组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责任落实负责、责任落实不清,对主管业务科室罚款500元。
4、各体系、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将本月安全工作总结及下月计划等安全材料书面汇报到综合办公室者,罚负责人100元。
5、因工作安排不周,指挥协调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超前预控不及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主管科室或基层责任队组300~500元。
罚主要负责人100~500元。
造成经济损失,按赔偿规定赔偿。
十一、新工人管理规定
1、未经培训合格者,区队安排下井作业的,处罚所在队长300元/人次。
2、安全员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罚安全员100元。
3、安排新工人单独上岗作业或安排新工人从事高危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处罚安排工作的队组200元。
十二、考勤管理制度规定
1、擅自切断人员跟踪定位系统供电电源或因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送电,每出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未严格按照领灯人号码所发放、回收矿灯,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的,对机电科罚款200元,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
3、因矿灯故障或其他原因,没有及时更换矿灯及人员识别卡,造成下井人员不能考勤,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人次。
4、无故借用他人名字领用矿灯或一人携带多个矿灯下井,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5、因定位系统软、硬件故障排查不及时,造成定位监控不准确,一次对调度室罚款200元。
十三、业务保安规定
1、因为工作安排不周全、组织协调不力、生产指挥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罚主管科室300~1000元。
(一)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设计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政策、规范、规定和要求,所采用的支护方式与实际要求不符;
(二)安排多工种、多班组平行交叉作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
(三)设备造型不能满足生产实际需求,影响安全生产的;
(四)井下供电系统严重不符合规程要求,或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五)由于没有进行探放水、排瓦斯工作而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
(六)井下作业地点风量不足,风量、粉尘未定期测定或弄虚作假;
(七)与废旧巷道贯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及回撤结束的工作面或巷道未及时封闭;
(八)井下综合防尘措施不得力,防尘效果差,井下隔爆设施管理不符合规定;
(九)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未及时安设瓦斯监测装置或监测装置误差超过规定误导安全生产的;
(十)瓦斯监测装置未定期校正和及时更换,自救器未定期检查处理的;
(十一)提供基础技术资料或参数与实际不符,误导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十二)需多专业协助的工作或工程,相关科室不积极配合。
2、因为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工作安排脱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罚主管科室500~3000元。
(一)规程、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技术要求,针对性不强,编制不严密,给安全生产留下重大隐患;
(二)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发生变化,无安全补充措施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组织各类检查,检查走过场,致使重大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
(四)没有及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假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
(五)安全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执行不力不到位,发生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作业队组400~3000元,罚主管科室500元。
(一)规程、措施贯彻、培训不严格,考试走过场,不按规程、措施要求进行作业或执行不到位;
(二)不能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隐患不及时处理甚至不处理而进行生产;
(三)设备检修不及时或检修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
(四)电器设备失爆;
(五)局扇出现循环风、无计划停风;
(六)绞车钢丝绳磨损超限使用;
(七)井下各种机电设备保护不全或失效以及甩保护不用的;
(八)井下煤尘堆积严重;
(九)掘进工作面未使用临时支护、支护质量差或空顶作业情节严重。
4、质量标准化考核不达标,罚款队长100元,罚款技术员100元,罚款主管科室50元。
5、机电科等单位因材料、设备、配件供应或检修质量不符合要求,给井下生产造成重大隐患和生产中断等情况时,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直接责任者300元。
3.03技术管理细则
1、矿井采掘、机电、运输、调度、通风、地质、安全监控各系统必须保证完善、运行安全,出现问题根据责任落实情况罚主管科室500—1000元。
2、规程措施的会审、技术性工作会议,必须参加的部门,迟到罚100元/人次,旷会罚200元/人次。
3、规程(措施)在送审传阅前,编制者必须仔细检查,认真校对,确保规程措施格式正确、内容齐全、编制规范,若出现问题审查人员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出现一处错别字罚款5元,一处语言叙述不通罚款10元,一处数据或相关参数错误罚款100元;附图出现一处图例不规范罚款10元,附图中出现一处数据标注错误或漏标罚款20元,少一张必要的附图罚款50元,有一处严重错误罚款100元;有一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或上级文件、规范)相关条款规定罚款200元;缺项,罚主管技术员50元/项;规程措施内部审核不严,会审时仍有较多问题,酌情罚审核人50~100元/项。
规程措施会审不严,由于缺项、错误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追查责任认定,对审批人员进行处罚200~500元。
4、单位工程(投产)、临时性工作未按规定编制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开工者,区队500元,主管技术员100元。
作业现场条件变化、工艺改变等未及时补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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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 安全 奖罚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