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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资料1-1
谋划一生的税负与财富
对我们来说,一生中要跟多少种税打交道?
一生要缴多少税?
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掌握一些“谋税”知识很重要。
人们常说,“吹牛不上税。
”而现实生活中,只要发生了有形的经济活动,你就得依法纳税,即使那些宣传“想怎么瘦,就怎么瘦”、“只要有光,就能通话”等的吹牛电视广告,一样得上税。
虽然大家都知道“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大体明白偷漏税将面临的严厉惩处,但能说清楚自己该缴纳多少税的并不多,就更不论主动进行税收筹划了。
税负与个人财富之间,自然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纳税又是必须的。
这样,税收筹划就变得非常重要。
通过预先合理的财务安排,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实现有效减轻税负、增加自身收益的目的。
你必须知道的三类税
有媒体做过归纳,与个人一生相关的税共有16种,分别是: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和关税。
以上16种税看起来比较全面,但实际上却是有问题的,一方面,有的税种已废止,如农业税,有的税种则与个人关联不大,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另一方面,对我们来说,要记住这么多税种也确实有难度,就更别说具体的税率和筹划方面的知识。
其实,对读者来说,只要记住两三类税就足够了,一生也就是跟这两三类税在打交道。
通常说来,税收的征缴总是跟资金的收支、流动相伴随的。
对普通人而言,一生中发生最多的资金流动无非有两类:
收入和消费。
所以,个人最应当知道的两类税就是收入税和消费相关税,这也是差不多每个人都会遇到的。
一般地,收入又可以细分为工资收入、金融投资(间接投资)收入、创业收入等。
那些能获得创业收入的人,又会面临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等,我们不妨把这些税概括在一起,简单地称之为创业税。
这类税并非每个人都会遇到,仅限于那些创业者。
第一类是收入税。
其中最重要的是个人所得税,对11项个人收入征税,分别是: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在11项收入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征收;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者的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的各项收入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按次征收。
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免税额方面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除个人所得税外,还有证券交易印花税。
根据最新颁布的政策,证券交易印花税为单边征收,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第二类是消费相关税。
首先包括消费税。
该税种对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商品的消费行为征税,绝大部分商品实行比例税率,一小部分实行定额税率。
其次是契税,跟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相关,向承受方征收,税率为3%~5%。
还有车船使用税,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个人征收。
其中,乘人汽车、电车、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以“辆”计税;载货汽车、机动船,以“净吨位”计税;非机动船,以“载重吨位”计税。
另外,个人携带境外购买的物品进境需要缴纳关税,税率有10%、20%、30%和50%四档。
第三类是创业税。
创业税就是在个人创业过程中企业所应缴纳的各税种。
与创业相关的税种主要有:
1.营业税。
对实际发生的营业额征收,税率为1%~7%。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税率因纳税人所在地而异,分别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为25%。
4.增值税。
销项减进项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税率分为三档:
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5.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6.土地增值税。
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7.房产税。
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前者年税率为1.2%,后者税率为12%。
8.资源税。
对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前四个税种比较常见,大多数企业都会遇到;后四个税种为特殊情况、某些营业项目才会涉及。
月薪五千,一生缴税逾20万元
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所面对的税种及所承担的税负自然也不同。
所以,要精确计算出一生中需要缴纳的税额,几乎是不可能的。
当然,对某些税种做一个粗略的估算,还是可以的。
大多数人都不会涉及到创业税,所以这里不做考虑。
消费税和关税也不予考虑。
我们仅估算常见的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契税和车船使用税。
假设一个人25岁参加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年底发放奖金1.2万元(为便于计算,假定工资与奖金不增长),30岁时贷款买房,房子价值80万元,35岁拥有了第一辆轿车,从30岁起开始炒股,每年的股票买卖交易总额平均为5万元。
我们看一下他到60岁退休时,总共需要缴纳多少税?
根据表二,这个人到60岁退休时共需缴纳约20.8万元的税款。
当然,我们知道,工资收入随着年龄增长而增长,除工资外也会有其他的收入,所以,一生要缴的总税款会远大于20.8万元。
三招巧打纳税算盘
对普通人而言,既然这些税加在一起,积少成多,并不是一个小数目,那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合理筹划以减轻税负,就显得非常重要。
税收筹划是个人理财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一门比较繁杂的科学,绝非三两句话就能说清。
这里只讲述一些最基本的理财知识和举一反三的原则,方便读者掌握。
第一招:
尽可能符合税收减免方面的规定。
在税法中,为了鼓励某类经济行为,不少税种中都有税收减免方面的相关规定。
只要符合这些规定,就能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例如,对基金投资所得的收益,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投资,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再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国家有详细的税收减免政策。
我们大体归纳为以下几种:
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技术转让、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乡镇企业等。
每一种都有具体的规定,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第二招:
巧用税率差异,合理设置应税额之间的比例。
在个人所得税中,不同类型的收入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
在有些收入能主动确定额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调整比例达到减轻总体税负的目的。
比如,在自己投资的企业里工作的股东,其工资和分红比例可以调整,两者适用的税率不同,前者为9级超额累进税率,后者为20%的固定比例税率。
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进行税收筹划,既依法纳税,又能合理地减轻税负。
对企业所得税来说,也存在着不同类型、不同地区企业适用不同税率的情况。
转移定价法是最常见的避税方法之一。
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
广州市一家电子器件厂(以下简称广州厂)销售1000万元的产品给梅州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公司)。
该批产品成本价和费用为800万元。
广州厂在深圳设立了一家销售公司(简称特区公司),广州公司以850万元的价格开票销售给特区公司该批产品,后由特区公司以事先商定的1000万元价格开票销售给梅州公司。
这样经过财务部门的转手,就有150万元的利润转移到特区公司的账上体现。
新税法下,广州适用税率25%,深圳税率15%。
未经纳税筹划:
广州厂直接开票销售给梅州公司,广州厂应纳所得税额:
(1000-800)×25%=50万元。
经过纳税筹划:
(850-800)×25%+(1000-850)×15%=35万元。
节约税收成本:
50-35=15万元。
第三招:
在时间上合理分散应税额,充分利用减税额度。
以稿酬收入为例,单次收入若能分次在不同的时间发放,就可以每次都减去一个免税的额度。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形式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可以就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欲出版图书的市场前景看好时,可以跟出版社商量采取分批印刷的办法,减少每次的收入量,从而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再如,在保证费用支出最少的前提下,企业采用一定的方法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实现最大摊入,以最大限度避税。
常用的费用分摊法有实际费用分摊法、平均摊销法和不规则摊销法等。
无论采用哪一种分摊法,只要能使得费用尽早摊入成本,使早期摊入成本的费用越大,则越能最大避税。
至于哪一种分摊法能最大限度避税,就应根据预期费用发生的时间及数额计算分析和比较来确定。
总而言之,“处处留心皆学问”,只要多学习,并且灵活运用,就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很好地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阅读资料1-2
哪些筹划不宜做
税收筹划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由于税收筹划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有些企业出现了超越税收筹划特性的过头筹划,结果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笔者通过分析下列不宜筹划的事项来说明企业应当理性对待税收筹划,避免筹划的盲目性。
首先,成本过高的税收筹划不宜搞。
税收筹划同企业其他财务活动一样,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若税收筹划成本超过或接近筹划收益,就不能体现税收筹划的经济意义。
从理论上讲,税收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针对所有经济活动进行,但实际上搞税收筹划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判断经济上的可行性。
这里所说的税收筹划成本不仅包括实际货币支出的显性成本,而且包括企业付出自身拥有的生产要素而形成的隐性成本。
其次,税收筹划风险难以控制的不宜搞。
税收筹划同其他财务决策一样,收益与风险并存。
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来自不能正确把握税收政策、不能通盘考虑税法体系的风险。
税务机关不仅是税收政策的执行者,而且是税收筹划合法性的判定者,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要时刻关注税收筹划与偷、逃税的区别,谨慎选择筹划方案。
企业对风险难以控制而完全依靠税务机关判定的税收筹划项目不要搞,否则不仅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而且会使企业陷入避税甚至偷税的泥潭。
第三,不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税收筹划不宜搞。
税收筹划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因而筹划方法必须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
企业的财务决策者应当能够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完成税收筹划,不能因为税收筹划而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流程。
例如,有人在分析完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现实后,大胆提出“企业应当尽量自制机器设备来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
我们姑且不说上述进项税能否抵扣,单单就这个想法而言就不符合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
现代企业竞争靠产品质量,而产品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器设备的先进性,有竞争力的企业绝对不会为了少缴部分增值税而去自制机器设备,相反他们会为提高产品质量而不惜重金购买先进的机器设备。
那种单纯为节省税金而违背企业生产经营规律的做法是得不偿失的。
第四,结果不符合企业财务管理总目标的税收筹划不宜搞。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与企业其他财务活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很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只着眼于税负最轻,而忽视了企业财务管理的总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
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因为纳税额的减少并非等额地带来资本总收益的增加,当税负降低而引起企业价值减少时,税收筹划结果就与企业财务管理总目标背道而驰。
企业不考虑财务管理总目标而进行的税收筹划明显地犯了“近视眼”的错误,不仅增加本期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性,而且可能会加重以后期间的纳税负担。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理性对待企业税收筹划要把握以下两点:
首先,企业要比较税收筹划收益与筹划风险、筹划成本,按照经济上的可行性进行取舍;其次,要正确理解税收筹划从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产生,企业不能脱离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搞筹划。
阅读资料2-1
两税并轨:
缓行的背后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6-03-20本报记者 孙雷
现行的《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颁布于1991年和1993年。
从《暂行条例》通过之日起,人们对内外资企业并轨的论证便已经开始。
十几年间,有关“并轨”税法的提议和草案,前后曾有数十稿之多,方向之明确、论证之充分,让人们一度认为,在所有重大税制改革中,这将是不同意见最少、最容易推进的一项改革。
而2004年5300亿元的财政增收,更让人们产生了“万事俱备,只欠送审”的普遍预期。
然而,意外发生了。
就当人们正兴奋地等待那临门一脚时,它却被紧急叫停。
激辩
2004年8月,财政部完成统一所得税方案的起草,并送交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讨论。
当年年底,媒体传出消息,由于商务部和沿海一些发达省份的领导担心两税并轨对外商直接投资产生负面影响,反对尽快实施这项改革,导致草案在国务院法制办搁置。
2005年1月5日,一份名为《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看法》的报告发布。
这份报告由一家咨询公司受通用电气等在华投资时间较长的跨国公司委托,以问卷形式对京、沪54家跨国公司组织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调研而形成,并向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交。
报告提出,希望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能够就现有的优惠政策给予外商投资企业5-10年的过渡期,并且希望中国政府能够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给出一个“合理的、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所得税率。
报告一出,舆论一片哗然,而由此开始,论争便开始以一种奇怪的不对称方式次第展开。
2005年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表示支持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
1月12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广东肇庆大声呼吁: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经迫在眉睫,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不能再拖了。
”并感慨“现在为中资企业说话的人太少了,而为外资企业说话的人太多了。
”
1月16日,“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上,虽然主办方给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设定的演讲主题是“稳健的财政政策”,但在他的30分钟演讲中,大部分时间在讲“统一内外企所得税”,再度强调“目前确实到了应该考虑进一步合并的时候了,而且目前是最佳时机”。
而同在这次会议上,商务部外资司司长胡景岩的演讲,则着力强调了外资企业对中国经济的重要拉动作用。
7月11日,楼继伟在“中国改革高层论坛”上表示,实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不会明显加重外资企业的负担。
现行外资企业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将会被产业优惠政策所取代;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考虑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加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外资企业来说实际上还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
同一天,商务部部长助理陈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则认为,在没有相对稳定的、可靠的替代政策情况下,“应保持吸收外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与此同时,专家学者、内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也纷纷呼吁尽快推进两税并轨。
时机
“并轨是大势所趋,对此人们早已达成共识。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说。
事实上,作为当年历史条件下吸引外资的特殊手段,显然的过渡性特征注定了它最终合并的命运。
争论聚焦在了改革时机的选择上。
“万一实行起来,因为担心享受不到一直以来被给予的税收优惠,那些外资不来中国怎么办?
”对立刻“两法合并”所可能给招商引资带来的影响,是反方最主要的担心。
商务部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底,中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08941家,累计合同外资金额10966.08亿美元,累计实际使用外资5621.01亿美元,连续10年居发展中国家之首。
目前,在华外资企业的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3、缴税占全国工商税收的1/5、进出口额占全国进出口贸易额的1/2以上。
举足轻重的地位让一些人无法不担忧时机选择不当所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这个“万一”也成为反对者们有力的武器和最可以摆在桌面上的理由。
那么,两税合并究竟会不会引起外资震荡?
商务部相关人士认为,对于大型跨国公司来说,由于资本的规模效应,税收优惠对他们来说没有特别的吸引力。
但对于数量众多的在中国投资的中小企业来说,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原因。
如果取消税收优惠,这部分外资可能就会转向印度、越南等有税收优惠的地区。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马宇也提醒不要忘记历史教训:
1995年取消对外资企业进口关税增值税减免优惠,所引发的剧烈震荡,最后有关政策一再调整,仅过渡期就改了多次,结果是政府威信受损,外商投资也受到严重抑制,在当时全球跨国投资高速增长的情况下,我国却反其道而行之,连续多年下降,一直到2001年后才开始复苏。
但在两会期间,民建中央提交的政协1号提案中表明,我国已进入了较为成熟的引资阶段,外资选择中国投资主要是看我国的整体投资环境的好坏,税收优惠政策已不再是最主要的考虑因素,因而只要“两税合一”后我国的税负不高于其他国家,就不大可能出现外资大规模撤离的现象。
公平竞争
以目前的两税法为据,外商投资企业目前的名义税负是15%,但其实实际税负是11%。
而内资企业目前的名义税负是33%,实际税负是23%左右。
内资企业的税负无论从名义上还是从实际上来讲,都比外商投资企业高了大概1倍以上。
这种差别待遇导致内资企业的行为发生扭曲。
大量的内资利用种种手段“出国晃一圈”,而后便以外资或者合资的身份回到中国投资办厂,曲折地获得对外资的种种优惠。
有研究估计,“假外资”占了实际FDI利用额的三分之一左右。
“只有‘两税合一’,才能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展开竞争。
”民建中央调研部部长熊大方部长对本报记者说。
但马宇对此打了个问号,“我们在谈论这个问题时,不能忽略一个基本前提:
我们是否已经建立、或者说初步建立了一个各种所有制企业可能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
虽然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化程度已经有了大幅度提高,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待遇,也正在逐步趋于弱化,但不可否认,还远没到已经完全取消的程度。
这种判断之下,马宇认为,保持对外企的优惠,会造成内外资企业名义上的不公平竞争,但却可能有助于实质性的公平竞争;取消对外资的优惠,名义上平等了,却可能造成实际上更大的不平等;“建立规则可能是破坏规则,破坏规则反而是在促成规则”。
而且近些年,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FDI出现了“引资存量低,撤资率高”的现象。
2003年底,我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621亿美元,而存量仅为2600亿美元,约占当年GDP的18%,低于27%的世界平均水平。
而根据国家商务部统计,截至2002年底,在累计批准设立的42万多家外商投资企业中,已终止或已停止运营的企业逾20万家,比例高达50%。
对此,民建中央专门进行了深入调研,总结了三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政府缺乏引资后的服务。
由于招商引资实行了与政府及官员的绩效挂钩,因而导致了地方政府“重生不重养”。
其二,投资市场发育不成熟,秩序混乱、管理滞后,造成外资企业无所适从。
其三,投资体制改革进程缓慢。
以电力行业为例,办理外商对中国电力投资的程序很复杂,政策变动比较频繁,因而导致国外电力资本撤离中国或止步不前,如法国阿尔斯通公司撤出了广西来宾电厂B厂项目的40%股份。
此外,有人曾做过统计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有四分之一的企业根本没有正常纳过税。
它们用的就是“三减两免”的税收政策的优惠:
前两年免所得税,接下来的三年减征所得税。
优惠期结束后,它就离开了,撤资了。
“虽然这种现象是支流不是主流,但还是很严重的。
与其这样,还不如搞同样的税制,我对你也没有歧视,不过是过去给你的额外好处不给你了!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说。
讨论题:
文中阐述的赞成与反对两税合一的原因是什么?
你认为其实质原因是这样的吗?
你是赞成还是反对两税合一?
两税合一问题上的争执对税收筹划有什么启示?
阅读资料2-2
上海律师不堪重税?
“我打算把执业所转到广州去,已经和当地的律所谈好,下个月就办手续。
”在电话中,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告诉记者。
王律师1994年开始执业,已经是上海某律所的合伙人,90%以上的案件都在上海,为何要将执业所从上海转到广州?
“因为税收。
”王律师告诉记者。
广州对律师采用定额征税的办法,固定税率5%,而上海对律师按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征收,年底给予相应返还,以王律师所在的区为例,年综合税负约14%。
王律师一年收入60万,这样算下来,执业地转为广州一年就可以少交税3万左右,而且,由于律师执业资格是全国有效,因此,在广州注册并不影响他在上海接案子。
记者获悉,上海律师税负之重的问题已经引起上海市律师协会关注,从今年年初开始,律协已经连续三次开会讨论律师税收的问题,有关的调研报告也正在形成中。
地区税负差别大
“目前上海和北京广州最大的区别是累进税率还是固定税率。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说。
北京、广州等城市对合伙人律师采用固定税率的征收办法,广州是5%,北京有查账和核定征收两种,多数是核定征收,分3档按季度征收,税率约8%。
但在上海,大部分区县按照国税总局2000年的文件,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累进征税,最高税率可达45%。
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区年底都有税收返还,但不同的区返还幅度不一样,据了解,截止到去年,浦东新区的税收返还幅度最大。
“但是,返还政策五年制定一次,到去年年底,返还已经到期了,今年返还多少我们还不知道。
”一位注册在浦东的律师表示,今年,不少区县的税收返还政策都到期。
“即使算上税收返还,同样年收入100万的律师,注册在北京的话,年缴税比注册在上海的要少至少5万左右。
”上述合伙人律师告诉记者。
“也有极个别的区县采用代征的方式固定税率,比如西南某区,对合伙人律师按照开票额的14%固定征税,但不再享受任何税收返还。
这样税负还是明显比北京、广州等地方高近10%。
”中山公园附近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告诉记者。
根据北京律协的统计,2004年,北京地区律师行业收入超过50亿元,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和外省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分支机构业务收入已经占到了全国的三分之一以上。
其中,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和外省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分支机构业务收入近42亿元,缴纳税款4.54亿元。
这样算来,北京律师的全部综合税负在10%左右,而上海若没有税收返还的话,综合税负可能达到30%-40%。
“这个比例太吓人了,现在律师的提成比例在60%左右,如果没有税收返还,提成比例肯定要大幅度降低。
”王律师很肯定的分析。
“北京有中央政府和最高院,本身案源就比上海丰富,税收又低,从经济角度考虑,很多律师考虑去北京注册,这对上海着力打造的现代服务业是很大的制约。
”上海市律师协会某人士表示。
北京注册律师已经突破万人,而上海只有7000多人,大约有1/3的差距,税收不能不说是很重要的因素之一。
据悉,上海市市律师协会,上海市司法局已经牵头和上海市税务局协商,希望能尽快降低上海律师税负。
合伙人和非合伙人的区别
“目前在上海,不同区律师税负区别比较大,合伙人和非合伙人不一样,授薪律师和提成律师也不一样。
”某律所合伙人告诉记者。
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这一类别征税,计算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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