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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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大清查),进一步查清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据中央和区盟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时点。
以X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县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清查范围。
县内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
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含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原粮储备及成品粮)。
(三)清查内容。
一是库存粮食数量。
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
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二是库存粮食质量。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
暂不对纳入检查范围的商品粮进行质量清查。
二、清查原则和方法
(一)清查原则
1.问题导向,底线思维。
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
2.全面清查,突出重点。
按照在地检查要求,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3.依规清查,创新方法。
严格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和大清查检查方法,从严从实组织好清查工作。
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库存检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4.完善机制,压实责任。
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负责,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移交处理,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清查方法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集团公司发布的X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方法执行。
三、实施步骤
X年大清查分为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汇总整改五个阶段,压茬推进。
(一)准备阶段(4月8日前)
1.成立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分管县领导为召集人,县发改委主任为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科局、县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支行、中储粮X分库、中储粮杜尔基分库的X县政策性粮食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以下简称X县大清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
大清査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大清查各项具体工作,并细化清查方案,具体对各阶段清查任务、清查责任划分、清查人员培训调配、督导检查、案件核查、经费使用、宣传报道、清查纪律等做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并于4月8日上报盟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2.组织培训。
4月8日前,大清查办公室完成对企业自查人员的培训,准确掌握大清查的任务要求、各环节检查方法和大清查软件操作使用方法。
3.准备相关资料。
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做好大清查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标准等资料整理工作。
中央储备粮企业负责向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中央事权政策性粮食管理的主要文件,以及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等资料;县粮食管理部门负责向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盟级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管理法规文件等资料;农业发展银行X支行向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X年3月31日粮食贷款明细和台账等资料(按企业、品种、性质分类)。
4.企业准备工作。
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要认真做好分解登统工作。
要全面准确做好仓房(货位)登记、清查器具和扦样设备配备、业务资料整理、粮堆形态整理、自查人员落实、配合质量扦样等准备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底前)
1.企业自查。
企业自查是落实大清查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
纳入大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大清查的各项要求开展自查。
县内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及委托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中央储备粮乌兰浩特直属库有限公司备案;中国华粮乌兰浩特储备库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各类承储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至X县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查。
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承储企业的主管单位督促整改。
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政府督导。
按照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统一制定的督导工作方案,明确督导内容和任务,统筹督导检查力量,防止层层督导、重复督导。
我县大清查协调机制要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督导本区域内所有承储企业扎实开展自查。
自查督导要及时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等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为普查阶段突出重点打好基础;同时,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县清查办参与督导企业自查。
(三)普查阶段(5月底前)
1.普查组织。
按照《X安盟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发改粮字〔X〕129号)要求,普查工作由盟大清查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实施,对X县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
普查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方式,择优安排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对本旗县市的检查工作。
2.普查方式。
对X县内中储粮直属库的两家分库及其委托库点(含租赁库点),由中央储备粮乌兰浩特直属库有限公司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地方粮食等部门参与配合;对地方粮食企业和中国华粮乌兰浩特储备库租赁库点,由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
普查组应将普查结果进行汇总,报县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3.结果报送。
普查结束后,各普查组和县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完成普查数据分析、汇总和录入,及时向盟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普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四)抽查阶段(6月20日前)
国家有关部门将随时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
抽查工作组要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情况汇报,抽查结束后要进行情况反馈。
各旗县市要提前做好迎接国家抽查的准备工作。
(五)汇总整改阶段(6月至12月)
1.审核汇总。
6月18日前,县大清查协调机制要认真审核汇总本区域清查结果,向盟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2.问题整改。
县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梳理汇总普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问题清单,6月15日前报盟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县大清查协调机制要建立重要问题挂牌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实行销号整改。
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大清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超标粮食,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储粮乌兰浩特直属库有限公司负责处置;属于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转省级人民政府处置;属于地方事权粮食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属于企业自营商品粮的,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置,确保超标粮食不流入口粮市场。
11月底前,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问题清单所列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案件核查处理到位,将整改销号和案件处理情况报盟发改委。
四、数量清查
(一)分解登统。
中储粮乌兰浩特直属库有限公司负责将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和本系统企业的商品粮统计库存数,审核无误后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报盟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中粮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国家临时存储粮、商品粮统计库存,由中粮所属区域管理公司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报盟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等地方政策性粮食和承储政策性粮食的地方企业的商品粮统计库存数,审核无误后,上传大清查应用软件,逐级审核汇总后,报盟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以上各单位的分解登统数据请于4月4日前报盟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经审核汇总后,于4月8日前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和汇总审核,同时要手工填写相关表格备查。
(二)实物检查。
要从严掌握检查标准,准确如实填写实物检查工作底稿。
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2%以内的;露天囤、包围散储、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
严格粮食实物检查密度校正修正系数取值。
对于不同储存年限的粮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保管自然损耗定额。
对空仓、正在出入库作业的仓房(货位),要实地查看,核查有关原始记录后确认。
严格熏蒸作业库存粮食检查。
普查期间,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
确需熏蒸作业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熏蒸报备手续。
对于已实施熏蒸的粮食货位,要首先查阅熏蒸报备手续是否齐全、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必要时通过检测磷化氢气体浓度、佩戴空气呼吸器入仓查看等方式予以查验;经核查确属正在熏蒸的,不再进行实物检查,相关情况在检查底稿上备注说明;委托所在地盟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待熏蒸散气结束后,再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
对以熏蒸为名规避检查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处理。
(三)账务检查。
要通过对承储企业粮食库存统计账、会计账、保管账、银行资金台账及相关原始凭证、票据资料的查阅,并与粮食实物检查结果对比,核实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认定清查时点承储企业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实际库存数量和相关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准确如实填写账务检查工作底稿。
对虚报库存、短库、虚假购销(轮换)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彻查,严肃追责。
(四)结果报送。
承储企业自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同时手工填写备查;X县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对清查结果严格把关;对数据汇总中发现的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要及时纠正;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及原因,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质量清查
(一)组织实施。
按照全国大清查实施方案要求,将自查阶段由企业自行全面扦样检验,调整为自查和普查阶段融合。
由自治区大清查协调机制统一制定质量清查实施方案。
(二)扦样检验。
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检查方法实施,准确如实完整填写质量检查工作底稿。
样品扦取要确保代表性和真实性,原则上以整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对于库存数量较大的大型仓房(货位)应按要求增加检验单位。
对其他粮食品种、商品粮不再扦样检验。
对新收购入库验收合格,原则上截止大清查时点三个月以内的政策性粮食,可不扦样检验,以验收检验结果为准。
六、创新方法
这次大清查在充分运用以往粮食库存检査方法的基础上,着力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充分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创新方法提高效率,增强大清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一)优化大清查组织方式。
规范企业自查方法,加强督导检查,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
县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对大清查工作的属地管理和行政监管责任,监督指导关口前移。
(二)充分发挥12325热线作用。
广泛宣传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按照12325热线规定程序及时受理办理涉粮举报案件。
(三)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
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技术和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现代化检测手段,提高大清查工作效率和检查结果的精准性。
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自查普查、抽查结果填报,实现清查数据的自动汇总,保证大清查数据的准确可靠,在使用应用软件填报清查数据的同时,同步采用传统手工检查表格填报数据。
七、压实责任
大清查工作实行普查、抽查工作的牵头负责制和组长负责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一)自查责任。
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
县内中储粮直属库的分库对其管理的委托库点储粮的自查结果负全责(含租赁点),中储粮乌兰浩特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中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普查责任。
由中储粮乌兰浩特直属库牵头的普查组,对中储粮直属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含租赁、委托性质并存的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中储粮X分公司负连带责任;盟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含地方粮食企业、中国供销等央企)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盟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
(三)质检责任。
样品取样与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各环节工作责任,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承储企业对自行扦样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检查过程中,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落实各环节检查责任,实行全程记录留痕;检查结果层层复核签字,确保检査结果客观准确,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全县清查提交的大清查结果报告,实行各部门单位联签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制度。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X县大清查协调机制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凝聚各方合力,确保大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要认真处理好地方机构改革与大清査工作的关系,确保大清查工作不受影响。
(二)严明纪律规矩。
在大清查工作中要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库存检查经验、身体健康、电脑操作熟练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优先选调粮食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优秀人员。
加强大清查方法培训和廉洁纪律教育,严格监督管理。
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
对有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规严肃查处问责。
(三)加强案件核查。
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核查工作,建立大清查案件处理的规则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落实经费保障。
要本着勤俭节约、足额保障的原则,安排落实大清查工作经费。
政策性粮食清查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五)坚持正确导向。
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大清查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资料归档。
大清查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每个清查阶段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资料齐全完整。
大清查工作结東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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