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介绍及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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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资料汇总
一、资产证券化简介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行的以资产池为基础的证券就称为证券化产品。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括
1、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
1)资产证券化实体资产证券化:
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2)信贷资产证券化:
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3)证券资产证券化:
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4)现金资产证券化:
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2、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
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MBS)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
概括地讲,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
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或者由SPV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SPV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sPool),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通俗解释:
A:
资产证券化在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
B:
上述资产的原始所有者;信用等级太低,没有更好的融资途径
C:
枢纽(受托机构)SPV
D:
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B把A转移给C,C以证券的方式销售给D。
B低成本地(不用付息)拿到了现金;D在购买以后可能会获得投资回报;C获得了能产生可见现金流的优质资产。
投资者D之所以可能获得收益,是因为A不是垃圾,而是被认定为在将来的日子里能够稳妥地变成钱的好东西。
SPV是个中枢,主要是负责持有A并实现A与破产等麻烦隔离开来,并为投资者的利益说话做事。
SPV进行资产组合,不同的A在信用评级或增级的基础上进行改良、组合、调整。
目的是吸引投资者,为发行证券。
过去有很多资产成功进行了证券化,例如应收账款,汽车贷款等,现在出现了更多类型的资产,例如电影特许权使用费,电费应收款单,健康会所会员资格等。
但核心是一样的:
这些资产必须能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
(三)种类与范围
1、根据基础资产分类。
根据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费)、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2、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分类。
根据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发行人和投资者所属地域不同,可将资产证券化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和离岸资产证券化。
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SPV)或结构化投资机构(StructuredInvestmentVehicles,SIVs)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称为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方通过境内SPV在境内市场融资则称为境内资产证券化。
3、根据证券化产品的属性分类。
根据证券化产品的金融属性不同,可以分为股权型证券化、债券型证券化和混合型证券化。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资产证券化的历史不长,但相关证券化产品的种类层出不穷,名称也千变万化。
最早的证券化产品以商业银行房地产按揭贷款为支持,故称为按揭支持证券(MBS);随着可供证券化操作的基础产品越来越多,出现了资产支持证券(ABS)的称谓;再后来,由于混合型证券(具有股权和债权性质)越来越多,干脆用CDOs(CollateralizedDebtObligations)概念代指证券化产品,并细分为CLOs、COMs、CBOs等产品。
最近几年,还采用金融工程方法,利用信用衍生产品构造出合成CDOs。
二、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及意义
(一)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资产证券化交易比较复杂,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而言,下列当事人在证券化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1、发起人。
发起人也称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
2、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V)。
这是指接受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或受发起人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
选择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时,通常要求满足所谓破产隔离条件,即发起人破产对其不产生影响。
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防火墙(China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SPV的业务范围被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
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
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Purpose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PurposeTrust,SPT)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3、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
为保证资金和基础资产的安全,特定目的机构通常聘请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和资产的托管。
4、信用增级机构。
此类机构负责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此要向特定目的机构收取相应费用,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
有些证券化交易中,并不需要外部增级机构,而是采用超额抵押等方法进行内部增级。
5、信用评级机构。
如果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属于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过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6、承销人。
承销人是指负责证券设计和发行承销的投资银行。
如果证券化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可能会组成承销团。
7、证券化产品投资者,即证券化产品发行后的持有人。
除上述当事人外,证券化交易还可能需要金融机构充当服务人,服务人负责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发起人兼任。
(二)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对发起人的意义
1)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从发起人(一般是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将相对缺乏流动性、个别的资产转变成流动性高、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商品的手段。
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者能够补充资金,用来进行另外的投资。
例如,商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提高其资产流动性。
一方面,对于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处理,将其转化为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多获得一些资金来源,加快银行资金周转,提高资产流动性。
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可以使银行在流动性短缺时获得除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之外的救助手段,为整个金融体系增加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提高了流动性水平。
2)获得低成本融资。
资产证券化还为发起者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低成本的筹资渠道。
通过资产证券化市场筹资比通过银行或其他资本市场筹资的成本要低许多,这主要是因为:
发起者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具有比其他长期信用工具更高的信用等级,等级越高,发起者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就越低,从而降低筹资成本。
投资者购买由资产担保类证券构成的资产组合的整体信用质量,而不是资产担保类证券发起者的信用质量。
同时,资产证券化为发起者增加了筹资渠道,使他们不再仅仅局限于股权和债券两种筹资方式。
3)减少风险资产。
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发起者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出去,有助于发起者改善各种财务比率,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满足风险资本指标的要求。
例如:
根据《巴塞尔协议》和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要求,一个稳健经营的商业银行,资本净额占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
为了满足这一要求,许多银行必须增加资本或出售资产。
由于增加资本是昂贵的,通过资产证券化交易出售资产就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巴》要求的有效途径。
资产证券化可以将一部分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上分离出去,减少分母资产数额,提高资本充足率以更好的满足监管要求。
4)便于进行资产负债管理。
资产证券化还为发起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财务管理模式。
这使发起者可以更好的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取得精确、有效的资产与负债的匹配。
借短贷长的特点使商业银行不可避免的承担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市场,商业银行即可以出售部分期限较长、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将所得投资于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也可以将长期贷款的短期资金来源置换为通过发行债券获得的长期资金来源,从而实现了风险合理配置,改善了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
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允许将发起、资金服务等功能分开,分别由各个机构承担,这有利于体现各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便于确立金融机构各自的竞争策略。
总之,资产证券化为发起者带来了传统筹资方法所没有的益处,并且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不断深入发展,将愈加明显。
2、对投资者的意义
1)较高的投资回报,投资组合多样化,降低风险。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资产担保类证券提供了比政府担保债券更高的收益。
这部分高收益来源于许多因素,但最主要的是资产担保类证券的信用质量。
资产证券化品种一般是以超过一个基准利率的利差来交易的。
例如在浮动利率资产证券化品种中,一般基准利率使用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该种投资工具称为“基于利差的投资工具”。
资产证券品种的出现满足了投资者对“基于利差的投资工具”的需求,从而达到投资多样化及分散、降低风险的目的。
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各不相同,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品种,例如,有的投资者对风险比较厌恶,就会选择国债等风险较低的投资品种,相应会得到较低的收益,而有的投资者风险偏好较高,就会投资股票或衍生金融工具,当然要求的收益也较高。
而资产担保类证券丰富了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结构,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品种选择。
2)扩大投资规模,提高资本收益率。
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投资者扩大投资规模。
一般而言,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权重比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低的多。
比如,美国住房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而由联邦国民住房贷款协会发行的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支撑的过手证券却只占20%的风险权重,金融机构持有的这类投资工具可以大大节省为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所须要的资本金,从而可以扩大投资规模,提高资本收益率。
资本金所创造的压力已经成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支撑证券进行投资的主要驱动力。
3)便于设计投资组合,灵活多变。
现代证券化交易中证券一般不是单一品种,而是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和组合,可以设计出具有不同档级的证券。
不同档级证券具有不同的偿付次序,以“熨平”现金流波动。
升值将不同种类的证券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证券,从而可以更好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对期限、风险和利率同偏好。
资产证券化技术可以提供无限证券品种和灵活的信用、到期日、偿付结构等,这样就可以“创造”出投资者需要的特定证券品种。
这种的多样性与结构的灵活性是资产证券化的优良特性,也是投资期最关注的性质。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十分欠缺,存在诸多障碍。
从存在的主要问题来看,首先,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基础法规制度建设落后于市场发展步伐,没有相应法规作后盾,很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投资者合法权益难得到真正保障。
全面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国内不仅缺乏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独立法律法规,而现有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足以解决法律冲突,资产证券化难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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