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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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冀政办[2007]14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正确实施《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完善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有效地组织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险情扩展,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
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统一指挥:
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协调行动。
依法规范: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
充分履行政府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海上遇险人员。
科学决策: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权威性。
快速高效:
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救结合。
分级管理: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
海上突发事件首先由发生地或相应海上搜救分支机构进行响应,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防救结合:
“防”是指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性;“救”是指保证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
(4)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社会参与:
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
资源共享:
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团结协作:
充分发挥参与搜救行动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3 编制依据
(1)《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6)《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8)《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1.4.1 适用于河北省海上搜救责任区及河北省管辖内河水域范围的所有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河北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由交通部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划定。
1.4.2 适用于其他由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海上搜救机构)组织、指挥、协调或参与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1.4.3 适用于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2 组织指挥体系
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分支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
省政府设立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全省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主管副省长担任,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河北海事局、省军区、省政府有关部门、沿海市政府和有关部队组成。
省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省海上搜救的全面工作,必要时可直接组织指挥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1)河北海事局负责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运行管理,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和搜救应急值班工作。
负责组织指挥专业和社会搜救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的通航秩序;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负责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
(2)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口岸部门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4)省交通厅负责协调交通行业有关单位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具体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内陆水域的搜救行动。
(5)省军区、有关部队及武警部队按照抢险救灾的原则组织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6)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7)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协调获救中国籍人员的安置;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遇难死亡、失踪人员所在单位做好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8)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指示,负责协调落实搜救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应急资金。
(9)省水产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和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参与或具体组织针对渔业船舶及人员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10)省卫生厅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建立全省海上搜救医疗联动机制。
(11)省气象局负责协调有关气象部门为省海上搜救机构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12)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全省电信营运企业为海上搜救工作和应急反应行动提供通信保障;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建立搜救通信应急联动机制,促进手机定位等通信技术在搜救工作中的应用。
(13)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搜救机构开展工作,具体组织指挥本地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协调有关部门和县、乡政府参加海上搜救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河北海事局)是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全省海上搜救工作,根据需要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主要职责包括:
(1)拟订全省海上搜救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2)具体负责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运行、更新和管理。
(3)拟订全省海上搜救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
(4)拟订省海上搜救经费预算,实施预算方案。
(5)划定各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责任区域。
(6)指导搜救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7)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应急值班任务,根据需要具体负责有关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8)指定全省海上搜救力量。
(9)推进相邻搜救中心的搜救合作。
(10)制订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并指导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11)组织全省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12)组织全省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13)完成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分支机构
省海上搜救中心下设秦皇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河北省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和河北省内河搜救分中心。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分别由当地市政府组建,秦皇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机构设在秦皇岛海事局,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机构分设在唐山海事局和唐山曹妃甸海事处,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机构设在黄骅海事局;河北省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设在省水产局;河北省内河搜救分中心设在省地方海事局;各搜救分支机构在业务上统一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领导。
2.3.1 沿海各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本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实施本市海上搜救经费预算。
(2)负责本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救援力量调查和指定工作。
(4)具体负责本责任区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5)具体负责海上突发事件(渔船除外)的善后处置工作。
(6)组织本市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7)组织本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8)秦皇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同时负责秦皇岛行政区域内河水域的搜救工作。
(9)完成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 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渔业船舶搜救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渔业船舶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负责渔业船舶安全预警预防工作。
(4)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渔船救援力量,完善渔业船舶安全通信网络。
(5)承担应急值班任务,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指挥渔业船舶搜救工作。
(6)负责渔船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7)组织渔业船舶开展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8)组织渔业船舶及有关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9)完成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 内河搜救分中心主要职责(秦皇岛行政区域内河水域搜救工作除外)
(1)制定河北省内河水域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内河水域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指定内河水域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网络。
(4)承担内河水域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5)负责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6)组织内河水域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7)组织内河水域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8)完成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咨询机构
省海上搜救中心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4.1 搜救专家组
省海上搜救中心设立海上搜救行动专家组,专家组由海事主管部门、港航、气象等单位的航海、轮机、消防、危险品处理、油污处理、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
专家组成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省海上搜救中心聘任。
省海上搜救行动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在有关搜救应急行动中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制定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的规定、制度、程序;(3)参与有关海上应急搜救工作的总结和评估,提出指导性建议。
2.4.2 其他咨询机构
其他咨询机构主要指有关航海学会、中国船级社相应机构等能够提供搜救技术咨询的部门,省海上搜救中心可逐步通过服务协议等形式与有关部门建立技术服务关系。
2.5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由负责组织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指定现场指挥前,第一到达现场的搜救船舶或飞机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
现场指挥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协调现场力量开展搜救行动。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组织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6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
2.6.1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组成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6.2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职责
(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2)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听从指挥,及时报告动态。
(3)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结束后,总结搜救工作,向搜救机构或现场指挥报告。
(4)参加海上搜救机构组织的应急搜救演练、演习。
2.7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3.1.1 预警信息分类及来源
(1)海上搜救机构接报的信息:
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报告;发现或获悉者的报告;海事部门和中国船舶报告中心的报告等信息。
(2)相关单位通报的信息:
气象、海洋、水利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布的能够危及海上船舶、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预报。
(3)新闻媒体披露的相关信息:
包括各类新闻媒体披露的船舶事故隐患信息和其它事故信息。
(4)其他渠道获取的海上突发事件信息。
3.1.2 风险分析
省海上搜救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以便确定风险等级,为进一步采取预警预防行动提供依据。
评价的因素包括水域范围、危及的船舶和人员数量、紧迫程度及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
3.2 预警分级
海上预警信息按照其风险等级分为特大风险信息(Ⅰ级)、重大风险信息(Ⅱ级)、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海上风险及其预警的具体分级标准依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确定。
3.3 台风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按照台风对搜救责任区可能产生影响的紧迫性和影响程度,台风的风险及预警分级标准如下:
(1)特大风险(Ⅰ级):
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重大风险(Ⅱ级):
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3)较大风险(Ⅲ级):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4)一般风险(Ⅳ级):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热带低压可能影响本搜救责任区,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小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3.4.2 海事机构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海上安全管理。
海上风险信息达到Ⅲ级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有关船舶、港航企业和其他涉海作业单位。
3.4.3 渔业监督部门应加强渔业和渔船管理,拓展获取海上风险信息的渠道。
及时将各种海上风险信息通知给渔船和相关作业人员,确保其安全。
3.4.4 省海上搜救机构应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5 预警支持系统预警支持系统包括预警信息的提供、报告、发布等。
3.5.1 气象、海洋、水利和国土资源等预警信息来源部门在建立预警信息系统时,应提供服务平台,向海上搜救机构提供预警信息服务。
3.5.2 其他获知预警信息的单位或人员有义务向省海上搜救机构及时报告。
3.5.3 负责海上安全信息发布的部门应根据职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 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报告
4.1 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关于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与上报规定,结合河北省搜救责任区海上险情的特点,将海上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4.1.1 特大险情信息(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5)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1.4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4.2 海上险情信息的报告
省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同级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1)发生任何等级的海上险情,应立即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
(2)发生Ⅱ级以上海上险情,可越级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按照同级政府有关要求向地方政府报告险情,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2.2 省海上搜救中心
发生Ⅲ级以上海上险情,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省政府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险情初期的响应
5.1.1 最初接到险情信息的省海上搜救机构应承担初步信息的收集与核实责任,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发生险情的详细情况,至少掌握以下险情信息:
(1)常规信息:
船舶或航空器名称、国籍、呼号;当前位置、联系方式;所有人、经营人名称及联系方式;救生艇(筏)数量和状态。
(2)事件信息: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和原因;船舶损坏情况;载货情况(货物种类和数量、绑扎系固情况);污染状况。
(3)船员、旅客信息:
船员、旅客数量;伤病、死亡、失踪、被困人员数量和状态;船医和医救能力。
(4)救助情况:
已采取的自救、医疗救助措施和效果;外来力量的救助情况;救助请求等。
(5)现场(海洋、水文、气象、地质)信息:
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气温、水温,冰况,能见度,水深,海底底质等。
(6)现场附近船舶、设施、航空器信息:
事发现场附近的商船、公务船、渔船、军事舰船、设施、航空器情况。
5.1.2 险情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省海上搜救机构应通过以下途径对海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
(1)直接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核实遇险情况。
(2)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核实遇险情况。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当报警船舶为外国籍船舶时,应通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代理人与报警船舶所属国搜救部门联系核实遇险情况。
(5)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6)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7)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通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10)其他途径。
5.1.3 应急指挥
经核实确实发生海上险情的,搜救责任区所属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指挥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海上险情事态特别严重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直接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5.1.4 险情评估
对于形势较为复杂的险情,省海上搜救机构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对险情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
(1)船舶自救、互救的可行性及效果。
(2)可以调用的搜救力量,投入后可能取得的效果。
(3)气象、海况、距离对搜救行动的影响。
(4)险情的级别。
(5)救助落水人员的措施、方法的可行性。
(6)责任区力量完成搜救工作的可能性,是否需要其他援助。
(7)确定初步的搜救应急反应方案。
5.1.5 特殊情况的处理
(1)海上险情发生地不在本责任区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责任区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向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2)省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海上险情报警,应立即通知搜救责任区的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对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权限有疑义的,应立即报请省海上搜救中心确定。
(4)搜救行动涉及相邻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的,应立即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5)接收到由于火灾、爆炸导致的海上险情时,省海上搜救机构应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
(6)接收到海上保安事件报警时,省海上搜救机构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并关注事态发展,给予必要的协助。
5.1.6 险情初期应急处置流程图
5.2 分级响应
5.2.1 分级响应的原则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按照海上搜救分支机构、省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发生任何海上险情,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2)责任区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应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进行应急响应,省海上搜救中心可直接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3)省海上搜救中心可以随时介入分支机构组织的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开展应急响应,或对分支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5.2.2 省级响应
(1)海上险情事态特别严重、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应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职责。
(2)发生上述海上险情,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并就重大问题进行请示,按照上级指令组织开展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3)必要时,省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工作。
5.3 应急反应
5.3.1 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1)制定并适时调整应急搜救方案,确定搜救区域,选择适当的搜寻、救助方式,并组织实施。
(2)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时应遵从快速、有效的原则,考虑水文、气象和水域环境等条件,考虑应急力量的安全因素。
(3)指定现场指挥,下达搜救任务。
(4)根据情况召集专家组,或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指定负责人。
(5)确定海上搜救应急通信方式。
(6)履行险情信息上报和应急指令下达的职责。
(7)组织、协调落实有关应急保障措施。
(8)组织、协调有关后期处置工作。
5.3.2 应急指令内容海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指导搜救力量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搜救应急指令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险情种类、遇险者的情况及所需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及有关情况报告的要求。
(6)其他必要的信息。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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