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操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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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文化产权交易
第一章总则
进所权侵条定
第一条为规范在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行的文化产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所从事文化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文化产权是指文化相关的物权、债权、股、知识产权等
第四条文化产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在本所交易的文化产权,须权属清晰,符合相关转让件;文化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应符合文化产业管理的有关规,无依法不得转让、受让的情形。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的律关化发证相意
第六条转让方进行文化产权转让,应当具有转让该交易标的主体资格,保证该交易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七条转让方与本所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系。
第八条转让方向本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委托本所公开布产权转让信息。
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文化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主体资格明文件;
(三)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五)《评估报告》;(六)按照文化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关评估报告需要确认、备案或核准的,相应的手续文件;(七)转让标的涉及他项权利的,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思表示;(八)《法律意见书》;
文化产权交易
涉以容性的影让或管两确准置保保保(九)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文化产业为核心业务的企业在进行投资权益转让时,及股权类投资权益转让的,除第八条规定文件外,仍需提交下文件:
(一)转让标的企业的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转让标的企业近期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条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填报内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本所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
审核通过的,本所向转让方出具相关受理通知。
审核未通过的,本所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十二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产权转让标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三条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方资格条件。
在受让方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理能力、资产规模等内容。
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在征集到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竞价交易方式定受让方。
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
第十五条转让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交纳时间、交纳方式、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证金以到达本所指定账户为准。
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
开还种息公咨料公
第十六条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本所网站和省级(含)以上公发行的文化创意、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
本所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补充形式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十七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期限。
首次信发布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6个月。
转让告期自在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在规定的公告期内,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询;意向受让方可以在本所查询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材。
第十九条信息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布的内容。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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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本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二十条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本所将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一条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本所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发布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中止期限由本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
本所在信息发布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
如恢复信息公告,在本所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本所可以作出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中止、终结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应当在本所网站上公告。
第四章登记受让意向
受询信委资一括内所材件填
第二十五条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本所提出产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本所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报名和,并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意向受让方可到本所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息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意向受让方与本所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建托代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均需满足受让格条件并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意向受让方填写的《产权受让申请书》,主要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容。
第三十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限内,向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并承诺遵守交易规则。
意向受让方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权咨关立方举包等本件条》
文化产权交易
性受材向让出次公由所有文《保合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本所将以书面形式告知意受让方。
第三十三条本所在信息发布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向转让方具《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
第三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在收到本所《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向本所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本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三十五条转让方对本所出具的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意见异议,应与本所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征询化主管部门和/或国资监管机构意见。
第三十六条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本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书》,并同时抄送转让方。
第五章组织交易签约
条方本挂让形他交实
第三十八条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本所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公布的竞价式组织实施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所的主持下进行协议洽谈、签订转让合同,成交价不得低于牌价。
第三十九条以文化产权为核心资产的股权投资转让,涉及转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竞价方式。
第四十一条本所在确定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交易双方均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本着诚信用原则签订交易合同。
第四十二条《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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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审格相料证(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七)产权交割事项;(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本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核。
第四十四条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权交易涉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报相关部门批准。
本所可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明文件。
产权转让同》进行及需及需主经相的体政关交资府材易
第六章结算交易资金
一交金所的易方日同产算人款审
第四十五条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向本所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本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四十六条本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本所保证结算账户中交资金的安全。
第四十七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在确定受让方之起3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第四十八条通过本所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为《产权交易合》约定的转让价款。
第四十九条产权交易价款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本所原则上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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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行面息担价款划转。
第五十条交易资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五十一条转让方确需第三方代收交易价款的,应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的文件及转让方与代收方盖章说明。
第五十二条交易资金收取方应如实提供收款账户。
如提供账户或相关信息有误,其后果由资金收取。
提交转让确认的书等相关信方自行承
第七章出具交易凭证
据双凭形方明产凭关
第五十三条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本所资金结算账户,且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本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证,并通知交易双方领取。
第五十四条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产权交易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本所在交签订交易合同后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产权交。
交易合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本所根据批准情况权交易凭证。
第五十五条交易标的权属移转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文化产权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方依交易交易等易易出情双证具
双方到相
第八章其他
法现发情以的构产
第五十六条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
文化产权中止、终结情形的,参照有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文化产权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所申请调解,本所可以根况中止交易。
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本所可以终结交易。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权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
机构依交易出过据后续程争,进中议可行
仲裁机
的文化段,妨
文化产权交易
(五)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本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六)交易双方在本所受理转让或登记受让意向后,违反规则自行交易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本所相关规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五十九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等相关主体可以按照化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或竞价文件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规定,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所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受让方无法定理由不推进交易或无法定理由放受让的;(五)《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形;
(六)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本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第六十一条文化产权交易的相关材料由本所存档。
第九章附件
别方让
第六十二条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文化产权交易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以文化产权为核心资产的股权投资转让时,转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
特让
转让
文化产权交易
易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成都文化产权交所。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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