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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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形如下: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4、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6、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7、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注:
工作年限:
指工作时间满一年。
商
按1年的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1年);
按半年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
月工资:
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工资的范围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法。
三、特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
注:
医疗补助费不得低于6个月的工资
患重病和的绝症的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法。
工作年限:
指工作时间满一年。
按1年的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1年);
按半年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
月工资:
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工资的范围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四、用人单位需要双倍支付工资的情形: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计算公式:
双倍支付工资=月工资×月数×2
注:
月工资:
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工资的范围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月数: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月数。
超过一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按12个月给劳动者双倍支付工资。
五、需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以下劳动合同的,应当按2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2、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3、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公式:
双倍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2
注:
工作年限:
是指工作时间满一年。
商
按1年的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1年);
按半年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
月工资:
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工资的范围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计算公式:
加付赔偿金=应付金额×(1+加负比例)
注:
加付赔偿金的成立条件: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应付金额,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
应付金额:
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应当支付的差额。
加付比例:
50%—100%
七、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超过的违法试用期月数
注:
虽然约定试用期违法,但是未实际履行的,不给予赔偿。
支付的赔偿金不能替代正常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外还要向劳动者支付试用期工资和期满后月工资的差额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条件较为简单,强调的是向劳动者倾斜。
相对赔偿来讲,经济补偿的范围较小且不是很精确。
其范围小是指其大体上有两种类型。
一是有上限的经济补偿。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以上补偿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是无上限的经济补偿。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数额的限制。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含退休退职的)。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3、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解除合同的。
在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职工符合文件中列出的条件时,企业就应按规定向职工一次付清经济补偿金。
否则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25%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而赔偿金的支付未作出此类规定。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不是很精确是指大体上一年工龄发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劳动部《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中指出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是: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
计发经济补偿
从以上分析得知,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未包括劳动合同不续订的情况,因此企业对不续订合同的职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赔偿的条件较为严格,强调的是过错责任。
企业承担赔偿的主要内容。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赔偿金计算的标准。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其数额及支付方式按当事人的约定履行。
企业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职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总之,企业对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或者说劳动合同期满的职工要求企业必须承担赔偿或补偿义务没有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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