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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财务知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methodforthefiredirectpropertyloss
1998-11-16发布199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1
2引用标准……………………………………………………………1
3定义……………………………………………………………………1
4计算方法………………………………………………………………2
5统计程序………………………………………………………………4
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6
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7
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及取值………9
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10
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13
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14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制度》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于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本标准于实施过程中若出现和《火灾统计管理制度》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均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壹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
梁兴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了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于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均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火灾直接财产损失thefiredirectpropertyloss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于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
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重置价值thetotalcostforre-buildingorre-purchasing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烧损率faredamagerate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于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
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残值residualvalue
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3.5低值易耗品goodswhichisofvalueandeasytobedamaged
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经济林木economicforest
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树木。
3.7古树名木ancientandraretrees,
古树指百年之上(含100年)树龄的树木:
名木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
念意义的树木。
3.8文物建筑historicalandculturalrelics
被县市之上人民政府(含县市级)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古建筑组群,纪念
建筑如石窟寺。
3.9文物建筑重建费costforre-buildingthehistoricalandculturalrelies
文物建筑遭受火灾后于遵守“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下进行重建时所需的费用。
“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是指:
保持原来的建筑结构:
保持原来的建筑材料:
保持
原来的工艺技术。
3.10文物建筑典型实物typicalobjectofhistoricalandcultural
relics
由许多相同古建筑中挑选出的概括性强、设计完善、规划完备、保存完整的古建筑实物;对尚有不多或仅存壹座的古建筑,即使残缺也按典型实物对待。
4计算方法
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
于具体统计时,应按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
4.1损失额计算单位
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4.2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4.2.1于用房、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烧损率(%)
…………
(1)
式中:
重置价值——按附录A确定;
折旧年限——按附录B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确定。
4.2.2于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于建工程造价(元/㎡)*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
*烧损率(%)………………
(2)
式中:
于建工程造价(元/㎡)——依据于建工程受灾时已投入资金确定。
烧损率——按照附录C确定。
4.2.3房屋装修财产损失计算
A)烧损后能够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计算。
B)烧损后不能够修复的,按全部烧损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
4.2.4文物建筑财产损失按附录D计算。
4.3设备(含房屋、构筑物内配套设备及施工设备)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同式
(1)。
4.4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类财产的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折旧年限80%,但仍有使用价值,其财产损失按下式计算: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20%*烧损率(%)
………………(4)
4.5其它财产损失计算
4.5.1商品、原材料、燃料财产损失计算
按烧损前购进价格加上税金、运输、仓贮等费用扣除残值计算。
4.5.2于产品、半成品、成品、协作产品财产损失计算;
按成本价格扣除残值计算。
4.5.3低值易耗品财产损失计算
按烧损前财产总量价值的20%计算。
4.5.4城乡居民财产损失计算
A)家电、家具、文体用品等财产按当地当时重置价值,以折旧年限10年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10*已使用时间(年)]
…………(5)
其中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8年,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失按重置价值的20%计算。
B)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财产损失按其烧损前财产总量价值的30%计算。
C)金银饰品等财产损失按当地当时的加工费计算。
4.5.5图书资料财产损失计算
图书、期刊等资料按上年度的分类平均书价计算;缩微胶片(卷)、磁带、光盘等非图书馆资料按购进价格计算。
4.5.6古董、字画、古籍善本、美术工艺品、珠宝、金银制口
及收藏品等可移动文物财产损失计算进行市场的按商品计算,其他按文物部门评估价格计算或按其名称、数址、文物级别、烧损程度以文字表述。
4.5.7牲畜、家禽、粮、棉、油、养殖业、农作物及经济林木等财产损失计算
按当地当时市场价格扣除残值计算
4.5.8城市园林财产损失计算
A)苗圃、草圃、花圃等苗木及公园、道路绿化用树木财产损失,按当地当时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规定的每㎡(株)价格计算。
B)古树名木财产损失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谰估价格计算,或按其名称、数量、保护类别、烧损程序以文字表述。
4.5.9草原(草山、草地)财产损失计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规定计算。
4.5.10国家重点保护珍稀动物财产损失计算
按其烧损动物的名称、保护类别、数量和烧损程序以文字表述。
4.6本标准未列入财产,其财产损失可参照上述有关条款计算。
5统计程序
5.1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标准附录E,向公安消防机构填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提供有关原始票据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真实情况。
5.2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标准附录F,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对火
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核定,且逐级上报。
5.3对情况复杂或初步断定为重、特大火灾的,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可邀请其他部门有
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统计、核定。
5.4受灾单位或个人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上壹级公安消防机
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附录A(标准的附录)
重置价值的确定
A1房屋、构筑物置价值(不含土地购置费)的确定
计算公式:
重置价值=失火时该类房屋、构筑物工程造价(元/米2)*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
面积(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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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式中;失火房屋、构筑物的工程造价,按当地建委建成设工程定额管理站或房管部
门的规定执行。
A2房屋装修重置价值的确定
按当地失火时实际投工投料的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A3设备重置价值的确定
A3.1直接方法
于市场上能够找到和烧损设备相同的产品,直接以其市场价格作为重置价值:
市场上找不到机同或相似的产品,以原值作为重置价值。
A3.2类比方法
于市场上找不到和烧损设备相同产品,但能够找到和之相类似的产品,参照其
市场价格作为重置价值。
附录B(标准的附录)
表B1财产折旧年限表
房屋折旧年限(年)
1生产、运营用房
钢结构40
钢筋混凝土结构35
砖混结构、砖木结构30
受腐蚀生产用房、危险品专用仓库25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15
仓库35
2非生产、运营用房45
3简易用房8
4居民住宅
钢筋混凝土结构70
砖混结构50
砖木结构40
简易结构15
蒙古包、藏包等帐篷类住房7
5房屋装修
办公、居民用房装修10
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他场所装修5
构筑物
1水电站大坝、水库50
2铁路线路上部建成筑和铁路线上的桥梁、涵洞、隧道40
3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码头基础设施35
4其它构筑物20
设备
1动力设备、传导设备、非生产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18
2复印机、文字处理机、打字设备、电视机、电子计算机
及系统设备传真机、电话机、移动无线电话机5
3运输设备、机械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表自动化、半自动化
控制设备通用测试仪器设备,工业炉窖,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等
通用设备10
4电力工业专用输电线路32
5电力工业专用配电线路15
6电力工业专用发电及供热设备、变电配电设备20
7造般工业专用设备18
8核工业专用设备、核能发电设备22
9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自来水、燃气设备20
10机械工业、石油工业、化学工业、医药工业、电子仪表电讯工业
治金工业、矿山、煤炭及森林工业、建材工业、纺织工业、轻
工业等专用设备10
11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载货汽车
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8
12轻型载货汽车、大型客车、其它机动车辆10
13运输用飞机10
14专用运钞车7
15摩托车5
16电气化铁路供电系统10
17港口装卸机械及设备、运输般舶及辅助般舶、铁路机车车辆和
通讯线路16
18铁路通信信号设备、通信导航设备、邮电通信电信机械及电源设备7
19邮电通信线路、邮政机械设备10
20集装箱7
21供电系统设备、供热系统设备、中央空调设备18
22电梯、自动扶梯10
23消防安全设施6
24运营柜台、货架4
25酱醋类腐蚀性严重的加工设备及器具、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
烘干设备、油池、油罐8
26音响设备、电冰箱、空调器5
27化纤地毯、混织地毯3
28纯毛地毯8
29办公用家具设备15
30洗涤设备、厨房用具设备、营业用家具设备、游乐场设备、
健身设备8
31拖拉机、机引农具及渔业、牧业机械6
32农用飞机及作业设备、谷物联合收获机、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
粮食处理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农机修理专及设备及测试设备12
33起重机械、挖掘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皮带螺旋运输机械、土方铲
运机械、钢筋及混凝土机械10
34单转电动起重机、内燃凿岩机、风动凿岩机、电动凿岩机
等离子切割机、磁力氧气切割机、混凝土输送泵5
35材料试验设备、测定仪器、计量仪器、探伤仪器、测绘仪器8
36编采设备、专业用录音设备、组合音像设备、盒式音带加工设备
录像设备、生产用复印设备、激光照排设备、远程数据传输设备6
37唱机生产设备、电子分色设备、电影制片设备、电影放映机、幻灯机
照相机、相片冲印设备、闭路电视播放设备、安全监控设备10
38唱片加工设备、印刷设备12
39乐器
钢琴16
电子乐器7
其他乐器8
40其它设备10
附录C(标准的附录)
C1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和取值(此页不清楚)
烧损率
分类评价方法烧损率%
房屋、构筑物设备
轻微烧损
——墙、板等承重构件及非承重构件的护支,外观受损或局部稍有剥落,—体结构保持完好。
少量—窗,装修及室内水卫、电照、暖气—气具和特种设备(消火栓和避雷装置公共设施)稍有变形或局部烧损。
—修工程修复,即可恢复正常使用。
符合下列条件之壹:
1)仅外观受损,使用功能和精确度未受影响,通过壹般的维护、保养,即可修复。
2)少量零部件、附属件受损,使用功能和精确度基本未受影响,通过小修、进行简单的修理或更换,即可修复。
10
壹般烧损
—墙、板等承重构件及非承重构件的护层,局部剥落或碳化,个别主体出现小裂缝或烧损。
木结构门、-窗局部变形、翘曲。
室内水卫、电气、暖气、煤气具和特种设备(消火栓防雷装置等公共设施)局部变形或烧—修缮时需牵动或拆除少量主体结构用中修工程修复,方能恢复正常使用性能。
符合下列条件:
部分零部件、附近属件损坏,导致部分使用功能和精确度降低或丧失,需通过项修,部分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才能修复。
40
严重烧损
——墙、板等承重构件及非承重构件的护支,部分严重剥落,局部露筋或——,个别主体结构倾斜或塌落,木结构—、窗、装修大部分严重碳经或烧捐赠
——结构门、窗大部分严重变形,部分服务。
室内水卫、电照暖气、煤气具—种设备(消火栓和避雷装置等公共设施)大部分严重变形或烧损,修缮时—或拆除部分主体结构,采用大修缮工程修复,方能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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