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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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编制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1项目背景1
2行业概况2
3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3
4标准主要内容说明3
5标准实施措施及建议9
1项目背景
1.1项目来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相关要求,2019年2月19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通告》,提出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在除《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行业范围外,根据我省的行业特征,增加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业C35、仪器仪表制造业C40、其他制造业C41、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C43五个行业。
因目前国内暂无以上5个行业的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的技术规范,为有效推动以上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的工作,根据我省排污许可改革工作需求,中心于2019年7月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以上5个行业地方标准的制定,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以以《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陕市监标〔2019〕16号),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通用设备等机加工制造业》(以下简称本标准)(项目编号为SDBXM121-2019)列入2019年第二批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2019年7月,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委托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承担标准编制工作,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同展环境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协作单位共同参与编制。
根据2019年12月3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讨论稿)》技术审查会,经会议研究讨论将原《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通用设备等机加工制造业》标准名称变更为《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1.2工作过程
(1)成立编制组,制定工作方案。
2019年7月,由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组织,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同展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及陕西省机械加工行业专家参与组建技术规范编制组,对各参编单位进行工作分工,并制定了标准工作计划。
(2)开展座谈研讨和典型企业调研工作。
2019年8~9月,编制组多次与行业协会专家、企业进行交流研讨,制定调研工作方案,先后赴西安、咸阳、宝鸡进行调研。
(3)开题论证。
2019年10月,组织召开技术规范开题论证会。
对该技术规范进行开题论证,并对下一步完善工作进行部署。
(4)深入调研与行业咨询。
2019年10月至11月,编制组进一步深入对9家典型企业的调研工作,对其中不同类型、规模的5家企业开展排污许可申请表模拟试填,征求企业意见及建议。
期间共召开专家咨询会2次,内部讨论会4次,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5)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
2019年12月2日,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组织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审议专家就本标准内容进行评议,一致认为符合标准要求,同意公开征求意见。
2行业概况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通告》,我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行业类别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行业范围外,增加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业(C35)、仪器仪表制造业(C40)、其他制造业(C41)、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C43)5个行业类别。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以上5个行业大类包括了39个中类142个小类。
根据《陕西省工业统计年鉴-2017》:
规模以上通用设备制造业企业237家,工业产品销售量94.38%;专用设备制造业企业315家,工业产品销售量88.77%;仪器仪表制造业企业64家,工业产品销售量93.61%;其他制造业企业28家,工业产品销售量97.8%;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企业7家,工业产品销售量94.4%。
5个行业工业总产值1356.3533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5.69%;实现利润70.7465亿元,占总利润额的3.16%。
我省机械加工类企业在区域布局上:
关中地区输配电设备、石油煤炭冶金重型设备、机床工具等行业优势突出,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迅速。
西安南、北开发区占据我省装备制造业的制高点,同时还建成有宝鸡装备制造业综合基地、渭南工程机械制造业基地等。
陕北地区依托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优势推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石油、天然气、煤炭开采及加工设备、化工设备制造等发展初有成效。
陕南建有汉中机械加工制造业基地,机床工具、汽车及零部件等产业发展良好。
行业总体发展呈以下特点:
(1)起步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科技优势和自主研制能力;
(2)门类基本齐全,拥有一批优势行业和产品;
(3)主体是国有企业,骨干是国家投资建设的中直企业;
(4)空间布局集中,产业聚集度较高。
3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
本技术规范要以国家及陕西省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条例、标准、规范等依据,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既不放松现有环境管理要求、也不增加新的环境管理要求,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确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许可事项及环境管理要求。
(2)统筹兼顾。
在本技术规范制定时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等文件要求,衔接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自行监测、及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确保排污单位能够依照本规范全面开展排污许可申报工作。
(3)科学合理。
结合陕西省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排污单位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特点以及行业环境管理现状,合理划分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有针对性的提出各环境要素的管控要求,为以上行业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申报工作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提供依据。
4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4.1适用范围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通告》,确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业”、“C40仪器仪表制造业”、“C41其他制造业”、“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境内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以上行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涉及其他工序有国家相应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机械加工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要求执行。
4.2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GB/T4754)中对各行业的定义,对通用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专用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仪器仪表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制造业排污单位、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排污单位进行定义。
根据C41其他制造业中C412核辐射加工行业管理要求的特殊性,在其他制造业排污单位的定义中不包含C412核辐射加工。
“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主要参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中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同时明确本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采用非甲烷总烃表征。
许可排放限值、特殊时段的定义与其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一致。
4.3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3.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本标准所涉及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填报行业类别时,排污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通用设备制造业(34)、专用设备制造业(35)、仪器仪表制造业(40)、其他制造业(41)、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中对应行业代码小类填报。
4.3.2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和生产设施的填报
由于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涵盖行业多,产品种类多且差异大,涉及的生产设施种类多,为便于统一本标准涉及行业排污单位的填报内容,参考国家标准《面向装备制造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工艺知识第1部分:
通用制造工艺分类》(GB/T22124.1),结合机械加工类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本标准将排污单位生产组成划分为下料、压力加工(分锻造、冲压)、焊接、机械加工、非金属材料加工、粘接、铆接、热处理、预处理、转化膜处理、热喷涂、涂装、装配、检测试验、公用和其他等18个生产单元。
本标准要求填报主要工艺及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主体生产设施,填写能够反映排污单位产能、工艺、与产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参数。
排污单位根据自身生产工艺,选取标准中列出的一项或组合项进行填报;需要填报标准中未列出的其他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
4.3.3产品、辅料及燃料填报
因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生产产品种类多样且随市场需求不同产品不断变化,因此本标准对产品不做统一规定,具体产品按照排污单位实际情况填写,但要求对同类不同型号产品名称填报时应体现其主要特征参数。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近三年实际产量为实际发生数(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产能计算,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取周期年实际产量平均值)。
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
根据行业特点,将辅料分类,包括涂料类、清洗类、冷却类、胶黏剂类、转化膜材料类、热处理材料等、污染治理类和其他。
辅料需要填报辅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需要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等。
溶剂型涂料、稀释剂、有机清洗剂及胶黏剂应填报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及密度,含铬涂料、磷化剂、钝化剂应填报重金属含量。
水性涂料应填报含水率、扣水后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及密度。
可参照辅料的MSDS或者检测报告填报。
4.3.4排放口类型和污染控制项目
本标准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中排放口类型划分原则,对排污单位中排放口类型进行划分。
本标准规定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涉及涂装生产单元的,其喷漆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及喷漆干燥废气有组织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废气排放口及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原则上纳入涉水重点排污单位的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水排放口及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本标准涉及行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根据GB9078、GB14554、GB16297、GB37822、DB61/T1061确定污染物种类;废水污染物种类按照GB8978、DB61/224确定。
4.4许可排放限值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厂界监控点及厂内无组织监控点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
废气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原则上对许可排放量不做要求。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单独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4.4.1许可排放浓度
(1)废气
按产排污环节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编号,明确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生产单元或生产设施各类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
依据GB9078确定热处理炉、加热炉等工业炉窑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14554确定恶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速率);依据GB37822、DB61/T1061确定涂装工序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16297确定其他生产单元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2)废水
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8978、DB61/224确定。
4.4.2许可排放量
本标准对适用范围内的行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均暂不做许可排放量要求。
4.5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目前,尚无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本标准根据已发布的相关环保设计技术标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通过企业调研、收集资料及专家咨询,明确排污单位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以及运行管理要求。
若发布机械加工类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从其规定。
对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污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本标准所涉及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本标准针对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提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中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等标准规定,对陕西省重点区域(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含西咸新区、韩城市))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提出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在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控制去除效率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4.6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本标准根据监测标准规范等监测要求,结合机械加工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管控重点,规定了企业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要求。
本标准除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外,其余指标自行监测频次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确定。
对涉及涂装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发布后,从其规定。
对于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2020年底前,全国基本完成”的规定,本次提出了应进行自动监测的要求。
4.7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本标准根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并结合机械加工排污单位环境管理特点确定本行业的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排污单位应依照标准中要求制定符合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并按照标准中执行报告要求的类型、频次、内容并参照资料性附录C填写执行报告。
4.8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本标准所涉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正常情况与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
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季度、年或特殊时段等。
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为主要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即各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不核算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排放量。
废水:
本标准对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不做要求。
若地方有要求的,本标准附录D中给出了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分为自动监测、手工监测及产污系数法。
在核算时段内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污染物产污系数跟据《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确定。
废气:
本标准对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不做要求。
若地方有要求的,本标准附录D中给出了挥发性有机物核算方法及其他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作为参考。
采用实测法核算废气中苯、甲苯、二甲苯的实际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挥发性有机物实际排放量,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工业炉窑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4.9合规判定方法
本标准给出了合规性判定的一般原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口符合许可证规定、废水和废气排放浓度以及无组织排放合规、管理要求合规的判定方法。
5标准实施措施及建议
(1)加大对企业和管理部门的宣传培训力度
国家排污许可制度对各行业提出精细化管理要求,本标准涉及的行业多,将多个行业的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统一在一个标准中,势必会有一些与行业习惯不一致的地方,应加大对企业和环保部门的培训,帮助理解本标准的要求,指导企业申请和环保部门核发。
(2)出台最新固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建议尽快出台最新固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的管理要求。
同时出台配套的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
(3)强化在线监测对排污许可管理的有效支撑
目前VOCs在线监测的配套技术规范尚不完善,在线监测作为执法判定的法律依据不足,这些都对本标准实施形成阻力。
因此,建议加快在线监测技术指南的发布,提升在线监测的技术水平,为本标准的实施提供保障。
(4)适时开展标准实施评估
建议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适时开展本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必要时开展本标准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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