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资金信托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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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资金信托合同模板
XXXX信托·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托字号
委托人(受益人):
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
信托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签约地点:
北京签约时间:
2009年月日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
指本《北京信托·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本信托、本集合信托:
指受托人按照《北京信托·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本合同设立的北京信托·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3资金信托: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1.4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5初始信托规模:
指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总和。
1.6信托财产:
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7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成立时,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1.00元。
1.8优先受益权:
指优先获得信托收益的权利,即在受托人按照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实际分配信托收益时,在全体拥有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得到偿付之前,不得向一般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
1.9一般受益权:
相对于优先受益权而言,即在受托人按照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实际分配信托收益时,拥有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只有在全体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得到偿付后才能获得信托收益。
1.10信托收入:
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入。
1.11信托报酬:
指受托人管理本信托计划所收取的报酬。
1.12信托费用:
指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及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
1.13信托收益:
指信托收入扣除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一般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所形成的信托财产保障优先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构成优先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来源。
1.14委托人:
指本合同的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15受托人:
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16受益人:
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17优先受益人:
指在加入本信托计划时,选择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即为本信托项下的优先受益人。
1.18一般受益人:
指在加入本信托计划时,选择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即为本信托项下的一般受益人。
1.19信托财产保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0证券经纪人:
指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1合格投资者:
指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1.22推介期:
指合格投资者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期间,即2009年月日至2009年月日,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推介情况提前结束推介期。
推介期收益按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年进行计算。
1.23信托单位:
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单位,信托成立时,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1.00元。
1.24信托财产总值: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货币资金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25信托财产净值:
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1.26信托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信托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信托单位净值的过程。
1.27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1.28预警线:
信托单位净值为0.9元,设为预警线。
1.30止损线:
信托单位净值为0.85元,设为止损线。
1.31估值日与估值: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工作日(T日)的次日(T+1日)进行估值,如T+1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处理。
由受托人进行估值,保管人进行核对(节假日除外)。
1.32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3信托文件:
指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北京信托·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下称“《风险申明书》”),信托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4投资顾问:
指国科(齐河)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信托目的
本信托计划通过受益权结构化安排,受托人将两类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投资于证券市场,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第三条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即为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两类,优先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优先受益权,一般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一般受益权。
优先受益人指定以下账户,用于分配本金和收益,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户号:
开户行:
一般受益人指定以下账户,用于分配本金和收益,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户号:
开户行:
第四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4.1本信托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比例不超过2:
1,信托资金金额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本信托合同。
信托财产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4.2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信托单位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委托人自愿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
(1)优先受益权的信托单位,认购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2)一般受益权的信托单位,认购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4.3一般受益人可追加或取回资金
4.3.1信托存续期内信托单位净值降至预警线(信托存续期的预警线为:
信托单位净值等于0.90,以下相同)时,受托人应于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之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前以录音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一般受益人追加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不低于预警线。
4.3.2追加资金属于信托计划财产,于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
追加资金不改变一般受益权信托资金与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的比例,也不改变信托单位总数;
4.3.3追加资金后,若信托单位净值连续五个工作日回升到1.00以上,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可要求取回追加部分的资金,但取回追加资金后信托单位净值不得低于1.00;
4.3.4一般受益权委托人要求取回追加资金的,单次取回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一般受益权委托人累计取回追加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累计追加资金的总额;
4.3.5一般受益人取回追加资金不改变一般受益权信托资金与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的比例,也不改变信托单位总数。
4.3.6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1个工作日,一般受益人仍有未取回资金的,可向受托人申请部分取回资金,申请取回资金后信托单位净值不得低于1.00。
第五条信托计划期限、成立与生效
5.1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1年,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5.2若至推介期结束日,信托计划资金规模达到元,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认购信托单位比例不超过2:
1,信托计划成立。
否则,信托计划不成立。
5.3信托计划推介期首日,一般受益人将不低于100万元的信托资金划入指定银行账户,至推介期结束之日视优先受益人募集情况按照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2:
1的信托单位比例配置信托财产。
5.4若信托计划不成立,信托资金予以返还,资金交付之日至推介结束日期间的收益按照金融同业存款利率计算并返还。
第六条信托计划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6.1投资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行业景气度分析,以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和调研数据为依据,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进行阶段性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
6.2投资范围
投资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债券、债券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及债券申购、银行存款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
6.3投资限制
6.3.1按前一日收盘价计算的单只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市值的10%;但当信托单位净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时,发生因证券价格上升导致按前一日收盘价计算的单只股票市值超过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20%的情况,可不予减仓。
除上述情况外,投资顾问应于次一工作日主动发出投资顾问建议减仓,使单只证券持仓比例不超过20%;如投资顾问未主动发出投资顾问建议减仓,受托人有权于次一工作日13:
00起对该证券持仓进行调整,使单只股票市值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
6.3.2单只开放式基金(含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最新规模的5%,按市值计算的投资余额也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
6.3.3单只20亿规模以上的封闭式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规模的3%,按市值计算的投资余额也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
6.3.4除了申购新发行的债券外,按成本计算的单只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按成本计算的单只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转债)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10%,全部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转债)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30%。
6.4投资禁止
6.4.1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或持有ST、*ST类股票、最近一个年度报告显示净资产为负值的股票;
6.4.2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权证,申购分离债投资取得权证除外;
6.4.3本信托计划到期前3个月内不得认购新发行的开放赎回日在本信托计划到期日之后的开放式基金,也不得认购定向增发的股票、申购或者配售锁定期到期日在本信托计划到期日之后上市的公司股票;
6.4.4本信托计划财产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6.4.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1管理原则
7.1.1信托财产单独管理、单独记账,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并为信托计划投资运作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7.1.2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7.1.3受托人履行受托人管理职责,按信托文件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7.2投资管理方式
7.2.1本信托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聘请XXXX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的投资顾问代表全体委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分析、拟定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风险防范措施、构建投资组合、发出投资顾问建议,该投资建议发送给受托人后即成为委托人指令,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有委托人指令的法律效力。
投资建议以远程交易系统指令传递方式或录音电话加传真方式发送给受托人,受托人收到的投资建议,均视同为接收到委托人发送的委托人指令,经受托人确认后执行。
投资顾问做出的任何指令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认可本信托计划采取的此类投资方式。
7.2.2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设置两名授权代表,任何一名授权代表发出投资建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3信托计划成立前,投资顾问确定授权代表并签署对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权限、时间、授权期限、有效投资建议应包含的印鉴等。
授权委托书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含)前报受托人。
信托存续期间,变更投资顾问须经一般受益人同意。
如果变更授权代表未在受托人处备案,授权代表变更无效。
7.2.4受托人指定两名信托经理,信托经理负责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负责接收、审核、确认并执行授权代表所发出的有效的投资顾问建议,并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代表受托人行使受托人指令权。
7.3投资顾问建议
指投资顾问指定的授权代表发出的、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建议,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信托计划名称、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代码、买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等。
投资顾问建议仅在当天有效。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否决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顾问建议。
7.3.1有效的投资顾问建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并符合信托文件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
(2)以书面方式发出的应由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投资顾问公章,或者以证券投资系统方式发出。
投资顾问应承诺,其投资顾问建议不存在操纵市场、与投资顾问发生明显不公正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或其他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利益的交易行为;
7.3.2投资顾问授权代表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建议,需经信托经理电话确认,投资顾问建议原件按周传递;以证券投资系统方式发出的投资顾问建议,需经信托经理审核确认。
7.3.3投资顾问授权代表发出的交易建议需在工作日14:
30之前(时间以信托经理电话或证券投资系统确认的时间为准)发出。
全体委托人认可投资顾问建议发出方式确认方式。
对14:
30以后发出的交易建议,受托人积极地加以执行,但投资顾问14:
30以后发出的交易建议能否成交存在风险,全体委托人应接受相应的执行结果。
7.3.4本信托计划当天对同一证券品种进行相反交易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
受托人有权否决可能产生对倒行为的投资顾问建议;受托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投资顾问的对倒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全体委托人认可该结果。
7.3.5为避免本信托计划、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出现当天就同一证券品种相反方向的同价位或可成交的价位委托挂单的情形,如果受托人已经执行对某一证券品种的有效投资顾问建议,则受托人有权否决本信托计划就同一证券的相同价位或可以成交价位的相反方向的投资顾问建议。
7.3.6当受托人T日发现本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受托人固有财产投资对某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或接近监管部门要求的必须举牌、披露信息或限制交易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进一步买进该股票的投资顾问建议,并在当日通知投资顾问降低投资比例。
投资顾问同意按受托人要求在T+1日内使投资比例降至合理范围内。
7.3.7受托人执行投资顾问建议过程中,因发生通讯、设备故障,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托人未能及时、准确执行投资顾问建议的,受托人对由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受托人应恪尽职守,及时、准确执行投资顾问建议,但受托人不对投资顾问建议的执行承担保证义务,委托人对受托人执行结果应完全接受。
7.4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由信托经理发出。
受托人指令包括的有以下几种:
7.4.1根据有效的投资顾问建议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的投资交易指令。
7.4.2信托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信托单位净值降至止损线0.85元以下,且一般受益人追加资金未按要求到账前,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投资顾问的任何买入建议,并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直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因不可抗力或市场情况,受托人并不保证止损行为即时完成,全体委托人对止损结果应完全接受。
7.4.3当受托人T日发现违反本信托计划禁止行为的规定时,受托人应在当日通知一般受益人,并有权拒绝执行投资顾问建议。
投资顾问应从T+1日起发出卖出建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使投资符合要求。
投资顾问未能及时处理的,受托人有权直接卖出。
7.4.4如果受托人事后发现投资顾问授权代表发出的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受托人可直接发出对此行为进行修正的交易指令。
因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顾问建议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7.4.5投资顾问授权代表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前5个工作日内应逐步发出信托计划财产变现建议,在此期间,受托人不接受投资顾问的买入建议,至本信托计划终止前第2个工作日(含),本信托计划原则上不得持有证券类资产。
投资顾问授权代表未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前3个工作日内发出信托计划财产变现建议的,受托人有权择机卖出。
7.4.6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若投资顾问授权代表未及时发出变现信托计划财产的建议,信托经理有权发出信托计划财产的变现指令直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
7.4.7在支付信托计划各种费用及分配收益时,如果信托计划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受托人在通知投资顾问后有权出售部分证券资产用于该费用。
7.4.8当信托计划到期时,如果存在未上市证券,按照公允价值计价,并分配给一般受益人。
7.5预警、止损措施
7.5.1本信托的预警线、止损线分别为信托单位净值0.9元和0.85元。
7.5.2信托存续期内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信托存续期的预警线为:
信托单位净值等于0.90,以下相同)时,受托人应于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之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前以录音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一般受益人追加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不低于预警线。
7.5.3信托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终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止损线0.85元时,一般受益人须于次一个工作日9:
30之前向本信托计划追加资金并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使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0.90元以上水平。
如一般受益人未按时追加资金,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直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7.5.4信托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日终,因信托收益分配、费用支付等原因导致信托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0.90元或止损线0.85元时,一般受益人应参照本合同7.5.2条或7.5.3条的约定追加资金。
7.5.5因不可抗力或市场情况,受托人并不保证止损行为即时完成,全体委托人对止损结果应完全接受。
7.5.6止损变现完成后,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无须经受益人大会批准。
7.6一般受益人追加和取回资金管理
7.6.1一般受益人追加资金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第4.3.1款和4.3.2款规定,在需追加资金事实发生的次一个工作日,向委托人发出追加信托资金的通知。
一般受益人根据本合同规定追加资金。
7.6.2一般受益人取回资金
当信托单位净值满足取回资金的条件时,一般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取回追加资金。
7.6.3通知方式与有效性
受托人以传真方式通知追加和取回资金。
一般受益人指定传真接受号码,通知的原件一周内交付一般受益人。
因一般受益人传真机关机、线路不通、出现故障等原因,未能及时接收受托人通知,致使追加或取回资金不及时,并导致信托单位净值达到止损线而被受托人强行平仓的,后果由一般受益人承担。
7.7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处置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因持有临时停牌等不能流通变现的证券资产,导致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不能及时变现清退,在现金资产能满足优先受益人分配的前提下,证券资产分配给一般受益人;如果现金资产不能满足优先受益人分配,则由一般受益人按清算日估值价格出资补给优先受益人。
7.8信息披露
7.8.1定期信息披露
信托期限内,受托人每周一在受托人网站上向受益人披露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每季度末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报告。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2)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
(3)信托执行经理变更说明;
(4)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5)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7.8.2临时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成立公告》,并以约定的方式告知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应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事务管理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等严重影响信托事务运行的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报告委托人。
7.8.3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制作完毕后,以传真、邮寄或网站披露等方式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7.8.4受托人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纪录,保管期限自信托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八条信托财产服务机构
8.1受托人选择XX银行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并与该行签订《北京信托·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保管账户利率按金融同业存款利率计算。
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本信托财产专户,专门用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归集、存放、清算和支付;保管银行按季出具保管报告。
8.2本信托在XX证券公司开立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签订《北京信托·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资金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证券账户利率按金融同业存款利率计算。
8.3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聘请XXXX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投资顾问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9.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详见《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风险申明书》),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受托人特别提请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充分了解并承担上述风险。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受托人及证券投资信托从业人员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9.2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9.3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委托人的权利
10.1.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0.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赎回信托单位的记录。
10.1.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10.1.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2委托人的义务
10.2.1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10.2.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10.2.3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4委托人保证在本合同中向受托人提供的受益人指定分配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在分配信托收益时处于正常状态,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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