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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表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现场检查
一、安全管理检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或依据
法规依据
检查结果
1
依法办矿
依法立项审批,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8条
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3、5、14、15、21条
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22条
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8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27条
2
证照齐全
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矿山安全法》第26、27条,《安全生产法》第20条、23条
3
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8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条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13条
矿山企业应建立爆破作业规程、装运作业规程、主要机械设备(提升机、岩石电钻、排水泵及风机等)操作规程
综合因素
4
管理机构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5
基本图纸
矿山必须具备:
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6条
矿山所具备的各种图纸经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根据矿井发展情况和采掘活动及时修改、填绘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6条
6
教育培训
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
矿山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主要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22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7
安全投入
矿山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具体情况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
矿山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8
隐患排查与处理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9
应急救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7条
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4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
10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11
劳动保护
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矿山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说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事项
《安全生产法》第44条
二、基本条件检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基本条件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或依据
法规依据
检查结果
1
安全出口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2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3条
2
矿井通风
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扇,形成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并有通风系统图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3.2条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1条
井下炸药库及储存动力油的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2.6条
矿山企业应设立通风安全管理部门,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管理》第4.2.1条
3
防排水
水害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1.2条
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2.2条
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2.3条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
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4.1条
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应装设防水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3.3条
4
防灭火
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积应不小于200m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3条
木材场、有自燃发火危险的排土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80m以外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4条
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10条
5
矿井提升
提升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
综合因素
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必须安装到位;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3、6.3.3.21条
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6条
提升司机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矿山安全法》第26、27条
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每天应由专职人员对提升系统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3条
6
矿井供电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3条
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8条
7
矿井通讯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讯系统图,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作业地点通讯畅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8条
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5.4条
8
顶板管理
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8条
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应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2.1条
9
放炮管理
矿山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mi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爆破安全规程》第4.13.1.4条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现场检查
一、安全管理检查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或依据
法规依据
检查结果
1
依法办矿
依法立项审批,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8条
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3、5、14、15、21条
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22条
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8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27条
2
证照齐全
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矿山安全法》第26、27条,《安全生产法》第20条、23条
3
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8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条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13条
矿山企业应建立爆破作业规程及爆破说明书、装运作业规程、主要机械设备(钻车、挖掘机、装载机、凿岩机、排水泵等)操作规程
综合因素
4
管理机构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5
基本图纸
矿山必须具备:
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5条
矿山所具备的各种图纸经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根据矿井发展情况和采掘活动及时修改、填绘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5条
6
教育培训
新进矿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7
安全投入
矿山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具体情况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
矿山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8
隐患排查与处理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9
应急救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7条
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4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
10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11
劳动保护
矿山企业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矿山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说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事项
《安全生产法》第44条
二、基本条件检查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基本条件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或依据
法规依据
检查结果
1
开采技术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2条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2条
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m;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m,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2条
2
边坡稳定
对边坡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定点定期进行观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5.10条
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5.3条
每班作业前,必须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处理。
处理完毕前,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停留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4条
3
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应由专职爆破员进行,并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7条
4
机械装运
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应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
综合因素
定期对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综合因素
矿区运输道路按设计参数施工,设置合格的路挡,转弯处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综合因素
5
防洪设施
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
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21条
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4条
6
安全距离
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1条
7
警示标志
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9条
8
人行通道
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12条
9
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20条
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10
塌陷控制
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5.1条
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至少超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
处理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主管矿长审批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5.1条
11
采场供电
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
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7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8.6.1条
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应不少于两回路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8.6.2条
尾矿库现场检查
一、安全管理检查
尾矿库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或依据
法规依据
检查结果
1
依法建设
依法立项审批,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0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8条
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
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3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3、5、14、15、21条
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8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27条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8条
2
证照齐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矿山安全法》第26、27条
3
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安全奖惩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工伤事故上报与事故调查制度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5条
4
管理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
车间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员
《选矿安全规程》第4.2条
5
工程档案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尾矿库工程建设档案包括:
地形测量、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监理、安全预评价及安全验收评价、审批等文件、图纸、资料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12.2条
尾矿库生产运行档案包括:
年度计划、生产记录(入库尾矿量、堆坝高程、库内水位)、坝体位移及浸润线观测记录、安全隐患检查记录及处理、事故及处理、安全现状评价等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12.3条
尾矿库初步设计应编制安全专篇,并包括:
尾矿库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策;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尾矿库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2.5条
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第6.1.2条
6
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第21条
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9条
7
安全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6条
9
隐患排查与处理
做好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并进行及时、全面的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领导报告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1.4条
尾矿坝的位移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次数;尾矿坝的水位监测包括库水位监测和浸润线监测;水位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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