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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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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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
贸易术语篇:
FOB案例一、
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
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的被水浸的痕迹。
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
问:
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①进口方不能向卖方索赔;②按FOB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③本案例中,包装物破裂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进口方自己承担。
FOB案例二: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
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
2月28日美商来电称:
“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
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
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
“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
美方回电:
“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
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
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
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此批钢材投产,只好同意美方的要求。
问:
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我方应该吸收何种教训?
分析:
本案问题出在我方业务员不了解美国的FOBVessel与《通则》中的FOB的不同之处,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
FOB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
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NEWYORKSubjectToINCOTERMS”。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第四种和第五种的规定p36
FOBvessel接装运港
风险划分界限:
《修订本》船上;《通则》船舷
出口手续以及费用:
《修订本》买方办理,卖方协助;《通则》卖方办理
解决办法:
1、应在FOB后加上“Vessel”字样,如“FOBVessel纽约”。
2、加上“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出口费用”的文字。
FOB案例三:
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
5.卖方不负责办理租船或定舱。
但在有些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卖双方间的协议,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定舱和取得提单。
买方应负责偿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其订不到舱位的风险也由买方负担。
卖方还有义务在买方的要求下提供相关的信息以方便买方投保。
CFR案例:
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
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
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
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
问:
外商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分析:
《通则》规定,按CFR条件成交,卖方必须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充分”既指内容上的充分,也指时间上的充分,即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有充分的时间为风险已转移至买方的货物投保。
如卖方未尽到此义务,则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
此时,货物虽越过船舷,损失仍应由卖方负担。
CIF案例: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按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
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
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
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我方是否答应?
分析:
我方不能答应。
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我方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提交有关单据,完成了交货义务。
海上风险由买方承担。
买方应向责任人索赔,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索赔。
FCA案例分析:
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 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
交货期8月。
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 上海 虹桥机场并由 航空 公司收货开具航 空运 单。
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 通知 。
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 通知 连同 发票 和航 空运 单送交孟买XX银行。
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
问:
⑴FCA贸易术语下的交货地点在哪里?
⑵印商的拒绝收货是否合理?
为什么?
分析:
FCA (FREE CARRIER)“货交 承运人 (……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 承运人 ,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此案例中没有指明承运货物的 航空 公司是否为买方所指定的,但即便买方没有指定,卖方也可按惯例指定航空公司运输(费用到付,即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8月31日前,包括8月31日)将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需按约付费,所谓的延迟交货不成立,卖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
案例分析:
我国某内陆公司于2月份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定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公司因为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分析:
假如按照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货物交中转站或自己装箱后将整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卖方,而且当地承运人(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随着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货运量越来越大、内地省市的出口单位应当尽量利用设在当地的一些集装箱网点提供周到货运服务,一改过去传统做法,即在沿海港口设立办事处,然后再通过办事处办理货物出口,这种做法不仅增加自身风险,而且耗费巨大,增加出口商品成本,减少公司的效益。
而充分利用货运代理人是出口公司走向集约化经营的捷径。
一、国际贸易术语定义
trade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是指一些英文缩写或简短 的概念,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海运提单(oceanbilloflading),简称提单(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10、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联想FOB(船东单、house提单)
教训:
1、对交易对手的资信进行调查
2、在合同中对对方所指派的承运人进行一定的界定,对船舶提出具体的要求。
3、付款前认真审核单据。
4、不熟悉交易对手的情况下,可以尽量选用由自己办理运输的贸易术语。
案例分析:
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
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
我们应如何处理?
答:
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
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
具体做法可采取①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②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另③由港商将运费迳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
中方某出口企业与美商按CIF纽约不可撤销即期L/C支付条件成交,出口合同与开来的L/C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去议付了货款。
承运船只途经某港时,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进口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要求开证行对议付行拒付,理由是出口方提供的是假单据。
同时,买方认为我方擅自转船是违约行为,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
(1)开证行能否拒付?
(2)我方是否有理?
并述理由
(1)开证行在审单合格的情况下不得拒付。
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
银行有审单的义务,但这种审核只是表面上确定是否单证相符,对单据表面的形式、真实性等概不负责。
(2)我方不应理赔。
转船是承运人所为,与卖方无关,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如期将货物装上直达船只并提交直达提单,不存在违约。
CIF条件下,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后则属于买方,包括承运人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
CIF是装运合同,不保证何时到货。
(1)班轮提单:
是指经营班轮运输的船公司承运货物后所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2)租船提单:
是指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而签发的提单。
租船提单的特点是:
提单上批注有“根据XX租船合同出立”字样。
这种提单要受租船合同约束。
银行或买方在接受这种提单时,往往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副本。
某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
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
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
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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