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合同能源管理方案BOT协议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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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合同能源管理方案BOT协议合同书
东岭小区锅炉房供热改造
BOT
合
同
书
***********
二○一八年六月六日
合同总则
BOT是英文BUILT(建设)—OPERATE(营运)—TRANSFER(移交)的缩写,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投资方式,即承建者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营运,并在特许期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特许期满后,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委托人。
在特许期内,承建者通过对该项目的良好管理,收回投资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
BOT形式小区采暖可大大减轻地方政府或企业的投资,加快采暖系统的建设进程。
这种社会化投资,企业化运作的模式得到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的肯定和推广。
宝鸡市东岭小区锅炉房供热改造项目建设、运营与移交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经以下双方,协商一致,于2018年6月6日在宝鸡市签订:
甲方:
××市××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特许机关”)
法人代表:
职务: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人代表:
职务: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要求:
1.采用BOT合作模式,合同年限15年以内,运营商负责采暖季锅炉运行及维护工作,配合物业收取暖气费工作,非供暖季对设备的维护及保养工作。
2.锅炉房水、电费为工业用电性质也由物业收取运行商自行缴费。
4.运营商运行费用元/平方米,空置费用50%。
(费用执行当地市政供暖公示价1.5倍)
5.改造情况:
1)现有锅炉的拆除:
运营商将现有锅炉拆除,协调低氮锅炉进场、材料堆放等作业面需求。
2)土建配合:
运营商在锅炉房外墙开洞,洞口尺寸需满足现有锅炉运出及低氮锅炉运进,等低氮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就位后恢复墙面。
配合做好低氮锅炉的基础。
3)燃气技改:
运营商需做好锅炉房改造的燃气技改工作。
4)协调做好报批手续:
如采用承压模块锅炉,运营商做好锅炉安装报批工作
5)变配电:
锅炉房属于二级用电设施,运营商就锅炉房用电设施,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满足锅炉系统运行稳定性。
6.其它
(1)乙方按照BOT运作方式负责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建设和运营,通过向甲方收取采暖费的方式收回投资,获取合理回报,并在特许期满时将该项目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2)为使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能够如期完成并投入正常运营,工程投资额与本合同的约定有出入时,由乙方自行负责,本合同约定的包括处理费单价在内的所有其他条款不变。
1.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除非另有定义或上下另有要求,本合同所定义的词语,用在本合同中具有被约定的含义。
1.1.1“项目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市区××采暖锅炉项目建设、运营与移交合同”及其附件。
甲方签订本合同是经过市区人民政府授权与批准,乙方签订本合同是经过乙方董事会批准;
1.1.2“项目场地”是经甲方批准的乙方在特许期内享有全部通行权、道路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所占场地;
1.1.3“批准”指乙方根据法律和法规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为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特许权授予、认可或相同或类似的文件等;
1.1.4“正常供暖能力”指在设计文件中确定以完成供暖的能力;
1.1.5“法律和法规”指适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营、维护和移交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包括陕西省与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颁发的标准、准则、及规范性文件;
1.1.6“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省级或地方政府及其任何下属部门,以及对乙方、本项目、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省级或地方政府的任何部门、机构、组织、代理机构、委托机构、包括甲方及其下属机构;
1.1.7“物价部门”指对本项目有物价行政管辖权的政府机构及其继任人;
1.1.8“甲方”甲方代表负责人;
1.1.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商”指由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的承包者及其继承人;
1.1.10“生效日”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的日期;
1.1.11“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工作日;
1.1.12“特许期”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给予乙方享有项目特许权的期限;
1.1.13“基本完成日”指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和主要设备、配套设施安装完毕的那一天;
1.1.14“试运行”指在建设期内对完成系统工程进行的检验、调试与测试;
1.1.15“完工日”指项目通过法定验收的那一天;
1.1.16“运营开始日”指法定验收完成后第一天;
1.1.17“非计划停运”指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意外情况下,项目被迫停止运行;
1.1.18“移交日”指特许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19“技术方案”指由乙方提出、编制的,本合同附件5规定的生工艺过程。
1.2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1.2.1各小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和理解;
1.2.2提及人,包括第三人时,并包括任何企业、公司、合作组织、信托、社团或其他法人团体及任何政府部门;
1.2.3提及款、条、附件或一方时,应指本合同的该款、条、附件或一方;
1.2.4提及任一文件时,应包括对该文件的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但对于违反本合同所作的任何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则不包括在内;
1.2.5提及任何文件之任何一方时,也应包括该方继任或承继人;
1.2.6“元”指人民币单位;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
东岭小区锅炉房供热改造
2.2项目建设范围:
东岭小区共有18栋住宅小区,最高住宅楼为12层,每栋住宅楼均只有内保温无外保温。
总供暖面积约为100000㎡,现锅炉房使用2台3.5MW的瑰嘟啦咪真空热水锅炉作为整个小区的热源主机,锅炉间为地上锅炉间,辅机间设在锅炉间旁的地下室内,辅机间内配备三台采暖循环泵、两台采暖补水泵、一套全自动软水器、一台软化水箱等。
随着陕西省实施“铁腕治霾,保卫蓝天”政策,现有锅炉房已经不能满足环保要求需要低氮改造。
热力系统改造简介
本项目应业主需求及公司战略投资方向,结合项目现场情况和国家环保要求分步骤进行改造,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
现有锅炉拆除并更换为低氮锅炉。
因为锅炉间为地上锅炉间,需在锅炉间外墙适当位置开洞,此洞口尺寸需满足现有锅炉运出及低氮锅炉运进,现有锅炉从现有系统的水、电、气等接驳点断开后从此洞口运出。
等低氮锅炉及其附属设备从此洞口运进锅炉间并就位后此洞口恢复。
第二步:
新增节能措施。
为了保证系统运行更加节能,系统中需新增节能设施,具体有:
气候补偿器、水泵变频控制、集中控制系统、烟气余热回收措施等
第三步.水、电、气系统恢复。
低氮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就位后即可进行水、电、气系统安装,现有系统只需和低氮锅炉各接口接驳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现有锅炉的烟囱腐蚀过于严重需更换为新烟囱,燃气系统与低氮锅炉接驳需要开发商及物业协调燃气技改工作。
3.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3.1甲方的权利
3.1.1甲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审核项目设计;
3.1.2甲方有权监督或检查项目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
3.1.3如果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被发现任何危及公共安全之处,甲方可以对项目运营采取限制或其他措施,直至甲方认为项目达到公共安全的要求为止。
3.1.4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
如果检测的结果不满足附件5的指标要求,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结果满足则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3.1.5甲方的合同终止权利
本条例以下每一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如果在被允许的90天内的时期内未得到改正,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终止合同,该通知对乙方当即生效;
3.1.5.1乙方声明放弃项目的建设、运营与维护;
3.1.5.2乙方在本合同生效日后的60天内没有开始进行地质勘察设计工作;
3.1.5.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停止建设或运营或维护行为的时间超过15天;
3.1.5.4乙方申请破产或资不抵债;
3.1.5.5贷款人根据融资文件声明乙方构成严重违约而丧失还贷能力;
3.2甲方的义务
3.2.1甲方应负责为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所必需的一切行政批准,包括:
3.2.1.1项目的市一级人民政府的立项文件审核批准或允许区级人民政府立项的政府相关文件;
3.2.1.2项目可生性研究报告批准;
3.2.1.3项目设计文件审核批准;
3.2.1.4项目场地土地使用权的批准及项目场地土地使用权的权证获得;
3.3甲方的责任
3.3.1甲方在特许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乙方赔偿;
3.3.2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不能成立时,甲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3.3.3甲方负责将项目场地完整的无任何民事责任与纠纷地并能满足乙方项目开工建设地移交乙方;如乙方接受项目场地后,一旦发现不完整、或存在民事责任与纠纷,不能满足项目开工建设等情况,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予以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3.4乙方的权利
3.4.1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项目实施建设、运营及维护;
3.4.2乙方有权对项目场地进行考察和检查,如有证据证明场地不利于项目建设与运营时,乙方应书面通用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14天内提出回复意见,直至符合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条件。
3.4.3乙方的合同终止权利
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给乙方的任何承诺、保证与义务,致使乙方无法对项目进行建设、运营与维护超过一个月,即构成甲方不可挽回的违约事件,并且在收到乙方要求甲方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90天内未采取措施,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该通知对甲方当即生效。
3.5乙方的义务
3.5.1乙方应充分遵守公众健康与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保护项目周边环境;
3.5.2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项目在建设、运营、维护期间发现的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并报告甲方;
3.5.3乙方的任何行为,应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矛盾、干扰与不一致;
3.5.4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信息与证明应是真实的、准确的。
3.5.5在特许期内,乙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建设、采购、调试、试运行、运营、维护和管理等,并承担费用和风险,且应使项目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3.5.6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3.5.7特许期满时,将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
3.5.8乙方必须以实施本项目为目的拥有项目场地使用权,项目场地不得用作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用途;
3.6乙方的责任
3.6.1乙方对项目勘察设计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可行性,运营能力,安全和可靠性;
3.6.2乙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有关项目设计文件(包括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应报甲方及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但甲方或其他主管部门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批准,并不承担由于设计文件原因出现任何错误的责任;
3.6.3若由乙方的原因,致使氮氧化物、采暖不能达标排放,直到甲方及有关部门检测达标为止;同时若上述采暖及碳氧化物不达标而排放,造成了严重后果,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4.特许期和特许权
4.1特许期的确定
特许期为本合同规定的商业运营开始日至合同约定的项目移交日的间隔时间,共计拾伍年。
但项目施工招标完成后,若项目投资总额高或低于××××万元,使得乙方的投资回收年限增加或缩短,则特许期也随之相应增加或减小{即:
特许期=15+(上述投资回收增加或缩短年限)}。
特许期期满后,乙方在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无条件将项目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政府相关部门。
4.2特许期的延长
特许期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必要时或由于下列原因,经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延长,甲方负责办理延长的报批手续,并相应地通知乙方;
4.2.1甲方履行其义务时造成的错误或疏忽产生的任何延误;
4.2.2由于国家政策、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在项目特许期内受到实质性影响并遭受损失;
4.2.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和特许期内违约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也不延长乙方的特许期。
5.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建设工期及工期延误处理
5.1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5.1.1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为本项目暂定投资额的10%即×××万人民币。
在合同签订后的10天内,乙方以现金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方式交给甲方,逾期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的十天内,甲方按建设期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5.1.2甲方按建设工程实际完成施工进度的比例每月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5.2建设工期
本项目建设工期为______个月,该工期系指本合同签定生效日至本项目商业运营开始日的间隔时间,包括设计和施工工期;
其中:
设计工期为: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工期为: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5.3工期延误处理
5.3.1甲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处理
如果由于甲方未及时完成并移交甲方应做的前期工作,或者未完成项目必要的各类审核批准等行政手续,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应予须延,则建设工期每推迟壹天,给予甲方罚款叁仟元;工期延误超过15天,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5.3.2减少延误损失的责任
乙方及时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避免、降低或挽回由甲方原因引起的延误或费用的增加,但这并不免除甲方的责任,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以及赔偿责任。
5.3.3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处理
如果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则建设期每推迟壹天,给予乙方罚款叁仟元;工期延误超过45天,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没收剩余履约保证金,同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3.4甲方应及时帮助纠正或协调乙方的工期延误的行为,尽量减少延误损失。
6.项目设计、施工
6.1项目设计
6.1.1乙方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项目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满足国家低氮排放标准及小区采暖负荷要求,因此本项目设计必须对工艺接口、平面布置、公用建筑及各种设施等各方面予以充分考虑,务必使其能满足今后项目扩建的需要;
6.1.2本项目设计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
6.1.3项目设计必须落实和体现陕西地区低氮排放标准及本地区采暖负荷要求。
6.2项目施工
6.2.1乙方负责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商;招标方案应报甲方及招标管理部门批准,建筑安装工程开工前,应通过有甲方许可。
6.2.2乙方应负责督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达到合格或优良标准;
7.调试、初步验收、试运行及完工验收
7.1调试
乙方应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调试。
7.1.1乙方应在开始调试前五天通知甲方。
7.1.2甲方和其专家有权参加双方同意的调试。
7.1.3调试结束后,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
7.2初步验收和初步完工证书
7.2.1乙方如认为本项目的建设工程及运行设施的安装与调试已完成,可提请甲方进行初步验收;
7.2.2乙方应在验收日期前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书面通知应陈述申请初步验收的内容、日期、地点与步骤),甲方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代表共同签发的验收报告,阐明验收的详细程序及内容。
甲方应在接到该验收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对验收报告的意见;
7.2.3如果甲方完全接受验收报告中的结论,应视为初步验收合格并签发初步完工证书,如果甲方对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乙方应向甲方做出澄清,或者根据甲方的意见,对工程与设施进行改进,并再次申请初步验收,直至甲方通过初步验收并签发初步完工证书止;
7.2.4上述初步完工证书签发之日为试运行开始日。
7.3试运行
7.3.1本项目试运行不超过3个月;
7.3.2乙方应在试运行开始之日起的30日内对项目进行至少一次试运行,以确认其符合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设计标准与规格;
7.3.3乙方应在不少于7个工作日之前,将其在现场开始进行任何试运行的时间与安排书面通知甲方。
试运行应在甲方代表到场的情况下进行,除非甲方接到书面通知后,无故不参加试运行;
7.3.4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上述运行的书面通知后,在上述试运行前,负责安排原污水的供应,该供应应满足乙方的要求。
7.3.5每次试运行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该次试运行已完毕的书面报告,阐明每次试运行的详细程序与结果。
甲方应在收到该报告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接受或拒绝该项试运行的结果,只有在甲方对至少一次试运行的结果表示接受时,项目试运行才能被认为完成。
7.4完工验收和完工证书
7.4.1在试运行完成后7天内,如果试运行的所有参数均已达到本合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指标,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关于申请完工验收和开始商业运营的书面报告,并附上技术参数达标的说明;
7.4.2甲方在收到上述书面报告后的7天内,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完工验收。
如果本项目通过完工验收,甲方应在随后的7天内签发完工证书,或者如果存在需要整改的地方,甲方应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乙方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立即澄清或整改,并再次申请完工整改,直至甲方签发完工证书;
7.4.3完工证书签发之日即为项目的实际完工日,亦为项目的商业运营开始日。
7.4.4拒绝验收:
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拒绝验收不合格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而且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进或采用合适的材料和设备。
上述验收的标准,必须是完全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5试运行期间的约定
7.5.1在试运行期间,甲方供应的原污水应达到本合同附件5的要求;
7.5.2乙方在试运行期间如因排水不达标,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7.5.3若发生甲方提供的原污水不符合附件5规定的水质与水量时,可能对试运行造成一定影响,甲乙双方可根据影响程度的大小,协商适当延长试运行时间,甲方将按本合同确定的污水处理费单价和实际处理量支付污水处理费。
8.运行
8.1乙方应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的管理、运行、维护、修理和大修,应确保状况良好。
8.1.1项目的运营及维护安全和技术要求
在项目完工后30天内,乙方与甲方应讨论并制订为项目运营所需的安全和技术规程提交甲方,并按照此原则不定期地修改完善,运营和维护项目。
8.1.2检验与维护手册
乙方应在商业运营开始日之前30天内,根据运营参数准备一份项目运营检验与维护手册,并提交甲方,该手册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验,日常维修,大修和年度维护的程序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计划。
8.2紧急处理
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无论甲方还是乙方应尽早通知对方,同时主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将损失降至最小程度,下述任一种情况即被认为紧急情况:
1)爆管;
2)重大停电事故;
3)其他认定的紧急情况。
8.3为了从事必要的大修、维护、检查和修理,乙方自竣工日起每年应检修一次。
8.4.根据第8.1款,乙方应有权利:
8.4.1签订提供材料和服务包括购买替换设备的合同;
8.4.2任命、组织和领导职员,管理和监督工厂;
8.4.3建立和保持定期检查、维护和大修程序;
8.4.4从事项目运行所需要的一切工作。
8.5乙方按照签署本协议时现行的所有我国国家和地方法律及法规经营项目。
如果任何新的立法实施、变化导致:
8.5.1使项目不能在正常的条件下运行;
8.5.2使乙方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减少、受到歧视或其他不利影响;那么双方应协商,努力就修改本合同达成共识。
8.6甲方应有权任命和指派其专家机构监督乙方对项目的经营,费用由甲方承担。
但这种监督不应妨碍乙方对项目的正常经营。
9.所有权移交
9.1在移交日,乙方应将所有权移交给甲方,不得留置,也不能要求补偿,除非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有规定。
9.2移交日1年前,甲方与乙方应讨论项目移交的必要程序,在移交日6个月前,甲方与乙方应开会商讨有关的清单和移交的机制。
9.3在移交日之后,乙方对甲方经营项目或甲方指定的人员经营项目以及项目发生的事件等均不负管理责任。
9.4在移交日,除经甲方书面同意之外,乙方应清偿完毕其所有的一切债务,使应移交的资产没有任何瑕疵,包括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等有碍甲方对项目行使所有权的一切情形。
乙方应将项目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组成项目的设施、器材、配件、厂房及设备,以及场地的使用权无偿移交给甲方。
乙方在同一日还应将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记录、设计图纸和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提供给甲方,以使其能够直接接手项目的运营。
9.5在移交之日前的3个月内,乙方应对项目进行一次恢复性大修,使项目的一切设施性能参数恢复至良好正常运行状态。
其大修时间与安排应事先获得甲方认可,并在大修后,让甲方参与大修验收。
恢复大修应包括:
9.5.1核查各类设备的制造商的手册提出的标准项目;
9.5.2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
9.5.3检修、探测、检测及易耗件更换。
9.6在特许运营期后的最后一个,每月从乙方的营业收入中提留10%设立“恢复性大修基金”,基金账户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设立,若乙方不按时进行“恢复性大修”,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专业单位进行大修,并有权单方从“恢复性大修基金”中提款支付大修费用。
移交后10天内返还“恢复性大修基金”剩余款给乙方。
9.7零配件: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移交12个月项目正常运营需要的零配件。
9.8保证期:
在移交日,乙方应保证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磨损除外),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乙方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过后1个月内,修复由于设备、配件、材料、工艺或设计问题或特许期间乙方的任何操作或失职造成的项目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复缺陷,甲方有权自己或委托第三人修复上述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恢复性大修基金”中支付。
9.9保险的转让:
在移交日,乙方应将与项目有关的在保险无偿转让甲方。
9.10文件、计算机程序与技术转让:
乙方应在移交日为运营与维护项目所需的所有文件、计算机程序、专利技术和技术诀窍,通过包括许可证或分许可证的方式无偿移交甲方继续使用,甲方未经乙方允许不得转赠第三人使用。
9.11培训甲方的运营人员:
乙方应免费安排对甲方确定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直到熟练管理设备,作为移交的一部分。
9.12合同的取消、转让: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取消其签订生效的,于移交日仍有效的任何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其他合同,甲方对于取消合同所发生的费用与赔偿不负责任,也不应受到其他损害。
如甲方要求,乙方也可以将上述合同转让给甲方。
9.13移走乙方所有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之后15天内,自行从项目场地移走仅限于乙方人员的个人用品(包括车辆)以及与项目运营维护无关的物品。
如果乙方没有在上述时间内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日的10天后,可以移走或将物品转至适当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将支付由此产生的运输与保管费用。
9.14移交费用:
双方各自负责移交事务的成本与费用。
9.15风险转移:
从移交时刻起,项目的运营、维护以及移交后的其他民事责任与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9.16.移交程序
9.16.1在特许期最后的3个月内,有关项目的重大经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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