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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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烟人
社发〔2022〕42号)
统筹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政策,保障基
金安全,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现将《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6日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病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统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统筹病种包括门诊大病和慢性病。
病种种类及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实
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成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
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统筹病种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患病经系统治疗后,按以下程序办理门诊统筹病种认定:
(一)由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保医师或科室主任填写《烟台市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后,连同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近半年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各类诊断依据(CT、MRI报告、病理报告、检查检验报告等)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将当地初审合格名单汇总报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市直的初审合格名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直接报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医疗专家对申报患者进行医学技术查体,并依据
查体结果下达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结论。
(三)参保人员被认定为门诊统筹病种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烟台市城镇
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手册》及《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门诊处方本》。
认定的执行日期,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起始日期。
第五条门诊统筹病种认定标准,按照《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大病认
定细则》(附件1)和《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慢性病认定细则》(附件2)执行。
参保人员患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已行透析治疗)、全身各系统恶性
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障碍六类门诊大病及患糖尿病、消化性溃疡、甲亢(grave病)、银屑病和癫痫病五种慢性病的认定,不进行医学技术查体,由医疗专家对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进行审查后,下达认定结论。
参保人员门诊统筹病种认定,进行医学技术查体时,鉴定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负担。
第六条门诊统筹病种患者应定期复查,每次复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两年。
复查鉴定
结论达不到门诊统筹病种认定标准或无故不参加复查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七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大病门诊医疗
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总量控制、弹性结算。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门诊大病人数以及病种种类,测
算各病种年支付的额度,提出各病种年付费定额的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第八条门诊统筹病种患者在居住地按照就近、方便、自愿的原则,选择一处门诊
定点医疗机构日常就医购药,并签订协议。
选定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再变更,到期后未变更的,仍由原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九条门诊统筹病种患者到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只需结清自付部分
门诊费用,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
门诊统筹病种患者因特殊原因可以到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临时就诊,就诊时需持《烟台
市城镇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手册》,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完整处方、病历及检查治疗报告单,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
患者垫付的门诊医疗费用,应到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联网结算。
联网结算的费用纳入该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定额管理和慢性病限额管理。
第十条患两种以上大病的,按最高定额的门诊大病病种管理,每增加一个病种,
门诊医疗费用按增加病种定额的50%累加核算。
同时患有门诊大病和门诊慢性病的,分别按门诊大病定额和慢性病限额管理。
白血病、重度烧伤、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器官移植大病患者所发生的符合
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费用不实行定额管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一个医疗年度内,电子计算机某射线断层扫描(CT)、磁共振成像(MRI)、
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臵(SPECT)等大型设备同种项目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因
急诊等情况导致大型设备检查超过两次的,根据病历记载情况结算费用。
第十二条门诊统筹病种患者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
付:
(一)住院期间发生的;
(二)在两统筹地同时发生的;
(三)不能提供门诊医疗费用原始票据的;(四)违反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原有
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大病认定细则2.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慢性病认定细则
附件1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大病认定细则
一、白血病
符合白血病临床诊断标准,有骨髓象检查予以证实。
(一)急性白血病(AL)临床诊断标准:
1.临床表现:
贫血、出血、感染、浸润等征象。
2.辅助检查:
常见血白细胞增高,可有血红蛋白降低,血小板减少;常伴有特异的染
色体和基因改变;血清尿酸浓度增高。
3.骨髓象:
(1)急性髓细胞性白血病(急粒,AML)
①急性髓细胞白血病微分化形(M0)骨髓原始细胞>30%,无嗜天青颗粒及Auer
小体,光镜下髓过氧化物酶(MPO)及苏丹黑B阳性细胞<3%,血小板抗原阴性。
②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未分化型(M1)原粒细胞(Ⅰ型+Ⅱ型)占骨髓非红系有核
细胞(NEC)≥90%,至少3%细胞为髓过氧化物酶(MPO)(+)。
③急性粒细胞白血病部分分化型(M2)原粒细胞占骨髓NEC的30%~89%,单核
细胞<20%,其他粒细胞>10%。
④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M3)骨髓中以颗粒增多的早幼粒细胞为主,此类细胞
在NEC中>30%。
⑤急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M4)骨髓中原始细胞占NEC的30%以上,各阶段粒
细胞占30%~80%,各阶段单核细胞>20%。
⑥急性单核细胞白血病(M5)骨髓NEC中原单核、幼单核及单核细胞≥80%。
⑦红白血病(M6)骨髓中幼红细胞≥50%,NEC中原始细胞(Ⅰ型+Ⅱ型)≥30%。
⑧急性巨核细胞白血病(M7)骨髓中原始巨核细胞≥30%。
血小板抗原阳性,血
小板过氧化酶阳性。
(2)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淋,ALL)
①L1:
原始和幼淋巴细胞以小细胞(直径≤12μm)为主。
②L2:
原始和幼淋巴细胞以大细胞(直径>12μm)为主。
③L3:
原始和幼淋巴细胞以大细胞为主,大小较一致,细胞内有明显空泡,胞浆嗜碱
性,染色深。
(二)慢性白血病(CL)
1.慢性髓细胞白血病(慢粒,CML)临床诊断标准:
(1)Ph染色体阳性和/或BCR-ABL融合基因阳性,并有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
①外周血:
白细胞明显增高,血片中粒细胞显著增多,以中性中幼、晚幼和杆状核粒
细胞居多;原始细胞(Ⅰ型+Ⅱ型)<10%。
②骨髓象:
骨髓增生明显至极度活跃,以粒细胞为主,粒红比例明显增高,原始细胞
(Ⅰ型+Ⅱ型)<10%。
(2)Ph染色体阴性和BCR-ABL融合基因阴性者,须有以下①~④中的三项加第⑤项
可诊断。
①脾大。
②外周血:
白细胞计数持续升高>30某109/L,以中性粒细胞为主,嗜碱性粒细胞增
多,原始细胞(Ⅰ型+Ⅱ型)<10%。
③骨髓象:
骨髓增生明显至极度活跃,以粒细胞为主,粒红比例明显增高,原始细胞
(Ⅰ型+Ⅱ型)<10%。
④中性粒细胞磷酸酶(NAP)活性降低。
⑤能排除类白血病反应、骨髓纤维化等其他疾病。
2.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慢淋,CLL)临床诊断标准:
(1)临床表现:
①患者多系老年,起病缓慢,早期可有乏力疲倦,而后出现食欲减退、消瘦、发热、
盗汗等症状。
②可有淋巴结肿大,轻至中度脾大,轻度肝大,胸骨压痛少见。
(2)辅助检查:
①外周血:
持续性单克隆性淋巴细胞增多,占50%以上,绝对值≥5某10/L(持续4
周以上),白细胞>10某109/L。
血涂片中可见破损细胞。
可见少数幼稚淋巴细胞。
②骨髓象:
有核细胞增生明显活跃或极度活跃,淋巴细胞≥40%,以成熟淋巴细胞为
9
主。
红系、粒系及巨核系细胞均减少。
③免疫学检查:
B-CLL:
小鼠玫瑰花结试验阳性;SmIg弱阳性,呈κ或λ单克隆轻链型;CD5、CD19、
CD23、CD43、CD79a阳性;CD10、cyclinD1阴性。
④多有染色体异常。
(3)可除外病毒感染引起的淋巴细胞增多、淋巴瘤合并白血病和幼淋细胞白血病等
其他疾病。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
符合慢性肾功能衰竭临床诊断标准,血肌酐>450μmol/L,或因慢性肾功能衰竭已进
行透析疗法、肾移植手术。
临床诊断标准:
(一)临床表现:
1.水、电解质代谢紊乱:
出现水钠潴留、代谢性酸中毒、高钾、低钙、高磷及高镁血
症等。
2.蛋白质、糖类、脂肪和维生素代谢紊乱:
出现氮质血症、糖耐量减低、高脂血症、
维生素代谢紊乱等。
3.心血管呼吸系统表现:
出现高血压、左心室肥厚、心力衰竭、尿毒症性心肌病、心
包积液、血管钙化和动脉粥样硬化、尿毒症性肺水肿等。
4.胃肠道症状:
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口腔有尿味,甚至消化道出血。
5.血液系统:
出现肾性贫血和出血倾向。
6.神经肌肉系统:
疲乏、失眠、性格改变、反应淡漠、精神异常、肢端袜套样分布的
感觉丧失、肌肉震颤痉挛等。
7.内分泌功能紊乱:
1,25(OH)2维生素D3、红细胞生成素不足,肾素-血管紧张素
Ⅱ过多,继发性甲旁亢,下丘脑-垂体内分泌功能紊乱等。
8.骨骼病变:
肾性骨营养不良等。
(二)实验室检查:
1.尿液化验:
尿比重低<1.015,蛋白尿(+~++)。
尿镜检见红细胞及颗粒管型
和蜡样管型。
2.血液化验:
血色素降低。
3.血生化:
血K、Na、Cl、Ca等随病情变化而变化。
血CO2—CP下降<20mmol/L。
肌酐>450μmol/L,尿素氮(BUN)>20mmol/L。
4.影像学检查:
B超、CT提示双肾明显缩小或肾图提示慢性病变。
三、脑出血后遗症
符合原发性脑出血诊断,排除外伤性脑出血,具有典型临床症状,一侧上、下肢或交
叉性上、下肢肢体功能障碍,肌力在0—Ⅲ级(含Ⅲ级),有本次发病的头颅CT或MRI等检查确诊报告。
临床诊断标准:
(一)临床表现:
头痛、呕吐、意识障碍、肢体瘫痪、失语、大小便失禁等典型临床
症状。
(二)体征:
一侧上、下肢或交叉性上、下肢肢体功能障碍,肌力在0—Ⅲ级(含Ⅲ
级)。
(三)辅助检查:
有本次发病的CT或MRI等检查确诊报告。
四、颅内肿瘤(良性)
符合颅内良性肿瘤临床诊断标准,经头颅CT或MRI等检查或病理证实。
纳入门诊统筹的颅内良性肿瘤患者,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6个月。
超过有效期
后,仍需继续治疗的,需提供有效地诊疗依据,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复核后,可重新认定。
临床诊断标准:
+
+
-2+
(一)临床表现:
1、头痛、呕吐、视神经乳头水肿等颅内压增高的症状。
2、癫痫大发作抑或症状性癫痫、意识障碍、进行性运动、感觉功能障碍、颅神经受损
和共济障碍等脑压迫及刺激症状、体征。
(二)辅助检查:
经CT、MRI等检查或病理证实。
五、椎管内肿瘤(良性)
符合椎管内良性肿瘤临床诊断标准,经MRI、脊髓造影等检查或病理证实。
纳入门诊统筹的椎管内良性肿瘤患者,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6个月。
超过有效
期后,仍需继续治疗的,需提供有效地诊疗依据,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复核后,可重新认定。
临床诊断标准:
(一)临床表现:
神经根刺激症状及脊髓受压的症状体征。
(二)辅助检查:
CT、MRI、脊髓造影等检查或病理证实。
六、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
符合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临床诊断标准,经影像学等检查或病理形态学证实。
临床诊断标准:
(一)临床表现:
疼痛、肿块、出血、梗阻等恶性肿瘤局部症状体征及贫血、低热、
消瘦、乏力等全身症状。
(二)辅助检查:
影像学、病理形态学等检查证实。
七、重度烧伤
符合重度烧伤临床诊断标准,即可认定。
纳入门诊统筹的重度烧伤患者,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6个月。
临床诊断标准:
(一)临床表现:
总面积30%-49%;或Ⅲ○烧伤面积10%-19%;或Ⅱ○、Ⅲ○烧伤面积
虽达不到上述百分比,但已发生休克等并发症、呼吸道烧伤或有较严重的复合伤。
(二)烧伤面积计算:
部位发部头颈面部颈部双上臂双上肢双前臂双手躯干前躯干躯干后会阴双下肢双臂双大腿双小腿双足占成人体表%3393769某2513139某315219某5+113某7某(三)烧伤深度估计:
Ⅰ○烧伤:
伤及表皮,有疼痛和烧灼感,皮温稍增高。
Ⅱ烧伤:
深达真皮,局部出现水泡。
浅Ⅱ者仅伤及真皮浅层,水泡饱满,破裂后创面渗液明显,创底肿胀发红,有剧痛和感觉过敏,皮温增高。
深Ⅱ者伤及真皮深层,水泡较小或较扁薄,感觉迟钝,皮温稍低。
创底呈浅红色或红白相间,或可见网状栓塞血管。
Ⅲ○烧伤:
伤及皮肤全层,甚至可达皮下、肌肉、骨等。
皮肤坏死、脱水后形成焦痂。
创面无水泡,蜡白或焦黄,或可见树枝状栓塞血管,感觉消失,皮温低。
八、肝硬化失代偿期符合肝硬化失代偿期临床诊断标准,同时具备以下指标:
(1)影像学检查有肝硬化,门静脉增宽≥1.4cm及脾肿大;内镜检查有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肝组织活检见纤维化和假小叶形成。
(2)实验室检查:
血清白蛋白及凝血酶原活动度符合肝功能损害中、重度标准。
(3)合并有下列并发症之一:
腹水形成或继发感染腹膜炎、上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
(4)Child-Pugh分级B级以上。
临床诊断标准:
○○○
(一)有病毒性肝炎、长期大量饮酒等可导致肝硬化的有关病史。
(二)临床表现:
1.临床症状:
(1)全身症状:
乏力、体重下降。
(2)消化道症状:
食欲不振,腹胀、恶心、呕吐,厌油腻,易腹泻。
(3)出血倾向、出血症状以及内分泌紊乱症状。
(4)门静脉高压症状:
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脾功能亢进、腹水等。
2.临床体征:
肝病面容、黄疸、肝掌、蜘蛛痣、脾大、侧支循环建立开放表现、腹水、胸水、下肢水肿等。
3.常见并发症:
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自发性腹膜炎、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肝肺综合症、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等。
(三)辅助检查:
1.血液分析:
WBC、Hgb、PLT减少等脾功能亢进表现。
2.肝脏B超、CT、MRI等影像学检查:
肝脏变形、缩小,表面不光滑,肝裂增宽,尾叶增大,门静脉增宽≥1.4CM,脾肿大,有腹水形成。
3.肝功能损害程度达到中、重度标准。
因肝衰竭导致的肝脏移植术后,纳入门诊统筹大病管理。
肝功能损害程度标准ALT(U/L)血清胆红素(mmol/L)血浆白蛋白(g/L)A/G凝血酶原活动度(%)轻度≤正常3倍<34.2≥35≥1.4>70中度≤正常10倍-≥正常3倍34.2-85.5<35->32<1.4->1.070-60重度>正常10倍>85.5≤32≤1.0<60->404.肝硬化患者Child-Pugh分级标准达到B级以上。
分数临床或生化指标123肝性脑病(级)腹水
总胆红素(umol/L)白蛋白(g/L)
凝血酶原时间延长(秒)
★
无无<34≥351~3
1~2轻度34~5128~354~6
3~4中重度>51≤28>6
注:
PBC或PSC:
总胆红素(umol/L)小于681分;68~1702分;大于1703
分
总分:
A级≤6分,B级7~9分,C级≥10分九、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功能失代偿期)
符合慢性肺源性心脏病临床诊断标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血气分析:
PaO2<
60mmHg,PaCO2>50mmHg(不吸氧状态下),Ph<7.35或Ph>7.45。
(2)某线:
右下肺动脉干≥15mm,;肺动脉段明显突出或其高度≥3mm,可见“残根”征,右心室增大。
(3)心电图:
右心室肥大改变。
可见右束支传导阻滞及低电压图形。
(4)超声心动图检查:
右心增大肥厚。
临床诊断标准:
(一)临床表现:
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其他胸肺疾病或肺血管病变,逐步出现
肺、心功能衰竭及其他器官损害征象。
1.呼吸衰竭
症状:
呼吸困难加重,夜间为甚,常有头痛、失眠、食欲下降,白天嗜睡,出现表情
淡漠、神志恍惚、谵妄等肺性脑病的表现。
体征:
明显发绀,球结膜充血、水肿,严重时可有视网膜血管扩张、视乳头水肿等颅
内压升高表现。
腱反射减弱或消失,出现病理反射。
2.右心衰竭
症状:
气促更明显,心悸、食欲不振、腹胀、恶心等。
体征:
发绀更明显,颈静脉怒张,心率增快,可出现心律失常,剑突下可闻及收缩期
杂音,甚至出现舒张期杂音。
肝大有压痛,颈静脉回流征阳性,下肢水肿,重者可有腹水。
少数患者可出现肺水肿及全心衰竭的体征。
(二)辅助检查:
1.血气分析:
PaO2<60mmHg,PaCO2>50mmHg(不吸氧状态下),Ph<7.35或Ph>7.45。
2.血液检查:
红细胞及血红蛋白可升高;全血粘度及血浆黏度增加,红细胞电泳时间
延长;电解质紊乱,可见血K、Na、Cl、Ca等降低。
3.某线:
右下肺动脉干≥15mm,;其横径与支气管横径比值≥1.07;肺动脉段明显突
出或其高度≥3mm,中央动脉扩张,外周血管纤细,形成“残根”征,右心室增大,可见肺气肿征;
4.心电图:
右心室肥大的改变(电轴右偏,额面平均电轴≥+900,重度顺钟向转位,
RV1+SV5≥1.05mv,肺型P波)。
可见右束支传导阻滞及低电压图形。
5.肺功能:
中度以上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
6.超声心动图检查:
右心室流出道内径≥30mm,右心室内径≥20mm,右心室前壁厚度、
左右心室内径比值、右肺动脉内径及右房增大。
十、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
符合慢性心力衰竭临床诊断标准,有明确的器质性心脏病变,心力衰竭分期在C期以
上,心功能分级在Ⅲ级以上,血浆BNP(脑钠肽)水平>400pg/ml。
超声心动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明显临床表现的收缩性心力衰竭,左室舒张末期内径(LVEDD)男>60mm、女>55mm;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45%,或合并有二尖瓣、主动脉瓣中、重度返流,左室射血分数(LVEF)可高于45%,但不高于50%;
(2)有明显临床表现的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合并的舒张性心力衰竭,左室射血分数(LVEF)高于50%。
临床诊断标准;
(一)临床表现:
1.左心衰竭,以肺淤血及心排血量降低表现为主。
+
+
-2+
症状:
(1)程度不同的呼吸困难:
劳力性呼吸困难,端坐呼吸,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心
源性哮喘,急性肺水肿等;
(2)咳嗽、咳痰、咯血;(3)乏力、疲倦、头晕、心慌等;(4)少尿及肾功能损害症状。
体征:
(1)肺部湿性啰音;
(2)除基础心脏病固有体征外,有心脏扩大、肺动脉瓣
区第二心音亢进及舒张期奔马律。
2.右心衰竭,以体静脉淤血的表现为主。
症状:
(1)消化道症症状:
腹胀、食欲不振、恶心、呕吐等;
(2)劳力性呼吸困难。
体征:
(1)水肿:
身体最低垂部位对称性可压陷性水肿、胸腔积液等。
(2)颈静脉征:
颈
静脉搏动增强、充盈、怒张、肝颈静脉反流征阳性。
(3)肝脏肿大、压痛。
(4)除基础心脏病固有体征外,可出现三尖瓣关闭不全的反流性杂音。
3.全心衰竭:
右心衰继发于左心衰而形成全心衰,左心衰肺淤血症状有所减轻。
(二)心力衰竭的分期与分级慢性心力衰竭分期标准(AHA/ACC):
A期:
心力衰竭高危期,尚无器质性心脏(心肌)病或心力衰竭症状,有高血压、心
绞痛、代谢综合征,使用心肌毒性药物等,可发展为心脏病的高危因素。
B期:
已有器质性心脏病变,如左室肥厚、LVEF降低,但无心力衰竭症状。
C期:
器质性心脏病,既往或目前有心力衰竭症状。
D期:
需要特殊干预治疗的难治性心力衰竭。
心力衰竭分级标准(NYHA):
Ⅰ级:
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日常活动不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等症状。
Ⅱ级:
体力活动轻度受限。
休息时无症状,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
或心绞痛。
Ⅲ级:
体力活动明显受限。
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
Ⅳ级:
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休息时亦有症状,体力活动后加重。
十一、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一)糖尿病肾病
糖尿病诊断成立,并发肾病,表现为临床Ⅳ期以上,24小时尿蛋白定量≥500mg,尿
微量白蛋白>200mg/L,且尿蛋白定性在一个“+”以上(含一个“+”),并排除其他疾病导致的尿蛋白滤过异常。
(二)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糖尿病诊断成立,并发视网膜病变,表现为毛细血管微血管瘤、小出血点及以下表现
中任何一项:
硬性渗出;棉絮状软性渗出;新生血管形成或玻璃体积血;纤维血管增殖、玻璃体机化;牵拉性视网膜脱离、失明。
或荧光素造影出现以下任何一项:
视网膜毛细血管扩张渗漏;高荧光点及遮蔽荧光;片状无灌注区;新生血管增生;黄斑水肿。
(三)糖尿病足
糖尿病诊断成立,并发与神经病变及不同程度周围血管病变相关的足部溃疡、感染和
(或)深层组织破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下肢疼痛、感觉异常和间歇性跛行,足背动脉搏动减弱或消失,并见肢体溃疡、感染或坏疽病灶,或已行截肢手术;
(2)下肢动脉彩超示:
股动脉或腘动脉、足背动脉血管腔狭窄≥50%或闭塞。
十二、脑梗塞后遗症
符合脑梗塞临床诊断标准,并排除腔隙性脑梗塞,单侧上、下肢或交叉性上、下肢肢
体功能障碍,肌力在0—Ⅲ级(含Ⅲ级),有本次发病的头颅CT或MRI等检查确诊报告。
临床诊断标准:
(一)临床表现:
头昏、头痛、意识障碍、肢体瘫痪、失语、大小便失禁等典型临床
症状。
(二)体征:
一侧上、下肢或交叉性上、下肢肢体功能障碍,肌力在0—Ⅲ级(含Ⅲ
级)。
(三)辅助检查:
有本次发病的CT或MRI等检查确诊报告。
十三、系统性红斑狼疮
以下11项诊断标准中,符合4项或4项以上,在除外感染、肿瘤和其他结缔组织病
后,可以认定。
1.颊部红斑:
固定红斑扁平或高起,在两颧突出部位;
2.盘状红斑:
片状高起于皮肤的红斑,粘附有角质脱屑和毛囊栓;陈旧病变可发生萎
缩性瘢痕;
3.光过敏:
对日光有明显的反应,引起皮疹,从病史中得知或医生观察到;4.口腔溃疡:
经医生观察到的口腔或鼻咽部溃疡,一般为无痛性;
5.关节炎:
非侵蚀性关节炎,累及2个或更多的外周关节,有压痛,肿胀或积液;6.浆膜炎:
胸膜炎或心包炎;
7.肾脏病变:
尿蛋白>0.5g/24小时或+++,或管型(红细胞、血红蛋白、颗粒或混
合管型);
8.神经病变:
癫痫发作或精神病,除外药物或已知的代谢紊乱;
9.血液学疾病:
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或淋巴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10.免疫学异常:
抗d-DNA抗体阳性,或抗Sm抗体阳性,或抗磷脂抗体阳性(包括
抗心磷脂抗体,或狼疮抗凝物,或至少持续6个月的梅毒血清实验假阳性三者中具备一项阳性);
11.抗核抗体:
在任何时候和未用药物诱发“药物性狼疮”的情况下,抗核抗体滴度
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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