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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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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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范
通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操作手册
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委员会
前言
本手册是根据通信施工企业管理和操作人员在实际施工中的要求进行编写的。
本安全生产操作手册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安全生产要求、工器具和仪表、器材储运、通信线路、管道施工和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微波、移动通信基站天馈线、通信电源设备安装、综合布线及国际通信工程等。
本手册用黑体字标注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本手册在使用的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请与公司综合管理部联系
目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安全生产要求
第一节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节施工现场应急预案
第三节施工现场安全
第四节施工驻地安全
第五节施工车辆交通安全
第六节施工现场防火
第七节野外作业安全
第八节用电安全
第九节通信工程施工监理安全监督要求
第三章工器具和仪表
第一节一般工具
第二节梯子和高凳
第三节安全带
第四节动力机械设备
第五节手动机具
第六节手持式电动工具
第七节仪表
第四章器材储运
第一节一般安全规定
第二节装运杆材
第三节搬运光(电)缆
第四节搬运化学品和危险品
第五章通信线路工程
第一节一般安全要求
第二节架空线路
第三节直埋线路
第四节敷设管道光(电)缆
第五节气流敷设光缆
第六节水底光(电)缆
第七节高速公路线路
第八节墙壁光(电)缆
第九节线路终端设备安装
第六章通信管道工程
第一节一般安全要求
第二节测量
第三节土方作业
第四节钢筋加工
第五节模板、挡土板
第六节混凝土
第七节铺管和导向钻孔
第八节砖砌体
第九节管道试通
第七章通信设备工程
第一节一般安全要求
第二节铁件安装
第三节安装机架和布放线缆
第四节加电测试、系统开通
第八章卫星地球站、微波、移动通信天馈线工程
第一节卫星地球站天馈线安装
第二节微波、移动通信天馈线安装
第三节上塔作业
第四节网络规划优化
第九章通信电源设备工程
第一节布线和汇流排安装
第二节发电机组的安装
第三节交、直流供电系统
第四节蓄电池和太阳电池
第五节接地装置和防雷
第六节电源设备割接和更换
第十章综合布线工程
第一节槽道(桥架)安装和布线
第二节光缆、微波、移动通信基站消防、防盗系统布线
第十一章国际通信工程
第一节施工安全一般要求
第二节疾病防治
第三节交通安全防范
第四节施工现场和驻地治安
第十二章附则
附录:
急救常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了防止和减少通信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通信阻断事故,确保施工生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试行)。
第二条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当前通信行业大量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广泛运用以及施工生产环境的变化和开展国际通信工程项目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编写的。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一般安全生产要求
第一节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
应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根据不同的专业向施工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施工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保证所有参加工程项目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其生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各工程施工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如实地报告。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立即处理时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八条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当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施工人员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施工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当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条工程项目施工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施工队长、班组长、作业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并书面记录。
交底记录应按要求归档。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因素;
二、针对危险因素制定的具体预防措施;
三、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四、在施工生产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不同的专业需要,正确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节施工现场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编制应急预案。
编制的原则是:
一、现场应急预案是在本单位制定的专项预案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而编制。
二、现场应急预案应针对某一具体场所的特殊危险及周边环境情况,在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对应急救援中的各个方面作出具体、周密而细致的安排。
三、编制现场预案,应结合实际、针对性要强,对现场具体救援活动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四、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风险,必须编制施工现场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编制内容:
一、对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潜在事故危险性质进行预测和评估;
二、确定现场应急组织的机构、职责、任务;
三、现场预防性措施;
四、明确报警、通信联络的电话、对象和步骤;
五、应急响应时,现场员工和其他人员的行为规定。
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编制后,应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所有现场人员应熟悉报警步骤,以确保能尽快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急救援
一、施工现场发生交通事故、触电、火灾、落水、人员高处坠落等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应向上级应急救援组织和当地医疗、消防、交通及相关部门报警。
二、施工现场发生电路阻断、电源短路,造成设备损坏或使在运行设备停机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建设单位(顾客)和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报告,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尽快恢复。
三、发生任何事故,必须及时逐级上报。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的事故经过、伤亡人数、财产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报告人应适时作出书面记录。
四、项目部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救护、抢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继续扩大,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上级应急指挥中心。
五、对重伤及死亡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
为抢救伤员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或破坏现场。
第三节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六条在城镇的下列地点作业时,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护围栏等安全设施和设置警戒人员。
必要时应搭设临时便桥等设施,并设专人负责疏导车辆、行人或请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管理。
一、街巷拐角、道路转弯处、交叉路口;
二、有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处;
三、在跨越道路架线、放缆需要车辆临时限行处;
四、架空光(电)缆接头处及两侧;
五、挖掘的坑、洞、沟处;
六、打开井盖的人(手)孔处;
七、跨越十字路口或在直行道路中央施工区域两侧。
第十七条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应随工作地点的变动而转移,作业完毕应及时撤除,清理干净。
第十八条施工需要阻断道路通行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有关单位和部门批准,并请求配合。
第十九条在公路、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通航的河道、市区等特殊地段施工时,应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警示标志,必要时派专人警戒看守。
第二十条施工作业区内严禁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
严禁非作业人员接近和触碰正在施工运行中的各种机具与设施。
第二十一条在城镇和居民区内施工使用发电机、空压机、吹缆机、电锤、电锯、破碎锤(炮)等有噪声扰民时,应采取防止和减轻噪声扰民措施,并按照在相关部门规定时间内施工。
需要在夜间施工的或在禁止时间内施工的,应报请有关单位和部门同意、批准。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建设单位应明确各方的安全职责,对施工现场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通信机房作业时,应遵守通信机房的管理制度,严禁在机房内饮水、吸烟。
应按照指定地点设置施工的材料区、工器具区、剩余料区。
钻膨胀螺栓孔、开凿墙洞应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
机房设备扩容、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动用正在运行设备的缆线、模块、电源接线端子等时,须经机房值班人员或随工人员许可,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本班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动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四节施工驻地安全
第二十四条施工驻地设置的工器具、器材库房,应执行有关库房管理要求和有防潮、防雨、防火、防盗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入库的工器具、器材,应认真检测、检验,保证工器具、器材完好。
第二十五条施工驻地临时搭建的员工宿舍、办公室、仓库必须安全、牢固、美观,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设。
临时搭建的生活设施不得靠近电力设施,应保证与高压架空电线的水平距离大于6m。
施工驻地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
员工不得在宿舍擅自安装电源线和使用违规电器。
第二十六条临时宿舍内必须设置安全通道。
通道宽度不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5人。
宿舍内应设置单人铺,床铺宜高出地面0.3m,面积不小于1.9×0.9m,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m,床铺的搭设不得超过2层。
第二十七条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
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应有取暖和防煤气中毒的措施。
生活区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和消毒。
第二十八条应定期对住宿人员进行安全、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教育。
第二十九条施工驻地临时食堂应有独立的制作间,配备必要的排风和消毒设施。
施工驻地临时食堂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炊事人员应有身体健康证,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第三十条食堂用液化汽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一、不得靠近火源、热源和暴晒;
二、冬季气瓶严禁火烤和开水加热(只可用40°C以下温水加热);
三、禁止自行倾倒残液,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
四、严禁剧烈振动和撞击;
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一定余气;
六、购置气体时必须到当地政府指定的供应站购买。
第五节施工交通安全
第三十一条必须建立、健全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和档案。
选聘施工车辆驾驶员,应严格考察其素质,必须具有熟练的驾驶技术。
严禁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执照人员驾驶。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
驾驶车辆应注意交通标志、标线,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不强行超车,不疲劳驾驶,不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
第三十三条车辆不得客货混装或超员、超载、超速。
车辆行驶时,乘坐人员应注意沿途的电线、树枝及其他障碍物,不得将肢体露于车厢外。
待车辆停稳后方可上下车。
第三十四条工程项目施工时租用车辆应与车主签订《租车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施工人员使用自行车和三轮车时,应经常检查刹车和牢固情况。
骑车时,不得肩扛、手提物件或携带梯子及较长的杆棍等物。
第六节施工现场防火
第三十六条在光(电)缆进线(地下)室、水线房、无(有)人站、以及木工场地、机房、材料库等处施工时,应制定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消防器材设置地点应便于取用,分布位置合理。
使用方法必须明示,必要时进行示范,做到人人会用。
消防设施不得被遮挡,消防通道不得堵塞。
第三十八条配制的消防器材必须在有效期内,过期的消防器材必须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必须使用干粉灭火器、严禁使用水和泡沫灭火器。
第四十条在封闭和特殊要求的施工场所严禁吸烟。
第四十一条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分类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四十二条废弃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时清除。
第四十三条机房内施工不得使用明火,需要用明火时应经相关单位部门批准,应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并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
第四十四条使用灯泡照明时不得靠近可燃物。
使用后未冷却的电烙铁、热风机不得随意丢放。
第四十五条在室内进行油漆作业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照明灯具应使用防爆灯头,室内禁止明火。
第七节野外作业安全
第四十六条作业人员在野外施工作业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和劳动保护的规定,正确配戴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七条在炎热或寒冷、冰雪天气施工作业时应采取防暑或防寒、防冻、防滑措施。
当地面被积雪覆盖时,应用棍棒试探前行。
遇有强风、暴雨、大雾、雷电、冰雹、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雷雨天不得在电杆、铁塔、大树、广告牌下躲避。
第四十八条勘测复测管线路由时,应对沿线情况进行地理、环境等综合调查,将管线路走向所遇到的河流、铁路、公路、穿跨越其他线路等进行详细记录,熟悉线路环境,辨识和分析危险源,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安全控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进入山区和草原施工作业时:
一、在山岭上不得攀爬有裂缝、易松动的地方或不稳固的石块。
二、在林区、草原或荒山等地区作业时,严禁烟火。
需动用明火时,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同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三、应熟悉工作地区环境。
在有毒的动、植物区内施工时,应采取戴防护手套、眼镜、绑扎裹腿等防范措施。
四、在已知野兽经常出没的地方行走和住宿时,应特别注意防止野兽的侵害。
夜晚查修线路障碍时,要有两人以上并携带防护用具或请当地相关人员协助。
五、不要触碰或玩弄猎人设置的捕兽陷阱或器具;不要食用不知名的野果或野菜;不要喝生水。
六、严禁在有塌方、山洪、泥石流危害的地方和高压输电线路下面架设帐篷及搭建简易住房。
第五十条需砍伐树木作业时:
一、选择安全可靠的位置。
二、在道路旁砍伐树木时,必须在树木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指挥行人和车辆通行。
三、遇树上有毒蜂或毒蛇等动物时,砍伐前应采取清除措施。
四、风力在5级以上时,不得砍伐树木。
第五十一条在水田、泥沼中施工作业时应穿长筒胶鞋,预防蚂蝗、血吸虫、毒蛇等叮咬。
野外作业应备有防毒及解毒药品。
第五十二条在滩涂、湿地及沼泽地带施工作业时,应注意有无陷入泥沙中的危险。
第五十三条在铁路沿线施工作业时:
一、严禁在铁轨、桥梁上坐卧。
二、严禁在铁轨或双轨中间行走。
三、携带较长的工具、材料在铁路沿线行走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要与路轨平行,并注意避让。
跨越铁路时,必须注意铁路的信号灯和来往的火车。
第五十四条穿越江河、湖泊水面施工作业时:
一、遇有河流,在未弄清河水的深浅时,不得涉水过河。
需要涉渡时,应以竹杆试探前进,严禁泅渡过河。
二、在江河、湖泊及水库等水面上作业时,应配置与携带必要的救生用具,作业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听从统一指挥。
第五十五条进入高原地区作业时:
一、对进入高原地区施工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不得派谴不宜进入高原的人员进入高原施工。
二、组织进入高原者学习高原防病知识,了解高原反应的注意事项,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消除对高原的恐惧心理,增强对高原环境的适应能力。
三、应预备氧气和防治急性高原病的药物。
四、在进入高原的途中若出现比较严重的高山反应症状,应立即去医院医治。
五、在高原施工时,应穿戴防紫外线辐射的防护用品。
第八节用电安全
第五十六条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的供电方式。
用电应符合三级配电结构:
即由总配线箱(配线室内的配线柜)、经分配电箱(负荷或用电设备相对集中处),到开关箱(用电设备处)。
分三个层次逐级配送电力,做到一机(施工机具)一箱。
第五十七条施工现场用的各种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
并应由电工专业人员负责电源线的布放和连接。
第五十八条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应采用绝缘护套导线。
第五十九条电动工具的绝缘性能、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应任意接长或更换。
维修和检查时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第六十条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工具时,必须切断电源,在总配线箱或者分配线箱一侧悬挂“检修设备请勿合闸”警示标牌,必要时设专人看管。
第九节通信工程施工监理安全监督要求
第六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在开工前按照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工序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检查承包单位特殊工种施工人员的作业证书,如电工、焊工、高处作业等工种必须要求持证上岗。
第六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检查承包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机具性能应完好。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发出事故通知和工程暂停令,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继续蔓延、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六十七条工程开工前应督促承包单位对与本工程有关的原有设施进行调查和了解,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原有的设施造成损害。
当施工作业可能对毗邻设备、管线等造成损害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八条管线工程施工时,当与其他光、电缆交越或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监理,并严格要求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十九条通信设备安装前监理工程师应查验机房的荷载、消防、抗震和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条在运行中的通信设备机架内或设备旁进行安装作业时,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提前制定好带电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安装施工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带防静电的手环,手环接地良好。
监理人员应旁站监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机房维护人员应配合施工。
第七十一条施工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圈围,不许非施工人员进入。
遇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严禁承包单位人员在高处施工作业。
第七十二条对于有割接工作的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申报详细割接方案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实施,切实保证割接工作的安全。
第七十三条对于带电作业、设备加电测试等工序必须进行旁站监理。
第三章工器具和仪表
第一节一般工具
第七十四条施工作业时应选择合适工具,正确使用,不能任意代替。
工具应保持完好无损,定期检查保养。
发现有损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七十五条施工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将有锋刃的工具(如刨、钻、凿、斧、刀、手锯等),插入腰带上或放置在衣服口袋内。
运输或存放这些工具时应平放,锋刃口不可朝上或向外,放入工具袋内时刃口应向下。
第七十六条传递工具时,不得上扔下掷,放置较大的工具和材料时应平放。
安装施工工具、器械时应牢固,松紧适当,防止使用过程中脱落和断裂。
第七十七条使用手锤、榔头不应戴手套。
抡锤人对面应禁止站人。
第七十八条使用手持钢锯时,安装锯条应松紧适度,使用时不得左右摆动。
第七十九条使用滑车、紧线器,应定期注油保养,保持活动部位活动自如。
使用时,不得以小代大或以大代小。
有损坏或缺少零部件的现象时,不得使用。
紧线器钥匙(手柄)不得加装套管或接长。
第八十条各种吊拉绳索和钢丝绳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如有磨损、断股、腐蚀、霉烂、碾压伤、烧伤现象之一者不得使用。
承重时应试拉,绳索符合承重范围。
在电力线下方或附近,不得使用钢丝绳、铁丝或潮湿的绳索牵拉吊线等物体。
第八十一条使用长条形的工具时,不得将其倚立在靠近墙、汽车、电杆的位置。
装运和存放时,应平放。
第八十二条使用铁锨、铁镐时,应与他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锨把、镐把应安装牢固,有劈裂、折断的把柄不得使用。
第八十三条使用带有金属丝的测量卷尺时应避免触碰电力线和带电物体。
不得在运行设备内进行测量。
第八十四条使用刨缆刀、壁纸刀等工具时应刀口向下,用力均匀,不得向上挑拨。
第八十五条台虎钳应装在牢靠的工作台上,使用台虎钳加固工件时应夹牢固。
第八十六条使用砂轮时,不得戴手套操作,应站在砂轮侧面,佩戴防护眼镜。
固定工件的支架离砂轮不得大于3mm,安装应牢固。
工件对砂轮的压力不可过大,以免砂轮破裂。
不得利用砂轮侧面磨工件,不得在砂轮上磨铅、铜等软金属。
第八十七条使用喷灯时:
一、使用前应检查喷灯,不得漏油、漏气。
加油、加气应符合使用要求,存放时应远离火源。
二、点燃或修理喷灯时应与易燃、可燃的物品保持安全距离。
在高处使用汽油喷灯时应用绳子吊上和吊下。
三、燃烧的喷灯不得倒放,不得加油、加气,必须将喷灯熄灭并冷却之后进行。
加油必须用规定的油类,不得随意代用。
四、汽油喷灯用完后,应及时关油门放气,避免喷嘴堵塞。
五、电子喷灯可随用随点燃,不用时应随时关闭。
六、不得使用喷灯烧水、做饭。
第二节梯子和高凳
第八十八条登高梯的使用:
一、经常检查梯子的完好性。
凡是已经折断、松弛、破裂、防滑胶垫脱落、腐朽、变形的梯子,不得使用。
二、使用单梯或较高的人字梯时,应有专人扶梯。
三、有架空电线和其他障碍物的地方,不得举梯移动。
四、梯子所靠的支撑物必须坚固,并能承受梯上的最大负荷。
五、折叠梯在使用前应检查节扣、脚垫,确认牢固后方可使用。
六、在运行的设备上作业时,应选用绝缘梯或木梯、木凳,不得使用金属梯。
七、上下登高梯时不得携带笨重的工具和材料。
八、登高梯上不得有两人同时工作。
九、使用金属梯子时,踏板必须做防滑处理,梯脚应装设防滑绝缘橡胶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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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工程 施工 安全 操作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