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论文.docx
- 文档编号:11085286
- 上传时间:2023-02-25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9.71KB
融资租赁合同论文.docx
《融资租赁合同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融资租赁合同论文.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融资租赁合同论文
融资租赁合同论文
篇一:
租赁合同论文法律关系论文
租赁合同论文法律关系论文租赁合同论文法律关系论文
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法律特点比较与分析
摘要:
租赁合同的出现远早于融资租赁合同,因此租赁合同又成为传统租赁。
在合同法中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均属于有名合同,分属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
本文从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出发将两者进行比较,讨论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异同。
关键词: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世界上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成立于1952年5月,由美国人h·叙思费尔德创立的。
融资租赁集融资、融物为一身、具有金融性质成为仅次于银行借贷的第二大金融产品。
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历史要追溯自上世纪80年代,是由荣毅仁先生在改革开放之初引进的。
融资租赁在21世纪之初发展非常的迅速,截至20XX年3月末,根据银监会统计的数据,17家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额达到3640亿元,比20XX年同期增长25倍。
由于融资租赁业的高速发展,因此由融资租赁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在近些年亦有日益增多的趋势。
本文将在对近些年发生的融资租赁诉讼进行归纳总结,并根据相关法律进行阐述评析。
由于融资租赁业正处于发展和起步阶段,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立法研究也日益加紧并提上日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人才和经验,很多研究和论证亦处于“摸石头过河”的阶段。
目前我国处理融资租赁争议和纠纷的法律依据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融
资租赁的专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如果有涉及到保证或者担保法律关系的,其法律依据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租赁物件所有权争议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融资租赁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因此在处理融资租赁争议的案件时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而不是第13章中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的不同之处,一般而言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
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十三章对于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没有作明确的限制,因此租赁合同项下的客体只要不是法律规定的违禁物、限制流通的物都可以成为租赁物件,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中国民法的通说对于物而言,只包括有体物,不承认无体物的概念,而无体物更多被认为是一种权利的保护。
融资租赁合同: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并未对租赁物进行规定,但是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办法”)对于租赁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
(一)、
(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于融资租赁物件是有限制的,比如排除了房地产、消耗物和以个人、家庭目的使用的物品。
二、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
租赁合同:
合同法对于租赁合同的主体(承租人和出租人)没有做出限制,因此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只要是适格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法律主体。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相比租赁合同要更加的复杂,本文从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两个方面进行表述。
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要经过融资租赁的主管机关行政许可方可从事融资租赁业。
目前国内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的公司可以分为三类,1.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2.经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的内资公司;3.经银监会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为商业银行(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
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其虽然并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应当符合融资租赁的定义和交易惯例,参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于租赁物的定义,承租人应当是商事主体,即承租人应当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租赁物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
在英语字典中,rental和lease解释是基本相同的。
但在租赁业发达的西方国家,比如美国或者欧洲,租赁业内人士对这两种不同
类型的租赁加以区分。
在现代融资租赁产生后,采用了一种约定俗称的做法,即用rental代表传统租赁,用lease特指融资租赁。
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融资租赁之时,立法上对之并没有立即做出反应。
到90年代中期,随着对于融资租赁法律问题认识的不深刻,融资租赁案件争议日益增多,法律上欠缺的弊端逐渐显现了出来。
直到1999年《合同法》才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关系做出了一般性规定。
除此之外,最高院因为审判工作的需要,曾于1996年5月27日对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问题公布过一个司法解释。
至此,大家对于租赁和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才比较明确。
租赁:
租赁是出租人在一定时期内转移一项物(财产)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获取相应租金收入的行为;或者,租赁是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以获得在一定时期内对一项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的行为。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因此,租赁合同在我国法律框架内是一种有名合同,是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具体而言又包括租赁物的使用期限、租赁物的瑕疵担保、维修义务、租金的支付和第三者责任等。
简而言之,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的义务是比较重的,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对于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承担担保义务,除此之外还承担租赁物的损毁灭失风险(除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的损毁灭失除外)。
租赁期限届满之后,承租人可以选择续租或者将租赁物归还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一个涉及贸易、金融、法律、外汇、财务、保险、税收等多个领域的产业,因此从法律关系上讲融资租赁要远比传统的租赁复杂的多。
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从法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其实包括了至少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和两个合同(出租人和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
所以,融资租赁具有鲜明的金融产品的特征,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为手段,融物为目的的法律关系。
此作为我们理解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把融资租赁合同简单的看作是租赁物的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结合,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
其根本在于,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以承租人的选择而购买的,承租人的选择包括供应商的选择和租赁物的选择,出租人是承租人的“代言人”,但是并非是承租人的代理人,因为出租人是租赁物的买方,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
一般而言,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并非以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作为商主体,购买租赁物以收取租金为目的,而大多数的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只需支付“名义价格”即可以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为:
1.支付租
篇二:
融资租赁合同研究
学校代码:
10036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融资租赁合同研究培养单位:
法学院专业名称:
法律硕士研究方向:
民商法作者:
刘忠贻指导教师:
宁红丽教授论文日期:
二〇一一年三月
Astudyuponfinanceleasingcontract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特此声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刘忠贻20XX年3月20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
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部分的阅览服务;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它方式合理使用学位论文,或将学位论文的内容编入相关数据库供检索;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刘忠贻20XX年3月20日导师签名:
年月日
摘要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融资租赁合同,之所以选择这样的研究课题,主要是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手段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了。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从实际出发对融资租赁进行研究才更加具有意义。
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的过程中占核心的地位,可以说整个融资租赁交易的过程就是三方当事人(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商)紧紧围绕着两个独立的合同(供货合同和租赁合同)进行的。
要研究融资租赁合同,主要的就是研究三方当事人在这两个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重点和关键。
本文在研究融资租赁合同的过程中,主要分为一个引语,四个章节和一个总结,六个部分构成了全文的框架,各章的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第一章是引语,对融资租赁合同作一个整体的介绍。
第二章主要是介绍融资租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会计规则和金融法对融资租赁的不同定义,以便在比较的同时,更好地把握住融资租赁在法律上的概念;然后接着介绍了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
第三章是研究融资租赁合同了,介绍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阐述了法律特征,接下来分析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属性,如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全额清偿性,不可撤销性,利他性和非继续性的特点;第三节里主要从微观上介绍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如租赁条款,租金条款,风险担保转移条款等,从而把握住融资租赁合同的实物框架。
第四章的重点分析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三方当事人的各自权利与义务,阐述这部分是本论文的核心部分,分别分析了供货合同中出租人和供货商的权利与义务,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着重分析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与救济情形,出租人有哪些违约情况,对应的有哪些救济方式,承租人有那些违约情况,对应的有哪些救济途径,供货商有哪些违约情况,对应的救济方式是什么等等。
最后,总结了全文,融资租赁合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
I
篇三:
融资租赁模式浅析论文
一、前言
在我国,中小企业资金有限,主要依赖于企业主个人资产、银行借款、企业内部员工集资。
如遇企业资金尤为短缺时,甚至会采取民间借贷的形式。
加之中小企业很难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所以,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让人担忧。
企业主个人资产毕竟有限,通常情况下是无法满足企业正常运转和扩大再生产的。
银行借款多以土地、房产为等不动产为抵押物,或者企业联保的形式向中小企业投放借款。
然而,中小企业不动产有限,更多的是没有土地使用证。
而企业联保的形式又使借款企业面临巨大的潜在风险,必然的,企业不愿意承担太多的对外担保。
所以,在通常情况下,银行借款也满足不了企业的资金需求。
银行借款需要倒贷,如若企业一时之间拿不出全额本金,便会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
为了不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有些企业会参与民间借贷,以缓解燃眉之急。
但是这种渠道需付出高昂的融资代价,一旦银行倒贷不成功,这些企业便会面临严重的后果。
显然,融资难且融资成本高,成为了中小企业主融资的主要烦恼。
融资租赁模式,虽然已经诞生了很多年,但是中国的社会大众包括企业家都对此了解相对有限。
截至目前,欧美发达国家使用固定资产于融资租赁方式达20%-30%,在中国不到5%。
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以来都是阻碍其发展的障碍,显然,融资租赁模式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的难题,但实际上,由于发展的不充分,融资租赁模式并没有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二、融资租赁模式
(一)融资租赁的涵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标的物(本文的标的物均特指生产设备)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标的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拥有标的物的使用权。
租赁期满,且双方各履行完自身的权利、义务,根据协定处置租赁物。
融资租赁是以盘活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主要指生产设备),获取流动资金为思路。
以租赁的形式获取设备的使用权,达到更新设备的目的。
当然它有别于传统租赁,它是把金融、贸易、技术更新结合在一起的现代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所提供的不仅是租赁服务,而且是一种财务金融服务。
它以生产设备为标的物,进行租赁操作,起到盘活固定资产,获取流动资金的作用。
在融资租赁操作时,会涉及三方,即设备供应商,出租人,承租人。
三个当事人之间会出现两种贸易行为,设备供应商与出租人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完成设备所有权转让行为。
设备出租人与设备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完成设备的租赁行为。
当这两种行为都发生才会使融资租赁行为得以实现。
融资租赁行为是以设备为操作对象,可以解决承租人在资金尚不充裕的情况下,获得新设备的使用权,通过更新设备,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推动产能的提升。
(二)融资租赁的要素
融资租赁提供的是一种财务金融服务,是区别于传统租赁的现代租赁形式。
它所收取的租金更多的是资金的使用成本。
要使融资租赁得以实现,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交易主体
进行融资租赁的交易时,若为新品交易,则涉及设备供应商,设备出租人。
设备承租人三者。
若为售后回租,则只涉及设备出租人和设备承租人两者,此时的承租人有两种身份。
在这三者中,承租人要满足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且企业运营正常,可以长期保持盈利,拥有良好的偿还租金能力。
出租方也要符合国家的相应的规定,且资金实力雄厚,具备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
在设备供应商和设备的选择上,承租人具有完全权利。
2.租赁物
本文所讲的租赁物即标的物特指生产设备。
该标的物必须是可以自由流通转让的。
一些免税进口设备,若处在海关监管期,由于所有权无法改变,所以无法进行融资租赁操作。
3.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此融资租赁合同保证了交易的完成。
(三)融资租赁的操作方式
1.新品三方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特定供应商和设备的选择,出资购买该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在新品三方的操作中,出租人为了使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
一般要求承租人先付一定比例的定金,同时要求设备到厂之后,才会拨款。
除非此时的供应商与出租人是战略联盟,否则出租人不会预付款。
新品三方的方式,属于另辟融资渠道,可以加速机器变更,确保技术领先。
付款方式按客户需求量身定做,分期付款时,每期付款金额可以配合客户现金流量规划而确定。
采用租金固定还款时,将不受通货膨胀或利率变动的影响。
同时,融资租赁不在企业的贷款卡上体现,不影响企业的银行额度。
当然还有融资租赁的一般优势即手续简单快捷,承做条件较银行灵活,且承做成数高。
2.旧品回租
也称售后回租,承租人将自有设备以设备折旧之后的价格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向出租人缴纳租金为代价获得该设备的使用权。
在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在保留对设备使用权的同时,将生产设备盘活,以满足资金需求。
显然,旧品回租方式可以在企业独享设备使用权及生产收益的同时活化企业内部固定资产,增加企业资金取得渠道,最大化设备资产效益,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银行借款额度,不造成排挤效应。
三、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状况
融资租赁业是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之一,20XX年之后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截至20XX年,我国有融资租赁公司400余家,总注册资金超过1000多亿元,20XX年全年业务总量达10000多亿元。
这些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其主要股东的背景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供应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这类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设备供应商,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
中联重科租赁、三一租赁是此类租赁公司的典型代表。
其客户基本上是购买本设备供应商设备的客户,操作的标的物是新设备,以新品三方交易为主。
但是此类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也在逐步的扩大,不仅仅操作厂商自身设备,也在涉足其他行业。
第二类是银行系租赁公司,其主要的股东是各大银行,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
国银金融租赁、民生金融租赁等是此类租赁公司的典型代表,其资金主要来自于
它们的大股东银行。
客户大都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或者上市公司。
单个业务项目资金额度大。
业务多来自于股东银行内部推荐,少有自行推广的案件。
业务范围集中于大资产、低、大型设备领域,多以售后回租为主。
第三类是既没有银行背景也不是厂商的独立运营的租赁公司,其资金主要来自于专业的金融财务公司,由商务部监管和审批。
以远东租赁、仲利国际等为代表,它们的客户多是自行推广而来,客户群体集中于中小企业。
它们所提供的金融及财务解决方案,可以满足客户差异化、多元化的服务需求。
其业务本质就是通过设备这个载体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与传统的金融机构不同,它使实体经济与金融服务紧密的结合起来,能够有效推动产业经济的发展。
当然,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对融资租赁缺乏认识且信息的不对称性严重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属于发展初期。
现在存在着中小企业主对融资租赁模式缺乏认识的问题。
换言之,企业主不知道融资租赁模式的存在,或者即使知道,也没有有效地途径找到适合的融资租赁公司。
甚至是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员致电询问时,也持怀疑的态度。
这种不信任使融资租赁公司开发新客户时遇到很大的困难。
也就是说,资金需求双方难以找到对方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认知因素制约融资租赁的发展
目前,融资租赁在我国发展尚不充分,主要表现就是社会人士甚至是企业家对融资租赁了解有限,关于现代融资租赁业的理论研究更是缺乏。
我国的企业家尤其是中小企业家,多是一些所谓的土老板,所有权的观念很重。
融资租赁模式将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会使一部分中小企业家难以接受。
受传统重有轻用观念的影响,不愿意采取这种方式获取资金。
这种缺乏认知和落后观念制约着融资租赁模式的发展。
(三)融资租赁业整体规模不够大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独特的融资形式,它在我国国内整个金融市场所占的比例非常小。
企业固定资产于租赁的形式在我国还不到5%,而在美国地区,已达到30%左右。
我国融资租赁业缺乏一定的行业规模,无法有效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当然,融资租赁业正在快速发展的阶段。
(四)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稳定性差,资金成本高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单一,作为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它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也几乎没有发行债券的机会。
租赁公司的资金仅依赖于股东的支持和银行借款,由于受到法律的限制,它不可以自己筹措资金。
相对应的,融资租赁公司所推行的是融资租赁业务,是把资金投在固定资产上面,而且租赁期间一般较长,造成资金回笼较慢。
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贵,相应的加上合理的利润之后,这种融资模式显然要比企业直接进行银行借款所付出的代价要高一些。
(五)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租赁立法,租赁纠纷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来解决,这种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无疑会使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四、发展融资租赁的建议
(一)重视现代融资租赁理论的研究,在高校相关专业讲授相关知识
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各方面对它的认知不足,相关理论研究更是不足。
为了使融资租赁更好,更有力的发展。
首先要做的是加大对现代融资租赁理论的研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摸索出一套适合中国的融资租赁理论。
同时,要利用青年学生的力量,在高校相关专业里,普及融资租赁的知识。
让他们把融资租赁的思想,带入社会,带入所供职的企业。
(二)改善融资租赁业的法律环境和实施税收优惠
融资租赁业虽然已经诞生很多年,但在我国来说仍然是个新鲜事物。
无论是所面临的法律环境还是税收环境都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性,所以国家相关部门要健全租赁立法,改善法律环境。
同时,要给融资租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税收环境。
(三)搭建融资租赁平台,改善信息流通中小企业大多存在着融资需求,但是很难获取拥有良好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联系方式,甚至不知道哪些融资租赁公司与自己最为匹配。
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要面向全部的中小企业进行市场的开拓,也难以有效的开发客户。
这种信息的沟通不畅导致了双方难以对接合作,大量机会丧失。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要通过政府部门搭建一个有效的融资租赁平台,供双方企业沟通交流,相互选择。
五、结束语
融资租赁模式在我国的推行尚不算成功,市场渗透率还很小,所以,没有能够有效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但是,它也确确实实的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更为重要的是它以盘活固定资产为思路,让企业多了一种融资渠道。
使企业可以轻松的进行设备的更新,提高产能,实现技术领先。
通常情况下,通过融资租赁获取资金比银行贷款手续简便,灵活。
分期付款的还款方式可以使企业在使用新设备的同时,边生产边支付租金,还款压力较小。
但是融资租赁的资金使用成本要高于银行借款。
所以,企业不要把融资租赁当做其资金的主要,而是把它当做银行渠道之外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刘牧苑.融资租赁项目中的承租方财务分析[D].厦门大学,20XX
[2]陈丽芹,许平彩,叶陈毅.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的优势分析[J].生产力研究.20XX(08)
[3]刘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问题研究[J].市场研究.20XX(10)
[4]张晓,郭佳.融资租赁及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J].会计之友(上旬刊).20XX(07)
[5]李付梅.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研究[J].特区经济.20XX(02)
[6]高燃.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XX
[7]张春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问题的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XX
[8]MariotheCreditRiskofSecuredDebtandFinancialLeasing.JournalofBusiness.20XX
[9]Sharpe,Steven,HienMarketImperfectionsandtheIncentivetoLease.TheJournalofFinance
[10]王瑞杰.中远公司印刷行业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理改进研究[D].兰州大学20XX
[11]霍树彬.现代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转移策略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05)
篇四:
20XX论文3-融资租赁合同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融资租赁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徐海谋孟恩海
【摘要】
最高法院《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后,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起到了极大的规范引导作用,也有效的促进了交易的健康发展。
但是该司法解释中依然不乏不足之处,如何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及中小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融资 租赁 合同 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