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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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21]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治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置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址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址调研,依照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形,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中文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
发文机关国务院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平安生产监管\工商
发文字号国令第684号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3日
实施时刻2017年10月1日起
1.1 文件发布
2.2 政策全文
3.3 政策全文
4.4 内容解读
1.▪ 解读1
2.▪ 解读2
3.5 方法解读
4.▪ 出台目的
5.▪ 整体思路
1.▪ 规定调整
2.▪ 监管职责
3.▪ 协同监管
文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4号
现发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8月6日
政策全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21]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治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置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址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址调研,依照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形,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6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岸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略),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
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
略),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
政策全文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增进公平竞争,爱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以下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刻,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个人利用自己的技术从事依法不必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不必取得许可或办理注册记录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谐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成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谐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信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治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信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紧密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增强信息共享;发觉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置。
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置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对具有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催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能够行使以下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形;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能够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能够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方法。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惩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誉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组成违背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的规定予以惩罚。
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
解读1
依照现有规定,经营活动涉及“证”、“照”两个层面的许可,即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许可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从2003年开始实施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中明确,工商部门对有证无照、无证有照等五种违法经营行为均负有监管职责。
同时,许可审批部门对其中两种需要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经营行为也能够查处。
部门职责不清致使多个执法机关存在彼此推诿的现象,许可审批部门重许可、轻监管,乃至只许可不监管的情形时有发生。
为此,本次征求意见稿将违法经营行为区分为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两种情形,并明确别离由工商部门和相应的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
为提高法律责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意见稿还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将无证无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入信誉档案,完善信誉监管。
池海平指出,企业或市场主体惩罚信息(公布)力度加大了,不是说原先惩罚完就拉倒了,是对所有惩罚完的市场主体都要进行社会公示,表现了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为增进公共创业、万众创新,在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同时,意见稿还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必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审批文件的经营活动,个人利用自己的技术,从事不必通过许可审批的效劳性经营活动,和在集贸市场或地址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农副产品,不得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解读2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发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方法》共十九条,要紧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
出台《方法》是转变监治理念、增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增进创业创新。
《方法》强调放管结合,为公共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制度气氛。
一是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鼓舞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址人民政府依照本地实际,灵活创新治理预留制度空间。
《方法》规定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在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刻,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个人利用自己的技术从事依法不必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不必取得许可或办理注册记录的经营活动。
二是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幸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对具有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催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惩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当减轻法律责任,再也不予以没下班具,并降低罚款数额。
《方法》强调明确部门执法权限,厘清监管职责。
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
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信的部门查处。
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
《方法》提出,要增强组织和谐,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和谐职责。
二是规定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紧密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增强信息共享,发觉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三是规定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誉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2]
方法解读
出台目的
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若是为了解决那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的公布实施,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增进经济健康进展发挥了踊跃作用。
可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显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形不适应的问题,主若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知足鼓舞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楚,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2021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21〕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21〕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功效,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整体思路
一是依照推动“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限定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公共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加倍宽松的制度环境。
二是严格落实国发〔2021〕62号文精神,调整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构建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三是认真总结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实施的体会,突出问题导向,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规定调整
对无证无照经营,要严格依法查处,但也要充分注意到知足群众生产、生活的合理需求,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气氛。
《方法》在调整范围、执法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适当调整。
一是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鼓舞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址人民政府依照本地实际,灵活创新治理预留制度空间。
《方法》明确规定,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在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刻,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个人利用自己的技术从事依法不必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不必取得许可或办理注册记录的经营活动。
二是强调催促、引导,调剂管控力度,幸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
《方法》明确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对具有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催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三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惩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方法》适当减轻其法律责任,再也不予以没下班具,并降低了罚款数额。
监管职责
明确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方法》明确规定:
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
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信的部门查处。
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
协同监管
为形成监管合力、提高行政效能,《方法》强调增强政府部门间的组织和谐和信息共享,并引入信誉监管,明确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和谐职责。
二是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紧密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增强信息共享,发觉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三是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誉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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