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用工管理实施减员增效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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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用工管理实施减员增效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用工管理、实施减员增效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用工管理,提高劳动效率,控制人工成本,优化队伍结构,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加强用工管理、实施减员增效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油人发﹝2014﹞92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严控用工增量方面
(一)加强用工计划管理
2016年起,各单位、各部门各类新增用工需求必须以用工计划申请的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编制用工计划时要结合自身实际,以满负荷运行为标准,不得盲目夸大,每年上报用工计划申请不得超过2次。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计划上报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分析,按季度汇总形成合理意见,经公司会议研究同意后,在公司内部进行调剂补充,或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在集团公司下达的用工增量中予以考虑。
(二)新增用工需求以内部盘活为主
2016年起,各单位增员需求优先在本单位内部盘活,盘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增员需求的50%;其余人员依照油田公司内、集团系统内、社会和院校招聘的次序递补,按相应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强化定员编制管理
1.各级机关科室及直属非生产部门人员必须按照公司“四定”方案要求,控制在定员范围内。
该定员数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除机构业务发生较大调整变化外,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编制的,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为杜绝机关分流人员返流现象,各级机关科室及直属非生产部门在定员满额的情况下,不允许借调、借用人员。
同时,公司将加大各单位机关科室、直属非生产单位及队站机关定员配置的抽查力度,对发现存在超编返流人员或私自增编现象的单位,按照“每发现1人扣减单位行政负责人年薪5%”的标准进行处罚。
2.2016年起,各单位新建项目、新设机构(含临时性机构)、新成立单位的岗位设置、定员编制由对应层级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拟定计划,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四)控制退休人员返聘
各单位要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坚决杜绝使用到龄、超龄人员。
退休、提前退休及退养人员原则上不得返聘,目前已经返聘的,要尽快清退。
对于生产经营特殊需要、在职人员又暂时补充不上的专家型高层次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确需返聘的,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盘活用工存量方面
(一)规范轮班休假模式
经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陕西嘉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陕人社函﹝2014﹞80号)文件批准,根据集团公司《关于油田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陕油人函﹝2014﹞13号)文件精神,对相关工种的轮班休假模式规定如下:
1.采油工、注水工、井下修井作业工、原油管护、消防战斗员、选油工、生产电工、司炉工、测井工、压裂工、固井工、施工员、调度员、保卫、门卫、服务员、清洁工等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即每月休假8-10天,可集中休、轮休或根据需要按天休假;员工家庭所在地在本单位所属县、区或相邻县、区(不受省、市地界限制)内的,每月休假8天;在本单位所属县区外且非相邻县、区的,每月休假10天;杏子川、下寺湾两厂同时列入所属县区和宝塔区范围对待。
2.联合站、供电车间变电站内操作岗位员工实行三班两运行的倒班模式,每班8小时/16小时或12小时/12小时。
3.驾驶员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的不定时工作制。
4.轮班休假模式统一后,各单位要以满负荷工作为标准对相关队、站的用工配置进行调整压缩,减少各班次人员配置数量,降低苦、脏、累、险岗位不同用工类型员工间工作量的差异。
5.轮班作业岗位员工同样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不占每月固定休假天数。
6.各单位轮班休假模式须于2016年6月底前规范到位。
(二)规范员工借调
1.公司内部各单位间借调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关于规范借调人员管理的规定》(延油发〔2015〕48号)要求,规范本单位借入、借出人员手续,今后办理或续办借调手续的,必须履行借调审批表,由借入单位负责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借出单位下达借调通知单,由借入单位负责按月向借出单位提供借调人员考勤、考核以便借出单位造发工资,借入单位不提供的,借出单位可停发工资、奖金待遇;借入岗位与借出单位原岗位不一致的,借出单位对照借调人员借入岗位在本单位的发放标准造发工资、奖金。
(2)借出单位有义务提醒借调人员借调期将满。
对目前借调人员中已超出借调通知单规定借调期限的,借出单位须要求借调人员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7日内返回单位报到上班或续办借调手续,未按规定日期报到的,从报到期限到达日次日起停发所有待遇,并从借调期满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3)原借调通知单(函)中未明确借调期限的,借出单位须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员工重新履行借调手续,明确借调期限。
(4)各单位之间私自借调、擅自借用的人员,应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5日内返回原单位报到上班或办理借调手续,未按规定日期报到的,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关系,并严肃追究借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借调至集团公司或系统内其他单位
若未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或借调期限已满的,应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返回单位报到上班或办理、续办借调手续,未按规定日期报到的,借出单位可从报到期限到达日次日起停发所有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3.借调至系统外单位
若未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或借调期限已满的,应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5日内返回单位报到上班或办理、续办借调手续,未按规定日期报到的,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关系,并严肃追究借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各单位内部科室、队站间借调
各单位应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内部人员借调程序和手续,特别是机关科室借调人员的管理,并制定相应办法,于2015年12月底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落实兼岗兼职要求
1.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副科级(不含主持工作,但包括高职低配享受正职待遇人员)、各类工段长、副区队长、班组长必须兼岗兼职的要求,夯实责任,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对存在有岗不干、有责不履现象的要发动职工群众进行举报。
对未兼具体岗位的上述人员,发现1次的,当年度岗位工资不予计发,已经发放的,在后续月份扣除,当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和“称职”,上级责任人同等处理;累计发现2次的,当年度岗位工资不予计发,各类奖金按照原标准的50%计发,当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不称职”处理,上级责任人同等处理。
2.对于其他一般性岗位员工,各单位可在工资总额范围内自行制定鼓励兼岗的奖励细则。
(四)拓宽人员流动、调剂渠道
为了进一步加大公司内部人员盘活力度,公司决定将派遣、聘用人员纳入用工调剂范围,如遇公司内部其他单位有用人需求时,公司将面向冗员单位发布选聘公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派遣及聘用人员,可通过单位推荐的方式参与选聘调剂(详见附件1)。
(五)推行内部盘活奖励
有新建项目及新上生产线的单位,根据其需求计划和内部调剂使用情况给予奖励。
内部盘活奖励以公司审批后的新增用工计划为基数,内部盘活比例在50%以内的,按盘活人数对应工资总额的50%予以奖励;内部盘活比例在50%—70%之间的,按盘活人数对应工资总额的80%奖励;内部盘活比例超70%的,按盘活人数对应工资总额的100%奖励。
三、人员有序退出方面
(一)实行待岗管理
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管理,提高岗位管理水平,推进全员绩效考核,完善用工动态管理,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司制定了《员工待岗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类型包括停薪待岗和待岗培训,指劳动合同期内的合同制在册员工,因个人需要主动申请且经单位同意或违反单位管理制度但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关系条件接受单位处理,在一定时期内离开工作岗位,但仍然保留与所在单位劳动关系的阶段性岗位退出形式。
员工停薪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停止享受企业一切福利待遇,个人和单位社保缴费资金由员工本人承担,所在单位代缴;员工待岗培训期间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标准为技能工资与原岗位工资标准一档A之和的80%,社保缴费资金个人部分由员工本人承担,单位部分由单位承担。
具体内容及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二)推行离岗退养
在岗员工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或男员工连续工龄30年、女员工连续工龄25年以上,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离岗退养,在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离岗退养期间发放退养生活费,基础标准为原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非岗位性津补贴(工龄工资、生活补贴、书报费)之和,按照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间长短的不同,以一定比例计发。
具体内容及操作流程请见《员工离岗退养管理暂行规定》(附件3)。
(三)鼓励特殊工种员工和管理岗位女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合同制在册员工,可申请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详见附件4):
1.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曾经或现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毒有害岗位工作,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2.凡管理岗位女工年满50周岁的,均可申请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管理岗位员工退休待遇。
3.因病不能正常上班,但又不属于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1)经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四)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1.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2015-2016年内,各单位终止劳动(用工)关系的比例应不低于合同期满人数的15%,特别是亏损单位要加大终止力度,终止劳动关系的对象不受用工类型限制。
2.各单位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但符合《劳动法》、《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员工奖惩制度》中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要严格按照《关于授权委托有关单位自行处理劳动争议及违纪人员的通知》(延油发〔2013〕38号)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合同制在册员工,由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对与所在单位或部门发生劳动争议的聘用人员,由各单位自行处理劳动争议。
受委托单位及部门有:
各采油厂、黄陵勘探开发项目指挥部、旬邑勘探开发项目指挥部、井下作业工程公司、丰源实业总公司、石油装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钻井工程公司、后勤服务中心和勘探开发技术研究中心。
3.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经济补偿支付标准
(1)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按该员工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计算)。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
(2)员工月工资高于所在单位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所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所在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对于提出补缴欠缴养老保险主张的员工,各单位应提供员工本人起始工作时间的劳动合同和欠缴年份工资表,填写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与社保机构对接进行补缴,补缴标准按照对应补缴年份基数进行计算。
(五)强化绩效考核
1.各单位要深入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员工绩效考核标准体系和动态评价机制。
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及时提出预警,为员工待岗培训、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提供准确的依据。
2.绩效考核以年度、半年、月度考核为主,月度考核与当月薪酬兑现挂钩,年度考核与当年奖励兑现挂钩。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各岗位职责、特点和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延油发〔2015〕197号),自行制定覆盖全员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并形成汇编,于2016年3月底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3.年度、半年考核结果应划分四个档次:
优秀(不得高于考核人员数量的20%)、称职(不得高于考核人员数量的63%)、基本称职(不得低于考核人员数量的15%)、不称职(不得低于考核人员数量的2%)。
派遣人员年度、半年考核结果累计两次为不称职、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为基本称职的,将被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聘用人员年度、半年考核结果累计两次为不称职、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为基本称职的,须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制在册员工年度、半年考核考核结果一次为不称职、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为基本称职的,将被安排待岗培训;累计两次被安排待岗培训的,须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六)清理清退各类临时性用工
各单位不得使用本单位在册人数之外的各类临时性用工,已经使用的,要尽快清理清退。
在册人数之内的临时性用工的工资也必须纳入工资总额专户管理,对于工资专户以外支付的薪酬,年度决算时不得进入工资总额。
公司将加大对所属各单位劳动用工和薪酬支付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使用各类临时性用工,工资专户以外支付薪酬待遇的,除限期清退整改外,还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实行减员奖励、差额扣减制度
完成公司当年下达的减员指标的单位,在下一年度核定工资总额时,以所减人员中措施减员人数与人均工资核定基数之积的50%予以奖励;超额完成部分,在下一年度核定工资总额时,以所减人员中的措施减员人数与人均工资核定基数之积的100%予以奖励,并在下下一年度核定工资总额时以50%予以奖励。
措施减员人数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认定。
当年未完成减员指标的单位,按未完成人数与人均工资核定基数之积的100%,作为下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扣减值;连续多年度未能完成减员指标的,每多一年,扣减比例在100%的基础上增加20%。
(八)试点推行业务外包
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充分发挥企业核心竞争力、整合利用外部专业化资源,公司倡导各单位剥离内部非生产性的服务环节,在餐厨、保洁、保安、装卸、搬运等非核心业务领域的后勤服务、生产辅助岗位试点推行业务外包,集中人力和物力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性功能业务。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进行外包成本分析,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开展业务外包的范围,具体方案须报公司备案。
实施业务外包后,原业务相应用工数量予以核减。
四、相关要求
(一)减员增效工作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从公司长远发展和企业整体利益出发,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投入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切实把减员增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强化劳动用工管理,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单位要大力宣传油田、集团公司及石油行业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提高广大员工对减员增效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同时,要广泛、深入学习和宣贯减员增效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使这项工作得到广大员工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三)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总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公司方案,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十三五”期间控制员工总量、开展减员增效的实施规划,积极探索、细化减员增效的具体渠道、政策,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
(四)各单位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集团、油田公司发展要求,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按制度、按程序规范运作,杜绝主观随意性,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
在实施过程中,要研究工作方法,切忌简单化、一刀切的做法,确保员工队伍的稳定。
(五)本规定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公司指导各单位加强用工管理、实施减员增效,落实“四定”工作任务的系统性政策文件,各单位要学好、用好、维护好相关规定。
本规定出台后,公司也将针对各类不规范的用工管理现象,加大监督检查及处理力度,切实保障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六)上述规定若无时间节点要求的,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人力资源部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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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 用工 管理 实施 减员 增效 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