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不属税收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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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不属税收政策
据新华社报道,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2009年12月3日表示,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信补贴,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
这些规定属于企业财务规范,并不是税收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
此外,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但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有关负责人强调指出,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信补贴作出的规定,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不能对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进行规定。
因此,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缴纳所得税问题,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免税项目,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缴税时间如何确定呢?
根据目前的普遍做法,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并不负责补充医疗基金的管理,通常作法是企业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代为管理或由企业自行管理。
如果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管理,则应当在保险公司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自行管理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规定: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准予税前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
包括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
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由于企业计提补充医疗保险时并没有落入个人账户,而且以后每位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不等,这种管理模式就很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新政”并未改变税收政策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下称《通知》)后,即刻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议,众多媒体进行了各种解读。
《北京晚报》、《第一财经日报》等媒体发表题为《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房补饭补交补今后要缴个税》的文章认为,将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等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将会导致部分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在一家文化公司工作的张小姐,公司每月发给她1400元的交通、通信补贴。
根据新的规定,这1400元补贴今后将要和她的5000多元的工资收入合并缴税。
《江南都市报》发表的《垄断企业高福利遇“卡”》一文指出,此次财政部将补贴纳入个税征收范围,是考虑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逐步提高,不少企业钻空子,在福利补贴方面,往往采取比基本工资高出几倍的方式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次政策调整将进一步抑制高收入、高福利的垄断企业员工薪水,堵住这部分税收漏洞。
在这些媒体的报道中,基本上将《通知》规定的内容解读为财政部对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等过去不用纳税,而今后需要纳税了。
对此,有关税收专家指出,这是媒体对《通知》的误读,实际上目前涉及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等的税收政策没有发生变化,“福利费新政”下这些补贴是否纳税、如何纳税还得遵循税法规定。
《通知》没有改变现行税收政策
引起媒体热议的是《通知》第二条的内容,即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丁芸说:
“《通知》并没有改变现行的税收政策,只是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定义及其范围,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
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现行的税收政策并未改变。
”
丁芸介绍,《通知》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定义,即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通知》还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具体范围。
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培在分析《通知》的出台背景时指出,财政部2006年颁布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中明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终结了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
王培指出,《企业财务通则》取消福利费计提后,一些企业出现了忽视职工福利费核算、企业职工福利费与企业正常经营成本费用相混淆等现象,为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财政部出台了《通知》,以规范企业职工福利费核算。
王培说: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遵循《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核算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两者本身就存在差异,本身就是相分离的。
不会因财务管理办法的改变而必然使税收政策改变,反过来,也不会因税收政策的调整或变化而使财务管理办法或会计核算方法发生变化。
”
中央财经大学客座教授刘玉章认为,《通知》第七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这已经清楚无误地说明《通知》并没有改变现行的税收政策,遗憾的是,这一条被人们忽略了。
刘玉章说:
“从《通知》的规定看,财政部的主要意图是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过去属于职工福利的各项补贴纳入企业人工成本管理。
”
《通知》不会额外增加个人税负
丁芸说:
“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应以税法规定为基础,不因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而变化。
《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等文件早就明确了各项补贴的征税问题,只不过在具体执行上有一些差异,征收管理上还有待规范。
原则上看,《通知》仅仅是在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层面作出相应的规范,不应当影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
刘玉章认为,各项补贴是否纳税、如何纳税税法早有规定。
众多媒体在解读《通知》时,认为将各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就要多缴税的观点是误读。
产生这种误读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对税收政策不够了解,认为各项补贴放在职工福利费管理不需要纳税,而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就要纳税,实际上是否纳税、如何纳税要看税法规定,而不是看财务上如何核算。
二是过去很多企业、事业单位有意无意地在各项补贴的财务核算上制造混乱,有的将补贴计入管理费,有的将补贴计入福利费,导致支付给职工的有些补贴应纳税而未纳税。
刘玉章说:
“《通知》不会额外增加个人税负,如果《通知》实施后有些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增加,并不是因为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而是因为《通知》强化了福利费的管理,使过去一些人的隐性收入显露出来,使过去应该纳税而没有纳税的收入正常纳税而已。
”
丁芸认为,目前企业职工收入的一部分在个人的工资、薪金中反映,还有一部分在福利费中以福利费支出的形式反映,这些收入扣除法定费用后都属于应税范围。
《通知》的颁布,对于企业而言,将企业以前在福利费中的各项支出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便于管理;对于职工个人而言,将全部福利性的收入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使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更加明确,使以往收入渠道、收入来源多样化的现状有所改变。
因此,一方面,可以为以后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作准备;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要尽快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设计合理的扣除标准,要考虑工薪阶层人员的家庭负担,要考虑消费品的物价上涨情况,总之要使个人所得税真正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各项补贴是否纳税、如何纳税早有税法规定
刘玉章详细解释了各项补贴的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是否全部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不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现在的情况是有的省制定了公务费用标准,有的省没有制定。
那么,没有制定标准的地区扣除标准应该怎样掌握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的70%可以作为公务费用,只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通信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根据这个文件,各省级税务机关纷纷对办公通信费的标准作出规定:
例如北京市规定每人每月平均为300元。
广东省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可以在这个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
上海市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可选择据实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处理。
执行《通知》之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办公通信补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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