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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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工
作
手
册
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OO九年五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秀屿区发改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2)
三、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集体研究决定制度……………(4)
四、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5)
五、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6)
六、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9)
七、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流程图…………………………(10)
八、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11)
九、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流程图…………………………(23)
十、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26)
十一、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审批时限一览表……………(31)
前言
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给予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必要的规范和制约措施,实践中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现象普遍存在。
因此,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效能和执法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必要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明确的规范和约束。
根据秀屿区政府《关于印发秀屿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秀政[2009]36号)精神,为促进区发改部门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区发改局成立了以局长阮春高为组长,分管领导林玉树为副组长,相关经办人为成员的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小组,并确定赖雪平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经梳理,我局共有行政许可事项3项、行政处罚事项32项,每个事项按三档九级的标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明确了行政执法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等执行标准,在确保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做到了零自由裁量空间。
并出台了《秀屿区发改局行政执法集体研究决定制度》、《秀屿区发改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莆田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秀屿区发改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等四项配套制度,确保我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
徒法不足于自行,在细化标准明确后,全面组织实施是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最终目的。
各业务人员严格按照标准和制度来实施行政执法,确保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秀屿区发改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挂靠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发改系统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确保发改机关及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08]6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发改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发改工作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投资管理和招投标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通过制定标准、建章立制,推动发改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规范发改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具体做法
(一)明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
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基础上,对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省发改委行政审批目录,确定本局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项目及法定执法程序。
(二)确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按照投资和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结合实际,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出具体、可操作性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减少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三、实施步骤
(二)细化梳理阶段(2009年3月)。
相关工作人员认真结合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结果,对照法律、法规,确定各自的行政许可和处罚事项,由赖雪平同志统一汇总。
(三)量化确定阶段(2009年4月)。
行政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所划定的裁量等级,在法定的许可和处罚幅度内,对每一等级确定相应的许可、处罚种类和相对固定的许可期限、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力求达到科学、准确、详尽。
由相关工作人员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各自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和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进行划分规范,由赖雪平同志进行汇总,做到零自由裁量。
(五)审核公布阶段(2009年5月中旬)。
将发改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意见报区法制办审核通过,并按格式装订成册,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5月下旬)。
结合绩效评估,认真做好区发改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总结,迎接考评验收工作。
四、加强领导
为确保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经研究,决定成立区发改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
阮春高(局长)
副组长:
林玉树(副局长)
成员:
赖雪平陈欢张金狮徐素群蔡金荣
由赖雪平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秀屿区发改局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集体研究决定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集体讨论决定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中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由局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为:
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赖雪平、陈欢、张金狮为成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集体讨论的案件包括:
(一)行政处罚需要在“级”和“档”调整处罚的案件;
(二)罚款额度在10000元以上的案件;
(三)新闻媒体、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条办案人员对需提交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研究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
局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
办案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
第六条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组长主持,具体办案人员汇报案件基本情况。
案情汇报需实事求是,严禁主观推测。
第七条参加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及处理意见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意见内容要明确、具体。
参加案件讨论人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的主要情况及最终决定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案件处理的指导依据,并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行政执法质量,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区发改局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内执法时,可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
公开的内容包括本单位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裁量标准、处罚幅度及结果等内容。
第三条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开方式:
(一)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务公开栏;
(二)通过各种媒体、印制执法服务指南、设置咨询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行政自由裁量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该公开,但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原则,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不予公开。
第六条本单位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事务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促进本局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职权,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行政执法案件责任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作为或乱作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侵犯了国家、集体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自律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到规定追究的执法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四条本局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的认定、追究工作。
第五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擅自做出许可决定的;
(八)有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九)其他应予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或依据不足即作出处罚决定的;
(二)对罚对象错误的;
(三)超越职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的;
(五)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擅自截留、私分罚没款的;
(六)有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七)对上级交办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
(八)其他应予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种类和方式;
(一)行政责任: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年度评先进和晋升资格;
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暂停或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二)经济责任:
追偿因执法过错造成的赔偿费用。
(三)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执法人员能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单位和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以免于追究责任。
第九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
(一)受理。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案件由办公室受理,任何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向其举报或投诉,办公室应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二)调查。
对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案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
立案后,应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并详细听取具体执法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认定与追究。
办公室根据调查结果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办公室提出申诉,办公室受理申诉后,应认真审查,报局工批准后,重新开展调查,并在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是指由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在报请领导批准前,由本局办公室主任进行事先审查把关。
第三条执法人员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将案件报送局办公室审查,同时应当提交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应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对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第四条由分管领导对执法人员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对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作补充说明。
第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秀屿区发改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规避招标
《招标法》49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68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A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金额30-50万元;施工、货物合同金额30-1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5‰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B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金额51-1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101-5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5.5‰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C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金额101-2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501-10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6‰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A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额201-3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1001-15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6.5‰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B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额301-4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1501-20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7‰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C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额401-5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2001-30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7.5‰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A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额501—6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3001—50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8‰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并暂停资金拨付。
B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额601-7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5001-75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9‰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并暂停资金拨付。
C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额700万元以上;施工、设备合同金额7500万元以上。
处项目合同金额10‰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并暂停资金拨付。
2
3
4
5
6
7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2、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3、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4、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5、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6、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16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招标法》49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法》51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A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金额30-50万元;施工、货物合同金额30-1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5‰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B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金额51-1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101-5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5.5‰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C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金额101-2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501-10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6‰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A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额201-3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1001-15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6.5‰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B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额301-4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1501-20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7‰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C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额401-5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2001-30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7.5‰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A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额501—6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3001—50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8‰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并暂停资金拨付。
B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额601-7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5001-75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9‰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并暂停资金拨付。
C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额700万元以上;施工、设备合同金额7500万元以上。
处项目合同金额10‰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并暂停资金拨付。
8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6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由项目审批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
A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金额30-50万元;施工、货物合同金额30-1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5‰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B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金额51-1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101-5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5.5‰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C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金额101-2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501-10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6‰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A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额201-3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1001-15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6.5‰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B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额301-4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1501-20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7‰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C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额401-5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2001-30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7.5‰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A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额501—6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3001—50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8‰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有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并暂停资金拨付。
B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额601-7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5001-7500万元。
处项目合同金额9‰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有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并暂停资金拨付。
C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额700万元以上;施工、设备合同金额7500万元以上。
处项目合同金额10‰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有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并暂停资金拨付。
9
10
11
12
13
14
15
1、应当履行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2、不按照经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3、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4、未按照规定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5、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6、未按照规定使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7、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69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一)应当履行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二)不按照经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三)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四)未按照规定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五)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七)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八)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
(九)未按照国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十)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日的;
(十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十二)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十三)对开标过程不记录的;
(十四)未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
(十六)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招标投标报告或者书面合同的。
轻微
A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金额30-50万元;施工、货物合同金额30-100万元。
警告;责令改正
B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金额51-1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101-500万元。
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C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金额101-2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501-1000万元。
警告;责令改正;处1.3万元罚款。
一般
A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额201-3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1001-1500万元。
警告;责令改正;处1.6万元罚款。
B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额301-400万元;施工、设备合同金额1501-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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