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 安全带自一0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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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安全带自一0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十六之一、安全帶
1.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1.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於M及N類車輛之新型式安全帶,應符合本項規定。
符合本基準項次「二十六」規定之既有型式安全帶,亦視同符合本項規定。
1.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使用於N類車輛第一排外之各型式安全帶,應符合本項規定。
符合本基準項次「二十六」規定之既有型式安全帶,亦視同符合本項規定。
1.3除大客車及幼童專用車以外之車輛,申請少量車型安全審驗或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者,得免符合本項「安全帶」規定。
2.名詞釋義
2.1安全帶:
係指由織帶、帶扣、導帶環、固定器、長度調節器、捲收器及能量吸收裝置等,加以適當組合而成。
用於車輛碰撞或突然減速時藉限制乘車人員身體位移以減輕其傷害之風險。
2.2腰部安全帶(Lapbelt):
係指橫越安全帶繫用者骨盆區域前方之安全帶,又稱二點式安全帶(如圖一所示)。
2.3對角式安全帶(Diagonalbelt):
係指以對角方式自臀部至對向肩部橫越胸前之安全帶,又稱肩部安全帶。
2.4三點式安全帶(Three-pointbelt):
連接腰部織帶及對角式織帶使安全帶繫用者之腰部及上半身一起予以連條束縛者,又稱連條安全帶(如圖二所示)。
2.5S型安全帶(S-typebelt):
非屬三點式安全帶或二點式安全帶之安全帶。
2.6全背帶式安全帶(Harnessbelt):
係指包括腰部安全帶及肩部織帶之S型安全帶,可配備額外之叉帶總成(Crotchstrapassembly)。
2.7織帶:
用來維持身體並將衝擊力量傳遞至固定器之撓性零件。
2.8捲收器:
用以捲收織帶之裝置。
2.9緊急鎖定捲收器(型式4):
能自由拉出及捲收織帶,且於碰撞、翻覆或發生速度激烈變化等時,藉鎖定機構產生作用而鎖定之捲收器。
其感應方式可分為:
車體感應(感應車體之減速度)、織帶感應(感應織帶之拉出動作)及多重感應(感應車體之減速度、織帶之拉出動作或其他自動感應方式)等三種方式。
2.10高標準鎖定式捲收器(Emergencylockingretractorwithhigherresponsethreshold;型式4N):
屬於緊急鎖定捲收器,但限用於M2、M3及N1、N2、N3類車輛。
2.11自動鎖定捲收器:
織帶拉出任意位置,並停止拉出動作而予繫上安全帶時,鎖定機構自動作用之捲收器。
2.12座椅:
係指供一名成人乘坐之結構,其可為與/不與車架為一體。
包括獨立座椅或長條型座椅之用以乘載一名成人部分。
2.12.1第一排乘客座椅:
係指其前方無任何前向式座椅者,或其前方為階梯或出入門者,或其前方依規定設置有欄杆或保護板(桿)者。
2.12.2前向式座椅:
係指於車輛行駛時使用之朝向車輛前方座椅,且該座椅之縱向對稱垂直面與車輛縱向對稱垂直面夾角小於正負一0度。
2.12.3後向式座椅:
係指於車輛行駛時使用之朝向車輛後方座椅,且該座椅之縱向對稱垂直面與車輛縱向對稱垂直面夾角小於正負一0度。
2.12.4側向式座椅:
係指於車輛行駛時使用之朝向車輛側方座椅,且該座椅之縱向對稱垂直面與車輛縱向對稱垂直面夾角九0度(正負一0度)。
2.13參考區域:
頭部撞擊區包含車內所有非玻璃表面,其能與直徑一六五公釐之球頭構成靜態接觸。
該量測設備從髖部之樞軸點至頭頂尺寸,可調節在七三六公釐至八四0公釐之間。
2.14安全帶高度調整裝置:
使安全帶上部導帶環(Upperpillarloop)(直接連接至車輛或座椅剛性結構)之高度位置能依個別乘員及座椅位置調整之裝置,其可視為安全帶總成之一部份或安全帶固定器之一部份。
2.15撓性肩部高度調整裝置(Flexibleshoulderadjustmentdeviceforheight):
使個別乘員調整肩部高度之裝置,其調整部件非直接連接至車輛結構(例如:
車柱)或座椅結構(例如:
座椅剛性結構),惟肩部調整係:
(a)藉由撓性結構移動,且
(b)不會干涉腰部安全帶之路徑。
2.16束縛系統(Restraintsystem):
係指由申請者所定義且經檢測機構確認同意,適用特定車輛型式之系統,其包括以適當方式固定於車輛之座椅與安全帶,及用以減輕乘員傷害風險之所有附加元件,於車輛突然減速時,限制乘員身體之位移。
2.17空氣囊總成(Airbagassembly):
係指安裝於機動車輛以輔助安全帶及束縛系統之裝置,若發生影響車輛之嚴重撞擊,則藉由其內部之壓縮氣體而自動開展撓性構件,以限制乘員本身一個部位或多個部位與車室內部之碰觸。
前述任何開展之構件不應視為一硬性零件。
3.安全帶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3.1廠牌相同。
3.2硬性零件(帶扣、固定器、捲收器)相同。
3.3織帶(材質、編織方式、織帶尺寸)相同。
3.4安全帶總成之幾何特性相同。
4.檢測方法
4.1安全帶總成耐蝕性試驗:
將安全帶總成置於鹽霧室中,若總成具有捲收器,則將織帶完全拉出再捲入三00公釐(正負三公釐),使用鹽水噴霧五0小時後,以溫度三八度以下之清水洗淨,於室溫下晾乾二四小時。
4.2調整裝置微滑動試驗:
4.2.1試件置於溫度二0度(正負五度),相對溼度六五%(正負五%)之大氣環境下至少二四小時。
測試應在溫度一五度至三0度之環境中進行。
4.2.2以每秒0.五次之頻率、總振幅三00公釐(正負二0公釐)進行一000循環往復運動(參考圖五),其中在一00公釐(正負二0公釐)行程中,於織帶尾端施加之負荷應為五0牛頓。
4.3織帶試驗:
4.3.1初始抗拉強度試驗:
試件應依據ISO139(2005)之標準大氣環境或標準替代大氣環境靜置至少二四小時,靜置後應立即試驗,否則應放置於密封之容器內,從密封容器取出五分鐘內以速度每分鐘一00公釐之拉伸負荷施加於試件。
4.3.2寬度試驗:
4.3.2.1每次試驗時應以兩條具有足夠長度之新織帶進行,且應以與4.3.1相同之條件進行靜置。
4.3.2.2每一試件應被拉伸裝置之夾鉗所旋緊。
夾鉗之設計應避免造成在夾鉗近處或在夾鉗上之試件損壞。
拉伸速度應為每分鐘一00公釐。
在夾鉗間之試件初始測試自由長度應為二00公釐(正負四0公釐)。
4.3.2.3當拉伸力量達到九八00(+一000/-0)牛頓時,裝置應停止作動並在五秒內完成量測,此測試須與拉伸試驗分開執行。
4.3.3耐光性試驗:
4.3.3.1試件於光照下,使7號藍色染料褪色至4號灰色。
4.3.3.2再將試件置於4.3.1之環境中至少二四小時,靜置後應立即試驗,否則應放置於密封之容器內,自密封容器取出五分鐘內以速度每分鐘一00公釐之拉伸負荷施加於試件。
4.3.4耐磨耗性試驗:
4.3.4.1試件依4.3.1靜置至少二四小時;試驗時環境溫度應介於一五度至三0度之間
織帶磨耗過程
負荷
(牛頓)
頻率
(赫茲)
循環數
振幅
(公釐)
織帶經由手動長度調整裝置滑動(如圖三)
25
0.5
5000
300±20
織帶通過導帶環改變方向(如圖四)
5
0.5
45000
300±20
織帶以縫合或類似方式固定於硬性件(如圖五)
0~50
0.5
45000
─
備註:
對上表所述織帶會接觸之剛性零件皆須進行磨耗程序,但對於執行調整裝置微滑動試驗後,織帶滑動量小於下述5.3規定1/2者,可免除織帶經由手動長度調整裝置滑動之程序。
4.3.4.2依下表決定安全帶總成部件所適用之磨耗程序(以x表示)。
每個程序應使用新試件。
程序一
程序二
程序三
連接織帶之零件或織帶縫合位置
-
-
x
導帶環或滑輪
-
x
-
帶扣迴路
-
x
x
長度調整裝置
x
-
x
縫在織帶之零件
-
-
x
撓性肩部高度調整裝置
x
-
-
對於程序一及程序二之抗拉強度試驗應僅以織帶試件執行試驗;對於程序三之抗拉強度試驗應以織帶結合相關金屬組件執行試驗。
4.3.5耐寒性試驗:
試件依4.3.1靜置至少二四小時後,再置於溫度負三0度(正負五度)之低溫箱一.五小時,之後將試件對折並於彎折處載以溫度負三0度(正負五度)之二公斤重碼三0分鐘,自低溫箱取出五分鐘內應進行試驗,否則應放置於密封之容器內並儘速進行試驗,取出後以速度每分鐘一00公釐之拉伸負荷施加於試件。
4.3.6耐熱性試驗:
試件置於溫度六0度(正負五度),相對溼度六五%(正負五%)之加熱爐中三小時,自加熱爐取出五分鐘內應進行試驗,否則應放置於密封之容器內並儘速進行試驗,取出後以速度每分鐘一00公釐之拉伸負荷施加於試件。
4.3.7耐水性試驗:
試件浸入溫度二0度(正負五度)之蒸餾水與滲透劑之混合液中三小時,自混合液中取出一0分鐘內以速度每分鐘一00公釐之拉伸負荷施加於試件。
4.4安全帶總成相關硬性零件試驗:
4.4.1強度試驗
4.4.1.1帶扣及調整裝置應以其所屬安全帶總成當中之零件連接於拉伸試驗機上,施加九八00牛頓之拉力。
若為全背帶式安全帶,則藉由連接於帶扣與舌片(或位於帶扣幾何中心兩側對稱位置上之兩個舌片(Tongue))之織帶,將帶扣連接於拉伸試驗機上。
若帶扣或調整裝置為固定器或三點式安全帶共用零件之一部份,則帶扣或調整裝置應與固定器一起執行下述4.4.1.2規定;惟於安全帶上部固定器處具有滑輪(Pully)或導帶環之捲收器者,施加九八00牛頓之拉力,且保持纏繞於捲軸上之織帶長度應為盡可能於距離織帶尾端四五0公釐處鎖定後之長度。
4.4.1.2固定器及安全帶任何高度調整裝置應依照4.4.1.1規定之方式執行試驗,惟施加拉力應為一四七00牛頓,且依照4.7.2安全帶總成用於特定車輛或特定車輛型式之規定,應以安全帶正確安裝於車內之最嚴苛位置施加拉力。
對於捲收器,應於織帶完全拉出狀態下執行試驗。
4.4.1.3兩個完整安全帶總成之試件應置放於溫度為攝氏負一0正負一度之冷凍櫃(Refrigeratedcabinet)內兩小時。
移出冷凍櫃後,應立即將帶扣兩相耦合部份(Matingpart)以手動方式嚙合在一起。
4.4.1.4兩個完整安全帶總成之試件應置放於溫度為攝氏負一0正負一度之冷凍櫃內兩小時。
試驗時,依序將塑膠類硬性零件放置於平坦剛製表面(與試件一起存放於冷凍櫃內),而此表面係被放置於一個至少一00公斤之結實剛性塊之水平表面上,在自冷凍櫃取出三0秒內,以一八公斤之剛塊(Steelmass)自三00公釐高處自由落體衝擊試件。
該一八公斤剛塊之衝擊表面應為硬度至少四五HRC之凸表面,剛塊中心線之縱向半徑為一五0公釐且橫向半徑為一0公釐。
其中一個試件應以曲桿(Curvedbar)軸線對齊織帶之方式執行試驗,另一試件應與織帶呈九0度執行試驗。
4.4.1.5若兩組安全帶共用一個帶扣,應以座椅位於中間調整位置模擬車內使用狀態下之拉力施加,應同時於各條織帶施加一個一四七00牛頓之拉力。
拉力施加之方向應依照4.7.2規定,如圖六。
4.4.2操作力試驗
若有裝置手動長度調整裝置時,以正常使用條件將織帶經調整裝置穩定地拉動,於織帶首次拉出二五公釐後之速度約一00公釐/秒,測量最大拉力(準度為一牛頓)。
應於織帶通過該裝置之兩個方向皆執行試驗,於量測前,織帶先執行一0次循環。
4.5帶扣試驗:
4.5.1耐久性試驗:
依正常使用狀態開關五000次。
4.5.2開脫力試驗:
先藉由織帶以一定拉伸負荷施加於帶扣,再以每分鐘四00公釐(正負二0公釐)之速率施力於帶扣釋放鈕上。
動態試驗前,拉伸負荷為0,動態試驗後,拉伸負荷為六00/n牛頓(n為鎖定位置下連至帶扣之織帶數)。
4.6捲收器試驗:
4.6.1緊急鎖定式捲收器:
4.6.1.1捲收力試驗:
以每分鐘六00公釐之捲收速度,在人體模型之接觸位置量測。
4.6.1.2捲收器鎖定試驗:
當車輛減速度在0.四五g(對於高標準鎖定式捲收器為0.八五g)時應於行程五0公釐以下鎖定。
4.6.1.3織帶拉出鎖定試驗:
於織帶拉出方向進行鎖定測試。
4.6.1.4鎖定角度試驗:
捲收器安裝於一水平台上,水平台以低於每秒二度之速率傾斜直至鎖定發生。
4.6.1.5耐久性試驗:
在執行下列試驗後,進行織帶收放五000次,再執行上述4.6.1.1至4.6.1.4之試驗。
4.6.1.5.1織帶反覆收放:
以低於每分鐘三0循環之速率,收、放織帶四0000次,並應每隔五個循環快速鎖定捲收器一次。
4.6.1.5.2耐蝕性:
將織帶完全拉出再捲入三00公釐(正負三公釐),進行上述4.1之耐蝕性試驗。
4.6.1.5.3耐塵性:
在砂塵試驗室中將織帶拉出五00公釐,砂塵每隔二0分鐘噴入擾動五秒鐘,執行五小時,捲收器應置放於圖七所示之位置。
若總成中包含了減壓裝置,則上述試驗應在減壓裝置正常作動狀態進行試驗。
4.6.2自動鎖定式捲收器:
4.6.2.1捲收力試驗:
以每分鐘六00公釐之捲收速度,在人體模型之接觸位置量測。
4.6.2.2自動鎖定位置試驗:
於捲收器鎖定位置之間移動。
4.6.2.3耐久性試驗:
在執行下列試驗後,進行織帶收放五000次,再執行上述4.6.2.1至4.6.2.2之試驗。
4.6.2.3.1織帶反覆收放:
以低於每分鐘三0循環之速率,收、放織帶五000次。
4.6.2.3.2耐蝕性:
將織帶完全拉出再捲入三00公釐(正負三公釐),進行上述4.1之耐蝕性試驗。
4.6.2.3.3耐塵性:
在砂塵試驗室中將織帶拉出五00公釐,砂塵每隔二0分鐘噴入擾動五秒鐘,執行五小時。
4.7動態性能試驗:
4.7.1使用標稱質量七五公斤之人體模型。
4.7.2安全帶總成應安裝於配備座椅及通用型固定裝置之台車上,如圖一0。
惟若安全帶總成用於特定車輛或特定車輛型式,則人體模型與固定器之間距應由檢測機構依照申請者提供安全帶安裝說明或依照申請者提供之數據資料決定。
若安全帶配備2.14定義之安全帶高度調整裝置,則該裝置位置及其固定方式,應與實車設計規格相同。
若其他車輛型式之固定點與一已執行動態試驗之車輛型式所對應安全帶固定點距離小於五0公釐,則其無須重複執行動態試驗。
或者,申請者可決定執行試驗之假定固定點位置,以涵括最多數量之實際固定點位置。
4.7.2.1安全帶或安全帶總成一部分之束縛系統,其安全帶應依照4.7.2規範安裝,或者,安裝於束縛系統正常裝設之車輛結構部位上,並將該部位依照4.7.2.2至4.7.2.6之規範牢固地裝設於試驗台車。
若為配備預負載裝置之安全帶或束縛系統,且該裝置附屬於非屬安全帶總成內部之組件,則安全帶總成應結合必要之附加車輛零件,並依照4.7.2.2至4.7.2.6規定之方式安裝於試驗台車。
對於無法於試驗台車上執行試驗之裝置,申請者可提供佐證文件,說明其依照ISO3560(1975)程序,以五0公里/小時之速度執行前方衝擊試驗,並驗證該裝置符合本項規定。
4.7.2.2試驗過程中,固定車輛之方式不應強化座椅或安全帶之固定裝置,或減輕結構之正常變形。
試驗過程中,不應有限制人體模型前向位移(足部除外),而降低束縛系統負載之車輛前方部位存在。
拆除之結構部位可由等效強度且不阻礙人體模型前向位移之部位替代。
4.7.2.3固定裝置應依下述規定使用:
其不在整個結構寬度區域內對束縛系統產生影響,且其於車輛或結構前方之固定點距離束縛系統之固定器不小於五00公釐。
應於固定器後方足夠距離處,固定結構後方,以確保符合4.7.2.2之規定。
4.7.2.4車輛座椅應安裝調整至檢測機構決定、對強度最不利之行駛位置,且可允許於車輛內安裝人體模型。
應記錄座椅位置於試驗報告。
若椅背可傾斜調整,則應依照申請者宣告角度鎖定,若申請者未宣告角度,則M1及N1類車輛之椅背實際角度應盡可能調整至二五度;其他車輛應盡可能調整至一五度。
4.7.2.5進行5.8.5.1及5.8.5.1.1規定之評估時,座椅應調整至適合人體模型之最前方駕駛位置。
4.7.2.6進行5.8.5.1及5.8.5.1.2規定之評估時,應依照下列規定進行調整座椅:
4.7.2.6.1對於第一排乘客座椅:
第一排乘員依照人體模型之尺寸調整至最前方乘坐位置。
應記錄座椅位置於試驗報告。
4.7.2.6.2對於後排座椅:
後座乘員之任一試驗位置,受驗座椅位置應調整至該座椅R點處。
若椅背可調整,則應使用3D-H點機器(Manikin),將椅背角度盡可能調整至其軀幹角度接近一0度角。
受驗座椅位置前方之座位應調整至縱向行程(Travel)及高度之中間位置,或是最接近該位置之固定位置。
若該座椅之椅背可調整,則應使用3D-H點機器,將椅背角度盡可能調整至其軀幹角度接近一0度角。
此可藉由車內情況之CAD或圖面上之輪廓線證明。
4.7.2.7替代4.7.2.5及4.7.2.6規定之方式:
對於無法於試驗台車上執行試驗之裝置,申請者可提供佐證文件,說明其依照ISO3560:
2013程序,以五0公里/小時之速度執行傳統之前方衝擊試驗,並驗證該裝置符合本項規定。
4.7.2.8成組座椅之所有座椅應同時執行試驗。
4.7.2.9若具有叉帶(總成)(Crotchstrap(assembly)),則全背帶式安全帶(Harnessbeltsystem)動態試驗,應於無該叉帶(總成)之狀態下執行。
4.7.3在人體模型背部與椅背之間墊以二五公釐之厚板,調整安全帶至緊綁人體模型後移除厚板,使人體模型背部與椅背接觸。
應檢查以確保帶扣兩部分之接合模式不致產生鎖定可靠度降低之風險。
4.7.4織帶自由端應有足夠長度伸出調整裝置以允許滑動。
4.7.5可選擇以減速型試驗台車或加速型試驗台車進行試驗。
4.7.5.1減速型試驗台車:
以相當於衝擊速度每小時五0(正負一)公里推動,台車煞停距離應為四0(正負五)公分,在減速過程應維持水平。
台車減速設備的性能應符合下列所述:
(a)安全帶試驗時,在納入慣性重量考量之下總重為四五五(正負二0)公斤;束縛系統試驗時,在納入慣性重量考量之下總重為九一0(正負四0)公斤,其中台車與車身結構的標稱重量為八00公斤。
(b)台車減速度曲線應保持在圖八或圖九中規定之區域內。
(c)若需要將台車與車身結構的標稱重量提高二00公斤,或其倍數,則應額外加入二八公斤的慣性重量,或其倍數。
(d)包含台車、車身結構及慣性重量的總重不能與校正所用之標稱值差距大於正負四0公斤。
(e)煞停裝置校正期間,台車速度應為五0(正負一)公里/小時,煞停距離應為四0(正負二)公分。
4.7.5.2加速型試驗台車:
應使台車以總速度變化deltaV為五一(正二負0)公里/小時的速度推進,在加速期間應維持水平,台車加速設備的性能應符合下列所述:
(a)在納入慣性重量考量之下,台車加速度曲線,應保持在圖八或圖九中規定之區域內,且位在「一0g、五毫秒」及「二0g、一0毫秒」標線之上方。
(b)根據ISO17373(2005)定義加速度0.五g之下的衝擊起始T0。
(c)包含台車、車身結構及慣性重量的總重不能與校正所用之標稱值差距大於正負四0公斤。
(d)加速設備校正期間,台車總速度變化deltaV應為五一(正二負0)公里/小時。
(e)檢測機構應使用三八0公斤以上的台車(裝設有座椅)。
4.7.6應量測台車碰撞前之瞬間速度(僅計算煞停距離所需之台車減速度)、台車加速度或減速度、人體模型前向位移及肩部前向位移四00公釐時之速度。
可藉由記錄台車加速度或減速度積分法以計算速度變化;記錄台車減速度二重積分法以計算台車於初始五0(正一負0)公里/小時之速度變化中所達到之距離。
4.7.7在動態試驗前,安全帶帶扣應模擬在正常使用狀態下進行五000次開關循環(若為全背帶式安全帶,則不要求所有舌片全部插入執行試驗),並且執行上述4.1之安全帶總成耐蝕性試驗,在耐蝕性試驗後,再額外進行帶扣五00次開關操作,採用火藥方式之預負載裝置安全帶者,該裝置應依下述4.7.11之規定靜置。
4.7.8附有減壓裝置的安全帶,在動態試驗前應執行耐久性試驗。
動態試驗時,減壓裝置應為作動的狀態。
4.7.9若捲收器已執行安全帶總成耐蝕性試驗,則無須進行前述4.6.1.5.2或4.6.2.3.2規定之耐蝕性試驗。
4.7.10對於配備2.14定義之安全帶高度調整裝置之安全帶,應於檢測機構所選擇之該裝置最嚴苛調整位置執行試驗。
4.7.10.1若安全帶高度調整裝置係由符合基準「安全帶固定裝置」規定之安全帶固定裝置所組成,則檢測機構可決定採用4.7.2之規定。
4.7.10.2若撓性肩部高度調整裝置為安全帶之一部份,則應以一束縛系統執行試驗,且檢測機構應採用4.7.2之規定,於束縛系統正常安裝之車輛結構部位上執行試驗。
4.7.11具預負載裝置之安全帶額外試驗:
將預負載裝置靜置於六0(正負五)度之環境二四小時(若預負載裝置與安全帶總成可拆離者,則可拆離),然後將溫度升至一00(正負五)度靜置二小時,隨後靜置於負三0(正負五)度環境下二四小時。
自前述環境條件移出後應加熱至室溫。
5.檢測基準
5.1硬性零件一般要求
5.1.1安全帶之硬性零件(帶扣、調整裝置、固定器等)不應具有使織帶易於磨損或破損之銳利邊緣。
5.1.2安全帶總成中易於腐蝕之所有零件應適當防蝕。
依照4.1規定執行耐蝕性試驗後,以肉眼觀察,不允許看到可能影響裝置正常運作之劣化現象,以及任何明顯腐蝕現象。
5.1.3用於吸收能量、承受或傳遞負載之硬性零件,不應為脆性(Fragile)材料。
5.1.4塑膠類安全帶硬性零件之位置及安裝應符合下述規定:
於車輛正常使用期間,不應被夾至可移動式座椅下方或被車門夾住。
若無法符合上述規定,則應執行4.4.1.4規定之冷衝擊試驗,試驗後,若硬性零件之塑膠外層或保護層(Retainer)出現可見裂痕時,移除塑膠零件,評估剩餘部分之功能確保。
若剩餘部分仍可功能確保或無可見之裂痕,則應依照5.6.3、(5.3、5.5.1、5.5.2、8.3)、(5.8及5.4.4)之試驗規定進一步評估。
5.2安全帶總成耐蝕性試驗:
應無劣化及腐蝕現象。
5.3調整裝置微滑動試驗:
每一試件皆不得超過二五公釐,而所有調整裝置之試件總滑動不得超過四0公釐。
5.4織帶試驗:
5.4.1初始抗拉強度試驗:
一四七00牛頓以上。
兩個試件破壞負荷之相差值應不大於較大破壞負荷之一0%。
5.4.2寬度試驗:
當拉伸力量達到九八00(+一000/-0)牛頓時,試件寬度應大於四六公釐。
試件寬度應依照4.3.2所述在達到上述負載時停止試驗裝置並進行量測。
5.4.3耐光性試驗:
抗拉強度不得低於兩個試件破壞負荷平均值之七五%,且應為一四七00牛頓以上。
5.4.4耐磨耗性試驗:
抗拉強度不得低於兩個試件初始破壞負荷平均值之七五%,且應為一四七00牛頓以上,兩個試件耐磨耗破壞負荷量測值之相差值不應超過最大破壞負荷量測值之二0%。
5.4.5耐寒性試驗:
抗拉強度不得低於兩個試件破壞負荷平均值之七五%,且應為一四七00牛頓以上。
5.4.6耐熱性試驗:
抗拉強度不得低於兩個試件破壞負荷平均值之七五%,且應為一四七00牛頓以上。
5.4.7耐水性試驗:
抗拉強度不得低於兩個試件破壞負荷平均值之七五%,且應為一四七00牛頓以上。
5.5安全帶總成之相關硬性零件試驗:
5.5.1強度試驗
5.5.1.1帶扣
5.5.1.1.1依照4.4.1.3規定執行之試驗,帶扣應能正常操作。
5.5.1.1.2依照4.4.1.1及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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