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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1997年
一九九六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三月·北京
目 录
一、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二、公民的民主权利
三、人权的司法保障
四、劳动者权利的保障
五、公民的受教育权
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七、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
1996年是中国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中国人权事业继续取得进展的一年。
在这一年里,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民主和法制建设明显加强,人权状况继续保持并进一步呈现出不断改善的良好态势。
一、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1996年,中国国民经济继续高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779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95年增长9.7%。
在此基础上,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生活水平普遍提高。
1996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达到4377元,比上年实际增长3.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926元,实际增长9%,是近年来增幅最高的一年。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1996年末达到38500多亿元,比1995年末增加8800多亿元。
城乡新建住房11亿平方米,居民的居住条件显著改善。
城乡市场繁荣,消费品供应丰富,价格比较稳定,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4614亿元,实际增长12.5%。
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199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919元,其中人均购买食品支出1905元,反映食品消费比重的“恩格尔系数”为48.6%,比上年下降了1.3个百分点,向2000年所要达到的45%的目标又前进了一步。
“恩格尔系数”的下降,标志着人们的生活质量有了新的提高。
中国在普遍提高人民整体生活水平的同时,一直高度重视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开展扶贫开发工作,使贫困人口连年大幅度减少。
1996年,中国农村又有700万贫困人口解决了温饱问题,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已由1978年的2.5亿减少到5800万,十八年来脱贫人口近2亿;中国贫困人口占世界贫困人口的比例由七十年代末的四分之一减少到目前的不足二十分之一。
通过十多年来的扶贫开发,贫困地区还累计解决了3961万人、4629万头大牲畜饮水困难,兴修公路25.8万公里,架设输变电线路27.4万公里,兴办乡镇企业5万多个。
同时,贫困地区的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也有了较大的发展。
仅1995年,贫困地区就新建小学2504所、卫生院587所。
在这方面,社会各界开展的救助贫困母亲的“幸福工程”、帮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的“希望工程”、资助贫困地区失学女童的“春蕾计划”、提高贫困地区儿童医疗条件的“博爱工程”等,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有资料表明,中国是世界上贫困人口减少最快的国家。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世界上最不发达的贫困国家,已经从27个增加到48个。
在最近的五年里,全世界最贫困的人口从10亿增加到13亿,目前还在以每年2500万人的速度增加。
在发展中国家,每年有1000万人以上的人口死于饥饿或营养不良。
相比之下,自1978年以来,中国的贫困人口以平均每年1000万的速度减少,目前正致力于在本世纪末消除全国的贫困人口。
尽管中国还面临很大困难,但中国政府和人民有决心有信心如期实现扶贫攻坚的目标。
中国在扶贫开发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受到有关国际组织和人士的普遍赞誉。
世界银行认为:
“中国政府为帮助最落后的农村地区摆脱贫困作了极大的努力,这种努力比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所作的努力要成功得多。
”
二、公民的民主权利
中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了基层民主建设,从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制定国家基本法律。
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审议通过了20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加强了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17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对13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1996年,由八位副委员长负责,组织了21个执法检查组,到全国各地进行执法监督和检查,检查了农业法、教育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和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实施情况,对有关法律的贯彻实施发挥了督促作用。
全国人大注意保障代表的权利,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认真及时地处理。
1997年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议案700件,其中140件根据大会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他560件议案连同代表提出的1289件建议和意见,已分别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并负责向代表作出答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民主党派和政协组织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从1989年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到1996年底,中共中央就国家大政方针、国家领导人选以及各项重大决策、法律、法规,同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举行了100多次各种形式的协商活动。
1996年,全国政协提出的关于落实“九五”计划大政方针、减轻农民负担、草原畜牧业发展、卫生改革以及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调查报告或建议共41条,分别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制定有关政策、规章时采纳。
与此同时,全国政协切实加强提案工作,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全国政协委员们积极谏言献策,提案逐年递增,从八届一次会议的1900件增加到八届五次会议的2426件,五年共提出一万多件。
全国政协八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2380件,截至1997年2月14日,办复2334件,占98.1%,问题得到解决和计划解决的1937件,占83%;因条件限制难于较快解决的问题,各承办单位作了认真的说明。
中国积极推进城乡基层民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的民主权利。
在农村,继续开展以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活动。
1996年,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村民委员会,采取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办法,进行了新一轮选举。
许多地方实行每一个有选举权的村民都有权提名候选人,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进行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候选人进行竞选;划票时,设立秘密划票间。
村民委员会将村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村民公开。
如河北省,截至1996年,全省50430个村已有50191个村实行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村务公开,内容包括村级财务开支、征购提留、宅基地发放、电价电费、计划生育、干部任期目标等六项。
村务公开,扩大了村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内事务的权利。
在城市,继续建立健全了城镇居民委员会组织及其下属机构,全国98%以上的居民区都按照法定程序建立了居民委员会。
1996年,绝大多数居委会采取由居民直接投票的办法,依法进行了换届选举。
各地居民委员会进一步健全居民会议制度,居民区的重要事务由居民会议决定。
据对127个城市抽样调查,每个居委会平均每年召开居民会议10次以上。
基层民主建设是中国人民民主的一个重要体现,国际上了解中国实际情况而不带偏见的人,都对中国的基层民主建设作了充分的肯定。
三、人权的司法保障
一年多来,中国修改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了《律师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并采取其他许多措施,加强了人权的司法保障。
中国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的人权和生命财产安全。
1996年,公安、司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勒索、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特别是对涉枪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以及流氓恶势力犯罪,依法进行了严厉打击。
这些犯罪活动危害社会治安,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全国人民所深恶痛绝。
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了一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据统计,1996年全国法院共判处暴力犯罪、涉枪犯罪、集团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322382人。
“严打”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全国人民的人权,得到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
1997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对1979年制定的《刑法》进行了修订,使《刑法》由原来的192条增加到452条,增加了260条。
修订后的《刑法》进一步明确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当三项基本原则,规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三项原则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法治原则,有利于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与此同时,修订后的《刑法》把一些原来没有规定的犯罪根据现实情况作了明文规定。
如将原来的流氓罪分解为侮辱妇女、聚众淫乱、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四种犯罪,增加了黑社会犯罪、煽动民族仇恨罪、证券欺诈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
另外,还把“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将原来反革命罪规定中实际属于普通犯罪性质的,都规定按普通刑事犯罪追究。
《刑法》的修订和实施,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的人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中国重视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之后,1996年3月中国又颁布了《行政处罚法》,从制度上规范了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
检察机关十分重视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
据统计,检察机关1996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大案34879件,渎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大案4864件。
为了加强在公安、司法工作各个环节中对人权的保障,1996年,中国对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正,完善了刑事司法程序,增加了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定。
一是更加具体地保障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是取消了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收容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传唤、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明确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三是扩大了律师的参与,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四是强化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并赋予其一定的起诉权,请求立案监督权,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请求抗诉权,庭审活动中的诉讼权利等。
各级法院以学习贯彻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为重心,全面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依法强化了庭审功能、合议庭和独立审判员的职责,加强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特别是加大了对少数公安、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不依法办事现象的查处工作。
在侦查监督工作中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问题。
1996年共对侦查工作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5565件次。
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422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2405件。
检察机关在工作中,重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以及服刑人犯的合法权利,严肃查办司法、执法人员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还依法改变确有错误的批捕、免诉、撤案等决定570件;依法受理刑事赔偿案379件,已办结110件,决定给予赔偿44件。
中国的律师队伍发展迅速,已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
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相应地规定了律师执业条件、业务、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律师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和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据统计,1996年,全国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已达到10多万人,比上年增加1.2万人,增长12.6%;律师事务所达到8265家,比上年增加1065家,增长14.8%。
1996年,全国律师应聘担任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25.4万多家,比上年增长8.7%;承办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25.1万多件,比上年增长23.1%,是近年来增长最多的一年;承办民事诉讼代理38.9万件,比上年增长23.2%;承办经济诉讼代理案件38.1万多件,比上年增长17.2%;承办行政诉讼代理案件2.3万多件,比上年增长28.4%;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5.5万多件,比上年增长0.8%。
中国是犯罪率比较低的国家。
1996年,全国刑事案件比上年下降5.4%,杀人、伤害、抢劫、盗窃等几类主要犯罪案件均比上年有所下降。
四、劳动者权利的保障
中国重视劳动者权利的保障。
一年来,政府为保护《劳动法》规定的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作出了新的努力。
目前,全国已有职业介绍机构31000所,就业服务中心2716所,失业保险机构2000多个,劳动就业服务企业20多万户,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数达900多万人。
1996年全国约有1000万人在职业介绍机构的帮助下走上就业岗位。
中国的城镇失业率为3%左右。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水平,近年来,政府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的支付以及违反该制度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目前,全国除西藏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布实施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初步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此外,为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取得合法收入,政府还颁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中国颁布实施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资金投入,每年投入2000多万元用于企业劳动保护技术改造,研制、开发新型劳动防护用品。
同时,加强了对劳动安全的监察与管理,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
近年来,中国企业伤亡事故,特别是重大、特大事故呈下降趋势。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开发和职业培训工作,积极发展高级技工学校。
目前,全国有技工学校4467所,每年招生70多万人。
同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培训各类人才,1996年共培训110多万人,其中培训军地两用人才1.8万人,就业前培训16.9万多人,培训乡镇企业人员4.5万多人。
社会保险事业也不断发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有8750万人,离退休人员有2250万人;建立了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全国范围内,连续两年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至60%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保障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政府还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受到伤害后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为使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政府加强了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监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劳动监察执法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上半年,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检查用人单位17.8万个,查处劳动违法案件76834件,并对违法者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重视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1996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以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国家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规范化、法律化。
根据该法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受到保障。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相应增加养老金。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五、公民的受教育权
近年来,中国公民的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据统计,到1996年,全国共有小学64.6万所,在校学生13615万人,比1990年增长11.2%;普通中学8万所,在校学生5739.7万人,比1990年增长25.2%;普通高等学校1032所,在校学生302.1万人,比1990年增长46.5%;成人高等学校1138所,在校学生265.6万人,比1990年增长59.5%;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1.86万所,在校学生1087.9万人,比1990年增长66.7%。
可以说,中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能够基本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教育体系。
中国有一套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体系。
继1995年颁布《教育法》后,1996年5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完善了教育立法。
在此基础上,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5年全国6至14岁儿童未在学校学习的人数为1836万,比1990年人口普查时下降了1451万,6至14岁未在校学习的儿童数量占同龄人口的比例由1990年的18.62%下降到1995年的8.38%,下降了10个百分点。
目前,中国已在90%以上的人口地区普及了小学教育,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8.81%;升入初中的为92.62%。
到1995年,中国文盲人数已降到1.45亿,成人文盲率下降为16.48%,青壮年文盲率下降为6.14%。
1996年,全国又减少了400万青壮年文盲。
中国政府重视帮助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完成学业,采取了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和学杂费减免等措施。
中央政府还拨出专款资助困难学生,1994年至1996年拨款达4.4亿多元。
许多地区和部门也安排专项资金,资助困难学生。
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国家计划到2000年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为此,中国政府积极采取措施,1996年又有26个省、自治区的457个县(市、区)基本达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各项要求,覆盖人口1.9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6.4%。
至此,全国累计已有1482个县(市、区)达到要求,人口覆盖率达50%。
自1983年以来,中国政府相继设立老、少、边、穷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师范教育、民族教育四项政府教育补助专款,加上政府掌握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每年资金达3亿元,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政府还决定从1995年到2000年由中央财政投入39亿元专款,加上地方各级财政配套拨款,资金投入总量预计100亿元,重点投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确定的贫困县,部分投向经济确有困难、基础教育发展薄弱的省定贫困县,优先投向少数民族地区。
此外,已经实施多年的“希望工程”1996年又取得新的进展。
据统计,1996年全国“希望工程”共接受捐款2.86亿元,援建希望小学1560所,资助失学儿童29万余名。
至此,“希望工程”七年来已累计接受捐款9.78亿元,援建希望小学3634所,资助失学儿童154.9万名。
中国政府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
到1996年底,全国已建特殊义务教育学校1426所,在校的盲、聋、弱智学生32.11万人。
特殊教育学校和在校残疾学生人数分别比1990年增长91.15%和345.97%。
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中国为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妇女依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到1996年底,在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女干部已达1328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3.8%,是建国初期的200多倍。
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女代表626名,占代表总数的21.03%。
政府各部门中女性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数也有所增加。
全国女副省长的人数已由1994年的18人增至1996年的21人,女正、副市长由174人增至225人,女正、副县长由1329人增至1540人。
妇女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保障。
1995年,妇女从业人员已占社会从业人员总数的44%左右,高于世界平均34.5%的比例;城镇女职工由1994年的5465万人增至5755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8.6%;女科技人员由1993年的809.7万人增至988.1万人,占科技人员总数的36.91%。
中国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劳动受到特殊保护,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照顾,职工中的生育妇女享有三个月的带薪产假。
妇女受教育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
建国四十多年来,全国已累计扫除女文盲1.1亿,使妇女文盲比例由1949年的90%降到1995年的32%。
1996年,全国女童入学率已由1990年的80%提高到98.63%,女童与男童入学率之差已由1991年的2.9%下降到1996年的0.35%。
中学生、大学生中的女生比例分别由1990年的42.2%、33.7%上升到45.5%、36.4%。
到1995年,全国已建立1679所女子中等职业学校和3所女子职业大学,开设了60多个适合妇女的专业,有1300多万妇女在成人学校学习。
妇女的健康状况有较大改善。
城乡普遍建立了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网络。
1995年,全国有妇幼保健院349所,妇幼保健站2832所,妇产医院49所,儿童医院35所;孕产妇死亡率由1993年的67.3/10万下降到61.9/10万;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已由1949年的36岁提高到72岁,比男性高3岁,比联合国提出的到2000年世界妇女平均预期寿命65岁的目标高出7岁。
中国重视对儿童权益的保护,目前已形成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的较为完善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
自1992年2月中国颁布《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后,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80%的地(市)、半数以上的县(区),陆续制定了本地区的儿童发展规划。
为切实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中国的立法、司法、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都建立了相应的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
国务院设有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或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大部分地(市)、县(区)也都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中国儿童的发展状况明显改善,现已达到国家规划的九十年代儿童发展的中期目标。
自1991年以来,中国开展了大规模的爱婴行动,至1995年底已创建2957所爱婴医院。
中国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连年下降,1995年分别降至36.4‰、44.5‰,1991年至1995年平均下降速度分别为7.7%、7.6%。
据1995年多指标住户调查,按国际通用的评价标准,中国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的比例为15.80%,比1990年的20.74%下降了23.83%。
中国从1978年开始普及儿童计划免疫,1995年,卡介苗、百白破、脊灰和麻疹四苗报告接种率分别达到92.3%、92.1%、93.8%和92.9%。
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到1995年,已在全国的大中城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站(点)2000多个。
截至1995年底,已完成聋儿听力语言训练6万多名;训练智残儿童10万名,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认知能力;为3万名低视力儿童配戴助视器,使他们提高了视力;还对儿童期的儿麻后遗症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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