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所涉及的各项内容财务与税务规定的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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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所涉及的各项内容财务与税务规定的对比
职工薪酬核算问题探讨
概念、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指南、讲解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中职工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1、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2、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由企业正式任命,但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
如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通过劳务用工合同,这些人员在企业相关人员的领导下,按照企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的服务。
这些劳务用工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包括的内容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按照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商品发放给职工,或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即辞退福利;
(八)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指除上述七种薪酬以外的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比如企业提供给职工以权益形式结算的认股权、以现金形式结算但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现金股票增值权等。
逐项财、税、业务管理对照
为了加强对职工薪酬的管理,同时解决核算中遗留的一些问题,现在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的科目体系,逐项进行分析。
一、工资
业务管理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二)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
1、生产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
包括:
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物价补贴。
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税务规定
国税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务规定: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六)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问:
按照《通知》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应当怎样管理?
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问题:
1、保健费没有计入工资
2、本部工资包含正式工、劳务工、临时工和其他。
公司涉及劳务工,以支付给助成的全部费用即应发工资和负担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管理费计入工资,是否应包含统筹和管理费用?
工资和统筹计入工资,管理费用计入劳务费
检查子公司及事业部账务时发现:
(1)股份的通讯补贴没有经过职工薪酬直接计入管理费用-通讯费或销售费用,没有过职工薪酬。
(2)股份、化学、高分子、北京图片社、上海纸业实发工资记一次职工薪酬-工资-正式,代扣项再记一次职工薪酬-工资-正式
(3)黑白通讯费计入正式工
建议:
集团范围内通讯费统一计入工资-其他;工资每月按应发工资金额计提一次。
二、福利费
财务规定:
财企[2009]242号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六)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税务规定:
国税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税务与财政局的对比:
相同点——计入职工福利费: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注:
这条可能适当用点,经常上超市购买点日用品或常用药品,不要多(多啦,会涉及到个税)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注:
两个文区别不大,但财企[2009]242号似乎表述更准确)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不同点:
1、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税前处理,该项支出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管理费用科目构成及核算情况
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离退休经费老干部活动中心的水电费、老干部慰问费、离休干部报刊费、离休干部体检费、过节费
-劳动奖励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奖励
-离退休工资退休人员每季度补贴和建国前老工人补贴
-离休医药费离休人员药费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
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如何核算
延续以前的核算方法
2、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财企[2009]242号规定的福利费支出包括:
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国税函[2009]3号的表述“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3、独生子女费,财企[2009]242号规定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
4、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财企[2009]242号区分情况对待,简而言之,发现金的,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否则,福利费。
除交通补贴之外,税法规定不得作为列为福利费;交通补贴统一作福利费列支。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对界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究竟是全列举还是非全列举尚未明确。
在没有明确之前,认为,企业在税务处理时,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列支职工福利费。
本部的核算情况:
科目
核算内容
核算范围
困难补助
经工会审批的困难补助
母公司(包括离退休人员)
疗养补助
经工会审批,每人限额800
母公司
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费(每个部门凭经女工委审批的表格自行领取)
本部
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
本部
取暖费
取暖费
本部
集体福利部门运营费
离退休人员费用
其他
生活区入网费、建站费、探亲费、单身补贴、医院运营费、工会慰问费、体检费、浴室维修费、房产公司水电和人工补贴、丧葬补助、食堂和房产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费及食堂维修费
单身补贴、丧葬费是母公司
体检费、探亲费是母公司
其余为集团
福利费每月根据发生费用的部门计提货结转事业部
建议:
保健费在应付职工薪酬-保健中核算,视为福利费。
澡卡充值费计入管理费用不通过职工薪酬。
拨付职工医院的运营费、房产公司房水电补贴、浴室维修费、食堂和房产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费及食堂维修费计入集体福利部门运营费
三、社会保险费及商业保险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
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业务政策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9〕55号 2009年3月11日)
一、范围和内容
(一)省级统筹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
(二)省级统筹内容:
在省级统筹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金预算,统一经办业务规程和信息应用系统。
二、基本要求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全省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项养老保险具体政策由省制订,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制订。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可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冀人社[2009]40号
关于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缴费基数核定
从2009年7月1日起,按《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可暂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农垦企业承包土地的农牧业职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
新年度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如下调整:
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原核定的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当月新增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当月减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以参保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见附件1)为基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在新年度由于新参保、异地转入等原因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最近月份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核定其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
保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单位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业务须知
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单位按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的7.5%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的2%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大额保险:
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单位缴纳60元,个人缴纳60元)。
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职工剩余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劳社【2007】43号
企业生育保险费按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6%缴纳,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
补充保险费
核算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规定:
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
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暂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执行,即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受益对象,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全部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而是先将应付福利费结余冲平,冲平后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处理。
税务规定: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税务规定:
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乐凯人字[2010]12号关于重新修订【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企业缴费为缴费基数的5%,在岗职工个人缴费为缴费基数的1%。
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为集团公司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
住房公积金
业务政策: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规定:
保房金管[2010]29号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0-15%,个人缴存比例为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10%。
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必须经过中心批准,原则每年调整一次;确有困难的单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核算现状
以前核算方法及缴费基数对比表
项目
缴费基数
个人代扣
原来计提
现计提
个人
企业
养老
上月应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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