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共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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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共7篇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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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浅谈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实施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新阶段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步骤。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一)老龄化的到来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更加凸显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以上,由此看来农村老龄化比城镇更高。
在我国人口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成为增长最快的一个群体。
年平均增长速度远远高于我国老年人口和总人口的年平均增长率。
多数的高龄老人患有不同程度的在洗澡、穿衣、上厕所、吃饭、疾病,生活都不能自理。
而且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和农村社会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这使得农村养老问题日趋严重。
(二)家庭结构的变化,打破传统家庭养老方式
养儿防老,家庭赡养一直是我国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
但是社会分工为特色的工业化社会的到来,农村的养老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养儿防老的思想传统也在被改变,随着社会的改变,农村人口来城市居住,到城市打工等原因导致农村家庭离异现象越来越多,单亲家庭越来越常见,因此表明家庭的养老功能也逐渐开始需要社会来承担。
(三)现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范围不周,覆盖对象不全面
目前中国是拥有世界上最多的老年人口的国家,其中75%都在农村,而从社会保险看,目前能领到社会保险金的人数只占投保的%左右,投社会养老保险的人群主要是中青年,现在老年人受益面很小,另外,近几年我国进城务工人数大量增加,所以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社会养老问题。
而现有的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有被纳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二、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资金筹集难度大,财务可持续性低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然而,现阶段我国农民收入普遍偏低,缴费能力不强,农民的参保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的真实的落实到位。
当前,我国集体经济成分总量低,拿出资金来补助“新农保”依然是难题,集体补助在许多地方来说是一句空话。
(二)基金运营与管理存在问題,保值增值渠道狭窄
新农保在基金的管理与运营及风险管理方面并没有创新,依然沿袭了社保基金的有关管理机制和运营渠道,仍以县级为统筹单位,保值增值主要是靠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能直接用于投资。
因此就产生了农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难的问题。
大部分基金的管理、运营集中在一般不具备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才、技术和投资主体资格的区县一级,县级统筹,使得基金分散、运营层次低、社会化程度低、基金调剂范围小,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体制上存在政事不分的不足,县级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际上担当了管理者和投资者的双重角色;容易致使违规存放农保基金、违规投资和违规使用现象的发生。
并且因缺乏健全的监管机制,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风险很难得到有效的控制。
(三)制度间有效衔接性差
新农保制度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系统,作为整个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新农保制度的顺利推行和发展,必须协调好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
虽然目前各种农村保险重点保障的人群不同,但是在农村现实中,多项制度无法统一,制度的重叠交错现象严重,因此会产生多种制度在同一保障对象身上的聚焦。
首先,造成保障对象不知如何或缴费负担过重,给农民的流动性造成极大的障碍,其次,导致管理混乱和不必要的人财浪费,甚至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的目标难以落实。
再次,会造成一部分农村居民养老待遇水平偏高,使养老资源的分配缺乏公平性。
(四)保障水平低、参保率不高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来讲,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这55元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成了新农保的一大优处,也是能吸引农村居民参保的重要环节。
但是,55元的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相对于现在人民的生活水平质量来说是较低的。
近年来参保率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参保率实际来讲并不乐观。
三、完善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财政投入机制,逐步增加财政投入
各级财政应当按财政收入比例支持农村的社会保障,提高农民的养老金待遇。
各级财政要支持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以降低农民参保门槛,提高保障水平。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的要求,在新型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措中,坚持政府财政与农民共同出资,并由财政投入为主渠道,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二)开拓养老基金来源渠道,确保保险基金增值
想要新农保制度能够持续的实行下去,最重要的就是基金来源充足以及基金能够保值、增值。
要落实集体补助的发放并提高集体补助在保险基金中所占的比重;要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尤其应当加大政府在资金支持方面的责任。
其次需要开拓其他渠道来增加养老基金的来源。
作者:
郭玮
第2篇: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占总人口的比重大。
我国自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发展速度快,并且呈现城乡不均衡的现象,农村老龄化现象比城镇老龄化严重。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具有农村户口,且年龄超过一定法定年龄的老年群体,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障,解决养老问题的后顾之忧。
当前主要有五保供养,退休养老等几种形式。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弱化了传统的家庭养老的观念,“养儿防老”和“家庭赡养”的观念被打破。
[1]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各地开展“新农保”的试点工作。
为了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模式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财政补贴三方相结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鼓励多缴多得,有利于城乡居民公平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缩小差距,有效解决当前制度“碎片化”问题。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基金筹资渠道窄
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为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财政适当扶持。
其中在农民个人筹资方面,筹资力度较小。
一方面,由于农民收入本身较少,且收入来源不稳定,且对于大多数农村家庭来说,经济条件差,另一方面,由于宣传不到位,大多数农民没有参保的意识,认为还不如把积蓄存到银行,不相信养老保险的作用,参保意识淡薄,这些是农村养老保险筹资困难的原因之一。
在集体补助方面,大部分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滞后,基本上对农民没有补助,极大降低了农民缴费的积极性,影响了筹资规模。
政府财政补贴对于筹资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
由于各级政府收入较单一,财政压力大,没有多余的资金用于财政补贴,严重影响着农民的积极性,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集体补助落实不到位,政府财政支持不足,实际上是农民自己缴费用来养老,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
(二)覆盖范围窄,农民参保意愿低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窄,且地区差异突出。
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东部地区参保农民占%,中西部地区参保农民占%,而东部农民数占总数的%,中西部农民总数的%。
[2]东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养老保险发展完善,项目齐全,而中西部地区养老保险发展较为缓慢和落后。
另外,由于对养老保险制度宣传不到位,大部分农民并不了解养老保险制度,不清楚该项制度对自己晚年生活的影响有多大,对制度产生了不信任,影响参保意愿。
一些农民即使参保,由于经济原因的限制,也会选择低水平的保障。
这样一来,农民难以真正享受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好处,影响参保意愿。
(三)基金投资方式单一,保值增值困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三方缴费的方式,筹集基金,养老保险基金一旦形成,就面临着被挪用、盗取、甚至贬值的风险,因此对基金的管理、运作、监管尤为重要。
根据规定,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
这种运作方式虽然稳定,受市场波动影响小,但收益率较低,基金保值增值困难。
若基金不能实现保值增值,则必将威胁到广大农民退休后的养老待遇,缺口由政府弥补,加大政府财政压力。
另外,由于基金管理不透明,基金被挪用,挤占甚至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威胁着基金的安全。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对于如何实现养老保险的保值增值,如何对基金进行投资运营没有明确规定,管理较为混乱。
(四)养老保险待遇低,保障水平低
当前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较低,远远低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加大了贫富差距,不利于社会公平。
据统计,2012年我国农民平均每人的收入约7917元,而每人每月可以领到的基础养老金仅为78元,替代率仅为%,由此可见替代率偏低,养老金难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老年群体若仅靠养老金,则生活仍难以维持。
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低,对农民的吸引力小,使得农民认为养老保险并不能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还不如直接把钱存到银行收利息,这样不利于提高覆盖面。
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分为不同的档次,但是大部分农民仍会选择最低的档次,这样退休后获得的保障层次最低。
农民不仅选择缴费的层次低,而且长期缴费的意愿差,续保缴费的人数连年下降,特别是年轻人,更不愿长期缴费。
三、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对策
(一)拓宽筹资渠道
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靠农民自己筹资,这样加重了农民自身的负担。
为了改善这一局面,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加大财政补贴。
政府应根据各地经济的发展状况,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鼓励各地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
对于经济状况差的地区,应加大补贴力度,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人享受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解决养老的后顾之忧。
另外,拓宽筹资渠道,多元化筹资,以税收优惠的形式鼓励乡镇企业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覆盖范围
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向农民传播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待遇享受、运行机制等问题,让老百姓真正了解养老保险发挥的作用,消除短视眼光,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从而扩大覆盖面。
加快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建设,用立法的形式强制农民参保,并规范缴费、缴费年限、待遇支付、异地转移、享受条件等问题,使其公开、公平、透明化。
扩大覆盖范围,应适当降低保险费率,减轻农民负担。
(三)实行多元化基金投资,加强监管
为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应实行多元化投资策略,养老保险基金不仅可以用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也可以用于投资其他收益更高的金融产品。
另外可以将基金交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引入竞争机制。
[3]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相比政府在基金管理上更有经验,专业性更强,可以有效提高基金收益率。
政府可以要求公司定期出具报告,随时了解基金动向,以增强基金运作的透明,增强可信度。
另外,养老保险基金作为老百姓的养命钱,其安全程度是重中之重的问题。
应加强对养老保险的监管,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防止基金被挪用,挤占的风险发生。
完善立法,法律应明确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模式、监管模式、政府职责等,使具体的执行过程有法可依。
(四)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政府应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待遇,更好的保障人民退休后的生活,使得农民可以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提高农民的信任度。
应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人缴费,并且长期缴费,以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发展水平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才会得以提高。
另外,政府应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鼓励农民多缴多得。
作者:
巩凡
第3篇: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困境简析
目前我国的农民工数量已近3亿,其规模还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农民工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建设及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党和国家也一直对农民工问题相当重视,但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仍旧存在漏洞。
1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现状分析
农民工的自身特征造成了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运行现状,新时期农民工的基本特征如下:
(1)人员流动性较强。
年龄和家庭因素对农民工的空间流动有很大的影响,加之工作工期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原因,其流动性、不固定性也是不可避免的。
(2)身份、地位边缘性。
由于户籍制度的影响,农民工的身份和地位具有边缘化。
农村户籍使他们在城市中难以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生活待遇,无法得到相等的社会保障。
这一现状使他们游离在城市居民与农村人员之间,在事实意义上处于边缘状态。
(3)以男性年长工作者为主。
从性别来看,男性农民工较女性农民工的比重大;从年龄来看,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近几年,年长农民工比重逐年增加,农民工年龄结构也在发生微妙的变化。
(4)总体属于弱势群体。
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导致其缺乏专业技能,劳动强度较大但是工资收入不高,且存在极大的失业隐患。
經济基础决定农民工处于社会底层,属于弱势性群体的代表。
农民工对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与其享受到的社会保障权利存在不对等的现象,大部分权益并没有得到维护,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就体现在养老保险问题上。
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长期形成的,其产生原因众多,具体来说包括:
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职责定位不清、地方政府行为不规范、企业缴纳部分扯皮推诿、政策覆盖面有限、宣传力度不大以及农民工自身工作流动性较大、就业岗位分散、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参保意识较低、维权意识薄弱等多方面原因。
近年来,我国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不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法规。
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类:
融入型、独立型、综合型。
这些养老保险模式各具特色、各有利弊。
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各个地区选择或制定了不同的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模式和政策。
2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
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其必要性,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
但是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可以明确发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完善,长期面临着以下困境:
(1)农民工自身理念落后、参保意识薄弱。
农民工由于自身社会接触面的局限性、受教育程度不高等原因,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的政策认识不足、了解不深,加之农民工工作流动性较大、稳定性较差、工资收入较低,所以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思虑颇多,甚至存在一些消极看法,整体缺乏参保意识。
而且,即使参加了社保,但大部分农民工对于法律常识既不熟悉也不重视,一旦出现了现实问题,维权意识也很薄弱,并不能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农民工养老保险退保率持续高涨。
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但现实情况却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的问题普遍存在。
绝大多数农民工的养老保障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
我国农民工对于参加养老保险本身就没有积极性,对于多方面都疑虑颇多,所以一旦出现农民工工作流动后社会保险关系难以顺利转移接续的问题,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农民工退保。
同时,在地方部门领导自私心理的驱动下,为了地方的现实利益考虑,还存在地方政府逼迫农民工退保的现象。
(3)养老保险关系存在转移接续的困难。
城镇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由于区域不同,必然会存在政策制度上的差异。
但是农民工工作性质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他们必然会长期在城镇、农村之间频繁往来,因此,城镇与农村的社会保险制度应该互联互通,实现相互之间正常的接续和转移。
但是由于转移接续的管理体制不健全、政策不统一、职责不清晰等原因,农民工转移社保关系、养老关系的程序异常困难。
(4)个人账户的政策管理机制存在问题。
考虑到地区差异性,因此个人账户的管理制度、管理水平存在很大差别,例如缴费基数不平等、信息服务平台不到位、资金转移接续困难、政策监督管理缺乏有效性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受益情况。
鉴于此,有专家提出:
结合农民工亦工亦农、亦城亦乡、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应当建立完全积累式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制度。
意图在宽松、灵活的政策管理机制下实现地区、资金之间的转移、接续、继承。
面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所面临的困境,国家应当采取有力措施设法解决,消除农民工养老的后顾之忧,使其老有所养。
同时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也不能操之过急,必须正视问题,消除认识上的误区,才能切实完善我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作者:
董蕾
第4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问题及对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概况
国务院于2015年l月14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自2014年10月l日起实施,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始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正式拉开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帷幕。
此次改革统筹了全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形成了更加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弱化了身份属性、强化了权利义务对等、体现了社会成员的公平性。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就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在养老保险上适用相同的制度,终结了养老金的“双轨制”,促进了社会公平,打破了社会成员间的身份限制,激发了人力资源的优势,促进了人员的合理流动,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有助于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为解决未来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提前做好准备。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统筹对象和保险范围不统一
在改革的过程中,分类改革并没有完全到位,一些事业单位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还有部分单位存在混编、借编、超编、机动编制、储备编制、外聘人员等现象,致使一部分人员登记参保缴费的进程缓慢。
有的地区存在部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采用编制管理(比如广东的部分医疗机构)的现象,这样的单位自行决定员工的招录、工资福利待遇和实行的管理制度,虽然类似单位属于事业单位,但编办不需要核定编制数,这些单位的参保事项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存在个人账户“空账”问题,转轨成本巨大
现如今,我国已经迈进了深度老龄化社会,据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企业抚养比例是3:
1,机关事业单位抚养比例是∶1。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现付制,这样就出现了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由此就把养老金的支付风险转嫁到了后代的身上,产生了养老金支付的隐形风险。
在我国新增劳动力日益减少,退休人员不断递增的现实下,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会更加凸显。
改革之后要充实个人账户,利用基金积累制,消除“空账”。
但是据相关部门预计,需要一次支付转轨成本费用万亿元,相当于我国一年的财政收入总额,如何去填补转轨成本,是目前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三)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困难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互相流动时,养老保险的转移以及接续都非常有难度。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转到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假如转入单位没补充账户,那么职业年金账户就封存在原单位,当转入者到了退休年龄,将怎样去处理原单位的职业年金账户;如较大年龄职工由企业转到机关事业单位,因其职业年金缴费年限短,到退休时养老金会有所降低。
同时,公务员和全额事业编制人员的职业年金账户实行的是记账式管理,转移时要面对怎么做实账户的问题。
(四)待遇下降与福利刚性的冲突
一直以来,我国都实行养老保险双轨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比企业退休金普遍偏高。
在实行养老改革之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障代替单位保障,个人每月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的降低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待遇,在退休之后其待遇也将受到影响。
但是,福利存在却为刚性的,原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相对较高,改革之后却降低了待遇,会使相关人员产生抵触心理。
再加上物价上涨、消费需求层次提高等实际问题,会降低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工作效率。
四、应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的策略
(一)明确界定参保范围
首先,针对存在混岗、借编、超编、混编等情况的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合理地进行清理和规范,限时明确界定职工身份,及时把不同类别职工纳入对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其次,编制内职工中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中第三条规定去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再次,编制之外的职工要加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于个别混编人员进行清理,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事项落实到人;最后,针对自制度改革起始日至正式经办日中间退休的职工,应该视同在职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相应的养老保险费,重新核定养老保险的相关待遇事项。
(二)灵活调整缴费基数
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编制不同,工资总额也不同,因此难以确定缴费基数,为解决这一问题,改革之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参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模式,比如参考其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等。
在缴费基数上灵活调整,将上年度工资收入之中的基本工资、职务津贴、绩效补贴、年终奖金纳入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其他项目暂不纳入统筹范围之列。
同时,为减弱改革进程中的阻力,应考虑在改革初始期将档案工资视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但要保证在规定的缴费基数范围内,在改革完成之后再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三)填补改革形成的成本和财政空账
在解决财政空账这一问题上,可以参考波兰、瑞典、意大利等国家采用“名义账户制度”的做法,名义账户制度是将现收现付制度和储蓄制度联合起来,体现出混合型的特点,这种制度表现为“记账式”,而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存储模式,充分利用这一制度特性来缓解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压力。
(四)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社会的平稳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都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的保障。
我國养老保险制度在法律上还有很多空白之处,2011年7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没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新政策出台之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及时跟进,致使改革中部分事项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而被搁置。
为保证改革能顺利的大面积推行,相关部门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尽快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项纳入法律范畴,统一规范各机构的养老保险法律。
(五)推行职业年金制度
在改革之后,为保证不降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确保公开公平等,兼顾改革的效率,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为工资的4%,由单位进行代扣。
以2012年试行职业年金制度的深圳市机关单位为例,职工在缴纳8%的基本养老保险和4%的职业年金的条件下,其退休之后的待遇与改革前大致持平。
(六)统一整合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为实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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