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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相关因素
研究生论文作业
题目探讨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相关因素
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律(非法学)
年级一年级
学生姓名王安
学号2015123041
二○一五年十一月
探讨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相关因素
摘要
从夏商西周到明清的四千多年里,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进程脉络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
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
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在这一段漫长的演变过程中,有诸多的因素都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发展产生过影响。
不管这些因素在当今看来是促使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进步或是造成了法律制度的倒退,我们都应当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并用以指导中国现行法律的发展方向。
这篇论文是以朝代为线索来探讨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因素的。
在不同的朝代,影响法律发展的因素也不尽相同,例如,在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发展起到了主导作用,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春秋决狱”的产生。
因此,本文作者认为从各个不同朝代来探讨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因素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
目录
内容摘要.......................................................................................................................1
一、影响夏商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1
二、影响周朝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2
三、影响西汉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2
四、影响唐朝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3
五、影响宋代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4
六、影响元朝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4
七、影响明清时期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5
一、影响夏商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
夏朝和商朝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
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着神权的思想。
夏商时期所谓的“天讨”“天罚”的“神权法”的根源来自于鬼神崇拜,即冷兵器时代以前崇拜自然神的无知与智慧。
神权法思想可以大致的概括为:
受命于天、天降典刑、恭行天罚和神明裁判。
在夏朝和商朝,疑难案件通常都要借助于神誓或者神判来决定,例如獬豸神判、占卜、灋字古义等。
神明裁判与宗教信仰、生活禁忌、图腾崇拜以及风俗习惯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发挥着惩恶扬善、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平常最流行的话便是“替天行道”。
由于夏商时期人们对法还没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于是统治阶级妄图通过使用神罚、神判等手段来达到治理国家和控制人民的目的。
因此,在这一时期,本文作者认为神权的思想是影响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
二、影响周朝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
周朝从夏、商的灭亡中看到了天命转移的合理性及政权的合法性,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政治法律思想。
以德配天的宗旨就是明德慎罚,其中明德是指统治者应当勤政修身,关心民间疾苦,并且以古法教化为先;慎罚是指不乱杀无辜,先教后刑,疑罪从赦等等。
在这一时期,周公制礼对于法律发展的影响是相当巨大的。
周公制礼,是指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在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
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这些礼遇决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
在周朝,本文作者认为礼仪教化对法律的发展造成了非常显著的影响。
可以说周朝的臣民全部被限制于宗法伦理的框架之内,受礼仪教化的制约,按照“礼”的准则行事。
违反了“礼”就可能受到刑罚的制裁。
三、影响西汉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
就西汉的法律发展而言,春秋决狱是一个不得不提到的司法裁判制度,其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也有着巨大的影响。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在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
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
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
首犯要从重处罚。
从春秋决狱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引用了孔子的思想,即儒家的经义作为司法断案的依据,它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此外,它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春秋决狱”案件有不少都是用《春秋》中的“君亲无将,将则诛焉”的原则,对直接危害封建政权和皇权的犯罪给予严惩维护皇权在很人程度上是有积极意义的,从历史上看,在皇权巩固的时期,国家都是统一的,国家统一时期,社会基本是稳定的,人民生活也相对安定些。
反之,国家分裂,社会动荡,人民流离失所。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它的负面效果。
董仲舒的这种思想对以后封建时代官吏审判案件起了指导作用,一般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基层官吏审判时都是按照动机以及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的,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定罪。
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及模糊性,尤其是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处理,也为后世的“文字狱”等统治者的主观意愿断案甚至是为惩罚某人而定罪提供一定的依据。
总的来说,在西汉时期,影响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应当归于儒家的经义,它对后世法律的儒家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影响唐朝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
唐朝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
唐前期的统治者从巩固封建统治出发,以隋朝的灭亡为训,注重以法律手段发展社会经济。
由于隋朝统治者的暴政,隋后期法制严酷,徭役不已,人民处在水深火热之中。
随之,社会经济崩溃,人民揭竿而起,隋王朝灭亡。
唐朝前期的统治者目睹这一惊心动魄的事实,并以此为鉴。
他们认为,要使唐王朝长治久安,就需要大力发展社会经济,满足人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即所谓“使民衣食有余,则自不盗”。
要发展经济就必然离不开法律,唐前朝的统治者把一些较为重要的发展经济手段规定在唐律内,充分发挥唐律在发展社会经济中的作用。
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于手工业、商业、农业以及财政税收当中。
它们都关乎于人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作者认为在唐代,经济是对其法律发展影响最大的因素。
除了经济因素以外,儒家思想对唐朝法律的发展也有重要影响。
唐朝“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只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儒家思想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
另外,在唐代礼仪犯罪的范围非常广,《大唐开元礼》将其大体上分为五类,即违反吉礼、嘉礼、凶礼、军礼和宾礼的犯罪。
《唐律疏议》中对违背礼教的犯罪也有大量规定。
五、影响宋代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
北宋立国之初,就推行了旨在加强中央集权的改革,初步奠定了北宗一朝的基本国策和政治法律制度。
宋朝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体现在职官制度上,有五大特点,即中央集权、皇帝集权、百官权力分散、重文轻武和军事上内重外轻。
因此,宋朝在专制集权的政体之下,法律发展所围绕的中心问题就是如何维护皇权、维护中央集权的统治。
宋代法律维护皇权、维护中央集权的统治,表现在法律发展的方方面面:
(一)在经济方面,大力推行抑商、禁榷、专卖、限制对外贸易等,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赖以存在的自然经济基础。
对有可能冲击自然经济发展、可能危及集权统治的各种活动都进行限制。
例如,盐、铁、酒、茶在宋朝都属于禁榷品。
(二)在行政方面,着力强化行政管理机构的建制及变革。
宋朝的行政机构特别是中央行政机构的建制与权能方面都会随着统治的需要而调整,当然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皇权统治。
(三)在司法方面,皇帝干预司法的行为屡见不鲜。
虽然宋代中央司法体系的建构及功能在不断的调整,在形式上也有最高司法机关。
但是在最高司法机关的背后,总是有一只无形的手操纵着司法机关及其活动,那就是皇权以及皇帝的意志。
(四)在刑法方面,规定了许多种触犯皇权、皇帝利益的罪名。
例如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
在宋代,作者认为专制集权对其法律发展的影响最大。
法律发展所围绕的中心就是如何加强专制集权的封建统治、树立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
六、影响元朝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
元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保存旧制、附会汉法、蒙汉异制。
这其中以蒙汉异制的民族歧视思想对元代的法律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元朝建立以后,保留了本民族的传统旧制,对不同民族实行不同政策,确立了民族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僧侣特殊的法律特权,形成了元朝法律的显著特点。
统治者推行野蛮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以法律形式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地位,将不同民族分为四等:
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西夏人、西域人),第三等是汉人(淮河以北原朝金统治下的汉人、契丹人、女真人),第四等是南人(原南宋统治下的汉族和其他各族及西南地区各族)。
不同等级的民族之间,其政治、法律地位是截然不同的。
蒙古人的地位最高、最优越。
如在官吏选任上,汉人、南人不得任中书省丞相,这一职位须由蒙古勋臣担任;大宗正府由清一色的蒙古王公贵族执掌;刑部、御史台主要控制在蒙古官吏的手中;各道提刑按察司(肃政廉访司)都以蒙古人为正职。
地方路、府、州、县各级达鲁花赤(断事官)多为蒙古官吏垄断;蒙古人无合适人选,则由色目人充任,汉人、南人与此无涉。
汉人、南人冒充蒙古人而被委任的,以“违制”罪严加惩处。
科举考试取士名义上为四等人平均分配,实际上严重压制汉人、南人。
考试程式对汉人、南人特别严格,蒙古、色目人为一组,只考两场;汉人、南人为一组,要考三场。
同是科举出身,汉人、南人要降级使用。
为防止汉人、南人的不满和反抗,元朝颁布大量禁令进行限制和防范。
如严禁汉人、南人私造、私藏兵器。
凡私藏全副盔甲者,处死;不成副者,笞五十七下、徒一年;零散甲片不堪穿系御敌者,笞三十七;刀、弓十件或十副者,处死,甚至禁止汉民私藏铁尺、铁柱等铁制器物;禁止汉人、南人习武:
凡“习用角抵之戏、学攻刺之术者,师、弟子并杖七十七”;禁止汉人、南人聚众狩猎,严禁汉人、南人私养私用马匹;禁止汉人聚众集会,凡“聚众结社”、“集众作佛事”、“迎赛神社”、“聚众演唱词话、练习杂戏”等,皆在禁止之列;在反元斗争激烈的江南地区,还长期实行宵禁制度,夜间禁止行人上街,居民不许燃灯,不准集众祠祷或聚众买卖,违者予以治罪。
元朝还公开维护蒙古族特权,对不同民族实行同罪异罚,对汉人、南人禁止多、处罚重,而蒙古人、色目人则享有不受禁止、减轻处罚的特权。
例如:
一般人犯盗窃罪,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对蒙古人则不准刺字,司法官吏若将蒙古人刺字者,“杖七十七,除名”,并“将已刺字去之”。
色目人犯盗窃罪,也“免刺科断”。
汉人、南人犯罪,倍受拘捕、监禁、拷打等各种折磨,并由家人提供饮食;蒙古人犯轻罪,一般不被监禁,必须收监的逃犯或重犯,单独关押,不受拷打,并由官府“仍日给饮食”。
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能告官审理,否则将治罪。
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不需偿命,只需“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而汉人殴杀蒙古人,则立即处死,还要向其家属征烧埋银。
从这些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民族歧视的思想对元代法律的影响。
在法律规定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中都体现着民族间的不平等,可以说在元代,民族歧视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法律发展的方向。
七、影响明清时期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
作者认为影响明朝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和宋朝的有些类似,都在于专制集权;而清朝的又和元朝的有些类似,都在于民族歧视。
明朝统治者和宋朝统治者一样,在加强专制集权方面采取了许多种手段,最著名的应当属于奸党罪和廷杖的制度了。
朱元璋为了巩固帝业,防止大臣结党,内外勾结,首创“奸党罪”,是在明朝重典治世的立法思想指导下而设立的。
奸党罪的表现有:
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运用计谋使犯人逃脱死刑处罚、听凭长官旨意任意增减犯人刑罪、朋比结党、扰乱朝政等等,设立奸党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封建中央君主集权,防止臣下篡权变乱以及加强封建专制。
宋代廷杖是指皇帝在殿堂、朝廷上下令,由司礼监太监监督,锦衣卫执行,在大庭广众之下杖打“忤逆”的朝臣的一种刑罚。
如果哪位大臣胆敢触怒圣颜,冲撞圣上,往往就会被赐予这种刑罚。
它创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要强化和巩固明朝封建社会集权。
清代以法律的形式维护旗人特权,其实质就是承认民族间的不平等,实行民族歧视。
这主要体现在:
(一)保障满族贵族统治地位。
清朝官制形式上标榜满汉一体,中央六部长官设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
为了保证满洲贵族统治地位,清朝特设“官缺”制度,所有官职岗位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四种,不同官缺只能由本族人出任或补授。
作为要害部门的重要职位,全部为满官缺。
(二)保护旗地旗产经济利益。
清朝入关之初,满洲贵族及八旗兵丁大肆圈占汉人土地作为私产,得到清廷肯定和法律保护。
由于八旗子弟不事生计,奢侈堕落,大量旗地旗产又逐渐流入汉人手中。
为了维护旗地旗产等经济利益,清廷多次申令,禁止汉人典买旗地旗产,并由官府出资予以赎回。
(三)维护满人司法特权。
清朝推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赋予满人各种司法特权。
凡属满人违法犯罪,一般可享有“减等”、“换刑”等特殊优待。
例如:
笞杖刑可换折鞭责,变相减等;徒流刑可换折枷号,免予监禁服役或发配远乡;杂犯死罪和仅次于死刑的极边充军,也可换折枷号;死刑斩立决可减为斩监候;窃盗罪可免予刺字;重罪必须刺字者,则刺臂而不刺面。
对满人案件的审理,由特定司法机关管辖;对满人的监禁,也不入普通监所;宗室贵族入宗人府空房,一般旗人入内务府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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