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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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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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保密文件
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XXXXX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与
X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XXXXX项目
之
合作框架协议
二〇一XXX年十二月
第一条定义及释义-2-
第二条标的项目简况-5-
第三条项目公司设立-6-
第四条标的项目开发建设-6-
第五条陈述和保证-10-
第六条项目公司的治理-10-
第七条标的项目的经营管理-15-
第八条开发激励及退出安排-18-
第九条违约及赔偿-20-
第十条保密-22-
第十一条通知-23-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23-
第十三条生效、中止或终止-24-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24-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24-
附件一商业运营计划书-30-
合作框架协议
本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4年____月____日在XXXX签订:
1.甲方:
X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XXXX,住所为XXXXXXX;
2.乙方:
XXXXX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XXXX安,住所为XXXXXX;
3.丙方: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XXXX],住所为[XXXXXXX]。
本协议中,前述协议方单称为“一方”,甲方、乙方和丙方合称为“各方”,甲方和丙方合称“XXX方”。
鉴于:
1.甲方和丙方均系XXX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具有房地产投资及管理能力。
乙方系中国A股上市房地产企业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高水平的房地产开发能力。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XXXXXX129,335.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房住宅用地(“标的地块”),且各方已就标的地块与XXXXX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201XXX年12月3日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XXXXXX号(1.0版),“出让合同”)。
3.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标的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为XXXX元,各方应于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出让金缴纳截止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各方已缴纳标的地块的定金为XXXX元(“标的地块定金”),标的地块定金抵作部分土地出让金。
5.各方拟按甲方50%、乙方30%、丙方20%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以项目公司作为标的地块的开发主体,将标的地块受让主体变更为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在标的地块上开发建造普通商品房住宅项目(“标的项目”)。
6.各方拟基于项目公司和标的项目开展合作(“本次交易”)。
各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本次交易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兹信守:
第一条定义及释义
1.1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中使用的如下主要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项目公司”指各方拟共同出资设立并作为标的地块开发主体的有限公司。
“工商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地方各级行使类似职权的机构。
“标的地块”具有本协议鉴于条款第2条所述的含义。
“出让合同”具有本协议鉴于条款第2条所述的含义。
“出让金缴纳截止日”具有本协议鉴于条款第3条所述的含义。
“标的地块定金”具有本协议鉴于条款第4条所述的含义。
“标的项目”具有本协议鉴于条款第5条所述的含义。
“本次交易”具有本协议鉴于条款第6条所述的含义。
“持股比例”具有本协议第3.1条所述的含义。
“《项目公司章程》”指各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约定签署的《项目公司章程》。
“甲方出资款”具有本协议第3.2条所述的含义。
“乙方出资款”具有本协议第3.2条所述的含义。
“丙方出资款”具有本协议第3.2条所述的含义。
“出资完成日”具有本协议第3.2条所述的含义。
“交易文件”指本协议、《项目公司章程》及其任何修改、补充和附件。
“标的地块出让金余款”具有本协议第4.1条所述含义。
“XXX方应付出让金余款”具有本协议第4.1条所述含义。
“乙方应付出让金余款”具有本协议第4.1条所述含义。
“XXX方股东借款”具有本协议第4.2条所述含义。
“乙方股东借款”具有本协议第4.2条所述含义。
“股东借款”具有本协议第4.2条所述含义。
“未借款方”具有本协议第4.6条所述含义。
“借款方”具有本协议第4.6条所述含义。
“盈余资金”具有本协议第4.7条所述含义。
“各方保证”具有本协议第5.1条所述含义。
“超额利润”具有本协议第8.1
(1)条所述含义。
“开发激励”具有本协议第8.1
(1)条所述含义。
“XXX方退出日”具有本协议第8.2条所述含义。
“回购价格”具有本协议第8.2(4)条所述含义。
“损失”具有本协议第9.1条所述含义。
“批准”指任何政府机构签发的特许、执照、许可、批准、豁免、同意、授权、登记或备案。
“政府机构”指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或其隶属机构,任何政府或其隶属机构的任何部门或机构,任何立法机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任何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机构。
“关联方”指就任何一方而言,是指(i)被该方控制,或(ii)控制该方,或(iii)与该方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个人、公司、商业企业、合伙企业、联合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此处的“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指示该实体或影响该方的管理层或政策导向的权力,无论是通过拥有证券、合同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实体的股东会或董事会50%或50%以上的投票权的控制权)。
为免疑义,就乙方而言也应包括其或其关联方发起设立或管理的投资基金。
“IRR”是对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之一;以股东方各次投资(含注册资本、股东投入等任何形式的现金投入(包括出现资金缺口后的股东借款、股东委托贷款投入等))和各次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等任何形式的现金收回(含收回注册资本、利润及预分配的利润、股东投入本金、股东投入利息)的日期、金额形成的现金流为数据,根据MICROSOFT的XIRR(金额,日期)公式计算得出的指标数据。
金额精确到元,日期精确到日。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会计准则”指在中国届时适用于项目公司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
“适用法律”对于任何人而言,指适用于该人或对该人或其任何财产有约束力的公开、有效并且适用的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司法解释、判决、裁定、仲裁裁决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及中国所有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历日。
“元”指人民币元。
1.2释义
(1)在本协议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提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等法律实体;提及的任何人、公司、政府机构、法律实体包括其继承人;提及的合同或协议包括其附件及任何修订和补充;提及的条款和附件仅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解释本协议。
(2)在本协议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以上”、“以下”、“以内”、“以外”或类似文字均包含本数,“大于”、“小于”、“超过”、“不足”或类似文字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条标的项目简况
2.1标的项目简况
(1)地点:
。
(2)出让土地用途:
普通商品房。
(3)土地年限:
普通商品房70年。
(4)其他信息(以下具体数据以政府机构最终批准的规划条件为准):
宗地面积
建筑容积率
地上建筑物面积
地下建筑物面积
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建筑密度
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建筑限高
24-60米
绿地率
35%
2.2标的项目土地出让金
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标的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为XXXX元,其中标的地块定金为XXXXXX元(标的地块定金抵作部分土地出让金),各方应于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即2014年12月10日前缴纳标的地块定金;应于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缴清标的地块出让金余款。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各方已缴纳标的地块定金为536,000,000元,其中甲方缴纳268,000,000元;乙方缴纳160,800,000元;丙方缴纳107,200,000元。
第三条项目公司设立
3.1为本次交易合作之目的,各方拟共同出资新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标的项目开发建设的主体(“项目公司”)。
于本协议签署的同时,各方应签署《项目公司章程》,由各方按甲方50%、乙方30%、丙方20%的比例(“持股比例”)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0,000元。
拟设项目公司股东、其认缴和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
对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出资额(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甲方
100,000,000
50%
货币
乙方
60,000,000
30%
货币
丙方
40,000,000
20%
货币
合计
200,000,000
100%
—
各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适用法律以及工商部门的要求共同配合办理项目公司设立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项目公司设立之后,各方应促使项目公司与有关政府机构签署标的地块出让合同的变更协议,以使得项目公司成为标的项目唯一的受让人及开发主体。
3.2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向项目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的其各自对项目公司认缴出资的款项,即甲方认缴出资款100,000,000元(“甲方出资款”);乙方认缴出资款60,000,000元(“乙方出资款”);丙方认缴出资款40,000,000元(“丙方出资款”,前述款项全部到达项目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之日称“出资完成日”)。
项目公司应在出资完成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验资手续。
第四条标的项目开发建设
4.1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各方应于出让金缴纳截止日前缴清土地出让金余款合计2,144,000,000元(“标的地块出让金余款”)。
各方同意,标的地块出让金余款由各方按其持股比例承担,其中XXX方应承担土地出让金余款1,500,800,000元(“XXX方应付出让金余款”);乙方应承担土地出让金余款643,200,000元(“乙方应付出让金余款”)。
(1)各方同意,若截至出让金缴纳截止日前[5]个工作日,标的地块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尚未变更为项目公司,或各方对项目公司的出资尚未实缴到位,或项目公司尚未满足对外付款的条件,则标的地块出让金余款将由XXX方和乙方直接向相关政府机构支付。
具体而言,XXX方应于出让金缴纳截止日前将XXX方应付出让金余款支付至政府机构的指定银行账户,乙方应于出让金缴纳截止日前将乙方应付出让金余款支付至政府机构的指定银行账户。
(2)若截至出让金缴纳截止日前[5]个工作日,标的地块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已变更为项目公司,各方对项目公司的出资已实缴到位,且项目公司已满足对外付款的条件,则各方向项目公司缴纳的实缴出资将作为项目公司支付标的地块出让金余款的部分款项,剩余部分款项由各方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至项目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并由项目公司按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向政府机构支付标的地块出让金余款。
具体而言,XXX方应将相当于XXX方应付出让金余款扣减甲方出资款和丙方出资款后的款项,乙方应将相当于乙方应付出让金余款扣减乙方出资款后的款项于出让金缴纳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一次性支付至项目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为免疑义,关于XXX方应付出让金余款,将由甲方和丙方应按照其各自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予以支付或向项目公司提供。
如因乙方或XXX方的任何一方未能按本第4.1条的约定履行其支付义务,致使项目公司和/或另一方被任何政府机构主张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出让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则该等责任将由该未能付款方全部承担,并且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未能付款方承担由此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有),具体承担方式为在本协议第8.2条约定的回购价格中进行相应调整。
4.2各方确认,标的项目运营所需(含财务费用)资金峰值预算约为310,000万元。
除对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投入外,各方将按持股比例承担对标的项目的资金投入。
根据前述资金峰值预算,XXX方预计对标的项目的股东借款投入为203,000万元(“XXX方股东借款”),乙方预计对标的项目建设项目的股东借款投入为87,000万元(“乙方股东借款”,与XXX方股东借款统称“股东借款”)。
为免疑问,XXX方股东借款与乙方股东借款均可由XXX方、乙方或各自指定的关联方支付或投入。
为免疑义,XXX方股东借款应包括甲方和丙方应根据4.2条约定按照其各自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的资金投入,并将由甲方和丙方按照其各自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
根据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商业计划书测算,对标的项目的资金投入初步安排如下:
股东
项目公司股东借款合计(万元)
股东借款投入(万元)
2014Q4
2015Q1
2015Q2
2015Q3
资金成本
XXX方
203,000
37520
149333
7000
9147
10%
乙方
87,000
16080
64000
3000
3920
10%
4.3各方将按以下方式分期向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
(1)在各方对项目公司的出资实缴到位,标的地块的受让主体变更为项目公司,且项目地块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缴纳后,
(a)若各方以本协议第4.1
(1)条约定的方式缴纳标的地块土地出让金余款的,则标的地块定金、标的地块出让金余款扣减各方实缴出资款后的款项将按各方的持股比例确认为各方对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
届时,XXX方对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确认为203,000万元;乙方对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确认为87,000万元。
(b)若各方以本协议第4.1
(2)条约定的方式缴纳标的地块土地出让金余款的,则项目公司届时应将相当于各方实缴出资款金额的款项按持股比例向各方偿还其对项目公司的部分股东借款,各方应配合完成该等还款事宜。
在项目公司按本条约定完成部分股东借款还款后,标的地块定金、标的地块出让金余款扣减各方实缴出资款后的款项将按各方的持股比例确认为各方对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
届时,XXX方对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确认为203,000万元;乙方对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确认为87,000万元。
(2)剩余股东借款应根据届时标的项目开发建设的资金需求和项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由各方按持股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
4.4XXX方股东借款和乙方股东借款的资金成本均为[10%]/年,由项目公司每季度结算并支付一次,且XXX方及乙方有权选择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提供前述股东借款,如以委托贷款方式提供股东借款的,委托贷款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就项目公司应支付的资金成本,XXX方及乙方可选择要求项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利息、财务顾问费、建设工程咨询费等方式向其进行支付。
如股东借款非以委托贷款方式提供的,XXX方及乙方应就收取的资金成本向项目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合规发票,以供项目公司进行税前抵扣,项目公司应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资金成本。
4.5股东借款的期限不少于1年,自各笔XXX方股东借款和乙方股东借款到达项目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算。
其中,在标的地块的受让主体变更为项目公司且项目地块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缴纳后,首笔XXX方股东借款和首笔乙方股东借款(即各方已为项目公司垫付的标的地块定金、标的地块出让金余款(如有))自该笔款项支付之日起算。
项目公司应在各笔股东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偿还各笔股东借款,除非经各方另行协商一致,项目公司不得提前还款(相关借款的提前还款约定,各方可在借款协议中详述)。
为免疑问,如果任何一笔约定期限股东借款(如有)到期,但项目公司无足够偿还能力,应由XXX方或乙方各自负责补足(补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向项目公司额外提供一笔股东借款等)。
4.6除本协议第4.2条项下的股东借款外,如项目公司在标的项目开发、建造和运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缺口(包括偿还当期应付的股东借款本息所需的资金缺口),应首先通过办理银行开发贷款形式解决,若无法解决,则各方应就标的项目的资金缺口,根据项目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的金额和方式协调按持股比例以股东借款的形式补足,前提是项目公司已提前不少于20日书面通知各方。
前述股东借款的资金成本为[10]%/年,并且应由项目公司每季度付息一次。
各方有权选择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提供前述股东借款,如以委托贷款方式提供股东借款的,委托贷款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在上述情况下,如XXX方、乙方中任何一方(在本条以下称“未借款方”)未能就标的地块的资金缺口按持股比例及第4.5条约定的单方补足情况向项目公司足额提供股东借款的,另一方(在本条以下称“借款方”)可为未借款方向项目公司垫付该等未足额提供部分的股东借款。
就前述由借款方为未借款方向项目公司垫付部分的股东借款,除项目公司应按年利率[10%]向借款方支付资金成本外,未借款方还应向借款方支付按[6%]/年利率计算所得的资金成本。
该等资金成本可通过经各方事先同意、最有利于各方利益的且切实可行的一种或多种方式支付,借款方应就收取的资金成本向未借款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规发票,以供未借款方进行税前抵扣。
4.7标的项目销售回款扣除项目公司后续(不少于3个月)运营成本、需归还的融资款项(调用时点未到期的融资款项除外)和开发建设所需资金后,如项目公司仍有富余资金(“盈余资金”),则各方可按持股比例无息自项目公司提取相应的盈余资金,直至XXX方根据本协议第8.2条退出项目公司。
为免疑义,各方按照本条的约定从项目公司提取盈余资金后,若项目公司出现资金缺口,各方应优先通过归还其从项目公司提取的相应资金补足该等资金缺口。
第五条陈述和保证
5.1各方的陈述和保证
本协议每一方特此向其他一方作出以下陈述与保证(“各方保证”),并应被视为于出资完成日重复向其他一方作出各方保证,犹如各方保证于出资完成日作出。
各方确认其他一方签署、递交和履行交易文件有赖于各方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且不具误导性(如某一各方保证本身即受重大性限定,则其应在一切方面真实、准确且不具误导性)。
(1)组织和授权:
甲方、乙方和丙方根据其成立地的法律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甲方、乙方和丙方具有签署、交付和履行其为签约一方的交易文件的权力和授权。
授权甲方、乙方和丙方签署、交付和履行其为签约一方的交易文件所必需采取的所有行动已经或将会在出资完成日之前采取。
甲方、乙方和丙方为签约一方的交易文件经签署和交付后将对甲方、乙方和丙方构成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各自的条款对甲方、乙方和丙方强制执行。
(2)无冲突:
甲方、乙方和丙方对交易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现在不会、将来也不会(a)违反其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如适用);(b)违反其为签约一方的合同;或(c)违反适用法律。
(3)资金来源:
甲方、乙方和丙方为本次交易投入的资金来源合法,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项目公司的治理
各方一致同意,于项目公司设立时,项目公司应符合如下公司治理的相关约定:
6.1股东会
(1)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如下职权:
(a)项目公司股东协议、章程的修改;
(b)项目公司的增资、减资、分立、合并、中止、解散、清算、股权结构调整或变更公司形式;
(c)项目公司设立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
(d)项目公司现有股东出售、转让、质押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e)根据各股东的委派,选举项目公司董事、监事;
(f)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g)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h)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i)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j)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k)对项目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及
(l)本协议或项目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决议的事项需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项目公司应当在历次股东会决议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各方提交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原件或加盖项目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2)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股东根据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对需要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章。
(3)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
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2董事会
(1)项目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2名董事、乙方委派2名董事,丙方委派1名董事。
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是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如任一方提名的董事被股东会解聘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停止任职的,则仍由该提名方提名新的董事担任,其他一方应予以配合。
(2)董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a)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b)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c)制定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制定或者修改项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f)制定项目公司整体预算、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年度财务预算的重大修改;
(g)制定项目公司决算方案;
(h)制订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i)项目公司所开发标的项目的首次经营计划及年度经营计划(包括开工计划、完工计划、成本预算、销售计划、租赁计划、资产处置计划等);
(j)标的项目经营计划的重大调整事项;
(k)项目公司融资安排、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转让等,但作为主营业务的商品房买卖事项除外)、对外担保(但为客户购房提供按揭担保除外);
(l)项目公司进行单笔超过[10,000,000]元的重大资产处置,或累计超过[10,000,000]元的一系列重大资产处置(但作为项目公司主营业务的商品房买卖除外);
(m)项目公司更改银行预留印鉴;
(n)项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但各方事先书面同意的股东借款和盈余资金提取除外;
(o)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公司进行审计,聘请评估机构;
(p)提起将改变或变更任何股东的权利、义务或责任,或稀释任何股东股权比例的任何诉讼或仲裁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q)股东会授权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职权。
为免疑义,项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应在项目公司首次董事会会议中审议通过。
(3)董事会会议每12个月至少召开两次。
项目公司的首次董事会会议应在出资完成日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
(4)召开董事会会议,必须至少提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书面同意,可以缩短或豁免上述开会通知期。
就董事会会议上讨论事项的议程以及该次会议的一切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应至少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送达全体董事。
(5)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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