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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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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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大全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编制:
李自广
审核:
张世华
批准:
张立峰
2014年3月19日颁布2014年3月19日实施
河南豫龙油脂有限公司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1总则
1.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1.3、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部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2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1总经理的职责
“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2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职业卫生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制定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
3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
4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6建立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7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
一、生产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二、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职工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三、车间主任职责
在分管副总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为确保劳动者知悉劳动过程中在工作场所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在此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下工作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以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减轻健康损害,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3、职责与分工
3.1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3.2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3.3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3.4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4、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4.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2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4.3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4应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4.5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4.6本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4.7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本单位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4.8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上报所属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5、职业病危害警示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5.1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及必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5.2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5.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内容,即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5.4作业岗位、设备及化学品等材料的警示标识的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6、检查整改落实
6.1公司总经办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2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3公司总经办收集实施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并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落实。
7、附则
7.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7.2本制度制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7.3本制度解释权归属总经办。
7.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治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的申报。
3、责任与分工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申报工作由总经办负责
4、内容与要求
4.1企业在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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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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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4.2.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4.2.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2.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2.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2.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4.2.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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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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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4.3.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3.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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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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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则
5.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5.2本制度制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5.3本制度解释权归属总经办。
5.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人企合一、和谐发展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涉及员工,以及从事职业病防治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职责与分工
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公司总经办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4、内容与要求
4.1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具体包括:
4.2培训形式
获得有关职业技能和职业卫生防护方面的培训既是每个员工的权利,又是应当履行的义务。
公司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和实施部门(总经办)应当保障职业的这一权利,总经办应当及时做好统计考核工作,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总经办对其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技能知识培训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
已经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5、附则
5.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5.2本制度制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5.3本制度解释权归属总经办。
5.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防护设施和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相关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3、适用范围
凡在公司内对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4、职责与分工
4.1总经办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与检修工作,并建立相关档案和记录。
4.2生产部负责配合总经办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与检修工作。
5、内容与要求
5.1公司自行对存在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相应的防护设施,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会受到完成伤害。
5.2公司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并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防护设施管理由生产部负责,并配备兼职管理人员;
(二)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三)对出现故障的防护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和维修。
5.3公司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查,确保防护设施对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5.4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施。
5.5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造已消除了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综合检查效果后进行拆除。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职工职业病防护权益,加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
3、职责与分工
3.1公司总经办公室:
负责按照相关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发放,并做好相关记录。
3.2总经办:
负责结合公司实际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协调采购部采购适用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教育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3.3采购部:
负责配合总经办采购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内容与要求
4.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4.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4由行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
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7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8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
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9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0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总经办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11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4.12总经办协调采购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并负责保管与发放工作。
4.13总经办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4.14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4.15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
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4.16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
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4.17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4.18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4.19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4.20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5、附则
5.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5.2本制度制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5.3本制度解释权归属总经办。
5.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相关因素的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2.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职业危害识别检测和整改处理,有害因素定期监督检测。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生产车间。
3、引用法规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3.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法规标准。
4、职责与分工
4.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4.2协助部门为设备部、采购部、生产部及各个生产车间。
5、内容与要求
5.1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方法
5.2识别后的处理
5.2.2发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申请逐步替代现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5.3检测项目的确定
5.4检测机构的确定
应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及检测。
5.5检测周期的确定
,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
5.6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公示
5.7检测费用列入安全措施职经费开支。
5.8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检测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5.9附则
总经办。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3.2“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3可能产生职业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a)《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b)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c)放射性因素:
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d)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4、职责与分工
4.1行政综合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2生产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3安全环保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4.4工程管理部门(项目组)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4.5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5、内容与要求
5.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5.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5.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5.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不么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5.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
5.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5.9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职工。
5.10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5.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12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13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5.15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5.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5.17附则
总经办。
九、劳动者职业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在公司在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职责与分工
总经办是从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部门。
4、引用标准和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定义和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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