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失职行为制度例文常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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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失职行为制度例文常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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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失职行为制度例文常用版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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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吉检会发〔2015〕10号),本着惩处和预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省安全监管局与省检-察-院共同研究,结合实际,拟建立预防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失职渎职行为工作机制,现制订本制度。
一、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系制度
省安全监管局作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的牵头单位,要与省检-察-院互通情况,协调配合。
省检-察-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职责是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调查和检查,参加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指导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等;省安全监管局配合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
省检-察-院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期间,对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失职渎职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或者决定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组长通报。
二、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省安全监管局和省检-察-院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会议内容是:
省安全监管局通报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是安全监管干部)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省检-察-院通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涉及安全监管干部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情况。
就一些重点工作进行研究,明确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措施。
双方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预防和做好安全监管干部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建立信息交流、督促检查、案件分析等工作制度
(一)加强信息交流。
省安全监管局和省检-察-院要建立健全预防失职渎职行为预防网络体系,预防安全监管干部在重大生产事故中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建立信息交流,相互通报情况,健全和完善预防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失职渎职行为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督促检查。
省安全监管局和省检-察-院共同组织对各地较大、重大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的落实。
(三)开展案件分析。
定期开展案件分析会,对已经发生的失职渎职的个案剖析,深入分析致罪原因和特点,达到警示教育的效果,提高针对预防失职渎职工作的有效性。
深入查找安全监管干部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可能发生失职渎职风险点和工作薄弱环节,深化内控机制建设,加强风险防控,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履职尽责,共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中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四、预防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支持安全监管干部勇于担当
坚持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的方针,依法依规对安全监管干部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责,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干部失职渎职行为的预防工作,解除安监干部后顾之忧,使安全监管干部全身心地投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对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安全监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承担责任:
(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安全监管部门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
(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
为了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强化责任意识,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管理人员的失职而给公司的安全生产造成损失,尽快把我公司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安全高效矿井,根据20xx年12月8日公司总经理例会精神,特制订公司管理人员失职处罚办法。
一、重大失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失职,给予撤职、罚款800-1200元或工资总额的15%。
1、发生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单位的正职、安全负责人、当班班长、安监员、事故责任心。
2、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事故的责任者;违章指挥或管理不善造成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违反技术政策,致使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严重失误或造成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者。
5、无规程、措施、安排工人作业造成轻伤及其以上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
6、重大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者。
7、私自建造、拆除或破坏一通三防设施、设备,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责任者。
8、因玩忽职守而发生工作严重失误,在全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责任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责任者。
9、对制止、举报“三违”、事故责任者进行打击报复,性质恶劣者。
10、其它违反安全法规、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职的责任者。
二、严重失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失职,给予降薪、罚款500-800元或工资总额的10%。
1、因管理不善造成重伤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正职、安全负责人、当班班长、安全员、事故责任者。
2、重大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遇到或接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水、火、瓦斯、顶板等重大事故隐患或信息,不汇报、不撤人的责任者。
4、对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的责任者。
5、因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或因工作不负责留下事故隐患而造成严重工伤或特别严重非伤亡及以上事故的责任心。
6、因规程、措施缺陷或不按规程措施作业而造成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
7、工程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留下重大隐患的责任者。
8、安排未经培训人员上岗发生事故的责任者。
9、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或制造假象干扰事故调查处理者。
10、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的责任者。
11、其它违反安全法规、性质和后果严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职的责任者。
12、擅自改变或堵塞通风设施或瓦斯抽放管路者。
13、擅自开采在规定期限内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14、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三、一般失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给予工资总额5%或300-500元罚款。
1、发生严重工伤事故或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单位的正职、安全负责人、当班班长、安全员、事故责任者。
2、无规程、措施作业或不按规程措施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3、参与或不制止群体三违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局扇无计划停风,造成巷道瓦斯超限或一小班无计划停风3次及其以上的责任者。
5、巷道无计划贯通的责任者。
6、随意拆卸运输安全设施,或运输系统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者。
7、管理不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的责任者。
8、因本职工作失误造成其它单位不能正常工作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责任者。
9、隐瞒严重非伤亡及轻伤事故的责任者。
10、因设备、材料、配件等不符合规定标准,影响安全生产的责任者。
11、因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而导致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12、未按规定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13、其它违反安全法规、性质和后果较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职的责任者。
四、轻微失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轻微失职,给予罚款100-300元。
1、重大隐患不按规定时间处理的主要责任者。
2、干部违章指挥者。
3、管理不善造成一个工作面停产达4小时以上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者。
4、自以为是、政令不通、不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者。
5、跟班不在现场或脱岗。
6、编制、审批规程措施不严,造成重大隐患或事故的责任者。
7、隐瞒工伤、事故不汇报的责任者。
8、无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责任者。
9、干部不下井,记井下工者。
10、管理不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的责任者。
11、违章、违纪造成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的主要责任者。
12、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的主要责任者。
13、违章指挥或管理不善造成轻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4、抢救事故不及时或指挥错误致使事故扩大化的责任者。
15、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6、隐瞒未遂事故不汇报的责任者。
17、管理人员到现场遇到严重三违不制止、重大隐患不安排处理而离开现场导致发生事故者。
18、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任者。
19、盲巷和临时停风的巷道未及时设置栅栏和警标的责任者。
20、不按规定安排测试、校验各种仪器、仪表、保护装置、材料、配件等的责任者。
21、因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而发生一般事故和严重三违的单位负责人。
22、其它违反安全法规对安全生产有影响的失职行为。
五、失职行为的调查处理
1、公司成立失职行为调查处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2、办公室接到举报或发现有失职行为的应及时向领导组汇报,并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3、凡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办公室调查取证工作,否则根据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4、办公室经调查落实后写出失职行为调查处理报告交领导组。
5、领导组组长召集领导组成员研究讨论形成最后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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