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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理论综述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
在我国学界,关于本罪概念的表述主要有以下观点: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拥有或支出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巨额财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1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拥有明显超过其公开合法收入而本人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行为。
2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拥有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3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拥有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4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拥有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5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拥有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被责令
国家机关的威信15
1)社会经济主义经济秩序16
2)财产的合法取得制度17
2.复杂客体
1)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18
2)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国家廉洁制度19
3)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20
4)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1
5)是一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廉洁性的犯罪,其直接侵犯的则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22
6)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管理制度,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以及国有财产、城乡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23
3.不特定客体
该种观点认为,本罪难以准确界定其客体的具体内容。
主要表述有以下几种:
1)难以将本罪客体划归到某一类社会关系中24
2)没有犯罪客体25
3)此罪客体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区别对待26
4.混合客体
这类犯罪不是一般客体,也不是同类客体,更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直接客体,而是一种混合客体。
27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学界对此有以下观点:
1.通说。
即认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28
2.不作为说。
即认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应有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行为。
29
3.持有说。
即认为被告人持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是构成此罪的本质特征。
30
4.作为与不作为说。
即认为行为人具有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行为。
31
5.持有与不作为说。
即认为本罪是持有形式与不作为形式的复合体。
32
6.持有、作为与不作为三行为说。
即认为构成此罪须有三种行为状态:
持有、作为、不作为,只有当持有和不作为并存,或者作为与不作为并存时,犯罪才成立。
33
(三)主体
法学界,关于本罪的主体有如下表述:
1.具有法定身份的特殊主体,而从事公务活动是该罪主体的本质特征。
34
2.认为本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包括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
35
3.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普通公民没有向有关机关说明自己查查来源的义务。
36
4.本罪主体不只是《刑法》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包括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即本罪的主体是所有国家公务人员。
37
5.应限于“真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真正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不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非真正国家工作人员”。
38
(四)主观方面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方面在刑法学界主要观点有:
1.无罪过。
这种观点认为用传统的故意或者过失理论去评价本罪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心理态度对构成本罪而言没有意义,即不是构成本罪所必须的。
39
2.推定故意说。
此观点认为免除了检查机关证明行为人“罪过”的责任。
40
3.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智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合法,却故意不说明真实来源。
41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说。
即拒不说明,表明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不能说明则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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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
了解自己财产来源而拒不说明是故意,但是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而确实不能说明,则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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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问题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存在的问题
1)法定刑充分考虑了此部分财产的不确性,但是有可能纵容罪犯。
44
2)自由刑过短,且财产刑规定不当,造成实践中出现罚不当罪现象。
45
3)与贪污罪、受贿罪相比,本罪与之社会危害性相当,但是刑罚过轻,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46
4)实践操作中已是出现了因为法定刑引起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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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完善方式
在刑法学界,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问题,众多学者提出了解决方案,主要有:
1)按照相应的数额标准来规定行为人应承担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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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整量刑幅度,增加量刑档次。
49
3)加重自由刑50
4)修改《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条目,将巨额财产划分为若干档次,分档量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处以死刑。
51
5)将本罪之需按照贪污罪的有关法定刑从重量刑即可。
因为本罪的非法所得一般都是贪污受贿所得,本罪的客体由于两罪极为相近。
52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问题
关于本罪的证明责任问题说法不一:
1)共同承担说。
即司法机关和被告人共同承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负有向司法机关说明差额财产来源,并证明来源合法的责任;司法机关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工作,排除其财产是合法财产的一切可能性,同时又不能查清财产的真实来源,故列为来源不明财产。
53
2)控方承担说。
即由检察机关负举证责任,这是本罪的特殊性决定的。
54
3)举证责任倒置说。
即被告人在案中承担举证责任。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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